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合同案例分析 篇1
出租人將房屋出租給承租人,租賃合同約定“當承租人未按合同規定繳納水電費、物業費,未經出租人同意進行轉租,以及承租人出現毀壞租賃房屋、破壞房屋結構等情形時,出租人有權沒收承租人繳納的履約保證金”。后承租人因經營不善連續三個月未能繳納房屋租金,問出租人能否直接沒收履約保證金?
【分析】:根據合同約定,出租人可以沒收承租人履約保證金的情形中并未包括承租人拖欠房屋租金的情形,如承租人拖欠的租金少于履約保證金額度,出租人在缺乏合同約定的情形下直接沒收承租人履約保證金不符合擔保法規定,因此建議履約保證金條款中明確擔保的范圍(租金、水電費、租賃物修繕維護費用、物業管理費以及因可能侵害第三人利益而存在的賠償保證金等)并明確履約保證金的抵扣方式(如抵扣金額為承租方欠付的相應款項),同時還應明確抵扣的程序和通知方式。
租房合同案例分析 篇2
履約保證金條款的設計:承租人應在本合同簽定后_____工作日內向出租人支付履約保證金______萬元人民幣。支付履約保證金前______工作日出租人應提供合法收據,否則承租人有權順延履約保證金支付時間。除本合同另有約定外,履約保證金在本合同終止(提前終止、解除或屆滿)時,承租人可用履約保證金抵付臨近合同終止日相應月份的租金,直至數額為零。履約保證金抵付租金時,出租人應提供合法房屋租賃發票。當承租人同時拖欠物業費、水電費、房租費以及遲延支付租金的違約金時,承租人同意出租人用履約保證金進行抵扣,但應首先抵扣拖欠的房租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