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夫妻共同財產分割離婚協議書(精選3篇)
北京市夫妻共同財產分割離婚協議書 篇1
協議人:,身份證號:
協議人:,身份證號:
協議人雙方于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在北京市區婚姻登記處辦理結婚登記手續。雙方充分考慮、協商,現就自愿離婚一事達成如下協議:
一、協議人雙方一致同意解除婚姻關系。
二、子女撫養問題。
1.雙方婚生子/女,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現年周歲,由方直接撫養。
2.撫養費的承擔:
撫養費給付標準:方每月支付撫養費人民幣元,直至孩子年滿18周歲止。
撫養費支付方式:在每月底前付清;方應在銀行開立專項賬戶方每月25號前,將元撫養費足額存入;如有特殊情況不能按時給付應及時告知方,取得方的諒解。每半年方應向方提交教育、醫療使用狀況明細單。
協議人雙方盡可能給孩子創造良好的教育醫療環境,涉及擇校、課外興趣、特長班、家教等教育及大病醫療的重大事項花費、支出均應由雙方共同商定。
方以孩子的名義在銀行設立18周歲以后的教育、醫療及創業專項基金,每月足額存入元,存款日期同上,該款項?顚S,只能為孩子存儲的教育、重大醫療及創業儲備之用,為孩子個人財產,除非出現極特殊的情況,協議人雙方未經協商達成書面一致意見,雙方均無權取用、占用。
3.探望權的保障與行使:
原則性約定:方享有法定的對孩子的探望權,但在孩子能夠獨立表達意志時,應充分尊重其本人的意愿,不得強迫。
探望權行使應至少一周一次,原則上應安排在周末時間;每次時間為六個小時以內,可在孩子住所,也可單獨帶孩子去公園、博物館、游樂園等兒童游樂場所或公共場所,或者方家中;孩子在方處過夜應事先征得方同意。
方及其父母可在每年十一長假、清明、端午、中秋期間,帶走孩子與其共同生活,時間一般在四天以內;方應至少提前15天與某方商量取得一致意見;
每半年方可利用孩子寒、暑假,帶其外出游玩或旅行一次。方應至少提前30天與方商量取得一致意見,做好安排;
每年春節孩子輪流與雙方家人團聚,自20__年春節開始,首先與方共度。
在不影響方及孩子正常生活、學習情況下,方與孩子通過電話或者網絡通訊工具交流不應受限制。
4.離婚之后雙方均有義務本著有利孩子健康成長為原則,互相維護對方在孩子心目中的形象,有問題應互諒互讓、盡可能在私下溝通解決,爭取將成年人感情恩怨所帶來的對孩子成長過程中心理健康的不利影響降到最小。
三、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
1.坐落在上海區路號小區的樓房一套,房產證號:海私成第號,產權人登記為方名字,價值人民幣萬元,該房所有權及室內的家具家電歸方所有。
2.雙方婚后的共同存款人民幣萬元雙方同意歸方所有。
3.上述房產中的個人衣物及個人用品歸各自所有。
四、協議人雙方在本協議之外無其他共同的債權債務,一方名下的債務由其個人承擔。
五、離婚手續及財產分割執行方式:
1.協議人雙方協商一致,到北京市區民政局辦理離婚登記手續,雙方事先應備齊辦理離婚手續所需的身份證、戶口本、結婚證、2寸照片兩張、離婚協議一式三份等相關材料。
2.離婚協議手續辦理后三天內,方辦理房產過戶手續,如確實需要,某方應予配合,不得拖延。
3.辦理正式離婚手續后7日內,方應完成個人物品的清理交接,方應予配合。
4.辦理正式離婚手續后7日內,雙方辦理戶口分戶手續,方將其戶口遷出。
5.房產過戶后一個月內,方應及時辦理物業費、供暖費、水電氣費、有線電視費的戶名變更手續。
六、本協議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所有條款真實有效,有未盡事宜,可另行簽署補充協議、條款,具有與本協議同等效力。
七、離婚后,雙方應友好坦誠相見,不得作出有損對方情感、聲譽的言行。
八、本協議一式三份,雙方各執一份,婚姻登記機關存檔一份。
本協議自雙方簽字并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備案時起生效。
協議人:協議人: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北京市夫妻共同財產分割離婚協議書 篇2
上訴人:_________________李,女,19xx年9月19日生,漢族,住棟號。
被上訴人:_________________謝,男,19xx年3月28日生,漢族,住桂**6號。
被上訴人:_________________謝*,男,19xx年8月8日生,漢族,住號。
被上訴人:_________________王,女,19xx年11月5日生,漢族,住**8號。
上訴人不服20__年4月4日收到的疊彩區人民法院作出的(20__)疊民初字第69號《民事判決書》,現依法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_________________
1、依法撤銷(20__)疊民初字第69號《民事判決書》,并改判支持上訴人的一審訴訟請求;
2、本案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_________________
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且適用法律錯誤。
一、一審法院認定被上訴人謝在20__年3月20日支付給上訴人的13萬元的行為,“應視為雙方就共同財產已進行了協商處置”是錯誤的。
首先,雙方在協議離婚時,上訴人根本無從知曉該筆美元的存在,因此,根本就不可能就就該筆美元財產的分割進行協商。即便是存在協商,也因被上訴人謝故意隱藏行為,導致上訴人作出不真實的意思表示。
此致
___________人民法院
具狀人: ___________
____ 年 _____ 月 _____ 日
北京市夫妻共同財產分割離婚協議書 篇3
婚前財產分割協議范本
甲方:_________________(個人詳細信息)
乙方:_________________(個人詳細信息)
甲乙雙方于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履行了結婚登記手續,雙方愿共同一起生活。為防止今后可能出現的婚前財產糾紛,現雙方理智地協商,就婚前財產達成如下協議:_________________
一、婚前財產范圍:_________________
1、甲方的財產有:_________________……;
2、乙方的財產有:_________________……;、
3、為建立家庭,雙方共出資購買了……。
二、婚前財產的權利歸屬:_________________
1、甲方的__________財產歸甲方個人所有,甲方與乙方共同使用;甲方的其他財產歸甲乙雙方共同共有。
2、乙方的財產歸乙方個人所有。
3、雙方為建立家庭共同出資購置的財產歸甲乙雙方共同共有。
三、雙方各自財產增值……。
四、甲乙雙方無其他財產爭議。
五、協議簽字蓋章并經公證機關公證后生效。
立協議人:_____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