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障人民群眾用藥安全有效,防止發生藥害“事件”,減少不合理用藥,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頒布實施了《處方藥與非處方藥分類管理辦法》和《處方藥與非處方藥流通管理暫行規定》,本文為大家整理了關于零售藥房處方藥管理的調查報告。
按藥品品種、規格、適應癥、劑量及給藥途徑不同,將藥品按處方藥與非處方藥分別進行管理:處方藥必須憑執業醫師或執業助理醫師處方才可調配、購買和使用;非處方藥不需憑執業醫師或執業助理醫師處方,消費者可以自行判斷、購買和使用。
綜合來說,處方藥大體包括以下幾種:
1、上市的新藥,對其活性或副作用還要進一步觀察。
2、可產生依賴性的某些藥物,例如嗎啡類鎮痛藥及某些鎮靜催眠藥物等。
3、藥物本身毒性較大,例如抗癌藥物等。
4、用于治療某些疾病所需的特殊藥品,如心腦血管疾病的藥物,須經醫師確診后開出處方并在醫師指導下使用。
自藥品實行分類管理以來,隨著處方藥管理的不斷加強,有效避免了藥物濫用,對促進合理安全用藥起到了極大的促進作用。但是,作為一名基層藥品監督管理人員,筆者發現零售藥房在處方藥管理中仍然存在一定的問題,現就其主要問題及解決對策提出一些思考:
一、當前處方藥管理存在的主要問題
1.對必須憑處方銷售的藥品未嚴格憑處方銷售
根據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制定“積極穩妥、分步實施、注重實效、不斷完善”的藥品分類管理工作方針,起年對注射劑、粉針劑實行了處方藥管理;XX年起對凡未列入非處藥目錄的抗菌藥物(抗生素類、抗真菌藥、抗結核藥、喹諾酮類、磺胺類)實行憑處方銷售;XX年又規定特殊管理藥品、抗病毒藥、精神障礙治療藥、腫瘤治療藥、含麻醉藥品的復方口服溶液和曲馬多制劑等十一類藥品必須憑處方銷售。因此在零售藥店的實際經營范圍中,處方藥其實已占其總銷售品種的60%以上。但由于零售藥店從業人員中沒有處方權,而醫療衛生機構的處方又很少外流,這就造成大多數零售藥房處方收集困難。為了維持生存,部分藥房鋌而走險,違規將處方藥直接銷售給消費者,帶來極大的用藥安全隱患,同時也在某種程度上造成處方藥濫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