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館治安管理責任書 篇1
旅館業治安管理責任書
為加強對旅館業的治安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及公安部《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要求,按照“誰主辦、誰負責” 的原則,實行治安責任制,旅館業的法人代表或經營者為單位的治安責任人。治 安責任人應積極履行維護單位內部治安穩定、確保旅客人身財產安全的職責,現 由__________派出所與_________________(單位)訂立如下責任書。
一、責任目標
1、經營旅館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建立各項安全管理制度,設置治安保 衛組織或者指定安全保衛人員。
2、旅館業必須實行實名一人一登記制度。登記時應當查驗旅客的身份證件, 按照規定項目如實登記。
3、旅館應當設置旅客財物保管箱、柜或保管室、保險柜,指定專人負責保管 工作。對旅客寄存的貴重財物,要建立登記、領取和交接制度。
4、嚴禁旅客將槍支彈藥、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劇毒、腐蝕性、放射性等 危險物品帶入旅館。
5、旅館內嚴禁賣淫、嫖娼或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嫖娼;嚴禁傳播淫穢 物品等違法犯罪活動。
6、旅館內嚴禁賭博或提供賭博器具等其他條件。
7、旅館內嚴禁吸毒、販毒或為吸毒者提供便利等其他條件。
8、嚴禁旅客發生非法限制人身自由、非法拘禁等違法犯罪行為。
9、旅館單位應嚴格遵守消防安全各項規定。
10、 旅館工作人員發現違法犯罪分子、形跡可疑的人員和公安機關通緝的罪犯, 應當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不得知情不報或隱瞞包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