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備采購合同(通用3篇)
必備采購合同 篇1
第一條商品名稱:____________;
單位:_______元/米
第二條設計及設計更改:
(一)賣方需要實地測量的,測量時間為:_________;
(二)賣方設計方案經買方簽字確認后,作為本合同的附件及雙方履行合同的依據;
(三)設計方案確認后不得單方更改,更改方案造成的延期責任和費用由更改方承擔。
第三條交貨及安裝:
交貨方式:(送貨/送貨安裝/買方取貨);
交貨時間:_________;
交貨地點:_________;
選擇送貨安裝方式的,買方應為賣方提供安裝條件。
第四條驗收及三包責任:
對于布藝的規格、花色與約定不符或有表面瑕疵的,買方應在交貨時當場提出異議,經核實賣方應無條件補足或換貨;有內在質量問題的,包修期限為_________年,賣方負責免費修理;但經專業檢測機構檢測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自交貨之日起_________年內買方有權要求賣方無條件換、退貨。
第五條付款方式及時間:雙方約定以第_________種方式支付價款。
(一)簽訂本合同時,買方支付(定金/預付款)_________元(定金不得超過總價款的20%),交貨驗收合格后一次性支付余款;
(二)_________。
第六條違約責任:
(一)一方遲延交貨或提貨的,每超過一日向對方支付遲延部分價款_________%的違約金;
(二)賣方遲延交貨超過_________日的,除按前款規定支付違約金外,買方還有權解除合同,賣方已收取的預付款或價款應全額返還;已支付的定金,買方在不收取違約金的情況下可要求賣方雙倍返還;
(三)買方無正當理由單方解除合同的,應賠償由此給賣方造成的損失,已支付的定金無權要求返還。
第七條賣方撤離展銷會或市場的,由展銷會和市場主辦單位先行承擔賠償責任;主辦單位承擔責任之后,有權向賣方追償。
第八條爭議解決方式:本合同項下發生的'爭議,雙方應協商或向市場主辦單位、消費者協會申請調解解決,也可向行政機關提出申訴;協商、調解、申訴解決不成的,應向_________法院提起訴訟,或按照另行達成的仲裁條款或仲裁協議申請仲裁。
第九條其他約定事項:_________。
第十條雙方可以書面形式對本合同予以變更或補充,但變更或補充不合理地減輕或免除本合同規定應由賣方承擔的責任的,仍以本合同為準。
買方(蓋章):_________賣方(蓋章):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住所: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聯系電話: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簽字):_________委托代理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簽訂地點:_________
主辦單位(蓋章):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
必備采購合同 篇2
(參考文本)
目錄
第一條 定義和解釋 ......................................................................................... 2
第二條 協議構成及適用順序 ....................................................................... 4
第三條 服務項目及服務范圍、期限 .......................................................... 5
第四條 項目投資計劃與融資方案 .............................................................. 6
第五條 協議價款及資金支付 ....................................................................... 6
第六條 服務質量及保障措施 ....................................................................... 8
第七條 項目交付(如有) ................................................................................ 10
第八條 甲方的陳述和保證 .......................................................................... 10
第九條 乙方的陳述和保證 .......................................................................... 10
第十條 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 11
第十一條 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 12
第十二條 指定人員及聯系人 ..................................................................... 14
第十三條 權利保證和權利歸屬 ................................................................. 14
第十四條 保密 ................................................................................................ 15
第十五條 不可抗力 ....................................................................................... 15
第十六條 違約責任 ....................................................................................... 16
第十七條 適用法律和爭議解決 ................................................................. 16
第十八條 協議的變更、解除和終止 ........................................................ 17
第十九條 協議效力 ....................................................................................... 17
第二十條 協議附件 ....................................................................................... 18
甲方:(填寫政府方/購買主
1體全稱)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住所:
郵編:
聯系人:
電話:
傳真:
郵箱:
乙方:(填寫承接主體全稱) 法定代表人:
住所:
郵編:
聯系人:
電話:
傳真:
郵箱:
1 使用說明:本參考文本中小括號內的內容為說明、解釋性文字,正式簽署時請刪除。
鑒于:
1、為了,政府擬實施項目。該項目已納入規劃,經文件審批;
2、根據《預算法》、《政府采購法》、《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的指導意見》、《政府購買服務管理辦法(暫行)》等有關規定和要求,政府已制定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的政策措施和實施辦法以及政府購買服務的指導性目錄(寫明具體文件名稱及文號),將服務納入目錄范疇;
3、政府決定采取“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實施該項目,為公眾提供服務,該事項已經文件審批;
4、政府以文件授權甲方作為本協議項下服務的購買主體。
5、甲方通過的采購方式,確定乙方作為本協議項下服務的承接主體,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采購程序和資質要求。乙方愿意向甲方提供本協議約定的各項服務。
現依據《合同法》、《政府采購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就本項目達成本協議。
第一條 定義和解釋
(一)定義
1、甲方:即購買主體,指,該機構代表 政府依據本協議購買乙方的服務。甲方的合法承繼人和允許的受讓人視同甲方。
2、甲方指定代表:指依據本協議條規定,由甲方指定的代表甲方行使本協議規定的各項權利并接受乙方通
知的全權代表。
3、乙方:即承接主體,指提供服務項目的公司(或單位),該公司依據(國家)法律設立,在(地點)登記注冊,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事業單位法人證書)編號為,法定代表人為。乙方的合法承繼人和允許的受讓人視同乙方。
4、乙方指定代表:指依據本協議條規定,由乙方指定的代表乙方行使本協議規定的各項權利并接受甲方通知的全權代表。
5、貸款銀行:指與乙方簽訂借款合同、為本項目提供融資的金融機構,具體指國家開發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或中國農業發展銀行,經辦分行為 分行。(該款為必備條款,原則上不得刪、改)
6、融資協議:指乙方與貸款銀行簽署的為履行本協議規定義務而獲得貸款銀行融資的相關協議。
7、第三方:指甲乙雙方以外的任何自然人、法人、機構、組織、單位、實體等。
8、本項目:指項目。
9、項目交付日:指本協議規定的,由于項目完成、終止或其他原因造成的乙方向甲方移交各種服務事項的管理權及相關財務的所有權的特定日期。
10、服務:指甲方依據本協議第三條第(二)款規定從乙方購買的各項服務。
11、書面形式:指有形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包括協議文件、信件、電報、傳真、電子郵件等。
12、“元”:指人民幣元。
(可根據項目具體情況補充相關定義)
(二)解釋
除非本協議另有說明,下述詞語在本協議中應適用本條...
必備采購合同 篇3
01采購合同要素:
一、采購標的物的價格 、規格型號、材質、數量
二、運輸方式:由供方負責運輸、由需方自提、由供方待運到需方
三、運費承擔方:運輸費用由需方負擔、由供方負擔
四、驗收標準:行業標準和國家標準和雙方協商而定的圖紙等標準
五、合理損耗部分承擔方
六、到貨地點
七:違約責任(規頂退貨的費用的承擔方)
八:其他規定(可以規定 相關的票據、入庫問題和一些安裝等問題的規定) 九:貨款的結算方式和結算時間:月結30/60天、現金支付、承兌匯票(銀行和商業)、款到發貨和貨到付款(一般看情況而定)
002一般合同構成的基本要素是什么
一、三個行為分別是,要約邀請,要約,承諾
二、成立。符合合同成立的要件。合同的成立必須具備以下三個要件:
(1)要有合同的當事人。合同必須具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當事人,因為,合同的訂立是雙方或多方法律行為,只有一方當事人就談不上合意問題,因而也就根本不能成立合同。不過,參加訂約當事人并不局限于自然人,其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民事主體。
(2)合同的訂立須經過要約和承諾兩個階段。合同法第13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采取要約、承諾方式。"要約和承諾作為合同訂立必須經過的兩個階段,是合同訂立的一般程序,也是合同成立必須具備的基本規則。
(3)合同當事人須對合同的主要條款達成合意。合同成立的根本標志即在于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即所謂合同當事人達成了合意。這是合同成立的基本構成要素,它是指合同的當事人必須就合同的主要條款業已作出了一致的意思表示。
三、乙可以行使“撤銷權”.期限的規定為《合同法》第55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1)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2)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撤銷權消滅后,當事人不得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該民事行為有效。
003合同的內容要素
合同正文由合同的內容要素構成,合同內容要素即主要條款如下所述。
1.標的
標的是合同當事人權利和義務共同指向的對象。合同標的可以是貨物,可以是貨幣,也可以是工程項目,智力成果等等。合同的標的要寫明標的名稱,以使標的特定化,以便確定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2.數量和質量
數量是以數字和計量單位來衡量標的的尺度。質量是標的內在素質和外觀形態的綜合,包括標的名稱、品種、規格、型號、等級、標準、技術要求、物理和化學成分、款式、感覺要素、性能等。數量和質量條款是合同的主要條款,沒有數量,權利義務的大小很難確定;沒有質量,權利義務極易發生糾紛。因此該條款要給予明確、具體的規定。
3.價款或者報酬
價款是根據合同取得財產的一方當事人向另一方當事人支付的以貨幣表示的代價。報酬是根據合同取得勞務的一方當事人向另一方當事人支付的貨幣,又可以稱為酬金。價款或報酬是有償合同的必備條款,合同中應說明價款或報酬數額及計算標準、結算方式和程序等。
4.合同的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
合同的期限包括有效期限和履行期限。有的合同如租賃合同、借款合同等必須具備有效期限。合同的履行期限是當事人履行合同的時間限度。履行的地點和方式是確定驗收、費用、風險和標的物所有權轉移的依據。
5.違約責任
違約責任是違反合同義務的當事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合同規定違約責任有利于督促當事人自覺履行合同,發生糾紛時也有利于確定違約方所承擔的責任,這是合同履行的保障性條款。
6.解決爭議的方法
合同發生爭議時,其解決方法包括當事人協商,第三者調解、仲裁、法院審理等幾種。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約定爭議解決的方法。
7.其他
除合同主要條款以外,雙方當事人應根據實際情況約定其他有關雙方權利和義務的條款。
004買賣合同的構成要素
買賣合同的構成要素有:主體、標的、行為要素。
主體要素指出賣人和買受人。
標的要素指買賣合同的標的物和價金。價金是與買賣標的物對價給付的金錢,價金的給付通常用支付一詞。
行為要素指移轉買賣標的物和支付價金。出賣人應將買賣標的物轉移給買受人,買受人向出賣人支付價金。買受人支付價金只能是金錢,不能是貨物和其它給付。給付金錢之外的物,為互易合同,以勞務為對待給付,為雇用、承欖、委托等合同,而不是買賣;
005從基本的合同要素淺談合同風險的防范
《合同法》中規定:合同的基本要素包括:(一)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標的;(三)數量;(四)質量;(五)價款或者報酬;(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七)違約責任;(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我們來有針對性的具體講解一下:
(一)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 合同的主體審核:1、合同當事人情況:首先,合同當事人必須具有合格主體資格。雖然現行《合同法》對合同當事人并沒有特別限制(已經包括了自然人),但并不是說沒有合格主體的問題。一方面涉及到專營、專控的業務必須由專業公司經營或經特別批準后經營,另一方面一些工作要求必須具有相應的資質等級的公司或人員才能完成。
首先,合同當事人的資質、履約能力能否適合合同內容,符合法律的強制性或指導性的規范,是審查合同是否有效的一個重要標準。主體不合格的合同是無效合同。因此存在巨大的風險。其次,合同如果是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他合同當事人授權的經辦人或代理人代為簽訂的,在審查合同主體是否合格的同時,還應注意審查合同簽訂人是否取得委托人的委托證明,并根據授權范圍以委托人的名義簽訂。在一些單位委托本單位業務人員或聘請外單位人員簽訂經濟合同但未給予正式的、完備的授權委托書的情況下,對合同簽訂人的代理資格和代理權限,應作具體分析:1)合同簽訂人用委托單位加蓋公章的空白合同書,或者用委托單位的合同專用章簽訂合同的,應視為委托單位授予合同簽訂人代理權。這種情況下所簽訂的合同應確認為有效。2)合同簽訂人持有委托單位出具的訂立合同或者聯系業務的介紹信簽訂合同的,視為委托單位授予合同簽訂人代理權。這種情況下所簽訂的合同應確認為有效。
3)合同簽訂人未持有委托單位的任何委托證明文件所簽訂的合同,如果委托單位未予蓋章,這種情況下所簽訂的合同無效。但是如果委托單位已經開始履行,應視為委托單位對合同簽訂人的代理權已經予以追認,因此,所簽訂的經濟合同有效。
(二)標的:標的違法是指合同的標的物為國家法律、行政法規所禁止流通,或限制流通的專賣、專控物質不是由專業公司或經專門部門批準后經營。比如毒品是禁止流通的;再比如煙草制品必須由煙草專賣企業經營。違反這一規定,不僅所簽訂的合同無效,還要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法律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中第十條有規定:當事人超越經營范圍訂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認定合同無效。但違反國家限制經營、特許經營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經營規定的除外。涉及知識產權的標的物,應注意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合同標的違法,必然導致整個合同無效。這顯然非常重要。
(三)數量,質量,價款或報酬,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合同的這四項交易性條款非常重要。除了要符合經濟性,保證實現企業目的外。還要注意其內容是否有違法及風險所在。如質量標準要遵守國家有關產品質量的法規規定。如果有國家規定的指令性或指導性價格的,價格條款應予遵守。對于買賣合同,合同的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應特別加予注意。合同法規定,標的物的所有權自交付時起轉移,法律另有規定或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所謂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是指不動產所有權自登記之日起轉移,部分動產如船舶和民用航空器所有權的取得、轉讓和消滅也應進行登記的。在所有權保留的買賣合同中,標的物所有權自買受人交清最后一筆款項時轉移給買受人。雖然之前出賣人早已將標的物交付給買受人。標的物的風險并不是隨所有權轉移而轉移,而是按照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后由買受人承擔的控制原則承擔。 此外注意,貨款的結算方式必需符合財務制度的規定。掌握好合同交易性條款中的相關法律規定,對于避免違法違規帶來的制度風險很重要。而合同的救濟性條款是為了保證合同的交易安全,主要針對合同違約的信用風險的條款。《合同法》第十二條,合同一般應有的條款后兩項,就是救濟性條款。
(四) 違約責任:違約責任,是指合同當事人因違反合同約定的義務而應承擔的法律后果。違約責任制度在合同法中居于十分重要的地位。英美法系國家的合同法站在“保護”的角度,將這種制度稱為“違約救濟”。我國現行合同法規定的違約責任實行的是無過錯責任的歸責原則,也就是說只要存在違約事實就應承擔違約責任。違約責任的賠償,《合同法》第113條采用了合理預見規則。第113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在違約責任的各種形式中,最常見的是損害賠償。實踐中如何確定損失數額,尤其是如何界定間接損失,這是一個很復雜也很有趣的問題。按照一般邏輯推理,在兩個事物之間找因果關系,并不困難。但只要有因果關系的損失,違約方就應當賠償的話,實踐中就可能發生損失無限擴大的情況。為此,創立了“合理預見規則”,即違約方在訂約時已經或應當預見到的因違約將會發生的損失,才是他應當賠償的損失。《合同法》第119條還規定了防止損失擴大規則。第119條:當事人一方違約后,對方應當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
當事人因防止損失擴大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違約方承擔。對于合同雙方自行約定的違約金,合同法也確立了適當性的原則。這些規定都有利于限制違約風險的無限擴大。
(五)解決爭議的方法:《合同法》規定,當事人可以通過和解、調解解決合同爭議,及根據仲裁協議或條款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沒有訂立仲裁協議或者仲裁協議無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企業應根據法律規定選擇既有利于解決爭議又能保護自身利益的爭議解決方法。并應特別注意訴訟的時效及中止和中斷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