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報告制度 篇1
第一條為了加強交通運輸行政執法監督,規范執法行為,保護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四川省行政執法監督條例》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縣交通運輸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交通運輸行政執法投訴舉報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全縣各級交通運輸行政執法機構和人員作出的行政行為違法、不當或不作為,向所屬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出的投訴或舉報。
本制度所稱行政執法行為,包括交通運輸行政執法機構針對特定的當事人就特定事項作出的具體處理或對特定的爭議進行裁決的具體行政行為,以及交通運輸行政執法機構以不特定的相對人或一般管理事項為對象制定普遍性行為規范的抽象行政行為。
第三條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法制工作機構具體負責受理轄區交通運輸行政執法投訴舉報案件。
第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通過來信、來訪、來電等方式向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法制工作機構投訴舉報:
(一)認為交通運輸行政執法機構制訂的規范性文件侵犯或者損害了相對人的合法權益的;
(二)對交通運輸行政執法機構作出的行政處罰、處理決定不服的;
(三)對交通運輸行政執法機構采取的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的;
(四)認為交通運輸行政執法機構侵犯其法定經營自主權的;
(五)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頒發許可證照,交通運輸行政執法機構拒絕頒發、不予答復或拖延超過法定期限的;
(六)認為交通運輸行政執法機構違法要求履行義務的;
(七)認為交通運輸行政執法機構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