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施財務報告內部控制審計的基本思路
安然事件之后,美國薩班斯法案規定公眾公司必須以書面形式對外披露首席執行官、首席財務官或類似職務人員對有關內部控制的評價報告,該份報告還必須經過負責公司定期財務報表審計的注冊會計師的審計,出具內部控制審計報告。xx年5月,我國財政部會同證監會、審計署、銀監會、保監會出臺了《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范》,規定了“執行本規范的上市公司,應當對本公司內部控制的有效性進行自我評價,披露年度自我評價報告,并可聘請具有證券、期貨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對內部控制的有效性進行審計。”
開展財務報告內部控制審計已經成為注冊會計師審計的重要業務內容,然而《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范》配套文件遲遲未正式發布,其中就包括《企業內部控制鑒證指引》,造成內控審計有點無所適從,審計質量得不到保證。《企業內部控制鑒證指引》(征求意見稿)基本借鑒了美國公眾公司會計監督委員會(pcaob)xx年7月發布的《與財務報表審計相結合的財務報告內部控制審計》(as5),筆者結合征求意見稿與as 5,嘗試對我國注冊會計師實施財務報告內部控制審計的基本思路作出初步探索,希望能起到拋磚引玉的作用。
一、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的界定
《企業內部控制鑒證指引》(征求意見稿)中指出,“本指引所稱企業內部控制鑒證,是指會計師事務所接受委托,對企業與財務報告相關的內部控制的有效性進行鑒證,并發表鑒證意見。”對企業與財務報告相關的內部控制并沒有很明確的定義與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