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督導就是對教育工作進行監督、檢查、評估和指導。下文是天津市教育督導條例,歡迎閱讀!
天津市教育督導條例全文
第一條 為了完善教育督導制度,保障教育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教育方針、政策的貫徹執行,實施素質教育,提高教育質量,促進教育公平,推動教育事業科學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教育督導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對法律、法規規定范圍的各級各類教育實施教育督導,包括以下內容:
(一)市、區縣人民政府對下級人民政府落實教育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教育方針、政策的督導;
(二)市、區縣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以下統稱學校)教育工作的督導;
(三)市、區縣人民政府對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派出機構履行有關教育職責的督導。
第三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教育督導委員會)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教育督導工作,在本級人民政府領導下獨立行使督導職能。
市、區縣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室是本級教育督導委員會的辦事機構,負責日常工作。
第四條 教育督導委員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統籌規劃、組織實施教育督導工作,制定教育督導工作制度和實施方案;
(二)對本級人民政府的有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門貫徹執行教育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教育方針、政策的情況進行督導;
(三)對實施素質教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各級各類教育的規劃布局和協調發展,以及社會普遍關注的教育問題的解決和重大教育政策項目進行督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