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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二手簡裝房屋買賣協議書

發布時間:2024-04-05

北京市二手簡裝房屋買賣協議書(通用20篇)

北京市二手簡裝房屋買賣協議書 篇1

  甲方: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就房屋租賃的有關事宜達成協議如下:

  第一條 房屋基本情況

  (一)房屋坐落于市______區(縣)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街道辦事處(鄉鎮)_____________________,建筑面積____________平方米。

  (二)房屋權屬狀況:甲方持有(□房屋所有權證□公有住房租賃合同□房屋買賣合同□其他房屋來源證明文件),房屋所有權證書編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或房屋來源證明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房屋所有權人(公有住房承租人、購房人)姓名或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房屋(□是□否)已設定了抵押。

  第二條 房屋租賃情況及登記備案

  (一)租賃用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如租賃用途為居住的,居住人數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最多不超過人。

  (二)如租賃用途為居住的,甲方應自與乙方訂立本合同之日起7日內,到房屋所在地的社區來京人員和出租房屋服務站辦理房屋出租登記手續。

  對多人居住的,乙方應將居住人員情況告知甲方,甲方應建立居住人員登記簿,并按規定報送服務站。

  本合同變更或者終止的,甲方應自合同變更或者終止之日起5日內,到房屋所在地的社區來京人員和出租房屋服務站辦理登記變更、注銷手續。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居住人員發生變更的,乙方應當自變更之日起2日內告知服務站,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居住人員中有外地來京人員的,甲方應提供相關證明,督促和協助乙方到當地公安派出所辦理暫住證;居住人員中有境外人員的,(□甲方□乙方)應自訂立本合同之時起24小時內到當地公安派出所辦理住宿登記手續。

  租賃用途為非居住的,甲方應自訂立房屋租賃合同之日起30日內,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屋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房屋租賃合同備案手續。

  第三條 租賃期限

  (一)房屋租賃期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共計_______年_______個月。

  甲方應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前將房屋按約定條件交付給乙方。

  《房屋交割清單》(見附件一)經甲乙雙方交驗簽字蓋章并移交房門鑰匙及后視為交付完成。

  (二)租賃期滿或合同解除后,甲方有權收回房屋,乙方應按照原狀返還房屋及其附屬物品、設備設施。

  甲乙雙方應對房屋和附屬物品、設備設施及水電使用等情況進行驗收,結清各自應當承擔的費用。

  乙方繼續承租的,應提前_______日向甲方提出(□書面□口頭)續租要求,協商一致后雙方重新簽訂房屋租賃合同。

  甲方: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

  時間:__________

北京市二手簡裝房屋買賣協議書 篇2

  售房人(下稱甲方): 身份證號碼:

  購房人(下稱乙方): 身份證號碼: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及宜昌市相關地方性法規的規定,就房屋買賣一事,在合法、平等、自愿的基礎上簽訂本合同,承諾共同遵守。

  第一條 甲方自愿將坐落于 的房屋(一下簡稱該房屋)出售給乙方。乙方自愿購買該房屋。

  第二條 房屋基本情況:產權證號: ,所在樓層/總樓層: / ,結構: ,面積: (此房屋面積為原房產證面積,新產權證面積以房管實際測量為準)。

  第三條 甲乙雙方同意該房屋成交價為人民幣: 元整(小寫:,該房屋產權過戶的相關費用由過戶費用按照相關部門核算為準)。

  第四條 付款方式:

  1、一次性付款:乙方于過戶當日支付房款人民幣元整(小寫: 元整)。

  2、按揭付款:乙方于簽署按揭合同時支付首付房款人民幣,貸款人民幣

  第五條 甲方承諾于收齊全款將房屋交付給乙方。甲方逾期交付房屋,甲方向乙方支付違約金,違約金數額為成交總房價款的2%,若因不可抗力造成逾期交付房屋,須提供有關部門出具的確認不可抗力的證明方可免除前款責任。

  第六條 甲方須保證該房屋權屬無爭議,若發生與甲方有關的產屬糾紛或債務糾紛,有甲方負責解決并承擔一切后果及違約責任。

  第七條 如甲、乙任何一方拒絕履行合同或解除合同,均由違約方向另一方支付違約金,違約金數額為成交總房價款的10%。實際損失超過違約金總額的,責任方應據實賠償。

  第八條 本合同在履行中若發生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若協商不成,雙方同意任何一方均可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九條 對于未盡事宜,雙方可簽訂補充協議。

  第十條 本合同經甲、乙雙方簽字后生效,一式六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其余四份用作辦理過戶手續。各種手續辦理完畢,本合同終止。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北京市二手簡裝房屋買賣協議書 篇3

  出賣方:_____

  (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

  國籍:_____

  (身份證)(護照)(營業執照號碼):_____

  地址:_____

  郵政編碼:_____

  聯系電話: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

  國籍:_____

  電話:_____

  地址:_____

  郵政編碼:_____

  買受方:_____

  (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

  國籍:_____

  (身份證)(護照)(營業執照號碼):_____

  地址:_____

  郵政編碼:_____

  聯系電話: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

  國籍:_____

  電話:_____

  地址:_____

  郵政編碼:_____

  第一條房屋的基本情況。

  出賣方房屋(以下簡稱該房屋)坐落于_____;位于第_____層,共_____(套)(間),房屋結構為_____,建筑面積_____平方米(其中實際建筑面積_____平方米,公共部位與公用房屋分攤建筑面積_____平方米),房屋用途為_____;(房屋所有權證號、土地使用權證號)(房地產權證號)為

  第二條房屋面積的特殊約定。

  本合同第一條所約定的面積為(出賣方暫測)(原產權證上標明)(房地產產權登記機關實際測定)面積。

  如暫測面積或原產權證上標明的面積(以下簡稱暫測面積)與房地產產權登記機關實際測定的面積有差異的,以房地產產權登記機關實際測定面積(以下簡稱實際面積)為準。

  該房屋交付時,房屋實際面積與暫測面積的差別不超過暫測面積的±_____%(不包括±_____%)時,房價款保持不變。

  實際面積與暫測面積差別超過暫測面積的±_____%(包括±_____%)時,甲乙雙方同意按下述第_____種方式處理:

  1、買受方有權提出退房,出賣方須在買受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_____天內將買受方已付款退還給買受方,并按_____利率付給利息。

  2、每平方米價格保持不變,房價款總金額按實際面積調整。

  第三條土地使用權性質。

  該房屋相應的土地使用權取得方式為_____;土地使用權年限自___年__月__日至___年__月__日止。

  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房地產轉讓批準文件號為_____;該房屋買賣后,按照有關規定,買受方(必須)(無須)補辦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

  第四條價格。

  按(總建筑面積)(實際建筑面積)計算,該房屋售價為(幣)每平方米_____元,總金額為(人民幣)___億___千___百___拾___萬___千___百___拾___元整。

  第五條付款方式。

  買受方應于本合同生效之日向出賣方支付定金(人民幣)___億___千___百___拾___萬___千___百___拾___元整,并應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日內將該房屋全部價款付給出賣方。

  具體付款方式可由雙方另行約定。

  第六條交付期限。

  出賣方應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將該房屋的產權證書交給買受方,并應收到該房屋全部價款之日起_____日內,將該房屋付給買受方。

  第七條買受方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

  1、終止合同,買受方按累計應付款的_____%向出賣方支付違約金。

  出賣方實際經濟損失超過買受方支付的違約金時,實際經濟損失與違約金的差額部分由買受方據實賠償。

  2、買受方按累計應付款的_____%向出賣方支付違約金,合同繼續履行。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條出賣方逾期交付房屋的違約責任。

  除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等特殊情況外,出賣方如未按本合同第五條規定的期限將該房屋交給買受方使用,買受方有權按已交付的房價款向出賣方追究違約利息。

  按本合同第十一條規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實際交付之日止,月利息在_____個月內按_____利率計算;自第_____個月起,月利息則按_____利率計算。

  逾期超過_____個月,則視為出賣方不履行本合同,買受方有權按下列第_____種約定,追究出賣方的違約責任。

  1、終止合同,出賣方按買受方累計已付款的_____%向買受方支付違約金。

  乙方實際經濟損失超過出賣方支付的違約金時,實際經濟損失與違約金的差額部分由甲方據實賠償。

  2、出賣方按買受方累計已付款的_____%向買受方支付違約金,合同繼續履行。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條關于產權登記的約定。

  在買受方實際接收該房屋之日起,出賣方協助買受方在房地產產權登記機關規定的期限內向房地產產權登記機關辦理權屬登記手續。

  如因出賣方的過失造成買受方不能在雙方實際交接之日起_____天內取得房地產權屬證書,買受方有權提出退房,出賣方須在買受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_____天內將買受方已付款退還給買受方,并按已付款的_____%賠償買受方損失。

  第十條

  出賣方保證在交易時該房屋沒有產權糾紛,有關按揭、抵押債務、稅項及租金等,出賣方均在交易前辦妥。

  交易后如有上述未清事項,由出賣方承擔全部責任。

  第十一條

  因本房屋所有權轉移所發生的土地增值稅由出賣方向國家交納,契稅由買受方向國家交納;其他房屋交易所發生的稅費除另有約定的外,均按政府的規定由甲乙雙方分別交納。

  第十二條本合同未盡事項,由甲、乙雙方另行議定,并簽訂補充協議。

  第十三條本合同在履行中發生爭議,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

  協商不成時,甲、乙雙方同意由_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第十四條本合同(經甲、乙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第十五條本合同共_____頁,一式_____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_____各執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出賣方(簽章): _____________________

  買受方(簽章):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賣方代理人(簽章):_____________________

  買受方代理人(簽章):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年___月___日

  日期:___年___月___日

北京市二手簡裝房屋買賣協議書 篇4

  立合同人以下簡稱

  賣方:_______________

  買方:_______________

  經充分協商,甲乙雙方現就房屋買賣事宜訂條約如下:

  一、甲方自愿將下列房屋賣給乙方所有,并已收取乙方購房定金人民幣_________.

  1、房屋狀況

  2、該房屋的所有權證號為:__________國有土地使用權證號為:__________.

  3、該房屋的土地使用權取得方式“√”:出讓、劃撥本合同一經簽訂,該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同時轉讓。

  二、甲乙雙方商定成交價格為人民幣______元,大寫:___佰____拾___萬___仟___佰____拾____元整,乙方在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分____次付清,付款方式:__________.

  乙方支付房款具體約定為:

  1、于_____前,支付甲方房款

  2、于_____前,支付甲方房款

  3、____________________.

  三、甲方于____年____月___日前將房屋及附屬物正式交付給乙方使用。甲方在房屋正式交付乙方時,應將該房屋騰空,清結該房屋已發生的水、電、煤氣、電話、有線電視、物業管理等各項費用,并將付訖憑證及該房屋的鑰匙交于乙方驗收。

  四、甲方應就該房屋的所處環境、用途、內部結構、狀態、設施、質量等現狀、情況如實告知乙方,并無任何隱瞞。乙方對該房屋的所處環境、用途、內部結構、狀態、設施、質量等現狀、情況均已知悉,并無任何異議。

  五、甲方將戶口于_____年____月_____日前從該房屋遷出。

  六、甲方保證上述房地產權屬清楚,若發生與甲方有關的產權糾紛或債權債務,概由甲方負責清理,并承擔民事訴訟責任,因此給乙方造成的經濟損失,甲方負責賠償。

  七、乙方中途違約,乙方無權要求甲方返還定金。甲方中途違約,甲方應在違約之日起____日內雙倍返還定金給乙方。乙方不能按期向甲方付清購房款,或甲方不能按期向乙方交付房產,每逾期一日,由違約一方向對方給付房地產價款千分之的違約金。

  八、上述房地產辦理過戶手續所需繳納的契稅由____方承擔,營業稅由____方承擔,印花稅由____方承擔,個人所得稅由____方承擔,向房產交易部門交納的手續費由____方承擔。其它稅費約定情況:

  九、本合同在履行中若發生爭議,雙方應采取協商辦法解決。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十、本合同經雙方簽章即生效,須共同遵守。本合同未盡事項,可另行議定,其補充協議經雙方簽章后與本契約具有同等效力。

  十一、本合同一式叁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市房地產交易管理部門一份。

  十二、甲乙雙方約定隨之轉讓的附屬裝修設施為

  十三、其它約定事項:

  甲方:_____乙方:_____

  共有權人:_____

  地址:____地址:_______

  聯系電話:___聯系電話:_____

  ____年____月___日

北京市二手簡裝房屋買賣協議書 篇5

  商標權轉讓方:商標權受讓方:

  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對商標權的轉讓達成如下協議:

  一、轉讓的商標名稱:

  二、商標圖樣

  三、商標注冊號:

  四、該商標下次應續展的時間:

  五、該商標取得注冊所包括的商品或服務的類別及商品或服務的具體名稱:

  1、核定使用商品類別:第類。

  2、具體商品名稱:

  六、商標權轉讓方保證是上述商標的注冊所有人。

  七、商標權轉讓后,受讓方的權限:1.可以使用該商標的商品種類2.可以使用該商標的地域范圍:八、商標權轉讓的性質:永久性的商標權轉讓。

  九、商標權轉讓的時間:辦妥商標轉讓變更注冊手續后,該商標權正式轉歸受讓方。

  十、商標轉讓合同生效后的變更手續:由甲方在商標權轉讓合同生效后,辦理變更注冊人的手續,變更注冊人所需費用由方承擔。

  十一、商品質量的保證:商標權轉讓方要求受讓方保證該商標所標示的產品配方不低于轉讓方原有水平,轉讓方在本合同簽訂時應向受讓方提供商品的樣品,提供生產該類商品的技術指導或技術訣竅還應提供配方說明書、配料表、投料時間表,購買原輔料的客戶名單。

  十二、雙方均承擔保守對方生產經營情況秘密的義務雙方在合同期內及合同期后,不得泄露雙方提供的相關技術秘密與商業秘密。

  十三、轉讓方應保證被轉讓的商標為有效商標,并保證沒有第三方擁有該商標所有權。

  十四、商標權轉讓的轉讓費與付款方式:

  1.轉讓費共萬元

  2.付款方式、時間:乙方于本合同簽訂時一次性支付。

  十五、轉讓方保證在合同有效期內,不在該商標的注冊有效地域內經營帶有相同或相似商標的商品,也不得從事其他與該商品的產、銷相競爭的活動。

  十六、雙方的違約責任:

  1.轉讓方在本合同生效后,違反合同約定,仍在生產的商品上繼續使用本商標,除應停止使用本商標外,還應按合同總金額的%支付違約金,承擔賠償責任

  2.受讓方在合同約定的時間內,未交付商標轉讓費用,轉讓方有權拒絕交付商標的所有權,并可以通知受讓方解除合同,應按本合同總金額的%支付違約金,同時歸還商標權。

  十七、合同糾紛的解決方式:本合同如發生爭議,雙方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提交北京仲裁委員會裁決。

  十八、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一式三份。但如果轉讓注冊商標申請未經商標局核準的,本合同自然失效責任由雙方自負。合同簽訂地點:

  轉讓方:受讓方:身份證地址:身份證地址:身份證號碼:身份證號碼:電話:電話:簽訂日期:年月日簽訂日期:年月日

北京市二手簡裝房屋買賣協議書 篇6

  合同編號:_________

  甲方(出賣人):___________ 乙方(買受人):___________

  甲方身份證:______________ 乙方身份證:______________

  甲方電話:________________ 乙方電話:________________

  甲方地址:________________ 乙方地址:________________

  根據國家和_________省(市)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下列房地產買賣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房屋的基本情況

  甲方房屋(以下簡稱該房屋)坐落于_________;位于第_________層,共_________(套或間),房屋結構為_________,建筑面積_________平方米(其中實際建筑面積_________平方米,公共部位與公用房屋分攤建筑面積_________平方米),房屋用途為_________;(房屋所有權證號、土地使用權證號或房地產權證號)為_________。

  第二條房屋面積的特殊約定

  1、本合同第一條所約定的面積為(甲方暫測或原產權證上標明或房地產產權登記機關實際測定)面積。如暫測面積或原產權證上標明的面積(以下簡稱暫測面積)與房地產產權登記機關實際測定的面積有差異的,以房地產產權登記機關實際測定面積(以下簡稱實際面積)為準。

  2、該房屋交付時,房屋實際面積與暫測面積的差別不超過暫測面積的±_________%(不包括±_________%)時,房價款保持不變。

  3、實際面積與暫測面積差別超過暫測面積的±_________%(包括±_________%)時,甲乙雙方同意按下述第_________種方式處理:

  (1)乙方有權提出退房,甲方須在乙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_________天內將乙方已付款退還給乙方,并按_________利率付給利息。

  (2)每平方米價格保持不變,房價款總金額按實際面積調整。

  第三條土地使用權性質

  1、該房屋相應的土地使用權取得方式為_________。

  2、土地使用權年限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房地產轉讓批準文件號為_________;該房屋買賣后,按照有關規定,乙方(必須或無須)補辦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

  第四條價格按(總建筑面積或實際建筑面積)計算,該房屋售價為(_________幣)每平方米_________元,總金額為(_________幣)_________元整。

  第五條付款方式

  1、乙方應于本合同生效之日向甲方支付定金(_________幣)_________元整,并應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____日內將該房屋全部價款付給甲方。

  2、已付定金將在最后一期付款時沖抵,支付方式為以下第_________種:

  (1)現金_________;

  (2)支票_________;

  (3)匯款_________。

  第六條交付期限甲方應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____日內,將該房屋的產權證書交給乙方,并應收到該房屋全部價款之日起_________日內,將該房屋付給乙方。

  第七條乙方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

  1、乙方如未按本合同第五條規定的時間付款,甲方對乙方的逾期付款有權追究違約利息。

  自本合同規定的應付款限期之第二天起至實際付款之日止,月利息按_________計算。

  2、逾期超過_________天后,即視為乙方不履行本合同。屆時,甲方有權按下述第_________種約定,追究乙方的違約責任。

  (1)終止合同,乙方按累計應付款的_________%向甲方支付違約金。甲方實際經濟損失超過乙方支付的違約金時,實際經濟損失與違約金的差額部分由乙方據實賠償。

  (2)乙方按累計應付款的_________%向甲方支付違約金,合同繼續履行。

  第八條甲方逾期交付房屋的違約責任

  1、除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等特殊情況外,甲方如未按本合同第六條規定的期限將該房屋交給乙方使用,乙方有權按已交付的房價款向甲方追究違約利息。按本合同規定的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實際交付之日止,月利息在_________個月內按_________利率計算;自第_________個月起,月利息則按_________利率計算。

  2、逾期超過_________個月,則視為甲方不履行本合同,乙方有權按下列第_________種約定,追究甲方的違約責任。

  (1)終止合同,甲方按乙方累計已付款的_________%向乙方支付違約金。乙方實際經濟損失超過甲方支付的違約金時,實際經濟損失與違約金的差額部分由甲方據實賠償。

  (2)甲方按乙方累計已付款的_________%向乙方支付違約金,合同繼續履行。

  第九條關于產權登記的約定在乙方實際接收該房屋之日起,甲方協助乙方在房地產產權登記機關規定的期限內向房地產產權登記機關辦理權屬登記手續。如因甲方的過失造成乙方不能在雙方實際交接之日起_________天內取得房地產權屬證書,乙方有權提出退房,甲方須在乙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_________天內將乙方已付款退還給乙方,并按已付款的_________%賠償乙方損失。

  第十條保證

  甲方保證在交易時該房屋沒有產權糾紛,有關按揭、抵押債務、稅項及租金等,甲方均在交易前辦妥。

  交易后如有上述未清事項,由甲方承擔全部責任。

  第十一條稅費的交納因本房屋所有權轉移所發生的土地增值稅由甲方向國家交納,契稅由乙方向國家交納;其他房屋交易所發生的稅費除另有約定的外,均按政府的規定由甲乙雙方分別交納。

  第十二條費用交接時間水、電、煤氣、物業、供暖等各項費用的交接日期為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第十三條聲明及保證

  甲方:

  1、甲方有權簽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在簽署本合同時,任何法院、仲裁機構、行政機關或監管機構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對甲方履行本合同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判決、裁定、裁決或具體行政行為。

  乙方:

  1、乙方有權簽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在簽署本合同時,任何法院、仲裁機構、行政機關或監管機構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對乙方履行本合同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判決、裁定、裁決或具體行政行為。

  第十四條保密甲乙雙方保證對在討論、簽訂、執行本協議過程中所獲悉的屬于對方的且無法自公開渠道獲得的文件及資料(包括商業秘密、公司計劃、運營活動、財務信息、技術信息、經營信息及其他商業秘密)予以保密。未經該資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該商業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內容。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保密期限為_________年。

  第十五條通知

  1、根據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發出的全部通知以及雙方的文件往來及與本合同有關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須用書面形式,可采用_________(書信、傳真、電報、當面送交等)方式傳遞。以上方式無法送達的,方可采取公告送達的方式。

  2、各方通訊地址如下:_________。

  3、一方變更通知或通訊地址,應自變更之日起_________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否則,由未通知方承擔由此而引起的相關責任。

  第十六條合同的變更本合同履行期間,發生特殊情況時,甲、乙任何一方需變更本合同的,要求變更一方應及時書面通知對方,征得對方同意后,雙方在規定的時限內(書面通知發出_________天內)簽訂書面變更協議,該協議將成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經雙方簽署書面文件,任何一方無權變更本合同,否則,由此造成對方的經濟損失,由責任方承擔。

  第十七條合同的轉讓除合同中另有規定外或經雙方協商同意外,本合同所規定雙方的任何權利和義務,任何一方在未經征得另一方書面同意之前,不得轉讓給第三者。任何轉讓,未經另一方書面明確同意,均屬無效。

  第十八條爭議的處理

  1、本合同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管轄并按其進行解釋。

  2、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也可由有關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種方式解決: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九條不可抗力

  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響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義務,該義務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礙其履行期間應予中止。

  2、聲稱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響的一方應盡可能在最短的時間內通過書面形式將不可抗力事件的發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該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后_________日內向另一方提供關于此種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續時間的適當證據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書面資料。

  聲稱不可抗力事件導致其對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觀上成為不可能或不實際的一方,有責任盡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減輕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響。

  3、不可抗力事件發生時,雙方應立即通過友好協商決定如何執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響終止或消除后,雙方須立即恢復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項下的各項義務。如不可抗力及其影響無法終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喪失繼續履行合同的能力,則雙方可協商解除合同或暫時延遲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無須為此承擔責任。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4、本合同所稱”不可抗力”是指受影響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無法預料或即使可預料到也不可避免且無法克服,并于本合同簽訂日之后出現的,使該方對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觀上成為不可能或不實際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災害如水災、火災、旱災、臺風、地震,以及社會事件如戰爭(不論曾否宣戰)、動亂、罷工,政府行為或法律規定等。

  第二十條合同的解釋本合同未盡事宜或條款內容不明確,合同雙方當事人可以根據本合同的原則、合同的目的、交易習慣及關聯條款的內容,按照通常理解對本合同作出合理解釋。該解釋具有約束力,除非解釋與法律或本合同相抵觸。

  第二十一條補充本合同未盡事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甲乙雙方可以達成書面補充合同。本合同的補充合同均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二條合同的效力

  1、本合同自雙方或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人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或合同專用章之日起生效。

  2、本協議一式_________份,甲方、乙方各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的補充合同均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_

  簽訂時間: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時間: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北京市二手簡裝房屋買賣協議書 篇7

  備案號:_________

  售房人:_________

  購房人: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乙方向甲方購買商品房,達成如下協議:

  一、乙方所購商品房位于_________

  二、該商品房的具體幢號、建筑結構、設計用途、建筑面積如下:

  房屋幢號:_________

  建筑結構:_________

  設計用途:_________

  建筑面積:_________

  該商品房交付時如有面積差異,以房屋產權監理機關實測面積為準。

  三、甲方應向乙方出示所售房屋的下列證件:

  1、國有地地使用證,編號:_________

  2、房屋所有權證,編號:_________

  3、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編號:_________

  四、該商品房銷售價格為:實得建筑面積_________元/平方米,房款共計_________元,大寫_________幣_________。

  五、付款方式及付時間甲、乙雙方按下列第_________種約定辦理。

  1、乙方在合同簽訂之日起_________日內一次性付清全部房款,甲方給予乙方_________%優惠,即實付房款總額_________元。

  2、乙方在合同簽訂之日起_________日內首付房款_________元,余款在_________付清。

  3、甲、乙雙方約定其他方式付款或乙方屬貸款購房,甲、乙雙方就此項內容另訂補充合同。

  六、乙方如未按合同第五條約定給付房款,屬乙方違約。甲方按下列第_________種約定追究乙方違約責任。

  1、終止合同,乙方按應付房款的_________%向甲方支付違約金,甲方實際經濟損失超過乙方支付的違約金時,實際經濟損失與違約的差額部分由乙方據實賠償。

  2、合同繼續履行,乙方按_________向甲方支付違約金。

  七、甲須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將竣工驗收合格的商品房交付給乙方,如因_________,除甲、乙雙方協商同意解除或變更合同外,甲方可據實延期。

  八、除本合同第七條約定的特殊情況外,甲方如果未能按合同約定期限,將該商品房交付乙方,屬甲方違約,乙方按下列第_________種約定追究甲方違約責任。

  1、終止合同,甲方按乙方應付房款的_________%向乙方支持違約金,乙方實際經濟損失超過甲方支付的違約金時,實際經濟損失與違約金的差額部分由甲方據實賠償。

  2、合同繼續履行,甲方按_________向乙方支付違約金。

  九、甲方所售商品房面積與產權監理機關實測面積差異在±_________%至±_________%以內,按實測面積結算房款差異超過±_________%,乙方按下列第_________種約定辦理。

  1、終止合同,甲方在乙方提出終止合同要求之日起_________日內,將乙方已付房款退還乙方,并按_________利率給付利息。

  2、合同繼續履行,雙方約定_________。

  十、預售商品房在開發建設過程中,甲方對原設計方案進行調整和修改,必須在調整和修改的方案批準后_________日內書面通知乙方,乙方應在收到該通知之日起_________日提出退房或與甲方協商一致簽訂補充協議。乙方要求退房,甲方須在乙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_________日內將乙方已付房款退還乙方,并按_________利率給付利息。

  十一、甲方所售商品房在交付給乙方時,該商品房的配套環境和配套設施,必須符合甲方售房時所作的承諾和雙方約定。該商品房的裝飾、裝修、配套設施、設備的標準、保修責任和質量要求,必須符合附件《商品房使用說明書》和《商品房質量保證書》中所作的說明、規定和承諾。

  十二、甲方將該商品房交付乙方后,應協助乙方在_________日內到房屋產權監理機關辦理權屬登記手續,如因甲方過失造成乙方不能在規定期限內辦理權屬登記的,乙方按下列第_________種約定處理。

  1、終止合同,甲方須在乙方提出終止合同要求之日起_________日內將乙方已付房款退還乙方,并按乙方已付房款的_________%支付違約金。

  2、合同繼續履行,甲方按_________向乙方支付違約金。

  十三、甲、乙雙方在簽訂本合同時,應當依照政府相關規定,同時簽訂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協議。

  十四、本合同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另行議定,交簽訂補充協議。

  十五、本合同連同附件及補充協議共_________頁,一式三份,經甲、乙雙方簽字后生效,雙方各執一份,成都市房屋產權監理處備案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六、本合同在履行中發生爭議,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甲、乙雙方同意按下列第_________種約定處理。

  1、由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2、向人民法院起訴。

  十七、其他約定: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乙方: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說明

  1、在_________范圍內銷售的商品房,本合同首頁須與_________市房屋產權監理處聯機打印后備案。購房人右要合同簽訂后持本合同到_________市房屋產權監理處或者撥打查詢備案信息。

  2、本合同的部條款,當實際情況未發生或當雙方不作約定的,應在空格處打"/",以示刪除。

  3、本合同由_________市房地產管理局統一監制。

北京市二手簡裝房屋買賣協議書 篇8

  宅地基及房屋買賣合同

  轉讓方: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受讓方: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甲乙雙方就宅基地使用權轉讓事宜,經自愿、平等、友好協商,達成轉讓協議如下:

  一、宅基地坐落、面積甲方將拆遷所得的坐落于瀏河鎮紫薇園三期內的宅基地轉讓給乙方,具體位置編號和面積由乙方(以甲方的名義)競買或摸號后確定。上述宅基地的使用權歸乙方享有。

  二、轉讓金額該宗地的轉讓價格為人民幣25萬元。

  三、付款方式及期限乙方在甲方原房屋拆除后3日內向甲方支付人民幣2萬元,余款在取得土地使用權證并交付給乙方后3日內付清。

  四、房產歸屬1.在該宅基地上的房屋由乙方自行出資建造,房產歸乙方所有。2.建房手續由甲方配合辦理,所涉費用由乙方承擔。3.房屋建成后,在法律政策許可的前提下,甲方應無條件配合乙方將土地證和房產證辦理到乙方名下,所涉的相關費用均由乙方承擔。

  五、違約責任本協議簽訂后,任何一方均不得反悔。如甲方反悔應當向乙方全額退還宅基地轉讓款25萬元,并償付違約金25萬元,如造成乙方損失的,還應賠償乙方的損失(包括建房、裝修工程款和房地產增值部分);如乙方反悔,則已付的土地轉讓款作為違約金償付給甲方。

  六、未盡事宜未盡事宜雙方另行協商。

  七、協議生效條件本協議經雙方簽字后生效。

  八、協議份數本協議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_____年 _____月____ 日

北京市二手簡裝房屋買賣協議書 篇9

  甲方(賣方):趙 升

  乙方(買方):張沙沙

  甲、乙雙方就房屋買賣事項,經協商一致,達成以下合同條款:

  一、甲方自愿將坐落在 重慶市九龍坡區 渝州路 2小區3號樓 4單元 405室(建筑面積120平方米,儲藏室40 平方米,產權證號st1002105420 )房地產出賣給乙方,并將與所出賣該房產的相關的土地使用權同時出賣給乙方(附房產證復印件及該房產位置圖)。

  二、雙方議定上述房地產及附屬建筑物總價款為人民幣大寫壹佰萬零二千元整 ;即人民幣小寫100XX元 。

  三、乙方在簽訂本合同時,支付定金三十萬元整 ,即小寫300000元 。

  四、乙方支付定金之日起 2個月內,向甲方支付首付款(定金從中扣除),首付款之外的款項通過銀行住房按揭方式交付(有關期限和程序按照所在按揭銀行規定辦理)。

  五、甲方保證該房產合法、權屬清楚、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權(已交納土地出讓金)。

  六、辦理房產證手續所產生的有關稅費由 甲方承擔。

  七、乙方支付首付款后,甲方即積極配合乙方辦理有關房產過戶手續,待房產過戶到乙方名下之時,乙方應向甲方付清全部房款余額。

  八、甲方應在1個月 前將該房產交付乙方;屆時該房產應無任何擔保、抵押、房產瑕疵,無人租住、使用;無欠賬,如電話費、水電費、物業管理費、取暖費、入網費、有線電視費等。

  九、本合同簽訂后,如一方違反本合同條款,該方應向對方支付五十萬 元的違約金;一方如不能按規定交付房產或按規定支付房款,每逾期一日,應向對方支付五十元罰金,逾期30日視為毀約;如因政府及銀行規定,本合同涉及房產手續客觀上不能辦理過戶或銀行不能辦理按揭導致合同解除,不適用本條款。

  十、交付該房產,甲方不得損壞該房產的結構、地面和墻壁及不適移動的物件,并將抽風機一臺(型號:1005648485 ),空調兩臺(型號:0152468549 ),熱水器(型號:1095874554),浴霸(型號:1025456985 ),飲水機(型號:1084759264 ),音響兩臺(型號:258695 ),涼衣架,房內燈具,前后門窗窗簾、電腦桌一張,櫥衛設施, 等讓與乙方(含在房屋價值內)。

  十一、本協議一式兩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雙方簽字之日生效。

  十二、附加條 款:

  1、轉讓過后,甲方不的以任何借口干涉乙方對房屋的修改。

  甲方(賣方):趙 升 (印) 身份證號:

  住址:重慶市九龍坡區歇臺子長石村24號 電話:

  20xx年04 月 28日

  乙方(買方):張沙沙 (印)身份證號:

  住址:四川省達州市南壩鎮23號 電話:

北京市二手簡裝房屋買賣協議書 篇10

  售房人: (以下簡稱甲方) 身份證號碼:

  購房人: (以下簡稱乙方) 身份證號碼:

  見證方: (以下簡稱丙方)

  甲、乙、丙三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蘇州市相關地方性法規的規定,在合法、平等、自愿、相互信任的基礎上簽訂本合同,承諾共同遵守。

  第一條:房屋基本情況

  1、甲方已根據國家有關規定,依法取得位于 市 區(縣) 的房屋所有權證書( 字第 號)國有土地使用證書( 字第 號)。甲方自愿將座 區 的 房屋(以下簡稱“該房屋”)出售給乙方。乙方對該房屋已作充分了解并實地看房,對該房屋現狀無異議,愿意購買該房屋。

  2、該房屋的基本情況如下:

  房屋性質: 所有權人: 房型: 建筑面積: 平方米(以產權證/房本上登記的建筑面積為準)。樓層: 總層數: 土地性質:出讓/劃撥附屬設施:

  第二條:成交價格

  甲、乙雙方協商后的實際成交價格為:人民幣 元整(大寫),該房屋產權或租賃權過戶時的相關費用由 自愿承擔,(該房屋產權或租賃權過戶費用的計算依據是指定評估機構對該房屋的評估價格,而非丙方提供的交易參考價和甲乙雙方商定的實際成交價。)該房屋配套設施過戶的相關費用由 承擔。

  第三條:中介信息服務費及支付

  甲、乙、丙三方簽訂本合同時,甲方須向丙方交納中介信息服務費人民幣 元整(大寫),乙方須向丙方交納中介信息服務費人民幣 元整(大寫)。

  第四條:付款約定(本條各款項均不計利息)

  1、乙方向甲方的交款約定:

  乙方于 年 月 日交付定金人民幣 元整(大寫);

  乙方按約定交清全款后,甲乙雙方開始辦理該房屋的過戶手續。

  2、丙方對甲方的乙方所貸款部分的付款約定:

  待該房屋過戶手續辦理完畢(他項權證下發)后丙方支付給甲方總房款的80%,甲、乙雙方物業交割完畢且確認該房屋費用交接清楚后三個工作日內(遇節假日付款時間順延),結清余款。

  第五條:相關事宜

  1、若乙方需要貸款并請丙方為其承擔他項權證辦理之前的擔保責任,則以丙方的評估價格作為乙方貸款和丙方承擔擔保責任的依據,乙方需向丙方支付相應的貸款手續費,辦理貸款的相關費用由乙方自行負擔。

  2、丙方為甲乙雙方提供交易機會,丙方應如實傳遞甲方或乙方所提供的信息,就有關政策法規進行咨詢,并協助甲乙雙方辦理產權或租賃權過戶手續,甲乙雙方須在 個工作日內提供相應的合法證件,否則視為違約。

  3、甲方承諾于 騰空該房屋,并將該房屋鑰匙交于乙方。甲乙雙方自行辦理該房屋所發生的水、電、煤氣、有線電視、物業管理及戶口遷移等過戶手續及相關費用的交接事宜。

  第六條:違約責任

  1、甲方對該房屋權屬證件的真實性、合法性及有效性負全責。甲方須保證該房屋權屬無爭議,若發生與甲方有關的權屬糾紛或債務糾紛,由甲方負責解決并承擔一切后果及違約責任。甲方保證該房屋符合國家及蘇州市房屋上市的有關規定及政策法規,且甲方有權將該房屋上市交易,否則引起的法律和經濟責任由甲方承擔。

  2、甲、乙雙方須保證該房屋結構無拆改或拆改得到相關管理部門的同意并持有合法、有效證件,若因此影響辦理過戶手續,產生的一切后果及違約責任由責任方承擔。

  3、甲方在本合同簽定后,應保證該房屋的裝修及配套設施與簽定本合同前相符,否則按甲方違約處理。

  4、甲方認可乙方貸款方式付款時:

  (1)貸款過程中,乙方提出終止貸款行為,則乙方須補齊所差房款,繼續履行該合同,并承擔由此引起的經濟損失,已交納的服務費不予退還。

  (2)乙方須保證所提供的各種材料與證明的真實、可靠。如因證明不屬實或其資信度不夠造成的貸款未果,乙方承擔相應責任及經濟損失。

  (3)乙方須按照約定按時到指定銀行辦理貸款手續,否則貸款延期責任由乙方承擔。

  (4)甲、乙任何一方解除合同或拒絕履行合同,或發生本條第1、2、3款違約現象,均由違約方向另一方支付本合同第二條確定的該房屋成交價格的2%作為違約金。實際損失超過違約金總額的,責任方應據實賠償,且丙方所收取的本合同中約定的中介信息服務費一律不予退還。

  第七條:免責條款

  如因洪水、地震、火災或法律法規變化、政府政策變化等不可抗力原因,導致本合同不能全面履行的,甲、乙、丙三方互不承擔違約責任。

  第八條:約定其它事宜

  第九條:其它

  1、 本合同在履行中若發生爭議,甲、乙、丙三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該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 本合同經甲、乙、丙三方簽字蓋章后生效,一式四份,一份兩頁,甲、乙、丙三方各執一份。各種手續交接清楚,本合同自動作廢,并由丙方收回。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丙方(簽章):

  代理人: 代理人: 經手人:

  聯系地址: 聯系地址: 簽約連鎖店:

  聯系電話:

  月 日 聯系電話: 簽約日期:聯系電話: 年

北京市二手簡裝房屋買賣協議書 篇11

  出售人: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住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購買人: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售人與購買人就位于農村的房屋買賣事項,經充分、平等協商一致,自愿達成本合同。

  一、本合同雙方當事人均為________市_______街道____________村__________組集體成員。

  二、房屋情況:

  1、本合同交易的房屋位于_____市_____街道

  2、房屋結構為大門朝南落地式帶院子;房屋共二層帶閣樓,左右隔墻與他人共用;

  房屋總占地面積約為_________,其中房屋占地約為___________,院子占地面積__________,

  其他:

  3、該交易房屋由出售人全額出資建造,使用的土地為______村_____組集體土地,并征得其他村民和村集體同意,可以長期占有、使用。該房屋在交易前為出售人完整所有、占有、使用,并可以出售轉讓該房屋。

  三、為保證本合同切實履行以及房屋的交付使用,出售人保證并承諾如下:出售人自愿根據本合同條款將本合同項下房屋售予購買人,對此不反悔;本合同項下房屋質量符合居住需要,不存在任何質量瑕疵;本合同項下房屋與他人及村集體不存在經濟糾紛,出售人僅將該房屋售予購買人;該房屋售予購買人后,該房屋(包括土地、房屋及附屬設施)的所有權益歸購買人,例如可以獲取的征地補償、拆遷補償等;出售人愿意積極配合購買人辦理房屋產權的相關手續以及愿意積極配合購買人爭取和維護對該房屋的權益。

  四、房屋價格:

  1、本合同項下房屋交易價格為人民幣_______萬元,為固定不變價格。該價格包括了該房屋使用所占土地的費用、房屋建造的費用、附屬設施的價值、合理的增值價值以及應當繳付的相關稅費。

  2、購買人于本合同簽訂之日起三天內一次性將萬元支付給出售人,支付方式為存入出售人以下銀行賬戶: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賬戶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必須為出售人之一)

  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購買人存入購房款后并通知出售人后,出售人立即給購買人開具收款收據。

  五、購買人根據第四條支付價款之日,出售人交付本合同項下房屋以及相關資料;購買人支付價款后不能正常占有、使用該房屋的,出售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六、其他事項:

  1、如果雙方就本合同事項發生爭議,雙方無法協商解決時應當首先請求本村村委會、所在街道辦事處協調解決。

  2、雙方應當請至少兩名本村集體成員作為本次交易的見證人,并在本合同上簽字摁手印。

  3、本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雙方各持三份;副本根據需要制作相應的份數,見證人每人保存副本一份。自雙方簽字摁手印之日起生效,并持續有效。

  甲方:乙方:日期:

北京市二手簡裝房屋買賣協議書 篇12

  甲方: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通過友好協商,就乙方申請退還已購買甲方房屋的退房,解除原房屋買賣合同的相關事宜達成如下協議:_________________

  一、乙方將______年____月____日購買的房屋退還給甲方。

  二、乙方有義務配合甲方同房地產管理局及其他部門辦理房屋退房的相關手續。

  三、因辦理退房手續而發生的相關費用和損失由乙方負責。

  四、在乙方辦理好退房手續后五個工作日內甲方將乙方的元退還給乙方。

  五、違約金:_________________違約方需支付違約萬元。

  六、本合同正本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具有法律約束力。

  七、本合同雙方簽字后生效,之前雙方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自本合同的生效而自行失效。

  八、本合同解釋權歸甲方所有。

  甲方蓋章

  乙方簽字:_________________

  負責人簽字:_________________乙方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北京市二手簡裝房屋買賣協議書 篇13

  賣方:_______________(簡稱甲方)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 ___

  買方:_______________(簡稱乙方)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 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之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乙方向甲方購買房產簽訂本合同,以資共同信守執行。

  第一條、乙方同意購買甲方擁有的座落在______市_____區______________________擁有的房產(別墅、寫字樓、公寓、住宅、廠房、店面),建筑面積為_____平方米。(詳見土地房屋權證第_________ _____號)。

  第二條、上述房產的交易價格為:單價:人民幣____ ____元/平方米,總價:人民幣___________元整(大寫:____佰____拾____萬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本合同簽定之日,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幣_____ _____元整,作為購房定金。

  第三條、付款時間與辦法:

  1、甲乙雙方同意以銀行按揭方式付款,并約定在房地產交易中心繳交稅費當日支付首付款(含定金)人民幣__ __拾__ __萬__ __仟__ __佰__ __拾__ __元整給甲方,剩余房款人民幣____________元整申請銀行按揭 (如銀行實際審批數額不足前述申請額度,乙方應在 繳交稅費當日將差額一并支付給甲方),并于銀行放款當日付給甲方。

  2、甲乙雙方同意以一次性付款方式付款,并約定在房地產交易中心繳交稅費當日支 付首付款(含定金)人民幣____拾____萬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給甲方,剩余房款 人民幣____________元整于產權交割完畢當日付給甲方。

  第四條、甲方應于收到乙方全額房款之日起____天內將交易的房產全部交付給乙方使用,并應在交房當日將房屋設施使用費____ _____等費用結清。

  第五條、稅費分擔甲乙雙方應遵守國家房地產政策、法規,并按規定繳納辦理房地產過戶手續所需繳納的稅費。經雙方協商,交易稅費由_______方承擔,中介費及代辦產權過戶手續費由______方承擔。

  第六條、違約責任甲、乙雙方合同簽定后,若乙方中途違約,應書面通知甲方,甲方應在____日內將乙方的已付款不記利息)返還給乙方,但購房定金歸甲方所有。若甲方中途違約,應書面通知乙方,并自違約之日起____日內應以乙方所付定金的雙倍及已付款返還給乙方。

  第七條、本合同如需辦理公證,經國家公證機關____公證處公證。

  第八條、本合同一式六份。甲方產權人一份,甲方委托代理人一份,乙方一份, 乙方委托代理人一份,太原市房地產交易中心一份、公證處一份。

  第九條、本合同發生爭議的解決方式:在履約過程中發生的爭議,雙方可通過協商、訴訟方式解決。

  第十條、本合同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可另行約定,其補充約定經雙方簽章與本合同同具法律效力。

  第十一條、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出賣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_______

  郵 編:___________________

  電 話:____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

  見證方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__

  郵 編______________

  電 話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_

  代 表______________

北京市二手簡裝房屋買賣協議書 篇14

  甲乙雙方就房屋買賣事項經過多次協商,一致同意訂立合同條款如下,以資共同遵守。

  一、甲方愿將自有坐落——市——路——號房屋——間,建筑面積_平方米售賣給乙方。

  二、甲方出售給乙方的房屋東至——,南至——,西至——,北至_(附四至平面圖一張)。其房屋包括陽臺、走道、樓梯、衛生間、灶間及其他設備。

  三、上列房屋包括附屬設備,雙方議定房屋價款人民幣——萬元,由甲方售賣給乙方。

  四、房屋價款乙方分三期付給甲方。第一期,在雙方簽訂買賣合同之日,付人民幣_萬元;第二期,在交付房屋之日付人民幣萬元;第三期,在房屋產權批準過戶登記之日付清。每期付款,甲方收到后出具收據。

  五、甲方應自本合同簽訂日起_天內將房屋騰空,連同原房屋所有權證等有關證件,點交乙方,由乙方出具收到憑證。

  六、在辦理房屋產權移轉過戶登記時,甲方應出具申請房屋產權移轉給乙方的書面報告。如需要甲方出面處理的,不論何時,甲方應予協助。如因甲方的延誤,致影響產權過戶登記,因而遭受的損失,由甲方負賠償責任。

  七、本合同簽訂前,該房屋如有應繳納的一切捐稅、費用,概由甲方負責。本合同發生的過戶登記費、契稅、估價費、印花稅由乙方負擔。其他稅費按有關法律規定,各自承擔。

  八、甲方如不按合同規定的日期交付房屋,每逾期l天按房價的總額3‰計算違約金給予乙方。逾期超過3個月時,乙方可解除本合同。解約時,甲方除將已收的房價款全部退還乙方外,并應賠償所付房價款同額的賠償金給乙方。

  九、乙方全部或一部分不履行本合同第四條規定的日期給付房價款時,其逾期部分,乙方應加付按日5%卅算的違約金給予甲方。逾期超過3個月時,甲方可解除本合同。解約時,乙方已付的房價款作為賠償金歸甲方所有。

  十、甲方保證其出賣給乙方的房屋,產權清楚,絕無其他權利設定或其他糾紛。乙方買受后,如該房屋產權有糾葛,致影響乙方權利的行使,概由甲方負責清理,并賠償乙方損失。

  十一、交屋時,乙方發現房屋構造或設備與合同約定的不符,經鑒定屬實,甲方應于1個月內予以修理,如逾期不修理,乙方可自行修理,費用在房價款中扣除。如修理仍達不到合同約定的要求,乙方可解除合同,解約時,甲方除返還全部房價款外,并按本合同第八條規定承擔違約責任。

  十二、房屋所占用的土地(包括庭院圍墻等)所有權屬于國家。乙方取得上述房屋占有相應比例的土地使用權,并依照國家法律的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及其他有關費用。

  十三、本合同的附件與合同有同等效力。

  十四、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另兩份分別送交房產和土地管理機關辦理產權過戶登記手續。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20__年_月_日訂于__市_路_號

  轉讓人(甲方):

  地址:

北京市二手簡裝房屋買賣協議書 篇15

  訂購方(甲方):

  四川XX公司出售方(乙方):

  根據《民法典》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生豬單體品種、毛色由雙方協商議定。品種;毛色;

  第二條雙方合作期限為______年,即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三條交貨時間、數量、重量及價格:

  1、乙方交貨時間以甲方提出的時間為準,生豬數量及重量以實際交貨為準,價格隨行就市;

  2、乙方出售的生豬單體重量每頭不得低于公斤;

  3、甲乙任何一方如提前或延期提貨與交貨,均應事先通知對方,雙方另行達成新的協議,甲乙雙方應按本合同繼續履行。

  第四條交貨、驗收、檢疫、結算方式:

  1、生豬由甲方上門收購或乙方送貨上門,雙方當面驗收,乙方出售給甲方的生豬必須是經當地檢疫部門檢疫合格的生豬;

  2、貨款由甲方支付給乙方,現金當場結算,錢貨兩清,甲方不得欠款;

  第五條不可抗力

  1、甲乙雙方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合同時,應盡快向雙方通報理由,在提供相應證明后,可根據情況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擔違約責任。

  2、生豬如因生長、養殖等原因不能出欄,交貨日期可協商提前或推遲。

  第六條違約責任

  1、甲方在合同履行中無故退貨,應償付乙方退貨部分貨款總值的5%支付違約金;甲方無故拒收生豬,應向乙方償付拒收生豬總值的5%支付違約金;

  2、乙方交貨數量少于合同規定的,按少交數量總值的5%支付違約金;乙方在交貨中,出現病死或其他問題生豬,甲方有權拒收。

  甲方:

  聯系電話:

  乙方:

  聯系電話: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北京市二手簡裝房屋買賣協議書 篇16

  內容提要:對無產權證房屋買賣合同不應直接認定為無效,而應適用我國合同法關于合同有效的規定或者第51條關于無權處分的規定。合同因解除條件成就而歸于消滅時,已付房價款的返還、裝修房屋所形成價值的返還屬于不當得利返還。于此場合,不得適用過失相抵規 則,除非守約方對此類返還選擇了違約損害賠償的請求權基礎。這些返還與違約方應承擔的違約損害賠償并行不悖。

  關鍵詞:無產權證房屋買賣 無權處分 解除條件 不當得利

  一、案件事實概要

  后來乙成為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他對B號房屋所享有的權利被讓與給A公司,成為A公司財產的一部分。但A公司直至20xx年3月都未能按《售房合同書》給丙辦理B號房屋所有權的過戶登記,表面原因是A公司一直未取得B號房屋的所有權,深層原因是甲違反了她與A公司之間的《賣房協議》,私自將B號房屋的((房屋所有權證》領走,并不配合A公司將B號房屋所有權過戶,致使A公司難以將B號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于丙的名下。原告丙認為,兩被告A公司和甲的行為違反了合同,嚴重侵犯了其合法權益,故此訴至法院,要求兩被告立即給其辦理房產過戶手續;A公司承擔本案律師費以及本案訴訟費。

  一審民事判決認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等強制性規定簽訂的合同無效。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房地產,不得轉讓。原告丙與被告A公司在簽訂售房合同書時,被告A公司未依法登記領取所售房屋權屬證書,且至今被告A公司仍未取得該房屋權屬證書,丙明知A公司非產權人,所購房屋未取得權屬證書,仍然與A公司簽訂售房合同書,故雙方簽訂的售房合同書無效,對此,A公司與丙均有過錯。無效的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原告要求按售房合同書,被告賠償其律師費之請求,本院不予支持。合同無效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丙應將所購房屋返還A公司,A公司亦應將所得房款返還丙。對丙因此遭受的經濟損失,本案不宜一并處理,丙可另行起訴。綜上所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52條、第56條、第58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37條第6項之規定,判決原告丙與被告A公司簽訂的售房合同書無效,原告丙將系爭住房騰空交予被告A公司,被告A公司返’還原告丙購房款。駁回原告丙其他訴訟請求。

  一審民事判決所持的基本立場是,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房地產,不得轉讓;否則,合同無效。

  二、評釋

  (一)關于系爭合同的定性

  1。關于《賣房協議》的定性2。關于《售房合同書》的定性

  把第二份買賣房屋的合同—《售房合同書》—定性為出賣他人之物的合同,有以下根據:第一,該合同明確約定A公司將原房主甲的B號房屋賣給丙;第二,合同簽訂當時,B號房屋的所有權確實登記在他人的名下,并且,登記名義人與A公司、丙均無債權債務關系,B號房屋的所有權與A公司、丙的權利之間的關系過分遠隔,按照債的相對性原則,A公司、丙對登記名義人沒有直接的請求權。這是第二份房屋買賣合同不同于第一份房屋買賣合同的重要之點,所以,筆者把它定性為出賣他人之物的合同。賦予《賣房協議》中的出賣人甲否認《售房合同書》的權利,擴而廣之,賦予連環合同中的前手否認后手所訂另一買賣合同的權利,其弊端是多方面的。其一,會使被告之一的甲這個惡意之人,擴而廣之,會使惡意不履行移轉買賣物所有權義務的前手,非但未受到懲罰,反而獲得了較大利益,誠為是非顛倒。其二,意味著連環合同沒有法律保障,隨時可能出現多米諾骨牌效應,即,第一個出賣人毀約,拒不將其買賣物的所有權移轉給第二個出賣人,同時不追認第二份買賣合同,其后的買賣合同都因而失去效力。這就破壞了正常的交易,談何交易安全?其三,這不但使原告丙處于受制于惡意之人的極為不利的境地,而且也違反了買賣合同關于移轉買賣物所有權的本質(合同法第130條),縱容了拒不履行移轉買賣物所有權義務的惡意出賣人,還誤將出賣人(移轉買賣物所有權的)義務轉換成了抗辯權、形成權,違反了民事權利義務的配置規則。其實,在有體物場合,所有物與其所有權常常是可以替代的,〔2〕因而,甲對B號房屋的所有權可以說是其與A公司之間《賣房協議》的標的物,處于A公司的債權效力的射程內,該所有權對抗不了A公司的債權。換言之,甲只有依約移轉B號房屋所有權的義務,沒有據此影響合同效力的權利。一言以蔽之,系爭合同的效力不得取決于甲這個登記名義人是否追認。

  (二)關于系爭合同的效力

  1。法律的適用:特別法優先于普通法?新法優先于舊法? 系爭合同適用城市房地產管理法,還是適用合同法?抑或適用或類推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以下簡稱為法釋【1999」19號)、《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為法釋【20xx」7號)?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專門規定了房地產轉讓(第36一45條),包括房屋買賣。合同法規定了買賣合同(第150一166條),適用于各種買賣合同,包括房屋買賣合同。專就房屋買賣來講,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36條至第45條的規范為特別法,合同法屬于普通法。依據特別法優先于普通法的規則,系爭案件應當適用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并且是其第37條第6項的規定。

  但須看到,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37條第6項只是規定“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房地產“不得轉讓”,而未正面規定轉讓了無產權證的合同無效。違反該項規定的結果,至少有兩種可能:合同未生效,或者合同無效。究竟如何解釋,頗費思量:一是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37條第6項規定的立法目的如何,不易查考;二是許多人都認為,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37條第6項規定的所謂“不得轉讓”,屬于禁止性規范,不得違反。從該法制定當時的背景推斷,轉讓“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房地產,可能就是無效。時至今日,仍有相當的人如此理解。可是,將系爭合同適用于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37條第6項的規定,判決無效,這如何與合同法、法釋【1999】19號、法釋【20xx】7號的規定相協調?

  眾所周知,與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相比,合同法的立法指導思想已經發生了重大轉變,不再是像經濟合同法那樣,動輒令合同無效,而是奉行鼓勵交易原則,盡量承認合同的效力,即使是出賣他人之物,也不再是硬性地令合同無效,而是由出賣人承擔權利瑕疵擔保責任(第150條),或者是合同效力待定(第51條),甚至是合同有效下的一般違約責任(第107條等)。法釋【1999】19號第4條的規定,法釋【20xx】7號第18條、第19條的規定都表明了這一點。尤其是法釋【20xx】7號第19條規定:“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或者《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33條規定的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期限屆滿后超過一年的,由于出賣人的原因,導致買受人無法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以及第18條第1款規定:“由于出賣人的原因,買受人在下列期限屆滿未能取得房屋權屬證書的,除當事人有特殊約定外,出賣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一)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的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期限;(二)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三)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訂立之日起90日。”這兩條都明確地告訴我們:房屋買賣合同簽訂時,盡管該房屋尚未辦理所有權登記,合同也有效。當然,這些規定的適用領域限于房地產開發企業作為出賣人、標的物為尚未建成的或已竣工的新建商品房的買賣合同(法釋「20xx」7號第1條),對于諸如系爭合同等類型的合同,最多是類推適用。

  上述立場及觀點的轉變,無論是在理論上還是實務上,都是符合發展趨勢的。如果這個結論是正確的話,那么,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37條第6項的.規定便已經不合時宜。

  在這種背景下,貫徹特別法優先于普通法,對系爭案件適用城市房地產管理法,而非合同法及有關司法解釋,顯然是不適當的。按照注釋民法學關于適用法律解決糾紛宜妥當的要求,對于系爭案件,應當適用合同法及法釋【1999】19號的有關規定,而非城市房地產管理法,應當類推適用法釋【20xx】7號第18條和第19條的規定,而非固守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37條第6項的思想。如何達到這一目的,比較理想的路徑是,按照新法優先于舊法的規則,對于系爭案件,不再適用城市房地產管理法這部“舊法”,而適用合同法、法釋【1999」19號的有關規定這些“新法”,類推適用法釋【20xx】7號第18條和第19條的規定。依據這些“新法”認定系爭合同有效,從而,出賣人因其在約定的期限屆滿時未能移轉B號房屋的所有權而承擔違約責任,買受人有權請求出賣人承擔此類責任,同時享有合同解除權。

  2。系爭合同效力的認定:違反強制性規范?

  確定適用合同法解決系爭案件,只是澄清了問題的一部分,仍然存在著這樣的疑問:對于系爭合同,是適用合同法第52條關于無效的規定,還是合同法第51條關于無權處分的規定,抑或合同法關于合同有效的規定?

  一審民事判決書沒有適用合同法第51條和關于合同有效的規定,而是適用了合同法第52條的規定,確認系爭合同無效。該第52條計有5項規定,究竟適用的是哪一項?一審民事判決書并未言明,不符合請求權基礎理論的要求,需要探究清楚。

  基于系爭案件的案情,按照一審民事判決書關于“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等強制性規定簽訂的合同無效”的判決理由,檢索合同法第52條關于無效的規定,只有其中的第5項“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才符合一審民事判決書的真意。

  接下來的問題是,結合系爭合同,合同法第52條第5項所謂的“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所指應為何者?是指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37條第6項的規定,還是指合同法中的相應規定?在筆者看來,回答都應是否定的。其理由在于,第一,如同上文分析的那樣,系爭案件不應適用城市房地產管理法,這就排除了該法第37條第6項作為一審判決所指“強制性規定”的妥當性,換言之,一審判決把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37條第6項這個“強制性規定”作為認定系爭合同無效的根據,是不適當的。第二,合同法總則中,作為認定系爭合同無效根據的“強制性規定”,除第52條以外,別無其他規范。在合同法分則的“買賣合同”一章中,也找不出認定系爭合同無效的“強制性規定”。就是說,在不適用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前提下,一審民事判決書認定系爭合同無效的法律依據只有合同法第52條第5項關于“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無效的規定,別無其他。可是,將該條項適用于個案,必須結合另外的具體的“強制性規定”才可判斷出系爭合同是否違反了“強制性規定”,進而認定系爭合同無效與否,在找不出系爭合同違反了另外的具體的強制性規定的情況下,不得單純地援引合同法第52條第5項“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來認定系爭合同無效。

  一言以蔽之,一審判決將合同法第52條適用于系爭案件,的確不當。

  3。系爭合同效力的認定:效力待定?合同有效?

  以上討論雖然得出了系爭案件不應適用合同法第52條的規定的結論,但是仍然未解決這樣的問題:系爭案件是適用合同法第51條關于無權處分的規定,還是合同法有關合同有效的規定,甚至類推適用法釋【20xx】7號第19條或第18條的規定?解決這個問題,可有如下方案:其一,適用合同法第51條的規定。其二,合同法第150條系關于買賣合同權利瑕疵擔保的規定,且處于合同法分則當中,合同法第51條的規定不僅適用于買賣合同中的無權處分,而且適用租賃等合同中的無權處分,且處于合同法總則部分,故前者為特別法,后者為普通法,前者應當優先適用。其三,合同法第51條和第巧0條競合,究竟適用哪一條,由權利人選擇。其四,適用合同法第107條等規定,類推適用法釋[20xx]7號第19條或第18條的規定。

  采用方案一帶來的弊端,在上文關于系爭合同的定性部分中已經談到,主要表現為是非顛倒,在連環合同場合會導致多米諾骨牌效應,破壞正常的交易,誤將義務轉換成抗辯權、形成權。既然如此,解決系爭案件不應采取該方案。

  方案二、三運用在某些案件中可能適當,如在買受人簽訂合同時不知作為買賣物的房屋無產權證的案件中,買受人援引合同法第150條,追究出賣人的權利瑕疵擔保責任,比較合適。但在系爭案件中不能采用這兩個方案,因為系爭案件中的原告在訂立系爭合同時知曉B號房屋尚未辦理所有權登記手續,至少是重大過失地不知。按照合同法第151條關于“買受人訂立合同時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第三人對買賣的標的物享有權利的,出賣人不承擔本法第一百五十條規定的義務”的規定,出賣人A公司不承擔權利瑕疵擔保責任。

  運用排除法,只剩下方案四了。筆者也未找到比方案四更好的方案,至少暫時對其持肯定態度。據此,認定系爭合同有效,出賣人A公司若不能辦理完畢B號房屋所有權的過戶登記手續,便構成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買受人丙享有此類請求權。從系爭案件中原告丙的訴訟請求為兩被告立即辦理房屋所有權的過戶手續觀察,可知其未采取方案一、二、三,而是選擇了系爭合同有效的方案,即方案四。

  (三)關于《售房合同書》第4條約定的定位:附解除條件?約定解除?

  《售房合同書》第4條約定:A公司如不能在20xx年12月31日前將B號房屋的戶名過到丙名下,除應如數退還丙所付全部款外,還應對丙作適當經濟賠償。

  該約定是屬于附解除條件,還是構成約定解除?如果屬于附解除條件,售房合同便為附解除條件的法律行為,按照合同法第45條第1款后段的規定,當解除條件成就時,售房合同失效,并且是自動地當然地歸于消滅。因被告A公司在20xx年12月31日未能將B號房屋的所有權過戶到丙名下,條件已經成就,那么,無需當事人通知解除合同,售房合同便自此自動地、當然地終止,被告A公司移轉B號房屋所有權的義務隨之消滅,因而,原告丙訴請被告A公司立即給其辦理房屋所有權的過戶手續,沒有依據,應予駁回。

  如果該第4條的約定構成了約定解除,則售房合同不是附解除條件的法律行為,不會因所謂解除條件成就而當然地、自動地終止,而是約定的解除合同的條件出現時,解除權產生。即A公司在加01年12月31日未能將B號房屋的所有權過戶到丙名下,原告丙自此取得解除權。丙若行使該解除權,通知被告A公司《售房合同書》作廢,那么,該合同歸于消滅;若不行使解除權,仍然請求被告A公司向其移轉B號房屋的所有權,那么,應當得到支持。

  總之,《售房合同書》第4條的約定,假如構成約定解除,那么原告丙就能請求被告A公司繼續履行售房合同,進而取得B號房屋的所有權;倘若屬于附解除條件,因系爭合同已經終止,被告A公司就不再負有移轉B號房屋所有權的義務。可見,準確地定性《售房合同書》第4條的約定,對解決B號房屋所有權移轉與否的問題至關重要。

  就《售房合同書》第4條的文義分析,它沒有表達下述意思:A公司在20xx年12月31日未能將B號房屋的所有權過戶到丙名下時,丙“可以”或“有權”將售房合同解除。也就是說,該條的約定未給當事人任何一方保留解除權,因此不符合約定解除的要件。

  《售房合同書》第4條規定,A公司在20xx年12月31日未能將B號房屋的所有權過戶到丙名下時,A公司應如數退還丙所付的全部房款,并作適當經濟賠償。換一種表達方式就是,售房合同消滅,雙方之間恢復原狀。此約定正符合附解除條件的要求,而不符合約定解除的特征。 把《售房合同書》第4條的約定作為附解除條件,便有如下結論:由于該條件系由雙方約定的,在它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情況下,原則上只有雙方同意,才可以將其排除。在系爭案件中,原告丙請求被告辦理B號房屋所有權的移轉登記手續,是單方面改變原來的雙方的約定,即,不讓系爭合同自動地當然地消滅,而是繼續有效。對此,被告不予認可,因此,原告丙單方面地改變雙方關于附解除條件的原有約定的意思表示不具有排除附解除條件的效力。換言之丁原來約定的附解除條件依然有效,它不會轉換為約定解除,最終的結果是系爭合同照樣自動消滅。

  正因原告丙與被告A公司之間的售房合同已于20xx年12月31日自動消滅,所以,原告丙訴求被告將B號房屋的所有權過戶到其名下,便沒有法律根據,不應得到法院的支持。

  (四)關于B號房屋價款返還的請求權基礎: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物的返還請求權?損害賠償請求權?

  系爭合同終止,原告返還其占有的B號房屋,被告A公司返還其所取得的價款,這已經得到了一審民事判決的確認,但應當弄清此筆價款返還的請求權基礎。

  由于貨幣的所有權原則上與對該筆貨幣的占有相一致,所以,當原告丙將價款支付給被告A公司后,他就喪失了對該筆價款的所有權。現在,因系爭合同自20xx年12月31日屆滿時B號房屋的所有權不能移轉至丙名下而自動終止,被告A公司有義務返還該筆價款。由于原告丙對該筆價款無所有權,所以,他請求A公司返還的請求權基礎就不可能是所有物返還請求權。從當事人雙方的損益變動并予以調整的角度著眼,其應為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如此判斷乃因為這種損益變動符合不當得利的構成要件:1。被告A公司不再移轉B號房屋的所有權,連占有也要恢復,卻擁有該房屋的部分對價,顯然獲得了利益。2。原告丙不能取得B號房屋的所有權,連占有也要喪失,卻支付了價款,存在著損失。3。這種利益和損失之間存在著因果關系。4。被告A公司擁有價款沒有合法根據。在德國,是從合同終止、債權不復存在的角度說價款無原因,在中國,可以直接從A公司不移轉B號房屋所有權卻獲得價款沒有法律規定或約定的根據角度予以認定。

  當然,假如原告丙不主張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而把該筆購房款作為因被告A公司不將B號房屋所有權過戶給他而造成的損失,主張違約損害賠償,返還價款的請求權基礎也可以是違約損害賠償請求權。筆者認為,如此尋找請求權基礎,符合違約損害賠償的構成要件,可予支持。不過,從原告丙訴訟請求和一審民事判決書表述的文義看,都未尋求違約損害賠償的請求權基礎。 主張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或者違約損害賠償請求權,各有利弊。主張前者,不必舉證被告A公司具有過失,不受與有過失、應當預見等規則的制約。主張后者,在原告丙的損失大于125000元價款時,可以多獲得些賠償。

  (五)對系爭B號屋裝修問題處理的請求權基礎: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損害賠償請求權?

  售房合同消滅,原告占有B號房屋的根據不復存在,有義務返還。于此場合,原告對B號房屋的裝修如何處理?從《售房合同書》第4條的約定看,雙方當事人都把丙支出的裝修費作為其經濟損失看待,原告丙欠缺該項訴訟請求,一審民事判決則謂,對原告丙的該項經濟損失,本案不宜一并處理,丙可另行起訴。對此,應當如何評論?因原告丙訴求被告辦理系爭房屋所有權的過戶登記手續,主張取得系爭房屋的所有權,是以系爭合同有效為前提的。而主張裝修B號房屋形成添附價值的返還,是在系爭合同消滅情況下的“清算”表現。可見,原告丙若同時主張上述二權,顯然不合邏輯。問題是,一審法院的主審法官欲認定系爭合同無效,依據法律和法理便會發生裝修形成價值的返還問題,可是原告丙卻無此訴求,如何處理方為妥當?有意見認為,于此場合主審法官負有釋明的義務,應當提示原告丙:在合同無效的情況下,原告丙取得不了系爭房屋的所有權,宜訴求其他項目,包括裝修B號房屋形成的添附利益的返還。如果主審法官未做此類釋明,便未盡到職責。〔5〕這種意見值得重視。

  在筆者看來,在這里應當持有如下見解:

  如果被告A公司將B號房屋的所有權移轉給了原告丙,那么,丙對該房屋的裝修屬于對其所有物的改良,與他人無關。但系爭合同因解除條件成就而自動失效,B號房屋的所有權不會移轉給丙,丙對B號房屋的占有沒有根據,其應當返還該房屋,這就產生了丙裝修B號房屋如何處理的問題。

  從B號房屋本身的角度觀察,裝修材料與B號房屋結合在一起,不能分離,或者雖然能夠分離,但所需費用過巨,構成動產與不動產的附合,丙喪失對裝修材料的動產所有權,B號房屋的所有權擴張到裝修材料上。但B號房屋的所有權人甲對此未支付相應的代價,其享有這部分利益沒有合法根據,構成不當得利,甲有義務予以返還。就是說,原告丙對其喪失的這部分利益享有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

  從原告丙和被告A公司之間的售房合同的角度看,B號房屋所有權不能于20xx年12月31日前移轉至原告丙的名下,構成被告A公司違約。該違約行為給丙造成了購買此類房屋的機會喪失、支出裝修費等一系列損失。如此,裝修費可以作為被告A公司違約所造成的損失。當事人雙方也是如此認識的,體現在《售房合同書》第4條中。

  可見,B號系爭房屋裝修問題的處理,可有兩個請求權基礎,一個是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一個是損害賠償請求權。如果原告丙主張并實現了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他的這部分損失得到了填補,損害賠償請求權因缺少“損失”這個構成要件便不會產生。如果原告丙主張并實現了損害賠償請求權,B號房屋所有權人的利益便得而復失,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因欠缺“獲得利益”這個要件而不成立。就是說,原告丙只能選擇其中之一而主張,不得同時實現二者。

  就一審訴訟的實際情況看,原告丙選擇了損害賠償請求權,有其法律及法理依據,但不是最佳的選擇。因為賠償損失在范圍上要受與有過失規則(合同法第120條及其解釋)的制約,而一審民事判決也果真如此裁量了,以原告丙也有過錯為由未裁判被告A公司承擔賠償損失責任。

  假如原告丙選擇了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那么,因以另一被告甲獲得的附合利益為準予以返還,與原告丙有無過失無關,加之這不屬于賠償責任,所以就不再適用與有過失規則,即使丙有過失,也有權請求返還接近于添附在B號房屋的價值。在這樣的情況下,一審判決就不會以原告丙也有過錯為由不支持其返還不當得利的訴求。

  由此可見,請求權基礎理論及其在個案中的正確運用,直接關系到權利人的利益能否得到法律保護,不單純是個學術問題,即使是從事實務工作的法律人也應當予以重視。

  (六)余論

  1。關于原告丙的損害賠償請求權

  其實,因被告A公司違約,原告丙遭受了一些損失,如喪失了與他人簽訂買賣房屋合同的機會,若再買到與B號房屋相當的房屋需要花費更多的價款,該超出部分的價款即為原告丙的損失。再如,原告丙因購買B號房屋而支出了交通費、訴訟費、誤工費等。這些損失,屬于真正的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原告丙均可請求被告賠償。其請求權基礎只有違約損害賠償請求權,不會是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更不會是物的返還請求權。由于違約損害賠償的范圍受到合理預見、與有過失、減輕損害等規則的限制,因此原告丙若對該項損失的造成或擴大也有過失,則要依據與有過失規則,要承擔相應的責任,即被告A公司要少賠乃至不賠。

  從法律人的要求講,原告丙本應援引合同法第107條、第135條等條款,請求被告A公司賠償上述損失,但原告丙未提起此項訴訟請求,喪失了良機。

  2。關于原告丙的債權人代位權

  從《售房合同書》第2條關于丙于本合同簽訂之日向A公司交納購房首款人民幣125000元整,丙從首款交付之日起即有權裝修、人住B號房的規定分析,被告A公司自該合同簽訂之日起即有義務移轉B號房屋的所有權。如果丙能夠舉證被告A公司怠于請求甲辦理B號房屋所有權的移轉登記手續,那么,原告丙便享有了債權人的代位權,在20xx年12月31日屆滿之前,即((售房合同書》未自動終止之前,可以甲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權訴訟,請求甲辦理B號房屋所有權的移轉登記手續。

  在系爭案件的實際訴訟過程中,原告丙將甲和A公司作為共同被告起訴,請求他們履行將B號房屋的所有權移轉于原告丙的義務,這可否視為原告丙在行使債權人的代位權?筆者持否定的觀點,理由在于,其一,原告丙訴請甲履行B號系爭房屋的所有權過戶義務,未表示是在行使被告A公司對于甲的到期債權。這不符合債權人代位權的構成要件。其二,原告丙提起的是普通訴訟,沒有援引合同法第73條及最高人民法院法釋[1999」19號第11條至第22條的規定,提起代位權訴訟,向甲主張債權人的代位權。當事人不主張,即難以認定原告丙在行使債權人的代位權。其三,原告丙向一審法院提起訴訟的時間在20xx年3月,而系爭合同因其所附的解除條件成就而已于20xx年12月31日自動終止,致使其向被告A公司主張移轉B號房屋所有權的債權消滅。這樣,又欠缺債權人代位權的另一個構成要件,即使主張了債權人的代位權,也得不到主審法院的支持。

  總之,原告丙因其未及時提起債權人代位權之訴,喪失了取得B號房屋所有權的一個機會。

北京市二手簡裝房屋買賣協議書 篇17

  民事上訴狀

  上訴人:于某,女,1978年7月28日生,漢族,##軟件有限公司工程師,住##市##區##鎮6號樓4單元602號

  被上訴人:蔡某,男,1973年5月5日生,漢族,北京##醫療器械有限責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北京是海淀區##鎮##號樓##單元##號

  上訴人因蔡某訴于某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昌平區(20xx)昌民初字第##號判決書,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1、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適用法律錯誤,,請求二審法院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或將本案發回重審

  2、一二審訴訟費用全部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一、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

  一審法院認定按照合同約定上訴人于某應承擔個人所得稅的事實是錯誤的。

  首先,要查清本案的事實部分,我們需要了解上訴人和被上訴人以及居間公司之間就房屋買賣交易過程中一系列細節約定。20xx年8月21日上訴人通過居間公司和被上訴人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簽訂合同時,上訴人多次反復向居間公司和被上訴人核實稅、費項目,得到肯定的答復是,賣方只有一套房產,并滿五年,不存在個人所得稅,并且居間公司經紀人國親筆列出清單(證據四),及上訴人對國做的錄音證據三,以及《房屋買賣合同》第六條(二)項關于出賣人承擔的稅、費中都清楚的表明,出賣人應該承擔的稅費中不包括“所得稅”,也就是講,不會有個人所得稅發生,這是出賣方以及居間公司給買受人的真實的意思表達,上述證據足以讓買受人相信,買賣合同中時產生的所有費用中不包括“個人所得稅”,在此信任的基礎上,買受人在第六條(四)項買受人愿意承擔出賣人應當承擔的稅、費這一項的約定下,買受人愿意承擔的稅、費就是第六條(三)項下指明的第8項“契稅”,和第六條(二)項下指明的第9項“土地出讓金或土地收益”,這才是上訴人簽訂合同時的真實意思表達,也是買賣雙方關于《房屋買賣合同》達成合意的前提條件之一,也不存在約定不明的情況。該份《房屋買賣合同》第六條關于稅、費相關規定第(一)項之所以用羅列的方式清晰的表達所有應該繳納的稅、費,并在(二)、(三)項繳納義務主體欄中通過填表“√”或“×”的形式約定清楚,就是為了防止合同出現歧義,如果關于“個人所得稅”真的如被上訴人所言,應該有上訴人繳納,那簽訂合同時就應在買受人承擔的稅、費一欄中通過填表打“√”的形式寫清楚。通過對上述買賣雙方意思和語境的分析,以及相關證據的佐證,可以清晰的看到,一審法院在審理本案時,沒有深入調查簽訂合同的背景和了解買賣雙方真實的意思表達,錯誤的機械套用《房屋買賣合同》相關條款,做出錯誤的裁判。

  其次,一審法院認定,上訴人違約日期應該從20xx年10月26日起算至20xx年2月9日房屋實際過戶之日止是錯誤的。我們認為在爭議沒有解決之前,上訴人有理由不履行相應的義務,真實情況是,20xx年10月26日下午,交易雙方和中介在昌平建委開始辦理過戶手續時,中介拿出一些過戶材料要求賣方簽字,賣方拒絕簽署《滿五年唯一生活用房證明》,并借口上廁所,離開過戶大廳,后始終沒有出現,當天無法完成過戶。10月至11月,買方多次催促中介(國)解決問題,并曾到中介店找中介協商,中介說賣方應當簽字,不應該產生個稅,另外簽署合同時,中介講,如果有清單之外的其他稅費,中介會承擔,因此,買方沒有同意支付個人所得稅。20xx年11月11日賣方在明知買方已經交付一半購房款,并將另一半購房款匯入賣方賬戶的情況下,為了獲取不法利益,隱瞞不止一套住房并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的真實事實,采取欺騙手段,騙騙取中介和買方的信任,稱其房屋不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達到促成交易的目的,至此引發矛盾后,賣方不是采取積極的方式解決矛盾,而是通過律師來歪曲合同簽訂的原意,蒙騙一審法院,騙取違約金和律師費達13萬多元,而一審法院根本沒有深入了解案件背后的真實交易意思,且沒有認真分析研究合同約定的條款內容,草率做出錯誤判決。在本案開庭審理過程中,賣方訴請的違約金是五萬二千一百六十二元五角,而律師費卻高達8萬元。在中國,當事人為了5萬多元利益,卻承擔8萬元的律師費案件是不是就這個案件出現了。而且一審法院根本沒有考慮到案件背后的真實交易情況,做出極其荒唐的判決,本案的判決結果,我們認為完全是一起賣方惡意不履行合同,律師參與挑起訴訟,法官極其不負責的草率錯誤判決。

  二、一審判決認定事實證據不足。

  一審法院認定上訴人違約的事實有結婚證、《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公積金貸款補充協議》、查詢單、詳情單、收條、證人證言及當事人陳述等證據在案佐證。我們認為,這些證據并不能證明上訴人有任何過錯,從上述內容我們可以清晰的知道,在本案的交易過程中,上訴人始終積極嚴格履行合同交易義務,并完成了高達162.5萬的付款義務,(其中50%首付款按時付給賣方,剩余50%尾款也通過資金監管方式按時匯入賣方賬戶),其主客觀善意交易非常明顯,上訴人如此善意行為,不可能也不會為了4400元的個人所得稅而使自己產生無法過戶的風險,因此一審法院認定在證據不足的情況下,對案件事實做出錯誤的'認定。

  三、一審法院適用法律錯誤

  一審法院在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情況下,錯誤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規定,做出錯誤判決。我們認為在違約責任沒有劃清的情況下就適用《房屋買賣合同》第九條的規定是錯誤的,上訴人在整個交易過程中都是積極和善意的,由于被上訴人的欺騙行為,為了促成交易,才導致過戶失敗,責任不在上訴人。同時關于律師費一節,一審法院適用第九條(四)出賣人或買受人任何一方違約,違約方除了依據本條前三款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外,還應賠償守約方因主張債權而支付的律師費(但賠償的律師費不應當超過房屋總價款的5%),如一方違約導致上述交易無法完成的還應賠償守約方向居間人支付的傭金。且不講該條款是格式條款,有違公平誠信的原則,顯失公平。但該條適用的前提是守約方因主張債權而支付的律師費,我們先不論到底誰是守約方,該條被上訴人主張的債權是多少,我們在判決書中并沒有看到,實際也不存在有債權的事實,20xx年4月8日上午11時,回龍觀法庭民事案件開庭筆錄第三頁第五行,被上訴人的代理人已經明確請求變更了訴訟請求,變更的結果是被上訴人主張違約金48750.00元、律師費8萬元。這和主張債權沒有任何關系,何來因主張債權而支付的律師費的判決,且律師費開庭時被上訴人并沒有發生,是事后補證的,應屬無效證據,這點從一審20xx年4月8日開庭筆錄第10頁倒數第三行法官的問話中能得到印證,法官:“律師費必須要先交”,否則法院無法支持”。但是一審法官還是錯誤的支持了無效的證據。律師費的訴訟,我們認為也是被上訴人和律師合伙串通,試圖通過法院錯誤判決達到騙取律師費的目的,從整個庭審和上訴人交易的主觀目的性都可以看出上訴人的惡意。

  最后,在一審判決書第二頁第二面倒數第9行,法官也作出了錯誤的表述,“被告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將房屋過戶給原告蔡某”,而實際情況是“原告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將房屋過戶給被告于某”,第一頁第二面第13行,原告的訴求是“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違約金51675.00元”,而在第三頁第一面第9行判決“被告人于某給付蔡某違約金52162.50元”,連關鍵的金額都搞錯了。可見本該嚴肅的判決書,從認定事實、證據采信、到適用法律到判決書的表述都出現了嚴重的錯誤,是一份典型的畸形錯誤判決。

  人民法院的審判應該是一項非常嚴肅的工作,從一審法院這份漏洞百出的判決書上,法官的隨意性可見一斑!這樣的法官執法,其公正性能令人信服嗎?法治國家的目標能實行嗎,一次不公的裁決比多次不平的舉動為禍尤烈,因為這些不平的舉動不過弄臟了水流,而不公的裁判則把水源敗壞了。

  綜上所述,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請求二審法院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或將本案發回重審,一二審訴訟費用全部由被上訴人承擔

  此致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年月日

北京市二手簡裝房屋買賣協議書 篇18

  甲方(賣方):

  乙方(買方):

  甲乙雙方平等自愿協商,甲方將坐落在出售給乙方,該房屋性質為政府安置,甲方自建。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一、房屋概況:

  乙方購房層次第五層,另注標準層第三層房屋一套,三房二廳一廚二衛,總面積120平方米,包含公共樓梯。總價值人民幣仟元整(¥元整),甲乙雙方商定以套計算,面積辦證為準,互不追責。

  二、其他約定:

  1、房屋內墻粗胚粉刷,外墻瓷磚、油漆,樓梯扶手,樓梯間進戶門,水電線和管到戶門口由甲方負責。水電開戶,鋁合金、防盜網等費用由乙方承擔。本套房屋進戶門由乙方承擔。

  2、樓梯衛生、樓梯聲控燈由本層的住戶自己負責,為維護眾人利益,購房戶不得在樓梯和休息平臺堆放雜物及交通工具,另購房戶未經甲方同意不得私自發改造房屋結構。

  3、甲方提供現在的`辦證資料,辦理房產證,所有稅費水電開戶費用由乙方承擔。

  三、付款方式:

  1、簽字即房屋買賣合同生效。

  2、乙方付首付拾萬元整。

  3、甲方在做到乙方本層磚結好,乙方再支付拾萬元整。

  4、余款在主體完工后乙方一次性付清,剩余貳萬元在房產證辦理過戶后付清。

  四、違約責任:

  1、甲、乙雙方簽字合同后,即具有法律效力,雙方不能違約,違約方賠償另一方壹萬元整。

  2、在不可抗拒自然災害的情況下,不算違約。

  五、另行約定(約定事項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柴火間(3—4平方米)甲方提供給乙方永久性使用,但柴火間不予辦證。

  2、沙石要吊到本層樓。

  3、甲方在20xx年年底交房給乙方使用。

  甲方(公章):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公章):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北京市二手簡裝房屋買賣協議書 篇19

  賣方(甲方):_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電話:_______

  買方(乙方):_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電話:_______

  甲乙雙方遵循自愿、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經協商一致就乙方向甲方定購買房產事簽署本合同。

  第一條、乙方購買甲方坐落在_________________,私有樓房住宅一處,建筑面積為_______(以產權登記面積為準)。

  第二條、此房屋實際售價為__________________此售價包括室內所有主修,固定配套設備、及室內家具:電視、電視柜、雙人床一張、單人床一張、飯桌椅子一套、衣柜、床頭柜、洗衣機、油煙機(上網費余元:_______如乙方需要留用付_______元整)。

  第三條、甲方在簽署本合同時,向乙方提供以下證件:房屋所有權證及過戶手續應出具的其它文件。

  第四條、乙方應在簽署本合同時向甲方提供以下證件:身份證、戶口本及買賣過戶應出具的其它文件。

  第五條、上述房屋在甲方實際交付乙方之前所發生的費用(水電費)由甲方負責,分擔日期以辦完過戶手續乙方正式接受此房屋的日期為準。

  第六條、定金在____年月日,甲方向乙方收取房屋定金為人民幣___元,作為房款一部分。余款在過戶完成時一次性付清。

  第七條、違約責任:如乙方違約定金不予退還,如甲方違約退還定金外同時向乙方支付人民幣___元違約金。

  第八條、交房日期____________

  第九條、過戶費用由乙方承擔。

  第十條、乙方對該房屋已做充分了解,實地看房,對該房屋現狀無異議,自愿購買該房。

  第十一條、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自簽訂之日起生效。

  甲方: _______

  乙方: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北京市二手簡裝房屋買賣協議書 篇20

  賣方:_________(簡稱甲方)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 買方:_________(簡稱乙方)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 擔保人:身份證號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和本地有關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乙方向甲方購買房產簽訂本合同,以資共同信守執行。

  第一條 乙方同意購買甲方合法擁有的座落在_____市_____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房產一套,建筑面積_______平方米,房屋產權證號:_______________,土地使用面積_______平方米,土地使用證號:_____________。

  第二條 上述房產的交易價格為人民幣___________元整(大寫:_________元整)。此房交易價格為甲方凈價,甲方不支付交易中的任何費用。

  第三條 付款方式:

  1、甲方同意乙方以銀行按揭方式付款,在本合同簽定之日,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幣_________元整(大寫:_________元整),作為購房首付款。

  2、剩余房款人民幣________元整(大寫:________元整)乙方申請銀行按揭,待乙方申請的貸款獲準后,甲方即可為乙

  方辦理房產過戶手續,并將過戶后的房產證交付乙方用作貸款抵押,申請的貸款由銀行直接劃撥給甲方(如銀行實際審批數額不足剩余房款,乙方應在繳交房產交易稅費當日將差額一并支付給甲方。如乙方____日內未能補齊差額,視為違約)。

  第四條 雙方責任:

  1、甲方保證出售的房產符合國家房產上市的規定,并保證產權清晰,無抵押、查封、貸款和任何糾紛,保證所提供材料的真實有效,若違反上述約定,視為違約,造成的責任由甲方承擔。

  2、甲方應于收到乙方全額房款之日起____天內將該房產交付給乙方使用,并應在交房當日將_____________________等所有相關費用結清,交接后發生的費用由乙方承擔。

  3、經甲乙雙方協商,在交房時,室內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隨房屋交接贈送給乙方。

  4、該房屋的相關權益、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及公共維修基金隨該房屋一并轉讓。

  5、乙方須在本合同簽訂之日起____日內,將購房款全部繳納給甲方,如乙方超出此交款期限未能交完購房款,此合同自動終止,甲方有權收回房屋,產生的所有費用及損失由乙方承擔,甲方不予退還乙方定金。

  6、甲方應于收到乙方全額房款之日起____天內將戶口遷出。

  7、如乙方不能履行本合同所約定的內容,由擔保人負責承擔乙方所有責任與義務。

  第五條 本合同一式五份。甲方產權人一份,乙方一份,擔保人一份,申請貸款銀行一份,黑河市房地產交易中心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六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可另行約定,其補充約定經雙方簽字后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在履約過程中發生的爭議,雙方可通過協商、訴訟方式解決。

  第七條 本合同經甲乙雙方簽字之日起即生效。

  甲方: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 擔保人: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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