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爭上崗方案 篇1
按照《關于在公安刑事、技術偵察隊試行專業技術任職資格制度的通知》(人發[20xx]10號)文件規定,各試點省(市、區)已順利完成了專業技術任職資格的評審工作。為進一步規范專業技術職位設置和競聘上崗工作,制定如下實施方案:
一、專業技術職位的設置
各試點省(市、區)要認真做好專業技術職位的設置工作,已經按照《公安刑事、技術偵察隊專業技術職位設置試行辦法》的規定,設置了高、中、初級專業技術職位的,應根據本方案的要求重新確定專業技術職位。
設置專業技術職位按照《公安刑事、技術偵察隊專業技術職位設置試行辦法》規定的原則,明確職位的職責任務、工作權限、工作程序、工作標準與所需資格條件,制定職位說明書,作為專業技術人員錄用、聘任、考核、培訓、獎懲等管理的依據。
(一)專業技術職務名稱序列與等級
專業技術職位名稱序列分為法醫、鑒定、行動技術三個序列。專業技術職位分為七個等級。專業技術職位等級與名稱從高到低分別為:
一級法醫官、鑒定官、行動技術官專業技術職位
二級法醫官、鑒定官、行動技術官專業技術職位
三級法醫官、鑒定官、行動技術官專業技術職位
四級法醫官、鑒定官、行動技術官專業技術職位
五級法醫官、鑒定官、行動技術官專業技術職位
六級法醫官、鑒定官、行動技術官專業技術職位
七級法醫官、鑒定官、行動技術官專業技術職位
(二)專業技術職位的職數比例
法醫職位、鑒定職位數量為偵察部門所屬刑事技術處(科、股)編制數的75%-85%。行動技術職位數量為技術偵察隊(總隊、支隊)編制數的75%-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