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商之間的安全生產協議(精選3篇)
承包商之間的安全生產協議 篇1
為貫徹執行“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安全生產方針,落實安全生產責任,保障承包商之間作業人員的生命財產安全,為施工生活創造安全的作業環境,承包商之間達成以下的安全生產協議。
第一條 承包作業施工現場應圍擋整齊,現場布局合理整潔,無雜草、積水、異味; 各種材料應堆放整齊,施工垃圾須定點堆放,及時清運,嚴禁在各自施工現場以外堆放材料、垃圾。
第二條 承包作業施工現場布局及工序安排應考慮噪聲、照明控制,不得影響他方作業人員的安全作業。
第三條 土方外運過程,嚴格按程序操作,不得在他方作業現場遺灑,同時應有避免揚塵的措施。
第四條 禁止一方施工人員在他方施工現場聚眾打牌、飲酒鬧事、傳閱淫穢物品。
第五條 禁止一方施工人員在他方施工區隨意走動,施工作業人員之間嚴禁發生沖突。
第六條 施工車輛進出建設單位注意交通安全,必須緩速行駛,大型機械進出施工現場應在適當位置設置明顯的提示標志。
第七條 嚴禁挪用他方施工現場的消火栓及其他消防器材,盜取他方施工材料的加倍賠償。
第八條 施工現場嚴禁吸煙,嚴禁工人酒后上崗,劇毒、易燃易爆物品及施工動火必須有專人負責管理。
第九條 嚴禁閑雜人員進入施工作業現場,進入施工現場必須佩帶安全帽,高空作業必須系好安全帶,嚴禁攀爬腳手架,高處作業嚴禁向下拋擲物品,以免造成人員傷亡。
第十條 承包商之間有交叉作業時,須提前互相告知,做好監護,危險作業須辦理作業證。
第十一條 嚴禁承包商作業現場之間隨意拉扯電線。
第十二條 嚴禁隨意大小便,不得破壞樹木、綠地。
第十三條 未盡事宜協商解決。
第十三條 承包商之間應遵守以上規定(不限于以上規定),采取嚴格的安全防護措施,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而造成事故的一方應承擔相關責任,并承擔有關費用。
第十四條 本協議承包商之間各執一份,建設單位留存一份。
承包商甲(蓋章): 責任人(簽字): 日 期:
承包商乙(蓋章): 責任人(簽字): 日 期:
承包商丙(蓋章): 責任人(簽字): 日 期:
承包商之間的安全生產協議 篇2
為貫徹執行“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安全生產方針,落實安全生產責任,保障承包商之間作業人員的生命財產安全,為施工生活創造安全的作業環境,承包商之間達成以下的安全生產協議。
第一條承包作業施工現場應圍擋整齊,現場布局合理整潔,無雜草、積水、異味; 各種材料應堆放整齊,施工垃圾須定點堆放,及時清運,嚴禁在各自施工現場以外堆放材料、垃圾。
第二條承包作業施工現場布局及工序安排應考慮噪聲、照明控制,不得影響他方作業人員的安全作業。
第三條 土方外運過程,嚴格按程序操作,不得在他方作業現場遺灑,同時應有避免揚塵的措施。
第四條 禁止一方施工人員在他方施工現場聚眾打牌、飲酒鬧事、傳閱淫穢物品。
第五條 禁止一方施工人員在他方施工區隨意走動,施工作業人員之間嚴禁發生沖突。
第六條施工車輛進出建設單位注意交通安全,必須緩速行駛,大型機械進出施工現場應在適當位置設置明顯的提示標志。
第七條嚴禁挪用他方施工現場的消火栓及其他消防器材,盜取他方施工材料的加倍賠償。
第八條施工現場嚴禁吸煙,嚴禁工人酒后上崗,劇毒、易燃易爆物品及施工動火必須有專人負責管理。
第九條嚴禁閑雜人員進入施工作業現場,進入施工現場必須佩帶安全帽,高空作業必須系好安全帶,嚴禁攀爬腳手架,高處作業嚴禁向下拋擲物品,以免造成人員傷亡。
第十條承包商之間有交叉作業時,須提前互相告知,做好監護,危險作業須辦理作業證。
第十一條嚴禁承包商作業現場之間隨意拉扯電線。
第十二條嚴禁隨意大小便,不得破壞樹木、綠地。
第十三條 未盡事宜協商解決。
第十三條 承包商之間應遵守以上規定(不限于以上規定),采取嚴格的安全防護措施,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而造成事故的一方應承擔相關責任,并承擔有關費用。
第十四條 本協議承包商之間各執一份,建設單位留存一份。
承包商甲(蓋章): 承包商乙(蓋章): 承包商丙(蓋章):
責任人(簽字): 責任人(簽字): 責任人(簽字):
日 期: 日 期: 日 期:
承包商之間的安全生產協議 篇3
為保證珠 項目工程建設的順利進行,切實做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落實消防安全責任,預防火災事故的發生,本項目發包人 有限公司 與承包人 特簽訂消防安全協議。
第一條 發包人職責
1、嚴格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的規定,及時傳達國家有關消防法律法規。
2、督促、指導施工承包人落實消防安全工作。
3、組織承包人對施工承包人施工現場進行消防安全檢查,監督承包人及時處理發現的各項消防安全隱患。
第二條 承包人職責
(一)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國務院第393號令)對建設標段工程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負責。在施工現場建立消防安全責任制度,確定消防安全責任人,制定用火、用電、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項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設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備消防設施和滅火器材,并在施工現場入口處設置明顯標志。
(二)在建設工程開工前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施工現場消防安全措施及消防設施平面圖,制定施工現場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滅火應急疏散預案,并定期演練。
(三)在施工現場設置臨時消防車道,其寬度不得小于4米,能滿足消防車通行、停靠和作業要求,禁止在臨時消防車道上堆物、堆料或占用臨時消防車道。
(四)建立健全臨時用電管理制度,加強臨時用電施工管理。臨時用電施工必須由經培訓合格的專業技術人員操作。臨時用電必須安裝過載保護裝置,嚴禁超負荷使用電氣設備。提供處置火災突發事件所需的消防用電。
(五)按照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和經消防設計審核合格或者備案的消防設計文件組織施工,不得擅自改變消防設計進行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質量;
(六)查驗消防產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構件、建筑材料及室內裝修裝飾材料的質量,使用合格產品,保證消防施工質量;
(七)嚴把易燃建筑材料進場前的復試檢測關,嚴格按照規范要求進行進場前的檢測工作;易燃材料的燃燒性能達不到等級的,絕不允許進入施工現場;在材料使用中過程中必須嚴格按照施工規范進行施工,杜絕火災隱患,嚴防火災的發生。
(八)施工現場使用的安全網、密目式安全網,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不得使用易燃、可燃材料。凡是不符合規定的材料,不得進入施工現場使用。
(九)施工現場配備必要的消防設施和滅火器材,做到布局、選型合理。施工現場的重點防火部位在明顯和方便取用的位置配置適當數量的手提式滅火器、消防沙袋等滅火器材,且要有明顯的防火標志,并經常檢查、維護、保養,保證滅火器材完好有效。
(十) 施工現場的平面布局以在建工程為中心,明確劃分生活辦公區、施工作業區、倉庫區等區域。
(十一) 高壓架空線下禁止搭建臨時建筑和堆放易燃、可燃物品。
(十二) 生活辦公區滿足消防安全要求。
(十三) 施工作業區滿足消防安全要求。
(十四) 施工現場按照使用明火的范圍、時間和危險程序建立相應的審批制度,并嚴格履行有關審批手續。作業人員使用明火,清除周圍可燃物,落實監護人員和監護措施,并配備充足的滅火器材;安裝電氣設備和進行電、氣焊作業人員,必須具有相應的特種作業操作崗位資格證書。進行電、氣焊切割作業,必須開具動火證,設置專人看護,配備滅火器具;電(氣)焊、切割的作業點應當遠離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及可燃物品。焊割點周圍和下方應當落實防火措施,并指定專人現場監護。在危險場所,禁止使用明火。 乙炔瓶和氧氣瓶、火工品在儲存和使用安全要求。
(十五) 倉庫滿足消防安全要求。使用易燃易爆氣體或可燃液體數量較多的施工現場,選擇安全合適的地點按國家消防技術標準設計、建造危險品倉庫,并設置明顯的標記和禁止明火標志,落實專人保管。
第三條 消防工作納入安全生產考核,按公司有關質量信用評價和“六位一體”檢查考核。
第四條 違約責任
如因發包人或承包人違約造成消防安全事故,將依法追究責任。
本協議書的有效期為雙方簽署之日起至工程項目保修期結束時止。協議書一式四份,雙方各執兩份。
建設單位: 施工單位:
負責人: 負責人:
日 期: 年 月 日 日 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