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租協議書 篇1
出租方(以下稱甲方) :
承租方(以下稱乙方) :
甲乙雙方就解除房屋租賃關系事宜達成以下協議:
一、乙方因自身原因導致無法繼續承租位于 房屋(包括其附屬設施)(以下簡稱:該房屋)。經甲、乙雙方協商,終止該房屋的租賃,為明確雙方的權利及義務,特定本協議,詳細情況如下:
1、乙方應將該房屋按約定租金付至 年 月 日。經甲、乙雙方協商,甲方與乙方的'租賃合同終止日期為 年 月 日。
2、乙方應當在 年 月 日前將所屬物品搬離該房屋,并結清水、電等費用,逾期未搬離的物品甲方有權自行處置,包括且不限于丟棄、變賣、占有等。
3、因乙方之原因改變該房屋設施與結構的,乙方應在 年 月 日之前將房屋恢復至租賃協議簽訂之時的狀態,若乙方無法恢復原樣的,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支付因恢復房屋原樣所需要的費用。
4、乙方應在本協議約定的租賃合同終止日前交付該房屋及其所屬的全部附屬設施等,若逾期未交付的,乙方應按原租賃協議約定的金額繼續支付房租,并每逾期交付一日按月租金的5%向甲方支付滯納金。
5、甲方對乙方在承租期間內所產生的一切債務不承擔責任,因乙方未清償承租期間債務而導致甲方產生任何不便與損失的,甲方有權要求乙方全額賠償。
二、在雙方交接房屋完成后甲方如數退還租房時所交押金,因退租系租賃合同未到期時乙方單方提出,乙方應根據租賃協議向甲方支付
三、本合同在履行中如發生爭議,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向江陰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