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勞動證明書范本 篇1
閩泉[20xx]字第號
_________與我公司勞動合同期限為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合同號:國壽閩泉字[20xx]號)。現由于_________提出辭職,與其解除勞動合同關系,雙方已經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
經辦人:蔡華強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解除勞動證明書范本 篇2
事實勞動關系證人證言可以證明嗎
只是規定證人與被告人有利害關系是不能單獨使用其證詞證言作為認定案件的事實依據,其他情況下由審判人員甄別判斷是否有效。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第六十九條下列證據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一)未成年人所作的與其年齡和智力狀況不相當的證言;
(二)與一方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關系的證人出具的證言;
(三)存有疑點的視聽資料;
(四)無法與原件、原物核對的復印件、復制品;
(五)無正當理由未出庭作證的證人證言。
在勞動者僅提供證人證言的情況下,如用人單位未提供證據或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勞動者非其職工,雖然,從證據規則角度來說,單就證人證言而作出事實認定有些牽強,孤證不立,尚需補強,但是,我們不能要求一位普通勞動者都能在工作中存留證據。對于這部分員工只有且僅有這些證據能夠證明,因此,為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應當作出雙方存在事實上的勞動關系的裁決。
用人單位終止事實勞動關系應當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