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示報告制度
為更好地堅持按程序辦事的原則,規范局內重大問題請示報告的管理,特制定如下制度:
1、按程序規定逐級請示報告
(1)各科室遇到本科室職權范圍內的重要問題和事項,要及時向科室主要負責人請示報告。
(2)各科室遇到本科室職權范圍的重大問題和事項或超越本科室職權范圍的重大問題和事項,由科室主要負責人向分管領導請示報告。
(3)分管領導對超出分管范圍和事關全局工作的事項,要向局長請示報告。
(4)一般情況下,不得越級請示報告。如遇特殊情況、急辦事項且無法向直接上級請示報告時,可以越級請示報告,但事后應及時向直接上級匯報請示報告的內容及處理情況;特殊情況下,上級可委托下級代表 自己行使職權,答復或辦理某些具體事項。
(5)局領導班子成員如代表本局在某些場合發表正式意見、講話或在報刊上發表文章,事先須經請示局長同意。各科室工作人員未經請示領導同意或授權,不得代表管理局發表意見、講話或文章。
(6)本局需要向上級機關、領導請示報告的事項和問題,由局長或局長委托班子其他領導匯報。
(7)不得就同一問題多頭請示報告。
(8)各科室應首先拿出初步意見以后向分管領導請示工作,再向主要領導匯報。
2、重大事項和問題堅持先請示后辦理原則
(1)重大事項和問題是指除正常業務工作開展中的重大事項和問題以外,還包括: ①接待或邀請上級機關、領導和兄弟單位人員及友鄰單位人員; ②組織或參加可能在社會或本局產生影響的重大活動; ③接待、安排社會傳媒機構或人員采訪、報道涉及本局工作的事宜; ④涉及本局工作和人員的突發事件,本局人員及家庭的重要情況及其它重大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