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份共有房屋協議書(精選3篇)
按份共有房屋協議書 篇1
房屋共有人協議書
甲方: ,系下述房屋的按份共有人,占產權份額 %。
乙方: ,系下述房屋的按份共有人,占產權份額 %。
丙方: ,系下述房屋的按份共有人,占產權份額 %。
甲、乙、丙方是 房屋的按份共有人,為維護友好的共有關系,經各方友好協商,依據《民法典》,訂立如下共有人協議,共同遵守。
一、一般原則
1.1、因共有的房屋產生的債權債務,在對外關系上,共有人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在共有人內部關系上,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額享有債權、承擔債務。償還債務超過自己應當承擔份額的按份共有人,有權向其他共有人追償。
1.2、任一產權人均可就共有房屋相關事宜向外發布要約邀請,但對外訂立合同的,必須經過占份額三分之二以上(包括本數,下同)的按份共有人同意后才能簽署、執行。
在占份額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的情況下,即使持不同意見的業主也應該按照絕大多數的業主意見協助執行。持不同意見的業主拒絕配合、協助的,應賠償其他產權人可期待最大利益。
在占份額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不同意的情況下,即使持不同意見的業主也應該按照絕大多數的業主意見協助執行。持不同意見的業主拒絕配合、協助的,應賠償其他產權人可期待最大利益。
1.3、對共有房屋的管理費用以及其他負擔,按照各產權人的份額負擔。
二、關于管理事務執行人
2.1、各方一致推舉 方為此房屋的共有事務的管理執行人,以及按照本協議約定以及誠實信用原則,負責房屋日常管理工作。
2.2、管理執行人為了共同利益而支出的費用,由全體業主按照產權份額承擔。
管理人應向全體產權人提供相應的票據、以及賬本記錄。
2.3、關于房屋共同事務所產生的資料,原件由管理執行人保存,管理執行人應向其他產權人提供復印件。
2.4、關于房屋共同事項需要經全體產權人討論決定的,一般情況下,由管理執行人負責召集、并負責書面記錄。
2.5、管理執行人的報酬,由全體產權人討論,經占份額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后執行。
2.6、管理執行人在 銀行以管理執行人的名義開設銀行賬戶 : ,作為房屋一切收益(包括租金、押金、售房款、民事賠償款等)存放的專用賬戶。
三、關于房屋出租
3.1、經占份額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的,全體業主應該簽署租賃合同,持不同意見的業主拒絕配合、協助的,應賠償其他產權人可期待最大利益,包括租賃合同正常履行的情況下可獲得的租金收益。
占份額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反對的,全體業主均不得簽署租賃合同,持不同意見的業主堅持簽署、執行的,其因此而獲得的利益仍屬于全體產權人,其他產權人有可期待利益損失的,上述持不同意見的業主仍應賠償。
3.1、租賃合同的押金,租金等收益,由租戶直接存入專用賬號,或者由管理執行人收取后,存入專用賬號。
3.3、存入專用賬號的押金不得分配。
3.4、存入專用賬號的租金,由管理執行人在2日內辦理轉帳,將各產權人應得的份額轉存入各產權人預留的銀行帳號: 。
屬于管理執行人的份額也應該轉出,以確保專用賬號的資金屬于全體業主按份共有的狀態。
四、關于房屋占有、使用
4.1、房屋沒有出租的,應保持空置狀態。
4.2、部分共有人要求占用的,應該經占份額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的,并按照市場價格向其他產權人按份額比例支付租金。未經占份額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擅自占用的,應按照市場價格的2倍向其他產權人按份額比例賠償侵權損失。
五、關于產權份額轉讓
5.1、按份共有人可以轉讓其產權份額,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購買的權利,以維護良好的共有關系。
所謂同等條件是指同時具備以下3大交易條件:1、同樣的價錢;2、同樣的稅負方式;3、能夠在 天內付清全部款項的付款方式。
5.2、按份共有人對外轉讓其產權份額的,本協議作為份額轉讓的附件,受讓人必須無條件接受并簽署本協議,否則轉讓人不得轉讓。轉讓人堅持轉讓的,由此而造成其他產權人糾紛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5.3、按份共有人對外轉讓其產權份額的,應以可以收悉的方式通知其他產權人,比如:電子郵件、電話短信、郵寄快遞等,轉讓人應收到通知10日內書面回復是否行使優先購買權,逾期不作書面回復的,視為放棄購買權。
5.4、有2名以上(包含本數)業主主張優先購買權的,由該主張優先購買權的業主參照以下方式協商:
1、共同受讓,受讓比例自行約定;
2、以抽簽方式決定某一方行使優先權,其余方退出;
3、以競價方式決定某一方行使優先權,價高者得、其余方退出;
4、其他能夠操作并達成一致意見的方式。
主張優先購買權的業主在10日內不能向轉讓人提供就行使優先權達成的一致書面意見的,轉讓人有權決定將其份額的全部或部分轉讓給其中某一位主張優先購買權的業主,而無須再另行通知其他業主。
六、關于分割、析產
6.1、按份共有人可以隨時請求分割(析產)。
6.2、要求分割的產權人應將其分割請求以合理的知悉方式書面通知其他產權人,其他產權人不希望分割的,則應在30日內與分割請求人協商,受讓分割請求人的產權份額。
如果各方能夠在30日內就受讓分割請求人的產權份額達成一致書面意見的,則轉讓份額的意見執行,分割析產程序終結。
如果各方能夠在30日內未能就受讓分割請求人的產權份額達成一致書面意見的,則分割析產程序繼續。
6.3、分割析產程序按以下方式進行:(可以同時選擇、同時進行)
1、委托房地產中介機構放盤,發出出售房屋的要約邀請。簽訂買賣合同必須經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
2、經占份額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決定拍賣成交保留價,與拍賣機構簽署委托拍賣協議,委托拍賣機構發布拍賣公告,公開拍賣。
6.4、自分割請求人書面通知其他產權人要求分割之日起 天內,通過上條分割析產程序后房屋仍無法處分的,分割請求人有權提起分割析產訴訟,請求法院拍賣房屋,對拍賣所得價款予以分割。
6.5、對于析產分割所發生的合理費用由全體業主按產權份額承擔,包括:中介傭金、拍賣公司的手續費、法院訴訟費、評估費、執行費(執行程序評估費、拍賣費)等。
七、關于通知
7.1、各產權人有效書面通知方式如下:
甲 方:手機短信號碼:
電子郵箱:
郵寄快遞地址:
乙 方:手機短信號碼:
電子郵箱:
郵寄快遞地址:
按照上述任一種地址(號碼)發出通知的第2日即視為對方已收到通知。
上述地址(號碼)有變化的,應該書面通知其他產權人。
八、其他
8.1、本協議一式 份,各方簽字生效,共同執行。
按份共有房屋協議書 篇2
合同編號:_______________
甲方(全稱):_______________
乙方(全稱):_______________
本協議中的所有術語,除非另有說明,否則其定義與雙方于年月日簽訂合同編號為的《合同》(以下簡稱“原合同”)中的定義相同。
鑒于:_______________(原因)。甲乙雙方本著互利互惠的原則,經友好協商,依據實際情況,在原合同基礎上變更合同條款部分內容,特訂立以下補充協議。
一、協議內容變更部分為:
二、本協議生效后,即成為原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原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除本協議中明確所作修改的條款之外,原合同的其余部分應完全繼續有效。
本協議與原合同有相互沖突時,以本協議為準。
三、本協議一式貳份,甲方執壹份,乙方執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
簽字:______________簽字: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按份共有房屋協議書 篇3
立互易房屋契約人 (以下簡稱甲方)同 (以下簡稱乙方),茲為房屋互易,經雙方同意締結契約條件如下:
第一條 甲方將其所有后列第一標示不動產房屋壹棟與乙所有后列第二標示不動產房屋壹棟彼此互易約諾。
第二條 前條互易標的物連同有關文憑證件于契約訂立同時互相點交清楚,并限于一個月內會同向有關機關輸過戶手續,各不得怠慢或刁難等情況。
第三條 本件互易甲方愿補貼乙方人民幣 元整即日舊乙方憑收據確實向甲方 如數親收足訖。
第四條 本件互蝗標的物各方確認為自己所有做主與他人毫無瓜葛,日后如有第三人出為慌或發生障礙時,出易人應出來抵御排除一切障礙不得有使他方蒙受損害。
第五條 出易人各保證其出易標的物未經與他人預約買賣及供為任何債權的擔保等瑕疵在前為礙,倘有是情出易人除應即為理清外并應負賠償損害的責任。
第六條 如違背前面二條契約時,對方除可依債務不發行的規定行使權利外并可追究其責任。
第七條 關于互易標的物應負的課征如稅金會費或其它負有債務時出易人各應負責即為繳納或理清。
第八條 本互易諸費除契約代書料印花稅費對半負擔外,對于過戶一切費用于受易人各自負擔。
第九條 本件互易成立后應于一星期內雙方會同向稅捐稽征機關,早報各項稅款手續各不得刁難推諉。
第十條 本件互易標的物列開于如下:
第一標示(甲方所有部分)
一、坐落:______ 市 地號、面積:______ _____平方米
二、門牌:______ 市 路 號共貳層樓房一棟。
三、面積:一樓:______ _____平方米。
二樓:______ _____平方米。
以上所有權全部先將有關產權登記。各證件及平面圖于本契約日交與乙方收執營業。
第二標示(乙方所有部分)
一、坐落:______ 市 地號、面積:______ _____平方米
二、門牌:______ 市 路 號共貳層樓房一棟。
三、面積:一樓:______ _____平方米。
二樓:______ _____平方米。
本契約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為憑。
立互易房屋契約書人甲 方:______ 印
乙 方:______ 印
中證人:______ 印
________年 ________月 ____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