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管理條例 篇1
《物業管理條例》所述前期物業管理是在業主、業主大會選聘物業服務企業之前,建設單位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簽訂書面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期間履行的物業管理服務工作。本手冊所述前期主要是指物業管理早期介入階段,是指物業服務企業在接管物業之前,就參與物業的策劃,規劃設計和建設,從業主、使用人及物業管理的角度提出意見和建議,以方便物業建成后能滿足業主、使用人的需求,同時在業主入住前做好承接查驗、接管驗收及入住前的各項準備工作,以推動物業管理服務工作的開展。
一、前期工作職責
(一)各公司總經理前期工作職責
1.全面負責物業管理前期工作的開展,確保前期工作能夠按照法律法規、行業規范、公司制度要求予以有效落實;
2.負責根據公司的管理要求確定職能部門的管理職能分工,組織建立公司的規范管理體系,建立管理制度、工作流程,明確管理要求,完善公司的規范管理工作;
3.按照公司要求和實際需求編制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明確管理分工與管理職能,上報公司審批;
4.負責按照公司批準的管理架構、人員編制完成公司職能部門的人員招聘、培訓、指導工作;
5.合理分解分配工作任務,并按照公司要求與下屬職能部門負責人簽訂《平衡計分卡》,并督促其按照前期工作要求開展相關工作;
6.為確保物業管理前期工作過程的安全,需按照下屬各崗位不同職責編制和簽署《安全生產責任書》;
7.負責與開發商及相關部門的溝通協調工作,與各相關方建立良好的溝通渠道,促進相關工作的落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