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金管理是我國一項重要的財經制度,國務院領導同志非常重視這項制度的建設。把現金管理制度以法的形式公布,是建立社會主義商品經濟新秩序、穩定金融、穩定市場、治理經濟環境的一項重要措施。下文是小編收集的現金管理暫行條例實施細則,歡迎閱讀!
現金管理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了更好地貫徹執行國務院1988年發布的《現金管理暫行條例》,特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凡在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以下簡稱開戶銀行)開立帳戶的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以下簡稱開戶單位),必須執行本細則,接受開戶銀行的監督。開戶銀行包括:各專業銀行,國內金融機構,經批準在中國境內經營人民幣業務的外資、中外合資銀行和金融機構
。企業包括:國家企業、城鄉集體企業(包括村辦企業)、聯營企業、私營企業(包括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
中外合資和合作經營企業原則上執行本細則,具體管理辦法由人民銀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行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制訂。
部隊、公安系統所屬的保密單位和其他保密單位的現金管理,原則上執行本細則。具體管理辦法和其他單位可以有所區別(見第四條第二款)。
第三條 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是現金管理的主管部門。各級人民銀行要嚴格履行金融主管機關的職責,負責對開戶銀行的現金管理進行監督和稽核。
開戶銀行負責現金管理的具體執行,對開戶單位的現金收支、使用進行監督管理。
一個單位在幾家銀行開戶的,只能在一家銀行開設現金結算戶,支取現金,并由該家銀行負責核定現金庫存限額和進行現金管理檢查。當地人民銀行要協同各行開戶銀行,認真清理現金結算帳戶,負責將開戶單位的現金結算戶落實到一家開戶銀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