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審批制度 篇1
根據上級綜合治理辦工室有關集體外出活動的規定精神,結合學校實際情況,特制定集體外出活動審批制度:
一、教委組織師生參加區級以上各種活動,學校按照教委通知精神,有主管領導和分管領導有計劃組織參加。
二、教工樂隊、學生鼓號隊不準參加校外商業性的慶典活動,凡參加社會公益事業性活動,必須有教委領導同志的`批示,方可參加,在活動中,必須加強管理,防止事故發生。
三、各年級(班)根據教育教學要求,組織學生到校外進行教育教學活動,必須有安全計劃措施保證,經校長同意,報教委綜治辦審批,可組織校外活動。
四、師生集體外出活動(如參觀學習、夏令營),有學校向教委寫申請報告,經教委領導批準,可組織外出,外出時,必須責任到人,有安全防范措施。
五、凡經上級批準的校外活動,必須填寫好《校園安全周志》,填寫內容包括負責人、活動時間、地點、人數。
六、未經學校同意和教委批準擅自組織師生外出活動,經查實,負責人當年不能評為各類先進,當年工作考核為合格以下等次。在活動中出現事故,有負責人負責,學校將根據事故情節輕重進行處罰,后果嚴重者交有關部門處理。
行政審批制度 篇2
第1條目的
為了規范合同的簽訂管理工作,維護公司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第2條合同審核人員
行政部法務人員負責合同審核管理工作。具體工作職責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