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信和辭職信區別 篇1
尊敬的公司領導:
我可以在X月份某個您覺得方便的時候離開公司。自從X年入職以來,我一直都很享受這份工作。轉眼快×年過去了,我要重新確定我未來的方向。誠然,論工作環境、團隊、壓力,甚至個人喜好,我都很滿意。但,因為某些個人的理由,我最終選擇了開始新的工作。希望您能早日找到合適的人手接替我的工作。當然,若您容許的話,我愿意并且渴望在工余時間,為我們這個團隊繼續出力,最后,我也不知道可以說什么,只能衷心對你說對不起與謝謝你,并祝愿您和大家能開創出更美好的未來。
申請人:
X年XX月XX日
離職信和辭職信區別 篇2
辭職申請書與辭職信的區別在于書寫的法律內容不一樣,即:
1、辭職申請書是按照《勞動法》第24、28條的具體規定內容來書寫。
第24條 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
第28條 用人單位依據本法第24條、第26條、第27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
2、辭職信是按照《勞動法》第31條、《勞動合同法》第37條的具體規定內容來書寫。
第31條 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第37條 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離職信和辭職信區別 篇3
辭職申請和辭職報告(辭職信)有區別:辭職申請書和辭職信兩者的根本區別,就是用人單位收到辭職信后給勞動者辦理辭職手續時不必支付經濟補償金。而用人單位在收到辭職申請書后做出同意的意見或者蓋章,則視為雙方協商達成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必須支付經濟補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