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保險制度是指由符合條件的各類存款性金融機構,集中起來建立一個保險機構,各存款機構作為投保人,按一定存款比例繳納保險費建立存款保險準備金。當機構中的成員發生經營危機或面臨破產倒閉時,存款保險機構向其提供財務救助,或直接向存款人支付部分或全部存款,從而保護存款人利益,維護銀行信用,穩定金融秩序。
此外,存款保險制度在防范金融風險,穩定一國金融體系的同時,也有一定的消極影響。商業銀行的風險約束機制因此會弱化,并使其在經營活動中可能為追求高額利潤而過度投機。
存款保險制度大事記
1993年《國務院關于金融體制改革的決定》首次提出建立存款保險制度/基金。
1997年 央行成立存款保險課題組,對存款保險制度開展理論研究。
XX年 央行金融穩定局存款保險處掛牌,于年底開始起草《存款保險條例》。
XX年 金融穩定局對外透露我國存款保險制度初步方案出爐,獲國務院原則性批準。
XX年 兩會《政府工作報告》中提出:今年將“建立存款保險制度”(后因金融危機擱置)。
XX年9月 央行第二次上報存款保險方案,銀監會曾以農信社仍處于深化改革中,可能受到較大沖擊為由,對存款保險制度推出的時機持保留意見。
XX年末 央行第三次上報存款保險方案,決策當局覺得時機不成熟,未予批復。
XX年7月 央行在《XX年金融穩定報告》中稱“推出存款保險制度時機已基本成熟”。
XX年11月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明確提出,建立存款保險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