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普通人民大眾的文化素質的提高,法律意識也在跟著逐漸的提升,勞動者們對自己與用人單位是否簽了書面的勞動合同也越來越重視。但是仍有部分用人單位無視法律的約束和勞動者的請求,始終不肯正式與勞動者簽訂一份勞動協議。在沒有勞動合同的情況下,怎樣證明員工與用人單位存在事實勞動關系。
首先,已經存在勞動行為。勞動關系的對象指向的是勞動行為,該行為的形成、存在以及終結是形成勞動關系的重要標準。只有勞動者按照用人單位的要求,通過支付相當的體力和智力,完成用人單位布置的工作內容,創造了勞動成果,并歸用人單位所有,才意味著勞動者已經向用人單位讓渡了自己的勞動力使用權,提供了有償勞動,從法律上形成一種勞動關系。否則,既無口頭約定又無實際付出勞動,不可能形成勞動關系。因此,已經存在勞動行為成為事實勞動關系的重要組成部分之一。
其次,已經形成了從屬關系。一般來說,這一類型的案例中的都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的生產資料相結合,進行特定的生產工作,將人身自由在一定時空范圍內歸用人單位支配,服從勞動分工和工作安排,遵守勞動紀律和規章制度,接受用人單位的管理和監督,并從用人單位處獲得勞動報酬和有關福利待遇。因而,在一定時期內,勞動者從屬于用人單位,兩者形成一種穩定的管理與被管理關系。這是事實勞動關系的重要特征和重要組成部分之一。如果沒有形成這種特殊的從屬關系,則不構成事實勞動關系,甚至也不構成勞動關系。
第三,默認的意思表示。也就是說在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存在著意思表示合意的要素,這種合意或是通過行為默認或是通過口頭約定而成的,雙方存在的從屬關系的事實在客觀上等同于雙方當事人間已經存在訂立契約的意思表示,只有雙方都對該勞動行為以及從屬關系以默認的方式接受或不排斥的情況下,才能認為已經建立了事實勞動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