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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火管理制度

發布時間:2023-09-09

動火管理制度(通用15篇)

動火管理制度 篇1

  為了保證動火施工安全,使動火者明確自己的責任,做好防范工作,避免火災事故的發生,特制訂安全生產動火制度,經安委會研究決定,望遵照執行。

  一、本廠工程部或外來工程承包商在本廠內任何部位動火施工,都必須到本廠安委會申請“動火證”, “動火證”由項目責任人填寫,寫明動火位置、動火原因、動火時間、動火期限、清理隔離措施等,項目負責人簽名后上報安委會,由安委會主任或注冊安全主任批準簽字后,才能動火施工。

  二、外來工程承包商申請動火證,必須向安委會提供有關證件(焊工證,上崗證等)備案,嚴禁無證人員動火施工。本廠工程人員在本廠內動火,需由注冊安全主任負責監督執行有關操作人員的安全防范措施。

  三、注冊安全主任親臨現場與項目責任人、監護人、部門經理商定施工方案、應急措施、監護措施等。由項目責任人、監護人、部門經理、注冊安全主任共同檢查確認無誤并簽名后,報安委會審批。

  四、安委會有關人員在批準動火之前,必須檢查有關證件,并對動火現場進行認真的安全檢查,注冊安全主任要確保動火設備本身已吹掃、置換、清洗干凈,進行可靠的隔離;設備內的可燃氣體分析及進罐作業的氧含量分析要結合;檢查周圍環境,有無泄漏點或敞口設備;地溝、地漏、下水井應進行有效的封擋;清除動火點附近的可燃物,環境空間要進行測爆分析;有風天氣要采取防止火花被風吹散的措施;高空作業要防止火花四處飛濺;室內動火應將門窗打開,注意通風;動火現場要有明顯的標志,并備足適用的消防器材;動火作業完畢應認真檢查現場,滅絕火種。

  五、注冊安全主任要現場監督,逐項落實安全措施,監護人不能離開動火點,一張動火證只限一個點。

  六、嚴格控制動火期限,過期的動火證不能再用,須重新辦理。

  七、動火前必須進行動火分析。動火分析是指對現場周圍環境及動火設備的易燃氣體分析,不宜過早,應在動火前半小時以內進行,動火間斷半小時以上應重新分析。

  八、動火作業時,動火作業人員要與監護人協調配合,在動火中有下列情況之一應停止動火:(1)生產裝置緊急排放;(2)設備管道突然破裂;(3)可燃氣體外泄。待恢復正常后,重新分析合格并得到注冊安全主任同意后方可動火。

  九、動火作業時,氧氣瓶與乙炔瓶應保持5米以上距離,距動火點要保持10米以上的距離,電焊機要放到指定地點,施工用臨時電源要安全可靠,接地線要接在被焊設備上,并應靠近接焊點。

  十、五級以上大風,停止室外動火作業。

  十一、動火人做到三不動火:沒有動火證不動火;安全措施不落實不動火;監護人不在現場不動火。

  十二、動火結束后,由安委會主任協同注冊安全主任對操作現場進行全面檢查,確認無火險隱患后,由注冊安全主任在動火證上簽字,并由安委會收回動火證。

  十三、動火施工單位如不執行上述規定,則由安委會勒令停工。

  十四、本制度納入《員工獎懲條例》考核。

動火管理制度 篇2

  企業標準化――動火作業管理制度之相關制度和職責

  1、目的

  加強對火源的管理,防范火警事故的發生。

  2、責任

  2、1、安全組負責執行本制度;

  2、2、動火作業部門履行本制度。

  3、適應范圍:本制度適用于XX廠。

  4、內容

  4、1、本制度中的動火作業是指燒焊、打磨、切割等能引起火源的危險作業;

  4、2、在廠范圍內進行動火作業時,要先清理作業周圍的易燃易爆物品,遠離進行動火地方最少35(10米)在崇光電器制品廠范圍內進行動火作業時,要先清理作業周圍的易燃易爆物品,有煙感探頭的場所,要做好保護,防止誤報警,準備好應急的消防器材,然后向安全組申請危險作業許可證;

  4、3、安全組在發出危險作業許可證之前,要以作業現場進行檢查,依據許可證上所列之項目逐條核對無誤,確認不會由此引發火警事故后,才能發出危險作業許可證;

  4、4、動火作業現場要有相應的消防滅火措施,例如準備水、滅火筒等,以便發生火警時,能迅速滅火;

  4、5、動火作業人員在作業前要了解該部位的消防設施及走火通道;

  4、6、在動火作業過程中,安全組要全程監督,防止發生火警事故;

  4、7、安全組有權制止有危險的動火作業;

  4、8、動火作業完畢之后,要清理好作業現場,并監視現場至少30分鐘,防止留有火種,引起后患;

  對不申請危險作業許可證而進行動火作業的人員(或部門),除通報批評外,并自行承擔由此造成的一切事故責任。

動火管理制度 篇3

  第一條動火管理工作必須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管理”的工作方針,實行“誰主管,誰負責;誰使用,誰負責”的原則。

  第二條本《動火管理暫行規定》適用于本單位及相關方新建、改建、擴建、裝修、維修工程中動火管理。

  第三條凡在禁火區使用電焊(亞弧焊)、氣焊(割)、金屬切割機、烙鐵錫焊、噴燈及在易燃易爆區域、管道上使用電鉆(電錘)、砂輪(磨光機)、塑焊機、塑料切割機等可能產生火焰、火花及赤熱表面的臨時性作業,均為動火作業

  二級配送工房內嚴禁使用明火。特殊情況確需動火時,應清空庫房后,按特殊動火作業管理。

  動火作業分為三級,分別是特殊動火、一級動火和二級動火作業。

  凡屬下列地點動火均為特殊動火:生產核心區;各類壓力容器區;有易燃可燃液體、氣體、化學危險品的庫房。

  辦公場所的固定動火為一級動火。

  除特殊動火、一級動火以外的臨時動火均屬二級動火。

  第四條動火部門在實施動火作業前,必須辦理動火證申請。外來施工單位的施工動火,應由工程項目負責部門提出動火申請。

  二級動火由安全保衛部門審批,動火時間一般不超過二十四小時。

  特殊動火和一級動火由安全保衛部門審核會簽后,報單位領導審批。

  第五條動火審批人必須親臨現場檢查,落實防火措施后,方可簽發動火證。一張動火證只限一處。固定動火每月檢查認定一次。

  第六條更改動火地點、部位或加大作業范圍時需重新申請,未得批準不得繼續作業。

  第七條動火申請部門在申請前應檢查動火地點周圍隱患情況,擬制并落實防護措施,審查動火作業人資格。

  第八條動火申請部門應組織清除現場及周圍易燃物,動火部位周圍10米內一切易燃、可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必須全部搬移,如果不能搬移的應采取隔離措施,配備足夠適用的消防器材,防止火星濺入引起火災、爆炸事故。

  第九條高空進行動火作業時,必須系好安全帶,并采取措施,防止火花飛濺到周圍可燃物上引起火災爆炸事故。

  第十條使用氣焊焊割動火作業時,氧氣瓶、乙炔氣瓶離明火應在10米以上,乙炔氣瓶與氧氣瓶之間距離應在5米以上,并不得在烈日下暴曬。

  第十一條特殊動火必須制全方案,落實安全防火措施,做好異常情況下的應急準備。動火作業時,必要時可請專職消防隊到場監護。

  第十二條動火作業前,應檢查動火工具設備,保證安全可靠,安全附件齊全良好,符合安全要求。

  第十三條動火作業人必須持有對應的上崗證;必須了解動火區域情況,熟悉工藝操作和設備狀況;必須有較強的責任心,出現問題能正確處理;有應付突發事故的能力。

  第十四條動火作業人應嚴格執行“三不動火”,即沒有經批準的動火證不動火、防火措施不落實不動火、動火監護人不在現場不動火。對不符合“三不動火”要求的,有權拒絕動火。

  第十五條臨時動火作業時由安全保衛部門派出動火監護人,固定動火由動火部門派出動火監護人,必要時安全保衛部門派人到場監護。

  第十六條動火監護人必須是試用期滿的企業員工或管理人員;經過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懂得基本安全生產知識和相應專業知識,會使用滅火器材和報警,能處置一般的初期火災;具有較強的責任心;工作細心,并具備一定的觀察和判斷處置能力。

  第十七條動火監護人在動火前應對現場的安全處置工作進行復查,并且備好消防器材,消除動火隱患。在動火過程中,當現場處于不安全狀態時,有權立即制止動火作業。在動火結束后,動火監護人與動火作業人一起檢查動火現場,確認沒有隱患后,才能離開作業現場。

  第十八條動火作業的臨時用電,電管部門可根據批準合格的動火證,辦理用電手續,并符合安全用電有關要求。

  第十九條完成動火作業后,動火證由各生產經營單位安全保衛部門存檔。

  第一條動火管理工作必須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管理”的工作方針,實行“誰主管,誰負責;誰使用,誰負責”的原則。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本單位及相關方新建、改建、擴建、裝修、維修工程中動火管理。

  第三條凡在禁火區使用電焊(亞弧焊)、氣焊(割)、金屬切割機、烙鐵錫焊、噴燈及在易燃易爆區域、管道上使用電鉆(電錘)、砂輪(磨光機)、塑焊機、塑料切割機等可能產生火焰、火花及赤熱表面的臨時性作業,均為動火作業

  二級配送工房內嚴禁使用明火。特殊情況確需動火時,應清空庫房后,按特殊動火作業管理。

  動火作業分為三級,分別是特殊動火、一級動火和二級動火作業。

  凡屬下列地點動火均為特殊動火:生產核心區;各類壓力容器區;有易燃可燃液體、氣體、化學危險品的庫房。

  辦公場所的固定動火為一級動火。

  除特殊動火、一級動火以外的臨時動火均屬二級動火。

  第四條動火部門在實施動火作業前,必須辦理動火證申請。外來施工單位的施工動火,應由工程項目負責部門提出動火申請。

  二級動火由安全保衛部門審批,動火時間一般不超過二十四小時。

  特殊動火和一級動火由安全保衛部門審核會簽后,報單位領導審批。

  第五條動火審批人必須親臨現場檢查,落實防火措施后,方可簽發動火證。一張動火證只限一處。固定動火每月檢查認定一次。

  第六條更改動火地點、部位或加大作業范圍時需重新申請,未得批準不得繼續作業。

  第七條動火申請部門在申請前應檢查動火地點周圍隱患情況,擬制并落實防護措施,審查動火作業人資格。

  第八條動火申請部門應組織清除現場及周圍易燃物,動火部位周圍10米內一切易燃、可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必須全部搬移,如果不能搬移的應采取隔離措施,配備足夠適用的消防器材,防止火星濺入引起火災、爆炸事故。

  第九條高空進行動火作業時,必須系好安全帶,并采取措施,防止火花飛濺到周圍可燃物上引起火災爆炸事故。

  第十條使用氣焊焊割動火作業時,氧氣瓶、乙炔氣瓶離明火應在10米以上,乙炔氣瓶與氧氣瓶之間距離應在5米以上,并不得在烈日下暴曬。

  第十一條特殊動火必須制全方案,落實安全防火措施,做好異常情況下的應急準備。動火作業時,必要時可請專職消防隊到場監護。

  第十二條動火作業前,應檢查動火工具設備,保證安全可靠,安全附件齊全良好,符合安全要求。

  第十三條動火作業人必須持有對應的上崗證;必須了解動火區域情況,熟悉工藝操作和設備狀況;必須有較強的責任心,出現問題能正確處理;有應付突發事故的能力。

  第十四條動火作業人應嚴格執行“三不動火”,即沒有經批準的動火證不動火、防火措施不落實不動火、動火監護人不在現場不動火。對不符合“三不動火”要求的,有權拒絕動火。

  第十五條臨時動火作業時由安全保衛部門派出動火監護人,固定動火由動火部門派出動火監護人,必要時安全保衛部門派人到場監護。

  第十六條動火監護人必須是試用期滿的企業員工或管理人員;經過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懂得基本安全生產知識和相應專業知識,會使用滅火器材和報警,能處置一般的初期火災;具有較強的責任心;工作細心,并具備一定的觀察和判斷處置能力。

  第十七條動火監護人在動火前應對現場的安全處置工作進行復查,并且備好消防器材,消除動火隱患。在動火過程中,當現場處于不安全狀態時,有權立即制止動火作業。在動火結束后,動火監護人與動火作業人一起檢查動火現場,確認沒有隱患后,才能離開作業現場。

  第十八條動火作業的臨時用電,電管部門可根據批準合格的動火證,辦理用電手續,并符合安全用電有關要求。

  第十九條完成動火作業后,動火證由各生產經營單位安全保衛部門存檔。

動火管理制度 篇4

  在動火檢修作業中,加熱、熔渣散落、火花飛濺可能造成人員燙傷、火災、爆炸事故,弧光輻射、觸電等也會對人體產生危害。應做好以下防護措施:

  檢修作業前,聯系工藝人員將系統有效隔離,把動火設備、管道內的易燃易爆介質排凈、沖洗、置換。

  分析合格后,辦理《作業許可證》、《動火作業許可證》分級審批;取樣分析合格后,任何人不得改變工藝狀態;動火作業過程中,如間斷1小時以上必須重新取樣分析。

  《動火作業許可證》由動火作業人員隨身攜帶。所有作業人員必須清楚工作內容,特別是有關部門簽署的意見。

  作業人員必須按要求穿戴勞保用品,持有相應的資格證;在進行焊接、切割作業前,必須清除周圍可燃物質,設置警戒線,懸掛明顯標示,不得擅自擴大動火范圍。

  動火作業應設監護人,備有滅火器;作業時,禁止無關人員進入動火現場。在甲類禁火區進行動火作業,項目負責人要按規定提前通知專業消防人員到現場協助監護。

  進行電焊作業時,要檢查接頭、線路完好,防止漏電事故。

  氣焊作業時,氧氣瓶與乙炔氣瓶間應保持一定的距離,氣瓶與動火點距離應保持在5 m以上,檢查氣管完好。

  高處焊接、切割作業時,需安放接火盆,防止火花濺落;同時,要清除下方所有的可燃物,地溝、陰井、電纜等要加以遮蓋。

  作業人員離開動火現場時,應及時切斷施工使用的電源和熄滅遺留下來的火源,不留任何隱患。

  作業完成后,工完料凈場地清,做好現場的清潔衛生工作。

動火管理制度 篇5

  1.目的

  通過對廠內防火防爆區域的嚴格劃分和動火管理,杜絕火災、爆炸事故的發生。

  2.適用范圍

  本規定適用于本公司內各部門。

  3.職責與分工

  主管部門:安全部。負責監督本制度的執行。

  相關部門:各部門、班組。為本制度的執行體。

  4.內容與要求

  4.1防火防爆區域劃分標準及區域劃分

  4.1.1甲類防爆區域劃分標準

  4.1.1.1.閃點<28℃的液體;

  4.1.1.2爆炸下限<10%的氣體;

  4.1.1.3常溫下能自行分解或在空氣中氧化即能導致迅速自燃或爆炸的物質;

  4.1.1.4常溫下受到水或空氣中水蒸氣的作用,能產生可燃氣體引起燃燒或爆炸的物質;

  4.1.1.5遇酸、受熱、撞擊、摩擦、催化以及遇有機物易燃的無機物,極易引起燃燒或爆炸的強氧化劑;

  4.1.1.6受撞擊、摩擦或與氧化劑有機物接觸時能引起燃燒或爆炸的物質;

  4.1.1.7在密閉設備內操作溫度等于或超過物質本身自燃點的生產。

  4.1.2乙類防爆區域劃分標準

  4.1.2.1閃點≥28℃至閃點60℃的液體;

  4.1.2.2爆炸下限≥10%的氣體;

  4.1.2.3不屬于甲類的氧化劑;

  4.1.2.4不屬于甲類的化學易燃危險固體;

  4.1.2.5助燃氣體;

  4.1.2.6能與空氣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浮游狀態的粉塵、纖維、閃點≥60℃的液體霧滴。

  4.1.3丙類防爆區域劃分標準

  4.1.3.1閃點≥60℃的液體;

  4.1.3.2可燃固體。

  4.2公司動火管理范圍

  4.2.1在動火區內使用電氣焊(割)、噴燈及在易燃、易爆區域使用電鉆、砂輪等,可產生火焰、火花及熾熱表面的臨時性作業,均為動火作業。

  4.2.2動火項目

  4.2.2.1氣焊、電焊、鉛焊、錫焊、塑料焊等;

  4.2.2.2噴燈、火爐、液化器爐、電爐等;

  4.2.2.3.烘烤、熬瀝青、炒沙等;

  4.2.2.4.明火取暖和明火照明等;

  4.2.2.5生產裝置和缸罐區使用電動砂輪、風鎬等。

  4.3動火作業區的劃分

  4.3.1固定動火區:經審批確定后無須辦理動火手續的區域為固定動火區,固定動火區由所在單位提出申請,由安環部門簽字,分管經理批準并備案。

  4.3.2臨時動火區:新建、擴建、改建等各類施工場所,在有限的時間、范圍內進行的動火作業區域為臨時動火區,臨時動火區由施工單位報公司安全環保部批準辦理動火證,非經批準的施工項目不得在該區域內進行作業。

  4.4三級動火的范圍

  4.4.1特殊動火:指在處于運行狀態的易燃、易爆生產裝置和罐區等重要部位的具有特殊危險的動火作業。

  4.4.2一級動火:易燃、易爆區域的動火作業。

  4.4.3二級動火:指一級動火及特殊動火以外的動火作業。

  4.4.4凡一個單位或一個工序全部停車,裝置經清洗、置換、分析合格,并采取隔離措施后的動火作業,可根據其火災危險性大小,全部或局部降級為二級動火管理。

  4.4.5遇節、假日或生產不正常的情況下的動火,應升級管理。

  4.4.6廠區管架上的動火作業按一級動火作業管理,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按特殊危險動火作業管理。

  4.5生產裝置防火防爆要求

  4.5.1根據生產、使用化學物品的火災和爆炸危險性等級分類要求,其廠房布置、建筑結構、電氣設備的選用、安裝及有關的安全設施等符合有關要求。

  4.5.2在工藝裝置上有可能引起火災、爆炸的部位,應設置超溫、超壓等檢測儀表等裝置。

  4.5.3因反應物料爆聚、分解造成超溫、超壓,可能引起火災、爆炸危險的設備,應設置自動和手動緊急泄壓排放處理裝置等設施。

  4.5.4應在可燃氣體(蒸汽)的放空管出口處設置呼吸閥阻火器。

  4.5.5輸送易燃物料時,應根據管徑和介質的電阻率,控制適當的流速,盡可能避免產生靜電。設備、管道等的靜電接地設施應安全可靠。

  4.5.6有突然超壓或瞬間分解爆炸可能的生產設備或貯存設備,應裝有爆破板(防爆膜),導爆筒出口應朝向安全方向,并根據需要采取防止二次爆炸、火災的措施。

  4.5.7用于易燃、易爆氣體的安全閥放空管,必須將其導出管置于室外,并高于建筑物2米以上,但應在避雷裝置的保護范圍之內;放空管應有良好的接地。

  4.6動火作業責任劃分

  4.6.1動火項目負責人對執行動火作業負全責,必須在動火前詳細了解作業內容和動火部位及其周圍情況;參與動火安全措施的制定,并向作業人員交待任務和動火安全注意事項。

  4.6.2獨立承擔動火作業的動火人,必須持有特殊工種作業證,并在《安全作業許可證》上簽字。若帶徒作業時,動火人必須在場監護。動火人在接到動火證后,要詳細核對各項內容是否落實和審批手續是否完備。若發現不具備動火條件時,有權拒絕動火;動火人應嚴格按動火規定進行作業,勞保用品穿戴齊全,動火作業時,動火證應隨身攜帶,嚴禁無證作業及審批手續不完備的作業。

  4.6.3動火監護人員負責動火現場的安全防火檢查和監護工作,應指定責任心強、有經驗、熟悉現場、掌握滅火方法的人員擔當;監護人在作業中不準離開現場,當發現異常情況時,應立即通知停止作業,及時聯系有關人員采取措施,作業完成后,要會同動火項目負責人、動火人檢查,消除殘火,確認無遺留火種,方可離開現場。

  4.6.4動火作業點班長(值班長、組長)負責生產與動火作業銜接工作,并對作業現場進行安全認可,生產系統如有緊急或異常情況時,應立即通知停止動火作業。

  4.6.5動火審批部門必須對動火作業的審批負全責,必須到現場了解動火部位及周圍情況,審查并確定動火等級,審查并完善防火安全措施,審查動火審批程序是否完全,確認符合安全條件后,方可簽字批準動火。

  4.6.6動火分析人對動火分析手段和分析結果負責。根據動火地點所在單位的.要求,親自到現場取樣分析,在《安全作業許可證》上填寫取樣時間和分析數據并簽字。

  4.7動火分析

  4.7.1動火分析應由質監部進行。凡是在易燃易爆裝置、管道、儲罐、陰井等部位及其它認為應進行分析的部位動火時,動火作業前必須進行動火分析。

  4.7.2動火分析的取樣點,由單位的專(兼)職安全員或當班班長負責提出。動火分析的取樣點要有代表性,特殊動火的分析樣品應保留到動火結束。

  4.7.3取樣與動火間隔不得超過30分鐘,如超過此間隔或動火作業中斷時間超過30分鐘,必須重新取樣分析。

  4.7.4如現場分析手段無法實現上述要求者,應由公司主管領導或工程師簽字同意,采取其他處理措施。

  4.7.5使用測爆儀或其它類似手段進行分析時,檢測設備必須經被測對象的標準氣體樣品標定合格。

  4.8動火分析合格判定

  4.8.1如使用測爆儀或其它類似手段時,被測的氣體或蒸汽濃度應小于或等于爆炸下限的20%。

  4.8.2使用其它分析手段時,被測的氣體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時,其被測濃度應小于等于0.5%;當被測的氣體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小于4%時,其被測濃度應小于等于0.2%。

  4.9動火審批權限

  4.9.1特殊動火:由動火地點部門主管對動火現場認真檢查,制定完善的安全措施并逐條落實后初審簽字,經電廠安全環保部復檢簽字后,報主管領導終審批準。

  4.9.2一級動火:由動火地點負責區域的部門主管領導落實安全措施并初審簽字后,經電廠安全環保部復檢簽字后終審批準。

  4.9.3二級動火:由動火地點部門主管領導會同施工人員對施工現場進行檢查,確認措施可靠逐條落實后,報安全環保部簽發動火證,批準動火。

  4.9.4公司各級領導和安全監督人員有權隨時對動火作業現場進行檢查,發現違*火規定或動火危險時,可收回動火證停止動火,對于嚴重違*火規定的施工班組或個人將嚴肅處理。

  4.10動火的安全管理規定

  4.10.1凡在生產、貯存、輸送可燃物料的設備、容器、管道動火應首先切斷物料源并加盲板,徹底吹掃、清洗、置換后打開入孔通風換氣。

  4.10.2在正常生產裝置上,凡能拆下來到安全地帶去動火,必須拆下轉移到安全地帶動火;節假日凡不影響正常運行的動火,一律禁止。

  4.10.3動火審批人必須親自到現場檢查,并監督落實安全措施,方可簽發動火證,一張動火證只限一處使用,如動火區域變更,應重新申請辦證。

  4.10.4動火人在接到動火證后,應逐項審查各項措施落實情況,如果不符合動火要求,動火人有權拒絕動火,動火人在作業過程中,應隨身攜帶動火證,否則一經查處,將責令停止作業并進行培訓學習,經考核合格后,方能重新上崗作業。

  4.10.5凡甲、乙類防爆區域的管道、容器、塔罐等生產設施上動火作業,必須將其與生產系統徹底隔離,并進行清洗置換,取樣分析合格。

  4.10.6高空進行動火作業,其下部地面如有可染物、空洞、陰井、地溝、水封等,應檢查分析,并采取措施,以防火花濺落引起火災爆炸事故。

  4.10.7拆除管線的動火作業,必須先查明其內部介質及其走向,并制訂相應的安全防火措施。

  4.10.8五級風以上(含五級風)天氣,禁止露天動火作業。因生產需要確需動火作業時,動火作業應升級管理。

  4.10.9特殊動火和一級動火證有效期均為24小時,二級動火證的有效期為120小時。

  4.10.10動火作業前,應檢查電、氣焊工具,保證安全可靠,不準帶病使用。

  4.10.11使用氣焊割動火作業時,氧氣瓶與乙炔氣瓶間距不小于8米,二者與動火作業地點均不小于10米,并不準在烈日下曝曬。

  4.10.12停車或大修時裝置經清洗、置換、分析合格,并采取隔離措施后方能動火作業,動火作業降級為二級動火管理。

  4.10.13所有動火作業必須按照動火程序進行,任何人不得違反。

  方園環保建材有限公司

  20xx年6月1日

動火管理制度 篇6

  1在禁火區內動火必須辦理用火作業票。

  2用火作業票的管理

  (1)用火作業票的審批

 、偬丶売没鹱鳂I票:由動火地點所在單位主管領導初審簽字,經主管安全防火部門復檢簽字后,報主管廠長或總工師終審批準。

  ②一級用火作業票:由動火地點所在單位的主管領導初審簽字后,報主管安全防火部門終審批準。③二級用火作業票:由動火地點所在單位的主管領導終審批準。

  (2)用火作業票的有效期限

 、偬丶売没鹱鳂I票和一級用火作業票有效期限為24小時。

  ②二級用火作業票的有效期限為120小時。

  (3)用火作業票由動火單位指定的動火項目負責人辦理。

  (4)一份用火作業票只準在一個動火點使用,動火后由動火人在用火作業票上簽字。如果在同一動火地點有多人同時動火作業,可使用一份用火作業票,但參加動火作業的所有動火人應分別在用火作業票上簽字。

  (5)用火作業票不準轉讓、涂改,不準異地使用或擴大使用范圍。

  3氣體采樣分析

  (1)動火作業現場氣體采樣分析應合格。

  (2)一般在動火作業前1小時內進行采樣分析。

  (3)氣體采樣分析人員應親自到現場取樣分析并在用火作業票上填寫取樣分析時間、分析結果最后動火分析人還應簽字確認。

  4嚴格執行“三不動火”制度。

  5動火作業安全防火要求

  (1)凡盛有或盛過化學危險物品的容器、設備、管道等生產、儲存裝置,必須在動火作業前進行清洗置換,經分析合格后方可動火作業。

  (2)在高空進行動火作業,其下部地面如有可燃物、下水井、地溝、水封等,應檢查分析,并采取措施,以防火花濺落引起火災爆炸事故。

  (3)拆除管線的`動火作業,必須先查明其內部介質及其走向,并制定相應的安全防火措施。

  (4)在地面進行動火作業,周圍如有可燃物,應采取防火措施。

  (5)在易燃易爆的管道、容器、塔罐等生產設施上動火作業時,必須將其與生產系統徹底隔離并進行清洗置換,取樣分析合格后方可動火作業。

  (6)動火作業現場的通排風要良好。五級或五級風以上的天氣,禁止露天動火作業。因生產需要確需動火作業時,動火作業應升級管理。

  (7)廠區管廊上的動火作業按一級動火作業管理。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按特級動火作業管理。

  (8)動火作業前應清除動火現場及周圍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備足夠適用的消防器材。

  (9)當生產不穩定或設備、管道等腐蝕嚴重時不準進行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

  (10)對特級動火作業,在動火作業時,車間主管領導、動火作業與被動火作業單位的安全員、廠級主管安全防火部門人員、主管廠長或總程師必須到現場,必要時可請專職消防隊到現場監護。

動火管理制度 篇7

  精細化工企業的生產裝置主要有合成、精餾、吸收、離心、混批和加熱、冷凍、壓縮、配電、水循環、污水處理等公用配套設施,生產過程中使用的物料主要是異丙醚、甲醇、乙醇、純苯、甲苯、硝酸、氯化亞砜、硫酸、氟化氫、溴素等多種易燃、易爆、腐蝕、有毒物料,對安全生產管理要求很高,特別是檢修過程中的動火管理是關系到員工的人身安全和企業穩定發展的重要因素。

  由于精細化工企業產品的更新速度快、生產工藝的及時調整,設備管道在使用過程中因受內部介質的壓力、溫度、腐蝕等作用,或因結構、材料、焊接工藝等先天缺陷,在生產過程中隨時需要搶修,電焊、氣割、塑焊等動火十分頻繁,平均每天動火都在十多處,時間緊、任務重,工作中容易出現馬虎和紕漏。如果不能嚴格執行動火管理制度,不采取必要的清洗、置換、監控等措施,就會引起火災、爆炸、灼傷和中毒等事故,影響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和員工的人身安全。

  動火管理安全技術措施的目標是兩個確保:一是確保動火設備管道內部沒有易燃物,二是確保動火設備管道周邊沒有可燃物。要做到兩個確保,必須牢固樹立“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指導思想,正確認識動火管理的重要性,增強安全意識,切實實施切斷、隔離、清洗、置換、通風等安全技術措施,按程序做好初審、復查、批準、監護、清理、驗收等安全管理措施。

  針對一個需要動火的某個生產單元,某一臺貯罐或某一臺反應釜,一定要清楚容器內部和外部物料的易燃、易爆、腐蝕、有毒物料的危險特性,采取以下有針對性的安全技術措施:

  一是將動火物件移動到固定動火區動火

  為便于管理,規定機修車間作為固定可動火區。凡可拆卸并有條件移動到固定動火區焊割的物件,必須移至固定動火區內焊割,從而減少在生產車間或廠房內的動火工作。 固定動火區也必須做好相應的安全對策:要進行適度清洗置換,沒有可燃物; 設備、管道及周圍l0米范圍內沒有可燃物料;設備、管道在動火過程中物料分解放出可燃氣體時,可燃氣體或蒸汽不能擴散到其他場所;要配備相應數量的滅火器材; 作業區周圍要劃定界限,設立警示牌,禁止無關人員入內。

  二是卸壓和卸料

  為避免設備管道因降溫降壓收縮不均勻,易產生應力而損壞的特點,要緩慢降低設備內的壓力和溫度,同時接好靜電接地線。將設備內物料通過放料管接入專用中轉桶或清洗干凈符合要求的產品貯存桶,在放料過程中嚴格控制放料速度不大于每秒一米,并注意觀察有無異常情況。物料溫度一般要求在60℃以下。容器內壓力降到常壓時要打開放空閥門。在卸盡物料后關閉放料閥門,標明物料代號及相關注意事項。將物料桶移到十米以外的專用倉庫中存放。

  三是切斷隔離

  現場檢修,要停止與待檢修設備相連接的運轉設備系統。 隔斷與此臺設備相連接的所有進出管,使檢修、焊割的設備與其他設備(特別是正常生產的設備)完全隔絕,以保證可燃物料等不能擴散到其他設備及其周圍?煽康母艚^方法是安裝盲板或拆除一段連接管線。盲板的材料、規格和加工精度等技術條件一定要符合國家標準,不可濫用,并正確裝配。必須保證盲板有足夠的強度,能承受管道的工作壓力,同時密閉不漏;盲板應安裝在法蘭的進口側;盲板厚度應不低于管壁厚度;盲板應有突耳,并用明顯的顏色予以標記;盲板的'材料要用有一定強度的石棉板或專用增強塑料板。

  對拆除的管路,注意在生產系統或存有物料的一側關閉閥門,對關閉的閥門要用塑料袋包扎牢固,防止殘余物料濺落。還應注意常壓敞口設備的空間隔絕,保證火星不能與其他容器口逸散出來的可燃氣體接觸。

  四是清洗

  容器及管道置換處理后,其內外部必須仔細清洗。因為,有些可燃易爆介質被吸附在設備及管道內壁的積垢或外表面的保溫材料中,液體可燃物會附著在容器及管道的內壁上。如不徹底清洗,由于溫度和壓力變化的影響,可燃物會逐漸釋放出來,使本來合格的動火條件變成了不合格,從而導致火災爆炸事故。

  清洗可用熱水蒸煮、堿洗、酸洗,使設備及管道內壁上的結垢物等軟化溶解而除去。采用何種方法清洗應根據精細化工企業的工藝技術指導書確定。用蒸汽和清水對設備及其連接的管道(指切斷隔離點與設備連接管)交叉清洗,原則要求不少于二遍;堿洗是用氫氧化鈉水溶液進行清洗,其清洗過程是:先在容器中加入所需數量的清水,然后把定量的堿片或液堿分批逐漸加人,同時緩慢攪動,待全部堿片或液堿全部加入并完全溶解后,方可通入水蒸汽煮沸。蒸汽管的末端必須伸至液體的底部,以防通入水蒸汽后有堿液泡沫濺出。禁止先放堿片后加清水(尤其是熱水),因為燒堿溶解時會產生大量的熱,涌出容器管道會灼傷操作者。酸洗是在水中加入適量鹽酸并攪拌。先堿洗后酸洗,也可交叉進行,目的是除去設備管道內的氧化鐵積存物和酸堿及油類物質。

  對于用酸堿清洗法不能除盡的垢物,可用木質、黃銅(含銅70%以下)或鋁質的刀、刷等方法鏟除 。注意不能損壞設備管道的搪瓷或襯塑保護層。最后用清水沖洗干凈。對地面、地溝和周邊設備用蒸汽和清水沖洗干凈。

  五是置換

  做好隔絕清洗工作之后,把容器及管道內的可燃性或有毒性介質徹底置換。 常用的置換介質有氮氣、氬氣等。置換的方法要視被置換介質與置換介質的比重而定,如果物料的比重大于氮氣的比重,氮氣應從釜上入口進,從釜下出口排出,如果物料的比重小于氮氣的比重,氮氣應從釜下入口進,從釜上排出,如比重相差不大,此時應注意置換的不徹底或兩者相互混合。置換氣體用量一般為被置換介質容積的3倍以上。以水為置換介質時,將設備管道灌滿并有水從最高點溢出。

  六是通風與檢測

  應打開容器的人孔、手孔、物料孔等,自然通風冷卻,也可以用鼓風機對設備內部進行強制通風,通風冷卻的同時可增加設備內部的氧氣含量。

  動火檢測分析就是對設備和管道以及周圍環境的氣體進行取樣分析。動火分析不但能保證開始動火時符合動火條件,而且可以掌握焊割過程中動火條件的變化情況。在置換作業過程中和動火作業前,應不斷從容器及管道內外的不同部位采取氣體樣品進行分析,檢查易燃、易爆氣體及有毒、有害氣體的含量。檢查合格后,應盡快實施焊割,動火前半小時內分析數據是有效的,否則應重新取樣分析。取樣要有代表性,以使數據準確可靠。焊割開始后每隔一定時間仍需對作業現場環境作分析,動火分析的時間間隔則根據現場情況來確定,正常是不超過2小時。若有關氣體含量超過規定要求,應立即停止焊割,再次清洗置換并取樣分析,直到合格為止。

  氣體分析的合格要求是:可燃氣體或可燃蒸汽的含量:爆炸下限大于4%的,濃度應小于0.5%;爆炸下限小于4%,濃度則應小于0.2%;有毒有害氣體的含量應符合《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的規定;操作者需進入內部進行焊割的設備及管道,氧氣含量應為18%~21%。檢測可燃氣體含量或可燃蒸汽的爆炸范圍的方法主要是用易燃易爆檢測儀自動檢測。

  在容器及管道內需采用氣焊或氣割時,焊、割炬的點火與熄滅應在容器外部進行,以防過多的乙炔氣聚集在容器及管道內。

  七是審批

  由生產車間或項目負責人對現場進行檢查,重點是設備及管道內部和周邊環境及地溝是否確保沒有可燃物。由生產車間或項目負責人或項目助理到安全管理部申請動火作業證。安全管理部的安全管理人員應該到現場核查,符合動火條件予以批準,不符合動火條件要說明情況落實重新清洗置換的措施。對有較大易燃、易爆、腐蝕、有毒物料特殊作業場所動火,安全管理部要會同生產、技術、設備等部門會商并報公司分管安全的副總經理審批。

  八是動火

  動火人要查驗動火證并熟悉作業現場情況。如不符合動火條件,有權拒絕執行并立即向公司安全管理人員報告。在動火過程中要及時觀察周邊環境變化,如有異常立即停止動火并報告。特殊作業動火主要有帶壓不置換動火和登高焊割動火。帶壓不置換動火,就是嚴格控制含氧量,使可燃氣體的濃度大大超過爆炸上限,然后讓它以穩定的速度,從管道口向外噴出,并點燃燃燒,使其與周圍空氣形成一個燃燒系統,并保持穩定地連續燃燒。然后,即可進行焊補作業。

  帶壓不置換動火法不需要置換原有的氣體,有時可以在設備運轉的情況下進行,作業時間短,有利于生產。這種方法主要適用于可燃氣體的容器與管道的外部焊補。由于這種方法只能在連續保持一定正壓的情況下才能進行,控制難度較大,而且沒有一定的壓力就不能使用,有較大的局限性,也有較大風險性。因此,為增加安全保險系數,一般中小型精細化工企業原則要求不準使用此辦法動火。

  登高焊割動火是離開基準面2米以上(包括2米)有可能墜落的高處進行焊接與切割的作業(含周邊有坑、槽、溝和斜坡)。主要是在精餾塔、吸收塔和車間外部管架上動火。高處焊接與切割作業將高處作業和焊接與切割作業的危險因素疊加起來,增加了危險性。其安全問題主要是防墜落、防觸電、防火、防爆以及其個人防護等。因此,高處焊接與切割作業除應嚴格遵守一般焊接與切割的安全要求外,還必須遵守的主要安全措施有:登高焊割作業應避開高壓線、裸導線及低壓電源線;不可避開時,上述線路必須停電,并在電閘上掛上“有人工作,嚴禁合閘”的警告牌;焊割前并應明確告知監護人在情況緊急時立即切斷電源或采取其他搶救措施;登高進行焊割作業者,衣著要輕便,戴好安全帽,穿膠底鞋,禁止穿硬底鞋和帶釘易滑的鞋;要使用標準的防火安全帶,不能用耐熱性差的尼龍安全帶,而且安全帶應牢固可靠,長度適宜,高掛低用;在高處進行焊割作業時,為防止火花或飛濺引起燃燒和爆炸事故,應把動火點下部的易燃易爆物移至安全地點;對確實無法移動的可燃物品要采取可靠的防護措施,例如用彩鋼板或防火毯覆蓋遮嚴;在允許的情況下,還可將可燃物噴水淋濕,增強耐火性能;高處焊割作業,火星飛得遠,散落面大,應注意風向風力,用水管及時澆滅濺落的火花;對下風方向的安全距離應根據實際情況增大,以確保安全。還應注意相近車間的地溝中有無監時流動的離心母液。

  九是監火

  監火人必須是具有半年以上本公司本崗位工齡,懂生產操作規程,懂滅火器材的使用方法,懂報警方法,懂急救措施,工作責任心強,動作敏捷,站在便于觀察周邊情況和便于撲滅濺落火花的位置。配置二臺以上的滅火器,備用澆滅火花的水管。戴好安全帽和防護眼鏡。監火期間不得離崗,不得兼作其他工作。特殊情況需短暫離崗必須落實人員臨時代替。較大危險崗位監火要安排二人或二人以上。

  十是清掃與驗收

  動火結束后,要在關閉進料閥和關停相連接設備運轉系統的情況下拆除盲板,連接好相關管道,同時要防止物料泄漏濺落。監火人要會同動火人清掃動火現場,防止有遺留火種。符合安全要求后方可離開現場,并及時向車間主任或項目負責人報告任務完成情況。

  十一是設備試壓

  對動火維修以后的設備及管道在使用前應進行試壓,檢查焊接點泄漏情況。試壓方式主要有水壓和氣壓。對密封要求較高的設備管道在氣壓試驗過程中可以用肥皂水檢查,也可以在惰性氣體中加入體積比為1%的氨氣,在檢查點貼上硝酸銀試紙,如試紙發黑則是泄漏點。在恢復供汽升壓過程中均應緩慢進行,不可急升急降。

  十二是非正常情況不動火

  在雨、雪、濃霧天氣,夜晚,六級以上大風,重要節假日,高溫季節中午室外動火,如果不是生產非常急需,原則要求不動火。在動火過程中如有登高,進罐作業還要按規定辦理登高作業證,進罐作業證。

  動火管理是一個動態的全過程安全管理。更重要的是要有較強的安全防范意識,時刻繃緊安全生產這根弦,切實掌握精細化工企業檢修過程中安全生產動火管理的安全技術措施知識,進一步提高安全生產綜合技能,也才能更有效地保障精細化工企業全體員工人身安全和企業財產的安全,為精細化工企業的快速穩定發展打好扎實的基礎。

動火管理制度 篇8

  第一條本制度規定防火防爆管理內容和要求。適用于本公司防火防爆工作。

  第二條火源管理

  1、焊割動火管理規定

  (1)嚴格控制在易燃場所的動火,對需檢修的部分應拆至距離危險源30米外進行。如一定要在區內動火,則必須進行全面清理工作。

  (2)高處焊割作業,要采取防止火花飛濺措施:遇有五級以上大風時,應停止室外動火。

  (3)漂浮有易燃物的地溝、池、坑周圍10米內,不得進行動火。

  (4)在帶電設備附近動火,火焰距帶電部位10kv及以下的為1.5米;10kv以上的為3米。

  2、摩擦、沖擊及高溫表面

  (1)禁止穿帶釘子鞋進入生產崗位、儲罐區等危險場所。

  (2)搬運易燃、易爆危險品容器或在危險場所搬運鐵制品時,不得拋、拖和滾動,所有扳手、榔頭等工具應為銅、鋁合金材質。

  (3)高溫設備及管道必須保溫,禁止在高溫設備、管道、燈泡表面上烘烤可燃物。

  第三條火災危險性分類

  1、本公司主要生產裝置的火災危險等級屬甲類的有:儲罐區

  2、本公司主要生產裝置的火災危險等級屬乙類的有:質監室、其它崗位。

  第四條動火規定

  1、儲罐區和包裝廠房內為本公司的禁火區。

  2、禁火區內動火,必須辦理“動火證”,根據危險程度劃分為三類。

  (1)a級動火:指正在運行和易燃易爆生產裝置等重要部位的具有特殊危險的動火作業。

  (2)b級動火:指易燃、易爆崗位或裝置、管道、設備的動火作業。

  (3)c級動火:指a級和b級動火外的動火作業。

  3、動火證的辦理

  (1)動火證由動火區域所在崗位申請、辦理。在動火證上,必須填寫申請部門、申請人、動火地點、動火方式、動火時間、動火負責人、動火人、監火人及安全措施等。

  (2)動火證由擔當部門負責組織操作人員、外協承包方提出動火申請,經擔當部門初審后,到安全環保部辦理。安全環保部終審批準《動火證》。

  (3)動火證的有效期限:

  a、特殊動火證的有效期限為8小時;

  b、一級動火證的有效期限為24小時;

  c、二級動火證的有效期限為144小時;

  (3)動火證一式三份:動火人一份,監火人一份,審批部門留存一份。

  4、動火分析要求

  (1)取樣要有代表性,特殊動火的分析樣品要保留到動火作業結束。

  (2)取樣與動火的間隔不得超過30分鐘,如超過此間隔期或動火作業中間停止作業時間超過30分鐘,均必須重新取樣分析。

  (3)若使用測爆儀時,被測對象的氣體或蒸汽的濃度應小于或等于爆炸下限的20%。

  (4)若使用其它分析手段時,當被測氣體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10%時,其濃度應小于1%,當爆炸下限濃度大于等于4%時,其濃度應小于0.5%;當爆炸下限濃度小于4%時,其濃度應小于0.2%;

  5、動火的安全規定

  (1)凡可能與可燃、易燃物相通的管道、容器及設備上動火,必須先切斷物料來源,堵盲板(并掛牌示意),必要時拆除一段連接管道,與其它生產裝置有效隔絕,不準用其它方法作隔絕措施。

  (2)凡有易燃、易爆物質接觸過的設備(包括停用的、舊設備)管道、部件等,不論在何處動火,均應徹底清除易燃、易爆物質,然后清洗、置換,分析合格后,方可動火。

  第五條一般防火規定

  1、嚴格遵守化工安全生產禁令,公司內嚴禁吸煙。

  2、禁止在公司內用明火照明和取暖。

  3、禁止無阻火器車輛進入禁火區,公司內車輛行駛必須嚴格遵守指定的路線。

  4、禁止使用易散發可燃氣體的液體清洗設備、用具、地面及衣服。易燃易爆場所禁止使用撞擊易產生火花的工具,禁止穿能產生靜電火花的化纖紡織物工作服和帶鐵釘的鞋。

  5、油棉紗、油紙等易燃物品,必須放于指定的鐵制容器內,并定期及時清理

  6、廠區內生產區不準隨意存放非生產用液化石油氣瓶,辦公室和更衣箱內不準放酒精等易燃、可燃液體。

  7、嚴禁在防火間距、消防通道內搭建建筑或堆放各類物資。

  第六條火災、爆炸的搶救原則

  1、發生重大火災、爆炸事故,應積極組織搶救,盡快撲滅火勢,減少事故損失,按時向有關部門及上級主管部門報告。

  2、化工裝置發生火災、爆炸事故,為了確保員工的人身安全,應首先切斷電源,搶救受傷人員,同時要注意防止再次發生災害。

  以上均按事故緊急處理預案程序立即啟動。

  3、采取以下措施,防止災災擴大、蔓延;

  (1)迅速切斷通向火災、爆炸設備的各種物料管線。

  (2)組織人員迅速轉移火場附近的易燃,可燃物;

  (3)切斷排污與下水系統,防止火勢擴展到其它場所;

  (4)搶救人員注意自身保護,防止人員中毒。

  4、滅火原則

  早報警,邊報警邊撲救,先控制,后滅火,先救人,防中毒,防窒息,聽指揮

  5、制冷劑著火用水撲滅;

  6、電氣著火

  (1)斷電滅火,電源切斷后,撲救方法同一般火災。

  (2)帶電滅火

  a、必須采用不導電的滅火劑,如co2、1211、1301、干粉等。

  b、使用小型滅火器材時,要注意保持一定的安全距離。

  c、如遇帶電導線落于地面,則需穿絕緣靴。

  7、一般火災一般火災可用水、砂土、石棉毯及滅火器撲火。

動火管理制度 篇9

  機房“動火”管理制度

  1、在機房因維修需要,需動用電、氣焊時,均需報告消防中心后,方可作業。

  2、在“動火”作業時,安全處應派人至現場,且配備有防火器材。

  3、電、氣焊工必須持證操作。

  4、燒焊地點周圍應清除5米內的任何易燃、易爆和可燃物質。

  5、電焊機地線不準接在建筑物、機器設備、各種管道上,必須設立專用地線。

  6、焊割的.地點與乙炔發生器和氧氣瓶的距離不少于10米,氧氣瓶與乙炔發生器保持5米以上的距離。

  7、工作完成后,立即切斷電源、氣源,清理現場,在保證無余火、余熱復燃的危險時方可離開。

動火管理制度 篇10

  化工生產具有高溫、高壓、易燃、易爆、易腐蝕、有毒有害等特點,設備、管道在使用過程中因受內部介質的壓力、溫度、腐蝕等作用,或因結構、材料、焊接工藝等先天缺陷,在生產過程中隨時需要搶修,電焊、氣割、塑焊等動火十分頻繁,許多企業平均每天動火都在十多處,時間緊、任務重,工作中容易出現馬虎和紕漏,特別是檢修過程中的動火管理是關系到員工的人身安全的重要因素。如果不能嚴格執行動火管理制度,不采取必要的清洗、置換、監控等措施,就會引起火災、爆炸、灼傷和中毒等事故,影響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和員工的人身安全。

  動火管理安全技術措施的目標:一是確保動火設備內部沒有易燃物,二是確保動火設備管道周邊沒有可燃物。要做到這兩點,必須牢固樹立“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指導思想,正確認識動火管理的重要性,增強安全意識,切實實施切斷、隔離、清洗、置換、通風等安全技術措施,按動火證管理程序做好初審、復查、批準、監護、清理、驗收等安全管理措施。

  針對某個需要動火的生產單元,某一臺貯罐或某一臺反應釜,一定要清楚容器內部和外部物料的易燃、易爆、腐蝕、有毒物料的危險特性,采取有針對性的安全技術措施。

  1、將動火物件移動到固定動火區

  為方便管理,可在機修車間或其他安全區域設立固定動火區。凡可拆卸并有條件移動到固定動火區焊割的物件,必須移至固定動火區內焊割,從而減少在生產車間或廠房內的動火工作。固定動火區也必須做好相應的安全對策;要對動焊物件進行適度清洗置換,確保沒有可燃物;設備、管道及周圍10m范圍內沒有可燃物料;設備、管道在動火過程中物料分解放出可燃氣體時,可燃氣體或蒸氣不能擴散到其他場所;要配備相應數量的滅火器材;作業區周圍要劃定界限,設立警示牌,禁止無關人員入內。

  2、卸壓、放料

  為避免設備因降溫降壓收縮不均勻,易產生應力而損壞的特點,要緩慢降低設備內的壓力和溫度,同時接好靜電接地線。在放料過程中嚴格控制放料速度不大于1m/s,并注意觀察有無異常情況。物料溫度一般要求在60℃以下。容器內壓力降到常壓時要打開放空閥門。若用桶放料應將物料桶移到10m以外的專用倉庫中存放。

  3、切斷、隔離

  現場檢修,要停止與待檢修設備相連接的運轉設備系統。隔斷與此臺相連接的所有進出管,使檢修、焊割的設備與其他設備(特別是正常生產的設備)完全隔絕,以保證可燃物料等不能擴散到動火設備及其周圍?煽康母艚^方法是安裝盲板或拆除一段連接管線。盲板的材料、規格、強度和加工精度等技術條件一定要符合國家標準,不可濫用,并正確裝配。對拆除的管路,注意在生產系統或存有物料的一側關閉閥門,對關閉的閥門要用塑料袋包扎牢固,防止殘余物料濺落。還應注意常壓敞口設備的空間隔絕,保證火星不能與其他容器口逸散出來的可燃氣體接觸。

  4、清洗、置換

  容器及管道置換處理后,其內外部必須徹底清洗。要防止可燃易爆介質被吸附在設備及管道內壁的積垢或外表面的保溫材料中,液體可燃物附著在容器及管道的內壁上。如不徹底清洗,由于溫度和壓力變化的影響,可燃物會逐漸釋放出來,使本來合格的動火條件變成了不合格,從而導致火災爆炸事故。

  清洗可用熱水蒸煮、堿洗、酸洗,使設備及管道內壁上的結垢物等軟化溶解而除去。采用何種方法清洗應根據具體情況確定。用蒸汽和清水對設備及其連接的管道(指切斷隔離點與設備連接管)交叉清洗,原則要求不少于2遍;堿洗若用氫氧化鈉水溶液進行清洗,其清洗過程中:先在容器中加入所需數量的清水,然后把定量的堿片或液堿分批逐漸加入,同時緩慢攪動,待全部堿片或液堿全部加入并完全溶解后,方可通入水蒸汽煮沸。蒸汽管的末端必須伸至液體的底部,以防通入水蒸汽后有堿液泡沫濺出。禁止先放堿片后加清水(尤其是熱水),因為燒堿溶解時會產生大量的熱,涌出容器管道會灼傷操作者。酸洗是在水中加入適量鹽酸并攪拌。先堿洗后酸洗,也可交叉進行,目的是除去設備管道內的氧化鐵積存物和酸堿及油類物質。

  對于用酸堿清洗法不能除盡的垢物,可用木質、黃銅或鋁質的刀、刷等進行鏟除。注意不能損壞設備管道的搪瓷或襯塑保護層。最后用清水沖洗干凈。對地面、地溝和周邊設備用蒸汽和清水沖洗干凈。

  做好隔絕清洗工作之后,把容器及管道內的可燃性或有毒性介質徹底置換。常用的置換介質有氮氣等惰性氣體。置換的方法要視被置換介質與置換介質的比重而定,如果物料的比重大于氮氣的比重,氮氣應從釜上入口進,從釜下出口排出,如果物料的比重小于氮氣的比重,氮氣應從釜下入口進,從釜上排出,如比重相差不大,此時應注意置換的不徹底或兩者相互混合。置換氣體用量一般為被置換介質容積的3倍以上。以水為置換介質時,將設備管道灌滿并有水從最高點溢出。

  5、通風與檢測

  應打開容器的人孔、手孔、物料孔等,自然通風冷卻,也可以用鼓風機對設備內部進行強制通風,通風冷卻的同時可增加設備內部的氧氣含量。

  動火檢測分析就是對設備和管道以及周圍環境的氣體進行取樣分析。動火分析不但能保證開始動火時符合動火條件,而且可以掌握焊割過程中動火條件的變化情況。在置換作業過程中和動火作業前,應不斷從容器及管道內外的不同部位采取氣體樣品進行分析,檢查易燃、易爆氣體及有毒、有害氣體的含量。檢查合格后,應盡快實施焊割,動火前0.5h內分析數據是有效的.,否則應重新取樣分析。取樣要有代表性,以使數據準確可靠。焊割開始后每隔一定時間仍需對作業現場環境作分析,動火分析的時間間隔則根據現場情況來確定,正常是不超過2h。若有關氣體含量超過規定要求,應立即停止焊割,再次清洗置換并取樣分析,直到合格為止。

  氣體分析的合格要求是:可燃氣體或可燃蒸氣的含量:爆炸下限大于4%的,濃度應小于0.5%;爆炸下限小于4%,濃度則應小于0.2%;有毒有害氣體的含量應符合《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的規定;操作者需進入內部進行焊割的設備及管道,氧氣含量應為18%~21%。檢測可燃氣體含量或可燃蒸汽的爆炸范圍的方法主要是用易燃易爆檢測儀自動檢測。

  在容器及管道內需采用氣焊或氣割時,焊、割炬的點火與熄滅應在容器外部進行,以防過多的乙炔氣聚集在容器及管道內。

  6、審批

  由生產車間或動火負責人對現場進行檢查,重點是設備及管道內部和周邊環境及地溝是否確保沒有可燃物。由生產車間或動火負責人到安全管理部申請動火作業證。安全管理部的安全管理人員應該到現場核查,符合動火條件予以批準,不符合動火條件要說明情況落實重新清洗置換的措施。對有較大易燃、易爆、腐蝕、有毒物料特殊作業場所動火,安全管理部要會同生產、技術、設備等部門會商并報公司分管安全的副總經理或總工程師審批。

  7、動火

  動火人要查驗動火證并熟悉作業現場情況。如不符合動火條件,有權拒絕執行并立即向公司安全管理人員報告。在動火過程中要及時觀察周邊環境變化,如有異常立即停止動火并報告。特殊作業動火主要有帶壓不置換動火和登高焊割動火。帶壓不置換動火,就是嚴格控制含氧量,使可燃氣體的濃度大大超過爆炸上限,然后讓它以穩定的速度,從管道口向外噴出,并點燃燃燒,使其與周圍空氣形成一個燃燒系統,并保持(微正壓)穩定地連續燃燒。然后,即可進行焊補作業。帶壓不置換動火法不需要置換原有的氣體,有時可以在設備運轉的情況下進行,作業時間短,有利于生產。這種方法主要適用于可燃氣體的容器與管道的外部焊補。由于這種方法只能在連續保持一定正壓的情況下才能進行,控制難度較大,而且沒有一定的壓力就不能使用,有較大的局限性,也有較大風險性。因此,為增加安全保險系數,一般中小型化工企業原則要求不建議使用此辦法動火。

  高處焊割動火是離開基準面2m以上(包括2m)有可能墜落的高處進行焊接與切割的作業(含周邊有坑、槽、溝和斜坡)。高處焊接與切割作業將高處作業和焊接與切割作業的危害因素疊加起來,增加了危險性。其安全問題主要是防墜落、防觸電、防火、防爆以及個人防護等。因此,高處焊接與切割作業除應嚴格遵守一般焊接與切割的安全要求外,還必須遵守的主要安全措施有:登高焊割作業應避開高壓線、裸導線及低壓電源線;不可避開時,上述線路必須停電,并在電閘上掛上“有人工作,嚴禁合閘”的警告牌;焊割前應明確告知監護人在情況緊急時立即切斷電源或采取其他搶救措施;登高進行焊割作業者,衣著要輕便,戴好安全帽,穿膠底鞋,禁止穿硬底鞋和帶釘易滑的鞋;要使用標準的防火安全帶,不能用耐熱性差的尼龍安全帶,而且安全帶應牢固可靠,長度適宜,高掛低用;在高處進行焊割作業時,為防止火花或飛濺引起燃燒和爆炸事故,應把動火點下部的易燃易爆物移至安全地點;對確實無法移動的可燃物品要采取可靠的防護措施,例如用彩鋼板或防火毯覆蓋遮嚴;在允許的情況下,還可將可燃物噴水淋濕,增強耐火性能;高處焊割作業,火星飛得遠,散落面大,應注意風向風力,用水管及時澆滅濺落的火花;對下風方向的安全距離應根據實際情況增大,以確保安全。

  8、監火

  監火人必須具有半年以上本公司本崗位工齡,懂生產操作規程,懂滅火器材的使用方法,懂報警方法,懂急救措施,工作責任心強,動作敏捷,站在便于觀察周邊情況和便于撲滅濺落火花的位置。動火現場配置2臺以上的滅火器,配備澆滅火花的水管。戴好安全帽和防護眼鏡。監火期間不得離崗,不得兼作其他工作。特殊情況需短暫離崗必須落實人員臨時代替。較大危險崗位監火要安排2人或2人以上。

  9、清掃與驗收

  動火結束后,要在關閉進料閥和關停相連接設備運轉系統的情況下拆除盲板,連接好相關管道,同時要防止物料泄漏濺落。監火人要合同動火人清掃動火現場,防止有遺留火種。符合安全要求后方可離開現場,并及時向車間主任或動火負責人報告任務完成情況。

  10、試壓試漏

  對動火維修以后的設備及管道在使用前應進行試壓,檢查焊接點泄漏情況。試壓方式主要有水壓和氣壓,對密封要求較高的設備管道在氣壓試驗中可以用肥皂水檢查,也可以在惰性氣體中加入體積比為1%的氨氣,在檢查點貼上硝酸銀試紙,如試紙發黑則是泄漏點。

  11、非正常天氣不動火

  在雨、雪、濃霧天氣,夜晚照明不夠,6級以上大風,特別重要節假日,高溫季節中午室外動火,原則要求不動火。在動火過程中如有登高、進罐作業還要按規定辦理登高作業證、進罐作業證。

  化工檢修過程中的動火管理是一個動態的全過程安全管理,具有一定的復雜性和危險性,切實掌握化工企業檢修過程中安全生產動火管理的安全技術措施知識,才能有效地保障化工企業全體員工人身安全和企業財產的安全,更重要的是要有較強的安全防范意識,時刻繃緊安全生產這根弦,為化工企業的快速穩定發展打好扎實的基礎。

動火管理制度 篇11

  各單位經批準臨時動火的部分,在實施臨時動火作業時,必須做到動火前'八不',動火中的四要',動火后'一清'。

  1、動火前'八不'

  (1)防火滅火措施沒落實不動火;

 。2)周圍的雜物和易燃品、危險品未清除不動火;

 。3)附近難以移動的易燃結構物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不動火;

 。4)凡盛裝過油類等易燃、可燃液體的.容器、管道用后未清洗干凈不動火;

  (5)儲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倉庫、車間和場所未采取安全措施,危險性未排除不動火;

 。6)在進行高空焊割作業時,未清除地面的可燃物品和采取相應的防護措施不動火;

 。7)未有配備滅火器材或器材不足時不動火;

 。8)現場安全負責人不在場不動火。

  2、動火中'四要'

 。1)現場安全負責人要堅守崗位;

 。2)現場安全負責人和動火作業人員要加強觀察、精心操作,發現不安全苗頭時,立即停止動火;

 。3)一旦發生火災或爆炸事故,要立即報警和組織撲救;

 。4)動火作業人員要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程。

  3、動火后'一清'

  完成動火作業后,動火人員和現場責任人要徹底清理動火作業現場后,才能離開。本安全標準由各級保衛部門監督執行,對執行本標準成績顯著者分別給予表揚、記功和獎勵;對違反本標準者視情節輕重和受災情況按《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和《刑法》的有關規定對有關人員分別給予批評教育,賠償經濟損失、處分、罰款、扣留處罰,后果嚴重的追究刑事責任。

  附:

  臨時動火作業申請表

動火管理制度 篇12

  精細化工企業的生產裝置主要有合成、精餾、吸收、離心、混批和加熱、冷凍、壓縮、配電、水循環、污水處理等公用配套設施,生產過程中使用的物料主要是異丙醚、甲醇、乙醇、純苯、甲苯、硝酸、氯化亞砜、硫酸、氟化氫、溴素等多種易燃、易爆、腐蝕、有毒物料,對安全生產管理要求很高,特別是檢修過程中的動火管理是關系到員工的人身安全和企業穩定發展的重要因素。

  由于精細化工企業產品的更新速度快、生產工藝的及時調整,設備管道在使用過程中因受內部介質的壓力、溫度、腐蝕等作用,或因結構、材料、焊接工藝等先天缺陷,在生產過程中隨時需要搶修,電焊、氣割、塑焊等動火十分頻繁,平均每天動火都在十多處,時間緊、任務重,工作中容易出現馬虎和紕漏。如果不能嚴格執行動火管理制度,不采取必要的清洗、置換、監控等措施,就會引起火災、爆炸、灼傷和中毒等事故,影響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和員工的人身安全。

  動火管理安全技術措施的目標是兩個確保:一是確保動火設備管道內部沒有易燃物,二是確保動火設備管道周邊沒有可燃物。要做到兩個確保,必須牢固樹立“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指導思想,正確認識動火管理的重要性,增強安全意識,切實實施切斷、隔離、清洗、置換、通風等安全技術措施,按程序做好初審、復查、批準、監護、清理、驗收等安全管理措施。

  針對一個需要動火的某個生產單元,某一臺貯罐或某一臺反應釜,一定要清楚容器內部和外部物料的易燃、易爆、腐蝕、有毒物料的危險特性,采取以下有針對性的安全技術措施:

  一是將動火物件移動到固定動火區動火

  為便于管理,規定機修車間作為固定可動火區。凡可拆卸并有條件移動到固定動火區焊割的物件,必須移至固定動火區內焊割,從而減少在生產車間或廠房內的動火工作。

  固定動火區也必須做好相應的安全對策:要進行適度清洗置換,沒有可燃物;設備、管道及周圍l0米范圍內沒有可燃物料;設備、管道在動火過程中物料分解放出可燃氣體時,可燃氣體或蒸汽不能擴散到其他場所;要配備相應數量的滅火器材;作業區周圍要劃定界限,設立警示牌,禁止無關人員入內。

  二是卸壓和卸料

  為避免設備管道因降溫降壓收縮不均勻,易產生應力而損壞的特點,要緩慢降低設備內的壓力和溫度,同時接好靜電接地線。將設備內物料通過放料管接入專用中轉桶或清洗干凈符合要求的產品貯存桶,在放料過程中嚴格控制放料速度不大于每秒一米,并注意觀察有無異常情況。物料溫度一般要求在60 ℃以下。容器內壓力降到常壓時要打開放空閥門。在卸盡物料后關閉放料閥門,標明物料代號及相關注意事項。將物料桶移到十米以外的專用倉庫中存放。

  三是切斷隔離

  現場檢修,要停止與待檢修設備相連接的運轉設備系統。 隔斷與此臺設備相連接的所有進出管,使檢修、焊割的設備與其他設備 (特別是正常生產的`設備)完全隔絕,以保證可燃物料等不能擴散到其他設備及其周圍?煽康母艚^方法是安裝盲板或拆除一段連接管線。盲板的材料、規格和加工精度等技術條件一定要符合國家標準,不可濫用,并正確裝配。必須保證盲板有足夠的強度,能承受管道的工作壓力,同時密閉不漏;盲板應安裝在法蘭的進口側;盲板厚度應不低于管壁厚度;盲板應有突耳,并用明顯的顏色予以標記;盲板的材料要用有一定強度的石棉板或專用增強塑料板。

  對拆除的管路,注意在生產系統或存有物料的一側關閉閥門,對關閉的閥門要用塑料袋包扎牢固,防止殘余物料濺落。還應注意常壓敞口設備的空間隔絕,保證火星不能與其他容器口逸散出來的可燃氣體接觸。

動火管理制度 篇13

  1.目的

  做好臨時動火安全措施,保證大廈的防火安全。

  2.適用范圍

  適用于管理中心管轄范圍內臨時動火作業的審批、監護與檢查工作。

  3.職責

  3.1管理中心經理負責各項臨時動火作業的審批工作。

  3.2運行班長負責確定各項臨時動火作業所需采取的各項安全措施。

  3.3運行值班員負責現場檢查各項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及動火現場巡視檢查工作。

  4.工作流程

  4.1動火前的`檢查工作

  4.1.1防火、滅火措施沒落實不動火。

  4.1.2周圍的雜物和易燃品、危險品未清除不動火。

  4.1.3附近難以移動的易燃結構物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不動火。

  4.1.4凡盛裝過油類等易燃、可燃液體的容器、管道用后未清洗干凈不動火。

  4.1.5儲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倉庫、車間和場所未采取安全措施,危險性未排除不動火。

  4.1.6在進行高空焊割作業時,未清除地面的可燃物品和采取相應的防護措施不動火。

  4.1.7配備滅火器材或器材不足時不動火。

  4.1.8現場安全負責人不在場不動火。

  4.2動火中的工作要點

  4.2.1現場安全負責人要堅持崗位。

  4.2.2現場安全負責人和動火作業人員要加強觀察、精心操作,發現不安全苗頭時,立即停止動火。

  4.2.3一旦發生火災或爆炸事故時要立即報警和組織撲救。

  4.2.4動火作業人員要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程。

  4.3完成動火作業后,動火人員和現場責任人要徹底清理動火作業現場后才能離開。

  5.相關文件和質量記錄表格

  5.1《臨時動火作業審批表》

動火管理制度 篇14

  1、在管理公司區域內因施工需動火的工程,原則上應報消防局審批,特殊情況下,在管理公司辦理動火手續,施工單位動火前必須采取切實有效的防火安全措施,且管理公司派人監督其動火完畢后立刻清查現場。

  2、在經批準的重點部位動火(變壓器室、配電房、汽車庫、發電機房、樓層等處),動火必須做到'七不、一清'。

  3、動火前'七不':

  a)防火措施不落實不動火;

  b)周圍的易燃雜物未清除不動火;

  c)附近難以移動的易燃結構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不動火;

  d)凡盛裝國油類等易燃的容器,未經洗刷干凈、排除殘有的`油質不動火;

  e)凡儲存有易燃、易爆物品的場所,未經排除易燃物品的不動火;

  f)在高空進行焊接或切割作業時,下面的可燃物品未清理或未采取安全防護的不動火;

  g)未配備相應的滅火器材不動火。

  4、動火后的一清'動火人員和現場負責人在動火后,應徹底清理現場火種,然后離開現場。

  5、相關記錄

  1)《臨時動火作業申請表》

  2)《消防演習記錄表》

動火管理制度 篇15

  1目的

  通過對廠內防火防爆區域的嚴格劃分和動火管理,杜絕火災、爆炸事故的發生。

  2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本公司內各部門、車間。

  3職責與分工

  主管部門:安全環保部。負責監督本制度的執行。

  相關部門:各部門、車間。為本制度的執行部門。

  4內容與要求

  4.1防火防爆區域劃分標準及區域劃分

  4.1.1甲類防爆區域劃分標準

  a閃點<28℃的液體;

  b爆炸下限<10%的氣體;

  c常溫下能自行分解或在空氣中氧化即能導致迅速自燃或爆炸的物質;

  d常溫下受到水或空氣中水蒸氣的作用,能產生可燃氣體引起燃燒或爆炸的物質;

  e遇酸、受熱、撞擊、摩擦、催化以及遇有機物易燃的無機物,極易引起燃燒或爆炸的強氧化劑;

  f受撞擊、摩擦或與氧化劑有機物接觸時能引起燃燒或爆炸的物質;

  g在密閉設備內操作溫度等于或超過物質本身自燃點的生產。

  4.1.2乙類防爆區域劃分標準

  a閃點≥28℃至閃點60℃的液體;

  b爆炸下限≥10%的氣體;

  c不屬于甲類的氧化劑;

  d不屬于甲類的化學易燃危險固體;

  e助燃氣體;

  f能與空氣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浮游狀態的粉塵、纖維、閃點≥60℃的液體霧滴。

  4.1.3丙類防爆區域劃分標準

  a閃點≥60℃的液體;

  b可燃固體。

  4.2公司動火管理范圍

  4.2.1在動火區內使用電氣焊(割)、噴燈及在易燃、易爆區域使用電鉆、砂輪等,可產生火焰、火花及熾熱表面的臨時性作業,均為動火作業。

  4.2.2動火項目

  a氣焊、電焊、鉛焊、錫焊、塑料焊等;

  b噴燈、火爐、液化器爐、電爐等;

  c烘烤、熬瀝青、炒沙等;

  d明火取暖和明火照明等;

  e生產裝置和缸罐區使用電動砂輪、風鎬等。

  4.3動火作業區的劃分

  4.3.1固定動火區:經審批確定后無須辦理動火手續的區域為固定動火區,固定動火區由所在單位提出申請,由安環部部長簽字,分管經理批準并備案。

  4.3.2臨時動火區:新建、擴建、改建等各類施工場所,在有限的時間、范圍內進行的動火作業區域為臨時動火區,臨時動火區由施工單位報公司安全環保部批準辦理動火證,非經批準的施工項目不得在該區域內進行作業。

  4.4三級動火的范圍

  4.4.1特殊動火:指在處于運行狀態的易燃、易爆生產裝置和罐區等重要部位的具有特殊危險的動火作業。

  4.4.2一級動火:易燃、易爆區域的動火作業。

  4.4.3二級動火:指一級動火及特殊動火以外的動火作業。

  4.4.4凡一個單位或一個工序全部停車,裝置經清洗、置換、分析合格,并采取隔離措施后的動火作業,可根據其火災危險性大小,全部或局部降級為二級動火管理。

  4.4.5遇節、假日或生產不正常的情況下的動火,應升級管理。

  4.4.6廠區管架上的動火作業按一級動火作業管理,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按特殊危險動火作業管理。

  4.5生產裝置防火防爆要求

  4.5.1根據生產、使用化學物品的火災和爆炸危險性等級分類要求,其廠房布置、建筑結構、電氣設備的選用、安裝及有關的安全設施等符合有關要求。

  4.5.2在工藝裝置上有可能引起火災、爆炸的部位,應設置超溫、超壓等檢測儀表等裝置。

  4.5.3因反應物料爆聚、分解造成超溫、超壓,可能引起火災、爆炸危險的設備,應設置自動和手動緊急泄壓排放處理裝置等設施。

  4.5.4應在可燃氣體(蒸汽)的放空管出口處設置呼吸閥阻火器。

  4.5.5輸送易燃物料時,應根據管徑和介質的電阻率,控制適當的流速,盡可能避免產生靜電。設備、管道等的靜電接地設施應安全可靠。

  4.5.6有突然超壓或瞬間分解爆炸可能的生產設備或貯存設備,應裝有爆破板(防爆膜),導爆筒出口應朝向安全方向,并根據需要采取防止二次爆炸、火災的措施。

  4.5.7用于易燃、易爆氣體的安全閥放空管,必須將其導出管置于室外,并高于建筑物2米以上,但應在避雷裝置的保護范圍之內;放空管應有良好的接地。

  4.6動火作業責任劃分

  4.6.1動火項目負責人對執行動火作業負全責,必須在動火前詳細了解作業內容和動火部位及其周圍情況;參與動火安全措施的制定,并向作業人員交待任務和動火安全注意事項。

  4.6.2獨立承擔動火作業的動火人,必須持有特殊工種作業證,并在《安全作業許可證》上簽字。若帶徒作業時,動火人必須在場監護。動火人在接到動火證后,要詳細核對各項內容是否落實和審批手續是否完備。若發現不具備動火條件時,有權拒絕動火;動火人應嚴格按動火規定進行作業,勞保用品穿戴齊全,動火作業時,動火證應隨身攜帶,嚴禁無證作業及審批手續不完備的作業。

  4.6.3動火監護人員負責動火現場的安全防火檢查和監護工作,應指定責任心強、有經驗、熟悉現場、掌握滅火方法的人員擔當;監護人在作業中不準離開現場,當發現異常情況時,應立即通知停止作業,及時聯系有關人員采取措施,作業完成后,要會同動火項目負責人、動火人檢查,消除殘火,確認無遺留火種,方可離開現場。

  4.6.4動火作業點班長(值班長、工段長)負責生產與動火作業銜接工作,并對作業現場進行安全認可,生產系統如有緊急或異常情況時,應立即通知停止動火作業。

  4.6.5動火審批部門必須對動火作業的審批負全責,必須到現場了解動火部位及周圍情況,審查并確定動火等級,審查并完善防火安全措施,審查動火審批程序是否完全,確認符合安全條件后,方可簽字批準動火。

  4.6.6動火分析人對動火分析手段和分析結果負責。根據動火地點所在單位的要求,親自到現場取樣分析,在《安全作業許可證》上填寫取樣時間和分析數據并簽字。

  4.7動火分析

  4.7.1動火分析應由質監部進行。凡是在易燃易爆裝置、管道、儲罐、陰井等部位及其它認為應進行分析的部位動火時,動火作業前必須進行動火分析。

  4.7.2動火分析的取樣點,均應由動火所在單位的專(兼)職安全員或當班班長負責提出。動火分析的取樣點要有代表性,特殊動火的分析樣品應保留到動火結束。

  4.7.3取樣與動火間隔不得超過30分鐘,如超過此間隔或動火作業中斷時間超過30分鐘,必須重新取樣分析。

  4.7.4如現場分析手段無法實現上述要求者,應由主管廠長或總工程師簽字同意,采取其他處理措施。

  4.7.5使用測爆儀或其它類似手段進行分析時,檢測設備必須經被測對象的標準氣體樣品標定合格。

  4.8動火分析合格判定

  4.8.1如使用測爆儀或其它類似手段時,被測的氣體或蒸汽濃度應小于或等于爆炸下限的20%。

  4.8.2使用其它分析手段時,被測的氣體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時,其被測濃度應小于等于0.5%;當被測的氣體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小于4%時,其被測濃度應小于等于0.2%。

  4.9動火審批權限

  4.9.1特殊動火:由動火地點所在單位主管領導對動火現場認真檢查,制定完善的安全措施并逐條落實后初審簽字,經安全環保部復檢簽字后,報主管領導終審批準。

  4.9.2一級動火:應由動火地點所在單位主管領導落實安全措施并初審簽字后,經安全環保部復檢簽字后終審批準。

  4.9.3二級動火:應由動火地點所在單位主管領導會同施工人員對施工現場進行檢查,確認措施可靠逐條落實后,報安全環保部簽發動火證,批準動火。

  4.9.4公司各級領導和安全環保部有權隨時對動火作業現場進行檢查,發現違*火規定或動火危險時,可收回動火證停止動火,對于嚴重違*火規定的施工單位或個人將嚴肅處理。

  4.10動火的安全管理規定

  4.10.1凡在生產、貯存、輸送可燃物料的設備、容器、管道動火應首先切斷物料源并加盲板,徹底吹掃、清洗、置換后打開入孔通風換氣。

  4.10.2在正常生產裝置上,凡能拆下來到安全地帶去動火,必須拆下轉移到安全地帶動火;節假日凡不影響正常運行的動火,一律禁止。

  4.10.3動火審批人必須親自到現場檢查,并監督落實安全措施,方可簽發動火證,一張動火證只限一處使用,如動火區域變更,應重新申請辦證。

  4.10.4動火人在接到動火證后,應逐項審查各項措施落實情況,如果不符合動火要求,動火人有權拒絕動火,動火人在作業過程中,應隨身攜帶動火證,否則一經查處,將責令停止作業并進行培訓學習,經考核合格后,方能重新上崗作業。

  4.10.5凡甲、乙類防爆區域的管道、容器、塔罐等生產設施上動火作業,必須將其與生產系統徹底隔離,并進行清洗置換,取樣分析合格。

  4.10.6高空進行動火作業,其下部地面如有可染物、空洞、陰井、地溝、水封等,應檢查分析,并采取措施,以防火花濺落引起火災爆炸事故。

  4.10.7拆除管線的動火作業,必須先查明其內部介質及其走向,并制訂相應的安全防火措施。

  4.10.8五級風以上(含五級風)天氣,禁止露天動火作業。因生產需要確需動火作業時,動火作業應升級管理。

  4.10.9特殊動火和一級動火證有效期均為24小時,二級動火證的有效期為120小時。

  4.10.10動火作業前,應檢查電、氣焊工具,保證安全可靠,不準帶病使用。

  4.10.11使用氣焊割動火作業時,氧氣瓶與乙炔氣瓶間距不小于5米,二者與動火作業地點均不小于10米,并不準在烈日下曝曬。

  4.10.12停車或大修單位裝置經清洗、置換、分析合格,并采取隔離措施后方能動火作業,動火作業降級為二級動火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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