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會自查報告 篇1
根據《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要求,經營機構從投資者保護的目標出發所做的其他相關準備工作,包括學習、培訓、研討會、制度設計、基金合同設計等。針對以上內容,根據私募管理人的實際情況制定相應的內部管理制度,并嚴格按照制度落實。在自查報告中,說明是否已經建立相關制度、是否已開始妥善執行,以及發現的問題、整改計劃等;針對人員配備、技術準備、學習培訓等問題進行自查,列明自查情況、發現的問題以及具體的整改計劃。
一、制度管理情況
1、適當性管理的內部制度是否健全:列明投資者分類、產品或者服務分級、適當性匹配的具體依據、方法、流程等制度的情況。
2、與適當性管理有關的內部制度是否健全:列明限制不匹配銷售行為、客戶回訪檢查、評估與銷售隔離等風控制度,以及培訓考核、執業規范、監督問責等制度機制的情況。
3、其他制度情況,如銷售制度中是否存在鼓勵不適當銷售的考核激勵措施等,如有需列明。
4、歸納公司對現行與適當性相關規定的梳理情況,制定修訂廢止文件的情況,修改解決的主要問題,是否已正式發布以及是否有進一步修改安排。
二、人員配備情況
5、負責適當性管理工作的部門,填寫部門名稱、職責、是否專職負責適當性管理工作。
6、專職負責適當性管理工作的人員安排情況和人員數量。
三、技術裝備情況
7、評估數據庫是否已經(或能夠按期)建立,功能是否完備,列明具體功能。
8、錄音、錄像及開展非現場業務的留痕設備是否已經(或能夠按期)配備,列明配備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