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生物化石保護條例》分為總則、古生物化石發掘、收藏、出境、法律責任、附則等六章,共45條。下面是條例的詳細內容,歡迎閱讀。
《古生物化石保護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古生物化石的保護,促進古生物化石的科學研究和合理利用,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從事古生物化石發掘、收藏等活動以及古生物化石進出境,應當遵守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古生物化石,是指地質歷史時期形成并賦存于地層中的動物和植物的實體化石及其遺跡化石。
古猿、古人類化石以及與人類活動有關的第四紀古脊椎動物化石的保護依照國家文物保護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遺存的古生物化石屬于國家所有。
國有的博物館、科學研究單位、高等院校和其他收藏單位收藏的古生物化石,以及單位和個人捐贈給國家的古生物化石屬于國家所有,不因其收藏單位的終止或者變更而改變其所有權。
第四條 國家對古生物化石實行分類管理、重點保護、科研優先、合理利用的原則。
第五條 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主管全國古生物化石保護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古生物化石保護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古生物化石保護的有關工作。
第六條 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成立國家古生物化石專家委員會。國家古生物化石專家委員會由國務院有關部門和中國古生物學會推薦的專家組成,承擔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名錄的擬定、國家級古生物化石自然保護區建立的咨詢、古生物化石發掘申請的評審、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進出境的鑒定等工作,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