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福州長樂國際機場的保護,保障民用航空活動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福州長樂國際機場(以下簡稱機場)規劃用地區域保護、凈空區域保護、電磁環境區域保護。
第三條福州市人民政府負責組織長樂市人民政府和福州市城鄉規劃、建設、公安、環境保護、林業、水利、國土資源、安全生產等行政主管部門和其它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實施本條例。
第二章規劃用地區域保護
第四條在規劃用地區域內建設的項目應當依法嚴格審批,并符合國家有關機場凈空保護和飛行安全的技術規范要求。
第五條福州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批規劃用地區域內新建、擴建和改建工程項目時,應當書面征求機場管理機構的意見,機場管理機構應當在3日內作出書面答復。
第六條禁止在規劃用地區域內的白灌山、牛山開山炸石。禁止在南進場公路至機場東面沿海地帶從事經營性采砂活動。
第七條在規劃用地區域內禁止修建向空中排放大量煙霧、粉塵、火焰、廢氣等影響飛行安全的建筑物或者設施。
第八條禁止向機場排水溝排放油類、酸液、堿液以及未經消毒處理的含病原體污水。
第九條在規劃用地區域內,林業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防護林的管理和保護。
第十條除農田灌溉和居民生活用水外,禁止在距機場圍界600米范圍內抽取地下水。
第三章凈空區域保護
第十一條機場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和技術標準編制機場凈空障礙物限制圖,報國務院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送福州市、長樂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