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衛生工作條例 篇1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學校衛生工作,提高學生的健康水平,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學校衛生工作的主要任務是;監測學生健康狀況;對學生進行健康教育,培養學生良好的衛生習慣;改善學樣衛生環境和教學衛生條件;加強對傳染病、學生常見病的預防和治療。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的學校,是指普通中小學、農業中學、職業中學、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普通高等學校。
第四條 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學校衛生工作的行政管理。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對學校衛生工作的監督指導。
第二章 學校衛生工作要求
第五條 學校應當合理安排學生的學習時間。學生每日學習時間(包括自習)小學不超過六小時,中學不超過八小時,大學不超過十小。 學校或者教師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增加授課時間和作業量,加重學生學習負擔。
第六條 學校教學建筑、環境噪聲、室內微小氣候、采光、照明等環境質量以及黑板、課桌椅的設置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標準。
新建、改建、擴建校舍,其選址、設計應當符合國家的衛生標準,并取得當地衛生行政部門的許可。竣工驗收應當有當地衛生行政部門參加。
第七條 學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為學生設置廁所和洗手施。寄宿制學校應當為學生提供相應的洗漱、洗澡等衛生設施。
學校應當為學生提供充足的符合衛生標準的飲用水。
第八條 學校應當建立衛生制度,加強對學生個人衛生、環境衛生以及教室、宿舍衛生的管理。
第九條 學校應當認真貫徹執行食品衛生法律、法規,加強飲食衛生管理,辦好學生膳食,加強營養指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