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加強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危險化學品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修改了了《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下面是小編給大家整理的《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修改內容,歡迎閱讀。
為了依法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和政府職能轉變,發揮好地方政府貼近基層的優勢,促進和保障政府管理由事前審批更多地轉為事中事后監管,進一步激發市場、社會的創造活力,根據20xx年7月13日國務院公布的《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50項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和20xx年11月8日國務院公布的《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務院對取消和下放的125項行政審批項目涉及的行政法規進行了清理。經過清理,國務院決定:對16部行政法規的部分條款予以修改。
一、將《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第七條中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審核后,報國家稅務局批準”修改為“由縣以上地方稅務機關批準”。
二、刪去《外國商會管理暫行規定》第七條。
第九條改為第七條,修改為:“成立外國商會,應當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以下稱登記管理機關)提出書面申請,依法辦理登記。登記管理機關應當自收到本規定第八條規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60日內作出是否準予登記的決定,準予登記的,簽發登記證書;不予登記的,書面說明理由。外國商會經核準登記并簽發登記證書,即為成立。”
第十一條改為第十條,修改為:“外國商會應當于每年1月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上一年度的活動情況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