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網絡信息安全責任書 篇1
為明確各互聯網接入單位履行的安全管理責任,確保互聯網絡與信息安全,營造安全潔凈的網絡環境,根據《全國人大會關于維護互聯網安全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互聯網安全保護技術措施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責任人應落實如下責任:
一、自覺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接受公安機關監督、檢查和指導,如實向公安機關提供有關安全保護的信息、資料及數據文件,協助公安機關查處通過國際聯網的計算機信息網絡的違法犯罪行為。
二、不利用國際聯網危害國家安全、泄露國家秘密,不侵犯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公民合法權益,不從事違法犯罪活動,不利用國際聯網制作、復制、查閱和傳播法律法規規定的各類有害信息。不從事危害計算機信息網絡安全的活動。
三、在網絡正式聯通后的三十日內,或變更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網絡資源或者經營活動發生變更,到公安機關辦理備案或進行補充、變更備案登記;
四、建立和完善計算機網絡安全組織:
1、建立信息網絡安全領導小組,確定安全領導小組負責人和信息網絡安全管理責任人;
2、制定并落實安全領導小組負責人、安全管理責任人崗位責任制;
3、配備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計算機信息網絡安全專業技術人員,必須經過公安機關組織的安全技術培訓,考核合格后持證上崗,并定期參加信息網絡安全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培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