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兒園規章制度[通用] 篇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民辦幼兒園的管理,促進我縣民辦學前教育事業健康發展,維護民辦幼兒園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幼兒園管理條例》、《湖南省實施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民辦幼兒園,是指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或個人單或聯合利用氟家財政性經費依法設立的、面向社會招收學齡前兒童、對其進行保育和教育的學前教育機構。
第三條民辦學前教育事業屬于公益性事業,是教育事業的組成部分。對民辦學前教育實行積極鼓勵、力支持、正確引導、依法管理的方針。
第四條民辦學前教育事業納入我縣經濟和社會發展的總體規劃。
第二章部門職責
第五條民辦幼兒園實行地方負責、分級管理和各有關部門分工負責的管理體制。
第六條縣教育局是學前教育的主管部門,負責貫徹落實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負責全縣民辦學前教育工作發展規劃的統籌協調,具體負責本區域內民辦幼兒教育工作的日常管理、業務指導與工作考核。具體包括:審核認定幼兒園辦園資格,頒發辦園許可證,對幼兒園保育教育工作進行督導評估,對幼兒園進行分等定級,組織培訓幼兒園的師資,審定、考核幼兒園的教師資格。
第七條縣機關應當及時了解掌握幼兒園及周邊治安狀況,指導幼兒園做好校園安全保衛工作,及時查處擾亂校園秩序、侵害師生人身、財產安全的案件。交警、交通運輸管理部門要加強載運幼兒的車輛安全管理,取締無牌無證、不符合安全標準的車輛,及時制止和查處超載等違法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