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房委托書范本 篇1
近幾年,為了控制信貸風險,我國金融機構采取了適度從緊的信貸政策,資金困難的中小企業和個人傾向于通過民間借貸進行融資;而出借人為了保證在借款人不能按期還款時,盡快收回借款,減少訴累、縮短時間,采取以賣房為主要內容的委托書公證方式,來保證還款,即所謂的擔保性委托書。
采取擔保性委托書的一般流程為:
出借人與借款人簽訂借款抵押合同,由借款人或第三人將自有房屋抵押給出借人;同時出借人要求抵押人向出借人或出借人指定第三人出具授權委托書,委托受托人代為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繳納稅費、辦理房產證、收取購房款等內容,并辦理公證;三方約定,在借款人到期不能還款時,由受托人代委托人出售房屋,以賣房款償還借款人對出借人的借款。
以委托寄售為業的商行當眾出賣寄售的貨物,由許多顧客出價爭購,到沒有人再出更高一些的價時,就拍板,表示成交。 另稱減價拋售;甩賣:大拍賣。 我國拍賣法中已確認公開、公平、公正及誠實信用為拍賣活動必須遵守的基本原則。
社保轉移是指在對于參保人員跨省流動就業的,轉移養老保險關系需要走三個流程,參保人只要申請即可,剩下的工作將由兩地社保部門進行對接轉移。
在民間借貸中,擔保公司或個人采用擔保性委托書方式作為借款擔保的方式越來越多,各地均有類似案例。借款人到期不能還款時,出借人依靠受托人持有的房屋所有權人出具的經公證的委托書和房屋所有權證將房屋賣給自己或第三方,但房屋一般仍由原所有權人居住,待房屋買受人訴請原房屋所有權人交付房屋或原房屋所有權人發現房屋易主時,往往產生新的訴訟。在該情形下,受托人代委托人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是否有效,房屋買受人可否取得房屋所有權,現有法律法規并未對該情形作出規定,因而各地法院在審判實踐中,對該類案件理解不一,大致包括以下兩種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