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地轉讓合同(全款) 篇1
甲方(出讓方): 身份證號碼:
乙方(受讓方): 身份證號碼:
甲乙雙方本著平等協商、自愿有償、誠實守信的原則按照《農村土地承包法》、《森林法》、《合同法》、《民法通則》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特訂立本林地的承包經營轉讓合同。
一、 林地名稱、坐落、面積、用途
林地名稱:
原林地承包合同編號:
林地所有人:
坐落:
面積: 。
用途:本轉讓林地必須用于林業生產,未經縣級以上林業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批準,不得改變林地用途,用于非林建設。
二、 轉讓期限和起止時間
以轉讓方式流轉,流轉的期限為30年,從 年 月 日起至20 年 月 日止。
三、 甲乙雙方權利和義務
(一)甲方的權利
1、依法轉讓林地承包經營權。
2、按照合同約定收取轉讓費。
3、向發包方提供乙方的有關情況。
4、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權利。
(二)甲方的義務
1、本合同生效之日交付林地(法律規定保護的珍貴、瀕危、稀有、有益的野生動物、植物和地下礦藏、埋藏物除外),向縣級以上人民政策申請權屬變更登記,并幫助乙方申領林權證,處理有關流轉的事宜;確保轉讓林地產權清晰、未設定擔保;第三人對本合同轉讓的承包地主張權利的,由甲方負責處理,并不得影響乙方的權利。
2、尊重和維護發包人的林地所有權,既是報經發包方同意。
3、轉讓承包經營權不得損害相鄰森林林地權利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
4、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