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稱《解釋》)共28條,主要對商品房預售合同的效力,商品房銷售廣告、拆遷補償安置、房屋面積縮水、商品房的交付使用及風險承擔、商品房質量、商品房包銷、商品房擔保貸款(按揭)等方面如何具體適用法律作出明確的規定。其中,對出賣人嚴重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損害買受人利益的惡意違約、欺詐等行為,明確規定可以適用懲罰性賠償原則。
適用要點一:集資房,房改房,經濟適用房不適用本解釋
法條原文第一條本解釋所稱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以下統稱為出賣人)將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會銷售并轉移房屋所有權于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
本條是司法解釋適用范圍的規定
適用要點:一,將商品房買賣合同的出賣人作了嚴格的限定,即僅僅指房地產開發企業;二,將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的包括兩類:現房銷售和期房銷售。商品房買賣合同僅指買受人與開發商之間簽訂的期房或現房銷售合同。三,非房地產開發企業所開發的房屋,包括集資房、房改房、經濟適用房不適用本《解釋》。
我國目前存在著多種類型的房屋,有房地產開發企業建造的商品房、政府組織建設的經濟適用房、公房改制出售的房改房、單位集資房、個人所有的私有房等。經濟適用房、房改房、集資房等房屋不能直接自由買賣,其交易要受到國家政策的調整,比如,需要補交土地出讓金或者相當于土地出讓金的價款或者居住一定年限后方可出售,而私有房屋的買賣與商品房買賣又有所不同。從房地產交易市場的實際情況來看,房屋買賣的主流為商品房買賣,而且人民法院受理的房屋買賣糾紛主要也是商品房買賣糾紛。同時,由于此類糾紛不僅關系到國家住房制度改革措施的推進,而且涉及到廣大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因此,《解釋》將其調整的范圍明確限定為商品房買賣行為,包括商品房預售和商品房現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