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9月29日甘肅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20xx年3月30日甘肅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第一次修正20xx年9月29日甘肅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第二次修正20xx年9月29日甘肅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第三次修正)
第一條為了加強甘肅祁連山國家級自然保護區(以下簡稱保護區)水源涵養林及其他自然資源的保護管理,保護自然環境,保持生物多樣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保護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保護區屬國家級森林和野生動物類型自然保護區。位于東經97°23′34″-103°45′49″,北緯36°29′57″-39°43′39″范圍內,其總面積為1987200公頃,其中核心區面積504067.3公頃,緩沖區面積387371.4公頃,實驗區面積1095761.3公頃。
第三條凡在保護區內從事各種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條例。
第四條保護區必須以管護為主,積極造林,封山育林,不斷擴大森林面積,提高水源涵養能力,堅持實行統一規劃,科學管理,依法監督,協調發展的原則。
第五條省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是保護區的主管部門。其所屬的甘肅祁連山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管理局(以下簡稱管理局)具體負責管理保護區內的自然資源和自然環境。
甘肅祁連山國家級自然保護區保護站(以下簡稱保護站)負責對本轄區內自然資源和自然環境的管理,由管理局和所在地市(甘肅中牧山丹馬場總場)、縣(區)林業行政主管部門雙重領導,以市、縣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