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鑒定申請書集錦 篇1
申請人:楊,男,漢族,農民,出生于19xx年7月22日,系林州市河順鎮xx村人,現住本村,聯系電話:1383-x10。
被申請人:崔,女,農民,出生于19xx年10月17日,系林州市河順鎮x村人,現住本村,聯系電話:603-。
申請人楊因離婚糾紛一案,不同意被申請人崔某提出的鑒定申請,對司法鑒定提出異議。
請求事項:
林州市人民法院司法鑒定技術科不應對被申請人崔某提出的鑒定請求給予委托鑒定或指定鑒定。
申請理由:
申請人楊訴被申請人崔離婚糾紛一案,于20xx年7月11日向貴院起訴,貴院河順法庭受理此案先后于20xx年8月30日,9月22日二次開庭審理本案。期間,被申請人崔方沒有提出鑒定申請,20xx年9月22日,林州市人民法院河順法庭向雙方當事人下達了轉換程序通知書,該通知書上明確告知:“本案的舉證期限延長至20xx年10月11日,逾期提供證據的,視為放棄舉證權利。”
可是在20xx年10月11日之前,被申請人崔仍然沒有提出鑒定申請,只到20xx年10月15日才提出鑒定申請,據此,申請人屬于逾期申請,應視為其放棄舉證權利。
綜上所述,申請人楊認為,被申請人崔司法鑒定請求已經違反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的規定》第25條第1款、第33、34條之規定,人民法院不應對其本次請求委托或指定鑒定機構。
此致
林州市人民法院
申請人:楊
20xx年12月13日
司法鑒定申請書集錦 篇2
申請人:唐,女1961年7月17日出生,漢族,現住:聯系電話:
訴訟代理人:x律師電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