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章管理責任書 篇1
印章使用管理責任書
為規范公司印章使用管理,切實加強項目部負責人管理印章的責任心,杜絕和減少責任過錯,提高公司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根據《公司印章管理規定》,特制定本責任書。
一、 工程施工期間,按照公司印章管理規定為其刻制:“內蒙古九州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工程項目部公章“及“內蒙古九州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工程項目施工技術資料專用章”各壹枚,并授權在其范圍內使用。
二、項目部公章使用范圍:與業主、監理的信函往來,工程技術和資料的簽章。嚴禁用于賒欠建筑材料、借貸資金、出具擔保、拖欠民工工資的欠條。
三、負責妥善保管好本工程項目部相關的兩枚印章,并將印章存放在確保安全的地方。本印章保管使用人王志川。
四、在使用印章時一律實行審批制度,建立印章使用登記記錄,對其所持有的印章負全部責任。
五、在使用印章時,應有高度的責任意識和風險意識,建立健全印章保管使用責任制,并落實到人。
六、必須嚴格執行《公司印章管理制定》,嚴禁超其權限范圍私自刻有關印章使用。
七、在施工期間,除負責本項目部的印章使用管理外,并有義務監督、制止項目部其他人員私刻印章。一旦發現有私刻印章的行為,要及時向公司匯報,并按規定嚴肅查處。
八、在工程竣工驗收結束后,要及時將印章繳回公司,否則,遲繳1天罰款200元。
九、不按要求保管和使用印章,造成印章丟失、盜用、仿制及隨意使用印章造成公司損失的,除按《公司過錯責任追究制》追究責任人外,并給予責任人1000-10000元的經濟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