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買賣合同·補充協議 篇1
出賣人(以下簡稱甲方):
買受人(以下簡稱乙方):
甲、乙雙方就簽訂的編號為 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以下簡稱“該合同”)及附件之未盡事宜,經雙方平等、自愿、協商訂立本補充條款如下:
第一條 商品房交付后,若該房屋的實測套內建筑面積和公共分攤建筑面積與合同約定的套內建筑面積和公共分攤建筑面積誤差比值均在±3%(含3%)之內的,雙方據實結算房價款。
若該房屋的實測套內建筑面積或公共分攤建筑面積與合同約定的套內建筑面積或公共分攤建筑面積誤差比值超過±3%(不含3%)時,則買受人有權退房。(1)買受人退房的,出賣人應在買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內返還乙方已付房價款及利息(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固定資產貸款利率計算),并向乙方支付已付房價款 %的違約金。(2)買受人不退房的,實測套內建筑面積或公共分攤建筑面積超出合同約定的套內建筑面積或公共分攤建筑面積+3%部分的房價款由出賣人承擔,產權歸買受人;實測套內建筑面積或公共分攤建筑面積超過合同約定的套內建筑面積或公共分攤建筑面積-3%部分的房價款由出賣人雙倍返還買受人。
第二條 根據該合同及補充協議規定,若甲方應返還乙方面積差價款的,甲方應于收到房屋土地測繪部門實測面積數據文件之日起30日內向乙方返還面積差價款。甲方逾期返還面積差價款的,甲方應承擔違約責任(違約金的計算方法為每逾期一日,違約金為差價總款的萬分之叁)。
第三條 甲方因不可抗力逾期交房的,甲方應自不可抗力發生之日起30日內告知乙方并向乙方提供政府有關部門不可抗力證明后方可憑此免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