語言文字規章制度 篇1
為貫徹落實《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進一步推動學校語言文字工作制度化、規范化建設,特制定本制度:
一、全體教師教學時務必使用普通話。上班時間務必使用普通話,對外電話聯系、接待家長使用普通話。
二、教師在板書、作業批改和其它教育教學活動中,一律使用國家規定的規范字,不得出現繁體字、異體字、二簡字和錯別字。
三、教師要主動對學生進行規范用語、用字的教育,對于學生中出現的問題要及時提出并幫忙改正。
四、班主任教師每學期至少組織一次以語言文字為主題的班會活動,用心配合、組織學生參加學校、年級或班級的語言文字宣傳活動。
五、用心參加社區、共建單位的語言文字工作,發揮教師的示范作用。
六、用心參加語言類、書法類競賽,爭取優異成績。
七、用心開展語言文字的課題研究,提高研究水平和實踐潛力。
語言文字規章制度 篇2
為全面推進我校使用語言文字的標準化、規范化,依據《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教師法》和《教育法》,結合我校語言文字工作的實際狀況,特制定如下制度:
一、學校全面推廣國家通用的普通話(以《漢語拼音方案》為準),推行規范漢字(以《漢字簡化方案》為準)。
二、語言文字工作領導小組是學校的常設機構,負責對學校語言文字工作進行規劃指導和管理監督。
三、學校所有專任教師務必持普通話等級證書上崗,在職教師普通話水平務必到達二級乙等及以上水平,從事語文學科教學的教師務必到達二級甲等及以上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