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對于具職位特殊性,需單獨管理的,可增設其他職位類別公務員職務分為領導職務和非領導職務。下文是山東省公務員錄用實施條例,歡迎閱讀!
山東省公務員錄用實施條例完整版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我省公務員錄用工作,保證新錄用公務員的基本素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和《公務員錄用規定(試行)》,結合山東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全省各級機關錄用擔任主任科員以下及其他相當職務層次的非領導職務公務員。
第三條 錄用公務員,堅持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按照德才兼備的標準,采取考試與考察相結合的方法進行。
第四條 錄用公務員,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發布招考公告;
(二)報名與資格審查;
(三)考試;
(四)考察與體檢;
(五)公示、審批或備案。
必要時,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可以對上述程序進行調整。
錄用特殊職位的公務員,經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批準,可以簡化程序。
第五條 公務員主管部門和招錄機關應當采取措施,便利公民報考。
第二章 管理機構
第六條 省委組織部、省人事廳是全省公務員錄用的主管機關,負責全省公務員錄用的綜合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國家有關公務員錄用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二)根據公務員法和公務員錄用規定(試行),制定全省公務員錄用實施辦法;
(三)負責組織全省各級機關公務員的錄用;
(四)指導和監督設區的市級以下各級機關公務員錄用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