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租房合同協議(精選3篇)
城市租房合同協議 篇1
出租方:
承租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有關規定,明確出租方與承租言的權利義務關系,經雙方協商一致達成以下協議:
一、出租房位臵: 。
二、租賃期限:共 年,出租方自 年 月 日起將出租房屋交付承租方使用,至 年 月 日收回。
三、租金及租金交納方式:一年一次性付清房租(大寫元整)。
四、其他約定事項:
1、承租方在房屋承租期(從合同簽訂之日起)的水費、電費、物業費、暖氣費、有線電視費、垃圾清運費等一切費用由承租人自付。
2、承租方需交押金合同到期時出租方和承租方在交接租房時,房屋的一切設備、設施完好,押金如數退還;若有損壞,承租方須全額賠償(恢復屋狀或賠償損失)。
五、違約責任:
1、出租方無故不得解除合同,承租方擅自將房屋轉租、轉讓或轉借的,出租方可終止合同收回房屋,押金不予退。
2、承租方在合同未到期時,如終止合同,出租方不退還剩余租金及押金。
六、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雙方簽字后生效,未盡事宜,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可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
出租方簽字:承租方簽字:
電 話:電 話:
年 月 日
城市租房合同協議 篇2
出租人:______簽訂地點:______
承租人:______簽訂時間:__年__月__日
第一條租賃房屋坐落在______、間數___建筑面積___、房屋質量______。
第二條租賃期限從___年___月___日至___年___月___日。
(提示: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超過部分無效)
第三條租金(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租金的支付期限與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條承租人負責支付出租房的水費、電費、煤氣費、電話費、光纜電視收視費、衛生費和物業管理費。
第六條租賃房屋的用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條租賃房屋的維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租人維修的范圍、時間及費用負擔: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租人維修的范圍及費用負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條出租人(是/否)允許承租人對租賃房屋進行裝修或改善增設他物。裝修、改善增設他物的范圍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租賃合同期滿,租賃房屋的裝修、改善增設他物的處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條出租人(是,否)允許承租人轉租租憑房屋。
第十條定金(大寫)____________元。承租人在____前交給出租人。
第十一條合同解除的條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有權解除本合同:
1、承租人不交付或者不按約定交付租金達___個月以上;
2、承租人所欠各項費用達(大寫)_____________元以上;
3、未經出租人同意及有關部門批準,承租人擅自改變出租房屋的用途的;
4、承租人違反本合同約定,不承擔維修責任致使房屋或設備嚴重損壞的;
5、未經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將出租房屋進行裝修的;
6、未經出租人書面同意,承租人將出租房屋轉租第三人;
7、承租人在出租房屋進行違法活動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有權解除本合同:
1、出租人遲延交付出租房屋___個月以上;
2、出租人違反本合同約定,不承擔維修責任,使承租人無法繼續使用出租房屋。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二條房屋租賃合同期滿,承租人返還房屋的時間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十三條違約責任:
出租人未按時或未按要求維修出租房屋造成承租人人身受到傷害或財物毀損的,負責賠償損失。
承租人逾期交付租金的,除應及時如數補交外,還應支付滯納金。
承租人違反合同,擅自將出租房屋轉租第三人使用的,因此造成出租房屋毀壞的,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十四條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也可由有關部門調解;協商、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種方式解決:
(一)提交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五條其他約定事項
出租人
出租人(章):
法定代表人:
承租人
承租人(章):
委托代理人:
城市租房合同協議 篇3
一、國家合同法規定房屋租賃違約金標準是什么
合同法沒有規定房屋租賃違約金的標準,都是房屋租賃雙方自行約定違約金的數量,雙方認可就可以。約定的違約金高請求減少時;必須是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實際損失,也就是懸殊,比如實際損失只有一百元,但約定的違約金卻有幾千元。如果算“過分高于”,是法官的自由裁量范圍。
二、房屋租賃違約金比例
1、房屋租賃協議違約金應該付多少
(1)違約金由雙方協商確定,沒有數額的限制,一般是根據雙方預測的因一方違約可能帶來的損失大小來確定的。
(2)發生一方違約后、守約方要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時,如果約定的違約金“低于”實際發生的損失,守約方可以起訴到法院請求增加違約金;如果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實際損失,違約方可以起訴到法院請求減少違約金。
2、“不超過20%”,應是指不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但這只能適用于定金約定,約定的定金高于主合同標的額20%的部分,法院不會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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