關于公司委托書集錦 篇1
租賃企業: (以下簡稱甲方)
閑置車輛(單位或個人): (以下簡稱乙方)
為加快衢州市汽車租賃行業的發展,加強租賃汽車業的管理,保護合法經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浙江省汽車租賃管理規定實施細則》,甲、乙雙方在協商一致、自愿互利的原則下,為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特簽訂本協議。
一、雙方必須遵守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和浙江省汽車租賃業管理規定實施細則;并全面履行本協議。
二、乙方自愿將一輛車型為 ,車牌號 (發動機號碼 車架號碼 )的自備車交由甲方代管代租。
三、代管代租期限為一年,從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期滿后,在同等條件下,乙方可優先享受代管代租。
四、合同期內,甲方必須每天將乙方車輛的出車情況,收費標準詳細地做記錄,每月底單車核算。次月10日前雙方按實結清賬目。
五、代管車輛交納各種稅費和投保(險種按甲方要求投保),由甲方交給汽車租賃專業委員會統一參加保險和交納各種稅費,并享受優惠政策,保險費、稅費等費用由乙方承擔。
六、乙方車輛發生故障,由甲方統一安排維修,如車輛發生事故,甲方可協助處理,并負責保險公司理賠工作。
七、甲方每月10日向乙方收取上月底的車輛管理費,每輛叁佰元,服務費按總營收的10%收取,以及上月度的車輛修理費,養路費等有關規費和車輛檢測相關費用。
八、乙方車輛在甲方代管理期間,凡發生下例情況之一的,且造成經濟損失的,甲方不承擔經濟賠償責任,但可協助乙方處理,處理過程中所產生的一切費用由乙方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