帶約定國家外貿合同書(精選3篇)
帶約定國家外貿合同書 篇1
國市外貿公司(下稱外貿公司)與__國
市公司(下稱公司)簽定本合同如下:
第一條合同標的和價格
外貿公司在國界車上交貨條件下按本合同附件1向公司提供商品。商品以美元計價,系國界車上交貨價,包括包皮、包裝和標記的費用。
根據附件1由國向國供貨的總值為美元。
公司相應地在國界車上交貨條件下按本合同附件2向外貿公司提供商品。商品以美元計價,系國界車上交貨價,包括包皮、包裝和標記的費用。
根據附件2由國向國供貨的總值為美元。
第二條供貨期
售方應在本合同附件規定的期限內交貨。售方有權按雙方商定的數量和金額提前供貨。購方有義務按合同規定接收貨物。
第三條結算
本合同所供貨物之價款,在易貨基礎上以美元計價,不通過銀行記帳。貨物交接后,由售方商務代表到購方結算,或將結算憑證寄給購方進行結算,并憑下列單據辦理:
1.發貨帳單2份;
2.蓋有發貨站戳記的鐵路運單副本1份;
3.明細單2份;
4.品質證明書1份。
購方接到上述單據核對無誤后給售方出以等值易貨貿易結算憑證予以確認。
第四條包裝
賣方應在包裝貨物時采取所有預防措施以保證貨物在儲存、海運、陸運、吊裝時完好無損。
第五條商品的品質和保證
所供商品的品質應由品質證明書加以確認,該證書確認商品品質符合生產國的技術條件和國家標準。
所供商品的品質性能應與標準樣品相一致,標準樣品在簽定合同時交給買方,在保證期內留存買方并在對供貨品質發生爭議的情況下供雙方使用。
保證期為供貨后9個月。
第六條索賠
購方可按(兩國貿易文件或協定)所規定的期限和程序在下列方面提出索賠。
1.貨物的數量
如貨物數量與明細單注明的數量不符,在包裝完整和沒有外部損傷(內部短缺)的情況下,購方有權憑檢驗證書提出索賠。
如果貨物的發運系按發貨人確定的重量發出,而國境交接站雙方鐵路交接中發現不足,并不屬鐵路方面的過失,可根據雙方鐵路方面編制的商務記錄提出索賠。
2.貨物的質量
如貨物品質與合同規定不符時,可根據商品檢證或無利害關系的權威機關的代表參與制成的記錄提出異議。
如售方所供貨物的品質,不符合合同規定的技術條件或與雙方確認的樣品不符時,購方有權要求售方或者削價、或者更換貨物。如果售方自收到異議之日起60天內不作最后決定,或不同意檢驗證書中確定的削價百分比時,則購方有權將品質不合格的貨物按售方提供的地址退給售方。售
方應在本合同規定的異議審理期限內將退貨地址通知購方。
如果在每批貨物中發現殘次品占20%以上,收貨人則將退回全部貨物。由于質量原因退回貨物時所產生的全部費用由售方承擔。
在這種情況下,售方沒有免除向購方補發數量相同并符合合同規定的貨物責任。
在終點站檢驗貨物的數量和/或質量所需要的一切費用由購方承擔。
第七條不可抗力條款
由于發生不可抗力情況,而直接影響本合同的履行時,售方對本合同受不可抗力影響的部分義務或全部義務無法履行的責任不予承擔。經雙方協商,履行本合同義務的期限也可相應推遲。發生不可抗力情況一方應自災情結束之日起10日內將有關發生不可抗力的性質、毀壞程度及影響合
同履行的情況書面通知對方。如對方有異議,發生不可抗力情況一方憑其所在國有權機關的認證書豁免責任。
第八條仲裁
由本合同所產生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糾紛,應盡可能通過雙方談判解決。如雙方不能達成協議,則提交國對外經濟貿易仲裁機關仲裁。
第九條其他條件
本合同未盡事宜均按(兩國貿易協定)辦理。
本合同一式份,以、兩種文字書就,兩種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條雙方法定地址
售方:購方:
地址:地址:
電報掛號:電報掛號:
電傳:電傳:
帶約定國家外貿合同書 篇2
核心內容: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于銀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具體掌握,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數)。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
趙-明和王*軍是認識多年的老朋友,雖然沒有經濟上的往來,但也一直保持著聯系。這一天,趙-明面帶焦急地來到王*軍的辦公室,見面就開始訴苦:“老-王,最近我的連著有幾筆貨款回款出了問題,外面的欠賬又有兩筆馬上要到期了,周轉實在困難,如果你現在手上有錢的話,能不能從你這里借50萬救救急 ”
看到王*軍在猶豫,趙-明忙接著說:“老-王,我這筆錢雖然要得急,可我還不至于還不上,一年內肯定全還清。利息方面也好商量,不會讓你白幫這么一個忙的。”這句話讓王*軍動心了,因為他手里確實有這么一筆錢,已經找了了段時間的投資項目,卻總也沒有合適的。現在既然王*軍求到了自己,不如把賣個人情把錢借給他,再向他多要點利息,不也等于投資了一個賺錢的“項目”么 于是雙方很快簽認好了借款協議,約定王*軍借給趙-明人民幣50萬元,利息按月息5%,計算到還款時為止。
趙-明借到錢之后渡過了困難,可以自己的貨款一直回收得順利,等10個月后要準備還錢時一算,竟然要付給王*軍25萬利息,覺得實在心疼,想和王*軍商量一下少還點利息。王*軍覺得早就約定好了利息,趙-明這是在耍賴,一分錢的利息也不同意少收。
趙-明和王*軍之間存在合法的借貸關系,但是不是王*軍的主張一定能得到法律上的支持呢 這就要從雙方約定的利息開始分析,各人之間借款可以不約定利息,也可以在雙方同意的情況下約定利息。但是,還有重要的一點就是利息不能超過一定的幅度,如果約定的利息過高,超過的部分法律上就不再認可和支持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六條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于銀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具體掌握,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數)。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
所以王*軍和趙-明約定的借款利息是月息5%,相當于年利息為60%。即使雙方去打官司,超出銀行同類貸款利率4倍以上的部分法院也是不會認可的。王*軍的想法沒有辦法完全實現。
帶約定國家外貿合同書 篇3
男方:
先生
女方:
女士
雙方均屬獨立自然人,完全具備民事活動能力,遵循自愿、公平、公正、合理、合法、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此合約沒有違背公民基本權利下而訂定的,本意唯對婚姻愛情的未來表明態度作出承諾,就關于《婚姻之同意婚姻登記的婚姻合同(marriage pact)公約》,雙方的婚姻合同是以結婚前后財產共有規定分為[共同財產]和[個人財產]兩大類別。
甲乙雙方本著相互自愿的原則,經友好和平共同協定,雙方在婚姻登記前,共同研究達成此《婚姻合同約定》,是對保護結婚前后男女雙方的切身問題,而做出了具體的[婚姻約定],女方享有特殊的自由地位(自權人),繼續擁有婚前婚后所取得的一切財產。雙方于20__年5月28日簽定以結婚協定、青春損失賠償協定、共同財產和個人財產協定三個分類為中心的[婚姻協定]。
一.結婚協議
1.婚前男方要準備好基礎住房、基本的生活用品,并提供生活開支。
2.男方不得干涉女方的人身自由,不得以任何理由對女方造成身、心、靈傷害,不得妨礙女方交朋結友及干預女方正常的工作,但女方不能[紅杏出墻]。
3.男方的工資及其他所有收入都要交付給女方支配,男方不得違約,否則女方有權提出離婚,[婚后財產]不分割,全部歸女方所有。
4.舉行婚禮后雙方都不準吸煙及暴飲酒。雙方婚后要夫妻恩愛,互相理解、信任和尊重,永遠不離不棄、誰也不準提離婚,如一方提出離婚,則提出方放棄一切,財產全部歸對方所有。
5.若女方因意外事故或疾病而造成產生生活不能自理的情況下,男方不得擅自另結新歡棄女方于不顧。否則,男方將所有婚前婚后的財產財物全部歸于女方所有,不得異議。
6.若女方于男方前身故,而女方父母還在世,男方需代女方在其[有生之年]照顧雙親,并視同已親,無愧于心善待女方的親友,如視自己的親友。
7.夫妻雙方,不管婚前貧富差距有多大, 婚后男方得要做到對女方尊從三從(聽從,服從,隨從),四得(就得,忍得,舍得,做得)。并且努力做到《八榮八恥》:以關心老婆為榮,以忽視老婆為恥!以伺候老婆為榮,以麻煩老婆為恥!以贊美老婆為榮,以批評老婆為恥!以搶做家務為榮,以好逸惡勞為恥!以下班回家為榮,以夜不歸宿為恥!以誠實專一為榮,以沾花惹草為恥!以遵守家法為榮,以違法亂紀為恥!以上繳工資為榮,以窩藏獎金為恥!
二.青春損失賠償
雙方自由戀愛數年,男方早已知女方的健康狀況,若女方由于自身的健康狀況等種種原因而不能生兒育女或不如男方所愿育男育女,男方不得以各種理由進行借腹生子、休妻且擅自另結新歡,或搞[婚外情],或[包二奶]等,否則愿意放棄一切,若由此而引起爭議或最終離婚,男方的所有財產歸女方所有,作為對女方的青春損失賠償,男方不得異議。
三.共同財產和個人財產:夫妻婚前財產公證,在不違反法律的前提下達成的協議,經過公證后產生法律效力。
1.婚前財產: 夫妻雙方,不管婚前貧富差距有多大,女方婚前的所有財產與男方無關,但男方婚前所有財產、財物與女方共同享有;男方在婚前所簽定的一切所有債權債務及任何稅務稅收等與女方無任何關系。
2.婚后財產:女方獨立支配所賺取的所有財產,男方所經營的,賺取的或共同所賺取的所有財產等均與女方共同享有,但男方在婚后單方面(沒有雙方共同簽訂的任何約定/合同/債務等)或女方不知情的情況下,所簽下的一切所有債權債務及任何稅務稅收等與女方無任何關系。
備注:根據民法典的[第17條規定],以下這些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專利權、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第18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則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備注:
1.上面都是一般性規定,涉及到贈與和繼承,又有例外。
2.贈與:按照《〈民法典〉解釋二》第22條規定,夫妻結婚,如果是一方父母給買的房子,按買房和結婚的時間先后不同,分兩種情況處理。
2.1如果是婚前父母為購置婚房出資的,出的錢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是個人財產,但如果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則是共同財產。
2.2如果父母是在婚后出錢給小夫妻買房的,這筆錢應當算作對夫妻兩人的贈與,是共同財產。但如果父母明確提出,只是送給自己的子女,那就算個人財產。
3.繼承:父母死亡,子女會繼承遺產。如果夫妻中,一方父母特別富裕,子女就能繼承到巨額財產。但不管這些被繼承的財產數字有多龐大,如果沒有特別聲明,仍是夫妻共同財產。
但有一種情況是例外。如果父母按照《〈民法典〉解釋二》第22條有關贈與的規定,在生前公證立下遺囑,特別提到在自己死后,把財產遺贈給子女一人,這樣的財產,則只是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4.個人財產婚后仍是個人財產:夫妻雙方,不管婚前貧富差距有多大,結婚時間超過了8年,兩人各自擁有的財產就會合二為一,轉化成夫妻共同財產。只要證明這是個人財產,不管結婚多少年,就仍是個人財產。
5.按揭婚后兩人共付房屋按揭貸款,產權證上為女方姓名。如一方提出離婚,則提出放棄一切,房屋產權歸對方所有。
財產公證書是個固定證據:兩人結婚并不是所有財產都需要公證。像不動產,如房子、汽車等,因為實行登記制度、產權明確的,就需要公證。
而產權隨時處于變動的動產,像存款、玉器、金銀首飾、傳家寶之類的、電腦、家用電器、家具等貴重物品,為避免離婚時無法說明白,均需要公證。
合同如有未盡事宜,雙方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雙方可向當地法院起訴。合同有效期為終身,是否續約要待來生,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此約定受法律保護
甲方:
乙方:
身份證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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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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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證人:
公證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