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在1987年國務院發布第一版《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的時候就已經明確沒有“請示報告”這一文種,請示與報告是兩種不同的文種,各有不同的使用特點。
請示的格式
請示是機關、事業和企業單位在公文往來中經常用到的重要評議體之一。主要用于向上級機關請求指示、請示批準某一事項。
一是時間性較強。請示的事項一般都是急需明確和解決的,否則會影響正常工作,因此時間性強。
二是要一事一請示。三是通常主送一個機關,不多頭主送,如需同時送其他機關,應當用抄送形式,但不得在請示的同時又抄送下級機關。四是應按隸屬關系逐級請示,一般情況不得越級請示,如確需越級請示,應同時抄報直接主管部門。
根據請示的不同內容和寫作意圖不同,
分類
第一類
請求指示的請示。此類請示一般是政策性請示,是下級機關需要上級機關對原有政策規定作出明確解釋,對變通處理的問題作出審查認定,對如何處理突發事件或新情況、新問題作出明確指示等請示。
第二類
請求批準的請示。此類請示是下級機關針對某些具體事宜向上級機關請求批準的請示,主要目的是為了解決某些實際困難和具體問題。
第三類
請求批轉的請示。下級機關就某一涉及面廣的事項提出處理意見和辦法,需各有關方面協同辦理,但按規定又不能指令平級機關或不相隸屬部門辦理,需上級機關審定后批轉執行,這樣的請示就屬此類。
由標題、主送機關、正文、發文機關、日期五部分組成。請示的正文,主要由請示的原因、內容、要求三部分組成,請示時應將理由陳述充分,提出的解決方案應具體,切實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