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水庫大壩是水利工程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水利為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提供水安全保障的重要基礎設施。在經濟社會日益發展的今天,隨著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進程不斷加快,對水庫大壩安全的要求越來越高。水庫大壩作為水利工程的的核心,其建設過程中的安全和后期的使用安全管理,是我們應該關注的重點。建設過程中的安全進行才能保證項目順利投入使用,后期的安全維護是保證項目長久使用的前提,因此對水庫大壩安全管理進行研究具有深刻的現實指導意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水庫大壩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和社會主義建設的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壩高15米以上或者庫容100萬立方米以上的水庫大壩(以下簡稱大壩)。大壩包括永久性檔水建筑物以及與其配合運用的泄洪、輸水和過船建筑物等。
壩高15米以下、10米以上或者庫容100萬立方米以下、10萬立方米以上,對重要城鎮、交通干線、重要軍事設施、工礦區安全有潛在危險的大壩,其安全管理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三條 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對全國的大壩安全實施監督。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大壩安全實施監督。
各級水利、能源、建設、交通、農業等有關部門,是其所管轄的大壩的主管部門。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大壩主管部門對其所管轄的大壩的安全實行行政領導負責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