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食品安全責任書 篇1
權益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城鄉個體工戶管理暫行條例》、《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特別規定》的規定,甲、乙雙方特簽定本責任書。
一、乙方必須完善進貨手續。進貨渠道必須合法,必須從有正當經營手續且手續完備的經銷商處進貨。
二、乙方必須完善進銷臺帳的建立及登記。每次購進的食品種類、數量、價格必須如實登記。銷售食品也應建立相應的臺帳,并將進、銷貨臺賬于每月25日前報甲方。
三、乙方進購食品,必須向進貨商索取相應的手續,進貨商提供的各項手續(復印件),食品經營者應保存二年以上,以備存查。
四、乙方在食品經營活動中,應根據消費者需要向消費者出具售貨發票,并對銷售食品進行日常清理,將清理情況登記造冊備查。
五、乙方經營的食品必須隨時接受甲方的檢查,對存在重大質量問題的食品,必須立即下架停止銷售。主動向甲方報告,并及時告知消費者,將售出的不合格食品召回一并交甲方處理。
六、乙方經營的食品必須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未制定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必須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
七、乙方不得銷售以下食品:
(一)沒有食品檢驗合格證明的食品;
(二)沒有中文標明的食品名稱、生產廠名和廠址的食品;
(三)沒有食品合格證明材料的食品;
(四)無廠名、廠址、生產日期、出廠日期、保質期的食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