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開立國際信用證業務合作協議(通用3篇)
代理開立國際信用證業務合作協議 篇1
甲方(委托行):
乙方(代理行):
經甲、乙雙方商定,就合作辦理“代理開立國際信用證”業務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業務定義
1.1本協議項下的“代理開立國際信用證”業務是指,甲方根據客戶申請,委托乙方為客戶對外開立用于貿易進口的信用證業務,付款到期日,客戶委托乙方對外付款。
1.2本協議項下“代理開立國際信用證”業務限于客戶在甲方申請辦理的具有真實進口貿易背景的業務。
1.3 甲方委托乙方開立國際信用證及信用證項下單據處理應遵守國際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規則。
第二條責任約定
2.1甲方承擔對客戶資信、進口付匯資格及交易背景的審查,并按照乙方要求,提供客戶及相關業務的資料,甲方保證:
a.客戶是合法公司,所申請的“代理開立國際信用證”業務及其基礎交易真實、合法,符合國家及當地外匯管理或其他法律法規的要求,不涉及洗錢和恐怖活動資金,當事人及其所在國家/地區不是聯合國或美國政府所制裁的法人或國家/地區;
b.甲方確認,委托乙方辦理國際信用證業務的客戶是外匯局公布的“對外付匯進口名單名錄”中的、且不是“由國家外匯局審核真實性的進口單位”名單中的進口企業(否則需提交外匯局簽發的備案表);
c.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所有文件資料是準確、真實、完整和有效的;
d.本協議項下,如由于甲方指示不明確、付款資金未能及時到位等原因導致乙方對外違約,甲方承擔由此給客戶及或乙方造成的損失
e.信用證開出后如進出口貿易合同發生與信用證有關的修改,甲方應立即通知乙方
2.2 本協議項下的“代理開立國際信用證”業務獨立于甲方與客戶之間的進口結算業務,甲方與客戶或其他第三方的任何經濟或法律糾紛均不影響甲方依據本條應承擔的責任。
2.3乙方根據本協議的規定,按照甲方的要求和指示對外開立國際信用證對外付款,承擔由于未能依照本協議的規定辦理開證、對外付款而給客戶及或甲方造成的損失。
2.4 乙方代理甲方開立/修改國際信用證,如甲方繳納保證金存款幣別與信用證規定的結算幣種不一致時,為規避匯率風險,乙方將按適當比例加收部分保證金。
2.5 對于本協議未作約定的事宜,甲方同意按國際慣例和乙方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條“代理開立國際信用證”業務幣種、期限
3.1 本協議項下,“代理開立國際信用證”業務的幣種包括美元、歐元、港幣、日元等可自由兌換的外幣。
3.2 “代理開立國際信用證”業務項下,甲方可根據客戶的實際業務需要,聯系乙方逐筆確定國際信用證業務期限,但原則上最長不得超過90天,如甲方確有業務需求,乙方將根據短債指標余額情況受理業務,并收取一定比例的短債指標占用費。
第四條費用與罰息
4.1乙方“代理開立國際信用證”業務的費率由甲乙雙方逐筆協商,主要費用包括開立/修改國際信用證手續費、承兌費、付款費、電報費、不符點處理費、郵遞費、短債指標占用費(3個月以上信用證)等,其中開立/修改國際信用證手續費、付款費于乙方對外開證或修改信用證、付款后逐筆收取,承兌費、短債指標占用費在業務結清后一次性收取,不足一個月的按月收取。甲方在乙方繳納全額保證金委托代理開證的業務,乙方可免收承兌費,其他費用在產生時即時收取。
4.2 甲方收到乙方出具收費通知書后,應在一個營業日內將應繳納費用存入乙方指定賬戶(賬號:)。
4.3 對外幣墊款,從墊款之日起,在乙方規定的當期一年以內(含一年)固定貸款利率的基礎上加收%計收利息,自墊款之日起按月計收復利。
第五條業務基本流程
5.1甲方對申請辦理“代理開立國際信用證”業務的客戶資信、進口付匯資格及交易背景進行審核。
5.2 對于符合條件的客戶和業務,向乙方提交加蓋預留印鑒的委托業務資料:
(1)進口合同
(2)代理協議(如屬代理進口)
(3)進口付匯備案表(如需)
(4)購買外匯申請書(如需乙方購匯支付,最遲于付款日前一個營業日提交,樣本見附件一)或現匯付款申請書(如現匯支付,樣本見附件二)
(5)甲方出具的開立/修改國際信用證格式
(6)甲方出具的代理開立國際信用證委托書(樣本見附件三)
5.3 乙方在收到上述傳真資料的兩個營業日內完成資料審核,并確認是否可以開立/修改國際信用證,如乙方同意受理業務,甲方應自收到確認之日起兩個營業日內將上述加蓋預留印鑒的全套資料以
快遞或其他雙方認可的快捷方式提交給乙方。如乙方對甲方的業務指示存在疑問,乙方應在收到甲方指示后下一個營業日內向甲方進行查詢和確認,甲方應就乙方的查詢及時予以明確回復,對于甲方原因而產生的相關責任由甲方承擔。
5.4 乙方同意受理業務后,如甲方存入保證金,須與乙方簽署保證金質押協議(樣本見附件四)
5.5 乙方在收到甲方發出的業務指示后,在資料齊備、辦理保證金入賬手續、符合乙方內部管理要求的情況下,于甲方指示對外開立/修改國際信用證日對外發出電報,并應在下一個營業日內,通過傳真方式向甲方傳遞信用證報文、回執及相關費用明細。
5.6 乙方收到信用證項下單據后,按照UCP最新版本規則進行獨立審核,并將相關單據及審核結果以傳真形式通知甲方。
5.7 如單證相符或單證不符但甲方接受不符點,
a.即期信用證項下,甲方應在收到乙方贖單通知書(傳真件)后兩個營業日內確認付款,并在付款到期日提前一個營業日將相應款項劃轉至甲方在乙方開立的賬戶,以便乙方扣款對外支付;
b.遠期信用證項下,甲方應在收到乙方贖單通知書(傳真件)后兩個營業日內確認承兌及付款到期日,乙方據此對外發送承兌電,并將電報內容傳真通知甲方。甲方要在承兌到期日提前一個營業日將相應款項轉至甲方在乙方開立的賬戶,以便乙方扣款對外支付;
c.如需乙方購匯對外付款的,甲方務必應于付款到期日前一個營業日將備付資金及購買外匯申請書遞交乙方,由乙方代為購匯后對外支付。
5.8如單證不符甲方不接受不符點,甲方應在收到乙方贖單通知書(傳真件)后兩個營業日內提出拒付;如屆時乙方未收到甲方任何指示,乙方有權根據自己的審單結果對外拒付。
5.9 單據到達前,如乙方收到來單行不符點的電報,將及時通知甲方聯系客戶確認是否接受不符點,甲方應盡快通知乙方相應結果,一旦甲方向乙方確認接受不符點,甲方不得變更。
5.10 如單證相符或單證不符甲方接受不符點,在甲方確認付款
或承兌后,乙方將全套單據以快遞或其他雙方認可的快捷方式提交給甲方;
如單證不符且甲方拒付、相關單據仍由乙方代為保管,乙方發送拒付通知后,如收到來單行退單要求,乙方將以傳真方式通知甲方,代甲方確認同意退單后,乙方進行退單處理。
5.11甲方應避免要求乙方在其非營業日辦理“代理開立國際信用證”業務,如甲方要求的開立/修改信用證或信用證項下付款日洽逢乙方的非營業日,乙方將順延至下一個營業日對外付款。對于由此而可能產生的遲付利息和費用由甲方承擔。
5.12 甲方負責信用證項下對外付款的國際收支申報及核銷。
第六條其他約定
6.1甲方須于付款到期日前一個營業日內將備付款項足額存入其在乙方開立的賬戶(賬號:),以用于信用證項下對外付款,乙方亦有權主動借記甲方在乙方的外幣或人民幣賬戶作為備付款對外付款。如因甲方存入的備付款項不足致使乙方對外墊付應付款項,甲方應清償上述款項。
6.2 本協議項下,乙方作為開證行,如在對審單意見與甲方存在不一致的情況,甲乙雙方應進行友好協商,如在單據最后處理日仍未達成一致意見的,以乙方審核結果為準,乙方有權按照自主審單結果對外付款/承兌/拒付。
6.3甲、乙方應向對方提供用于辦理代理開立國內信用證業務的專用印鑒。印鑒式樣如下:
甲方的有效印鑒式樣為:乙方的有效印鑒式樣為:
代理開立國際信用證業務合作協議
代理開立國際信用證業務合作協議
6.4 甲乙雙方合作開展代理開立國內信用證業務時應通過指定傳真號碼傳遞業務資料,
甲方指定傳真號碼:
乙方指定傳真號碼:
甲乙雙方在此同意傳遞資料內容以傳真件所載內容為準,但有關正本亦應按照本協議相關規定以快遞或其他約定的快捷方式提交。信用證項下業務往來函電、單據在郵遞傳送或其它傳遞過程中發生遺失、延誤、錯漏、毀損等的風險及乙方利用第三方服務產生的風險由甲方承擔;
第七條法律適用和爭議解決
7.1 管轄法律
本協議的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和爭議解決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基于本協議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門和中國臺灣地區法律)。
7.2 爭議解決
在協議履行期間,凡因履行本協議所發生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糾紛,雙方可協商解決。如任何爭議不能在一方向另一方提交書面通知后30天內協商解決,可以依法向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提交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均具有約束力。
第八條協議的補充和解除
本協議經雙方書面同意,可以進行補充、修改、中止或解除。本協議的任何補充或修改構成本協議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第九條協議的生效
本協議自甲乙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簽字并加蓋公章后于簽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為一年。若協議到期時仍有未完結業務,本協議條款對雙方仍具有約束力,直至全部業務結束為止。協議到期后,如雙方無異議,則本協議自動延期一年,延期次數不受限制;如有異議,提議方應于到期日前一個月以書面形式提出,雙方重新協商議定。
本協議由以下雙方于年月日簽署。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有權簽字人:有權簽字人:
日期:日期:
代理開立國際信用證業務合作協議 篇2
合作人:
姓名:
姓名:
第一條合作宗旨:齊心協力搞好合伙事業,利益共享,風險共擔。
第二條合作經營項目和范圍:自創品牌婚紗影樓及相關攝影化妝等業務。
第三條合作期限
合作期限為年,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第四條出資方式
1、合伙人____________(姓名)以____________方式出資,計人民幣____________元。(以下稱為甲方)
2、合伙人____________(姓名)以____________方式出資,計人民幣____________元。(以下稱為乙方)
3、甲方出資為三部分,共計人民幣____________元。第一部分為:房屋前期租賃資金;第二部分為:店面裝修資金;第三部分為:運作所需流動資金,以維持每月基本營業開銷。第一和第二部分資金于店面裝修完成后結算日前分別交齊。資金逾期造成的損失由甲方承擔。
4、合作期間需補充營業流動資金,應按照第四條第3項有甲方補充流動資金以維持正常經營。
5、甲方出資數額以實到公司賬戶資金為準。乙方出公司運營設備(實際以公司正式營業乙方物品登記表為準)。合作雙方出資為共有財產,不得隨意請求分割。待合作終止后,如在盈利情況下乙方設備返還乙方所有,剩余全部資產扣出甲方前期投資的20%后,按5:5平均分配。如在虧損情況下則按本合同第九條第二項執行。
第五條合作方式
投資和開發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鋪位為影樓工作室項目經營和股份分成的合作方式分為:前期(以甲方回籠資金為主)和后期(純利潤分成)兩部分。
1、前期(以甲方回籠資金為主)具體運作方式為:自影樓開始營業以每月營業額(除去影樓必要開支和雇用工作人員工資外)的純利潤的50%作為甲方的資金回籠,其余(每月營業額純利潤)的50%甲乙雙方以5∶5的比例分成。以此方式直至甲方回籠所投資的全部本金80%。
2、后期(純利潤分成)具體運作方式為:當甲方回籠所投資的全部本金80%后,每月營業額除去影樓每月必要開支和雇用工作人員工資外的純利潤,甲乙雙方以5∶5的比例進行分成。
第六條虧損及債務承擔
如本每月營業額未達到影樓的必要開支和雇用人員工資所出現虧損的情況,甲乙雙方可進行協商終止合同,如繼續經營,甲方需按第四條第3項填補流動資金金額。
第七條合作廢止及出資的轉讓
1、協議期內不得廢止合作;協議期滿雙方可商議繼續合作或終止合作,以合作終止時的財產狀況進行交割,不論何種方式出資,均折現結算;
2、未經一方同意而自行解除合作關系給另一方造成損失的視為放棄股份,其資金不退還,歸另一方所有,并不再享有任何利益分紅的權利,如造成重大經濟損失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3、甲乙任何一方出現人身意外等不可抗力造成無法合作,在非盈利狀態下,暫不退回股份,等合約到期結束時方可按當時經營狀況退回股份,如盈利狀態下,可由其代理人依舊分享其原應得的分紅及權利;
4、除合作廢止,任何一方不得在結束合作后拒絕交出合作期間所掌握的資料,該資料屬未提出終止合作一方所有。
第八條禁止行為
1、未經雙方同意,禁止任何一方私自以本合作項目名義進行業務活動;如其業務獲得利益歸雙方共同分享,造成損失由責任方負責并賠償。拒絕賠償的,在其投資份額內扣除,其分紅也相應減少。
2、禁止任何一方經營與本合作項目同類或競爭的業務。
3、禁止任何一方再加入其他同業務類型合作。
4、禁止任何一方與本合作團體做任何利益上的交易。
5、如甲乙任何一方違反上述各條,應按實際損失賠償。勸阻不聽者另一方可終止合作并不賠償任何損失。
6、合作期間創立的品牌等屬于最后經營持有人,甲乙任何一方在退伙后不得無償使用該品牌(除非甲乙雙方共同允許下),不得用該品牌及與品牌相近文字開設新的或以分店的名義進行競爭業務。
第九條合作的終止及終止后的事項
1、本協議因以下事由之一自動終止:①合作期屆滿;②雙方共同同意終止合作關系;③合作事業完成或不能完成;④合作事業違反法律被撤銷;⑤法院根據有關當事人請求判決解散。
2、合作終止后的事項:①即行推舉清算人,并邀請____________中間人(或公證員)參與清算;②清算后如有盈余,則按收取債權、清償債務、返還出資、按比例分配剩余財產的順序進行。固定資產和不可分物,可作價賣給合伙人或第三人,其價款參與分配;③清算后如有債務,不論雙方出資多少,先以共同財產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部分,由甲乙雙方按5∶5的比例共同承擔。
第十條糾紛的解決
甲乙雙方如發生糾紛,應共同協商,本著有利于合伙事業發展的原則予以解決。如協商不成,可以訴諸人民法院。
第十一條本合同自訂立并租賃房屋起生效。
第十二條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應由甲乙雙方討論補充或修改。補充和修改的內容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條由合作雙方簽字按手印生效后公證備案。
第十四條本合同所訂條款與國家法律、法規有抵觸的和未盡事宜按國家法律、法規執行。
第十五條未盡事宜,雙方友好協商解決。
第十六條本合同正本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兩份。
合作人(甲方): 合伙人(乙方):
日期: 日期
代理開立國際信用證業務合作協議 篇3
甲方:______乙方:______
地址:______ 地址:______
郵編: ______郵編:______
單位負責人:______ 單位負責人:______
甲乙雙方為建立長期、穩定、良好的業務支持和全面合作關系,根據國家法律、法規以及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有關規定,進一步密切和深化合作,謀求互惠互利和共同發展,雙方本著“自愿、平等、互利、守信”的原則,以共同發展和長期合作為目標,達成本協議。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甲方在國家法律、法規和金融政策允許的業務范圍內將乙方作為重點合作客戶,利用自身的金融資源為乙方優先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服務。
第二條 乙方在國家法律、法規允許的范圍內將甲方作為重要的長期合作伙伴,利用自身的資源為甲方提供必要的信息和便利,以協助甲方為乙方提供金融服務并防控風險。
第三條 本協議是指導雙方長期合作的基礎文件,甲乙雙方辦理本協議項下各項業務,所簽訂的各項具體業務協議、合同均應遵照本協議所確立的原則,并以各項具體業務協議、合同約定的內容為準。
第四條 甲方授權 支行為乙方金融業務承辦行,為乙方及其下屬單位提供業務合作服務,業務合作服務的日常事務由承辦行具體負責與乙方聯系處理。
第二章 業務合作內容
第五條 銀行賬戶
乙方將甲方作為主要合作銀行,承諾本公司和下屬公司或單位在甲方開立基本結算賬戶,辦理日常現金收付和轉賬結算業務。
第六條 結算與現金管理業務
甲方利用自身全面的資金結算網絡和業務服務平臺,為乙方提供“快捷、方便、安全、多渠道”的結算服務,協助乙方進行資金流動性和效益性管理。
甲方利用先進的現金管理平臺,為乙方提供資金流動性管理、投融資服務、分院資金歸集和下撥、風險管理等一攬子服務,乙方承諾將現金管理業務交予甲方辦理。雙方就具體產品另行簽訂服務協議。
第七條 代理業務
甲方為乙方優先提供代發工資、代理保險、代理保管等多種代理服務,乙方所有人員的代發工資業務由甲方辦理。雙方代發工資業務另行簽訂代發工資協議。
第八條 信貸業務
甲方在國家信貸政策范圍內,為乙方提供貸款授信、用信和銀票承兌服務,乙方承諾將融資業務全部交予甲方辦理。
第九條 銀醫通收單管理信息系統(POSMIS)服務
甲方為乙方免費提供POS終端機具;乙方同意甲方為其在天津市的MIS交易收單行。雙方POSMIS業務另行簽訂服務協議。
第十條 銀醫一卡通服務
為進一步提升醫院綜合服務功能,徹底改變患者就醫時排隊掛號、繳費、取藥現狀,甲乙雙方合作開發“醫院自助綜合服務系統”,銀行與醫院HIS系統對接,實現病人自助建卡、自助掛號、自助繳費功能。
第十一條 自助銀行服務
在乙方院內,甲方提供自動取款機(ATM)、存取款一體機(CRS)各一部,全天候24小時提供查詢余額、存取現金、轉賬、自助交費、修改密碼等金融自助服務,方便乙方員工、就醫人員和客戶自助辦理金融業務。乙方為甲方提供自助銀行所需房屋建設并協助甲方做好自助銀行安全管理工作。雙方另行簽訂自助銀行合作和管理協議。
第十三條 理財服務
根據乙方賬戶資金使用和具體要求,甲方為乙方提供理財服務,為乙方制定理財方案,及時向乙方推介各類產品信息,協助乙方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率和收益水平。
第十四條 銀行卡服務
甲方優先向符合條件的乙方及下屬單位員工、與乙方發生業務的客戶及乙方提供服務的患者發行貸記卡、準貸記卡、國際信用卡、借記卡、芯片卡,為其提供包括存取款、轉賬以及異地匯款、消費信用等銀行卡服務;乙方相關人員應優先推薦其客戶使用甲方銀行卡產品。
第十五條 企業年金服務
乙方承諾將企業年金委托甲方管理,甲方作為托管人,認真履行職責,保證乙方企業年金穩健高效運作。
第十六條 其他業務
隨著甲乙雙方合作的不斷深入,在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監管部門要求的.前提下,雙方可以探索開拓新的業務合作項目。
第十七條 甲方具有所提供產品和服務內容的解釋權。
第三章 雙方承諾
第十八條 甲方承諾在雙方合作過程中本著誠實信用的原則全面適當地履行如下義務:
1、按照約定的業務合作內容,為乙方提供全方位、個性化、優質高效的金融服務。
2、在符合甲方信貸制度要求的前提下,優先受理乙方的融資申請,并可視業務情況啟用重要客戶“綠色通道”,以方便乙方快捷使用授信額度。在符合國家政策、法律法規和甲方管理制度的前提下給予乙方優惠的貸款利率或費率。
3、關心乙方的長遠發展,為乙方的經營和服務活動提供及時有效的國家政策、行業指導以及金融信息,并對乙方的管理提出建議。
4、高度重視乙方就所提供服務提出的質詢、批評和投訴并迅速妥善處理。采納乙方對產品和服務提出的合理建議并及時改進工作。
第十九條 乙方承諾在雙方合作過程中本著誠實信用原則全面適當地履行如下義務:
1、積極與甲方在金融產品服務、資金融通、開發新項目等方面開展合作,優先在甲方辦理各項金融業務。
2、積極協助甲方在乙方和關聯客戶推廣和開辦各項金融業務。
3、與甲方建立良好的信息溝通渠道,定期通報客戶、投資、項目和財務發展戰略等有關信息,以便于甲方提供更好的金融服務。
4、按有關規定和雙方約定按時、足額對甲方提供的產品和服務支付各項利息和費用。
第二十條 任何一方對合作過程中獲得的對方商業秘密以及其他與利益相關的財務數據或信息負有保密義務。除非根據法律、法規或規范性文件的要求,未經對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人披露或泄露上述信息。當事人的保密義務不因本協議的解除或終止而免除。
第四章 違約責任
第二十一條 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協議下的任何一款均被視為違約。守約方有權要求對方在合理的期限內對違約行為予以改正。期限屆滿仍未改正的,守約方有權解除合同,并要求違約方賠償守約方因此而遭受的直接損失(包括已經發生的損失和可以預見的損失)。
第二十二條 因不可抗力(如:洪水、火災、地震、戰爭等)導致一方不能依約履行本協議的,該方無需就此承擔責任,但應及時采取措施防止損失擴大,否則應就擴大損失向對方承擔賠償責任。受影響一方應在不可抗力發生后盡快通知對方,并在有關機關出具證明后三天內以最快方式向對方提供一切相關材料。
第五章 協議的效力和爭議解決
第二十三條 協議的生效
本協議自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 五 年。期滿前兩個月內雙方無書面異議的,協議有效期自動延長 五 年。
第二十四條 在履行本協議過程中,未經雙方書面協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單方面修改或變更本協議。
第二十五條 如遇國家法律、法規或政策變化,致使本協議的部分或全部條款不再符合國家法律、法規或政策要求的,各方應及時協商,盡快修改本協議相關條款。
第二十六條 甲乙任何一方違反法律法規,嚴重違反本協議約定或發生其他影響本協議目的實現的不利情形的,對方有權解除本協議。
第二十七條 爭議的解決
因本協議引起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任何爭議,甲乙雙方均應本著平等互利的原則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將爭議提交所在地人民法院訴訟。在訴訟期間,本協議不涉及爭議的條款仍需履行。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九條 本協議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協商處理,或按照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乙方聲明:甲方已依法向乙方提示了相關條款,應乙方要求對相關條款的概念、內容及法律效果做了說明,乙方已經知悉并理解上述條款。
甲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