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家代理合同[適用代理人](精選3篇)
獨家代理合同[適用代理人] 篇1
本協議于 年 月 日在中國 由有關雙方在平等互利基礎上達成,按雙方同意的下列條件發展業務關系:
1、協議雙方
甲方: 有限公司
乙方:
2、委任
甲方指定乙方為其獨家代理,為第三條所列商品從第四條所列區域的顧客中招攬訂單,乙方接受上述委任。
3、代理商品:
4、代理區域:
5、最低業務量
乙方同意,在本協議有效期內從上述代理區域內的顧客處招攬的上述商品的訂單價值不低于 美元。
6、價格與支付
每一筆交易的貨物價格應由乙方與買主通過談判確定,并須經甲方最后確認。
付款使用保兌的、不可撤銷的信用證,由買方開出,以甲方為受益人。信用證須在裝運日期前15天到達甲方。
7、獨家代理權
基于本協議授予的獨家代理權,甲方不得直接或間接地通過乙方以外的渠道向 顧客銷售或出口第三條所列商品,乙方不得在 經銷、分銷或促銷與上述商品相競爭或類似的產品,也不得招攬或接受以到 以外地區銷售為目的的訂單,在本協議有效期內,甲方應將其收到的來自 其他商家的有關代理產品的詢價或訂單轉交給乙方。
8、商情報告
為使甲方充分了解現行市場情況,乙方承擔至少每季度一次或在必要時隨時向甲方提供市場報告,內容包括與本協議代理商品的進口與銷售有關的地方規章的變動、當地市場發展趨勢以及買方對甲方按協議供應的貨物的品質、包裝、價格等方面的意見。乙方還承擔向甲方提供其他供應商類似商品的報價和廣告資料。
9、廣告及費用
乙方負擔本協議有效期內在 銷售代理商品做廣告宣傳的一切費用,并向甲方提交所用于廣告的聲像資料,供甲方事先核準。
10、傭金
對乙方直接獲取并經甲方確認接受的訂單,甲方按凈發票售價向乙方支付5%的傭金。 傭金在甲方收到每筆訂單的全部貨款后才會支付。
11、政府部門間的交易
在甲、乙雙方政府部門之間達成的交易不受本協議條款的限制,此類交易的金額也不應計入第五條規定的最低業務量。
12、工業產權
在本協議有效期內,為銷售有關 ,乙方可以使用甲方擁有的商標,并承認使用于或包含于 中的任何專利商標、版權或其他工業產權為甲方獨家擁有。 一旦發現侵權,乙方應立即通知甲方并協助甲方采取措施保護甲方權益。
13、協議有效期
本協議經有關雙方如期簽署后生效,有效期為1年,從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除非作出相反通知,本協議期滿后將延長12個月。
14、協議的終止
在本協議有效期內,如果一方被發現違背協議條款,另一方有權終止協議。
15、不可抗力
由于水災、火災、地震、干旱、戰爭或協議一方無法預見、控制、避免和克服的其他事件導致不能或暫時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協議,該方不負責任。但是,受不可抗力事件影響的一方須盡快將發生的事件通知另一方,并在不可抗力事件發生15天內將有關機構出具的不可抗力事件的證明寄交對方。
16、仲裁
因履行本協議所發生的一切爭議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協商不能解決爭議,則應將爭議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北京),依據其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都有約束力。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代表(簽字):
代表(簽字):
年____月____日
年____月____日
獨家代理合同[適用代理人] 篇2
沈陽博學教育科技開發中心
獨家代理商合同
合同簽定甲方:沈陽博學教育科技開發中心
合同簽定乙方:
合同簽定時間:20xx年月日
代理商合同
甲方:沈陽博學教育科技開發中心
乙方:
甲乙雙方就合作開展“博學教育課程編碼學習法系列產品”(注釋1)的使用和推廣應用,共同發動企業,組織和個人使用“博學教育課程編碼學習法系列產品”進行學習的事宜進行友好協商,甲方同意乙方作為代理商,開展“博學教育課程編碼學習法系列產品”業務,雙方達成并同意遵照以下條款:
1.乙方成為代理商的基本條件
乙方須為合法存續的法人或具有完全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的個人,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乙方須了解并熟悉甲方的代理商制度,“pp教育”產品服務內容、具體業務流程等相關信息。甲方對提出經銷申請者就上述各項內容進行審核確認,決定是否授予乙方代理商資格。
2.甲方權利義務
2.1甲方負責“博學教育課程編碼學習法系列產品”產品的正常運作,為乙方發展的用戶提供相關的技術支持(如軟件升級,修正錯誤,在線技術支持等),但不包括乙方責任的內容;對于甲方產品的本身質量問題引起的故障,由甲方進行免費升級維護。
2.2甲方為乙方及其發展的用戶提供免費培訓。
2.3甲方負責制定相關的資費標準和服務標準。
2.4甲方持續完善代理商服務系統,以更方便和支持乙方開展代理商業務。
2.5甲方持有“博學教育課程編碼學習法系列產品”的全部所有權。
3.乙方權利義務
3.1乙方向客戶提供“博學教育課程編碼學習法系列產品”的內容及使用方法,提供客戶服務,自行負責開拓市場與發展客戶,在經銷業務中保證向客戶提供良好的服務,不得以欺詐,脅迫等不正當手段損害客戶及甲方的利益及甲方的聲譽。
3.2乙方承諾不以低于甲方給予其的零售價發展客戶,與其它代理商進行不正當競爭,也不從事其他損害有損甲方利益的活動。乙方違反此義務時,甲方有權取消乙方的代理商資格;同時,乙方違反此義務給甲方造成損失的,乙方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3.3乙方在申請“博學教育課程編碼學習法系列產品”新用戶時應全面了解并遵守有關協議的各項規定,在使用其他收費服務時應全面了解并遵守相關服務條款的規定。
3.4乙方應按甲方制定的屆時有效的價格標準為所選擇的服務付款,并及時為所選擇的“博學教育課程編碼學習法系列產品”到期用戶續費,甲方不負有提前通知的義務。乙方未及時為其到期用戶續費造成用戶名被刪除的損失由乙方自行負責。
3.5乙方應對甲方明確提示為保密資料的信息給予保密。
3.6乙方可以使用博學教育課程編碼學習法系列產品及課程編碼學習法名義開拓市場。
4.付款/結算條款/與代理商級別
乙方代理甲方提供的博學教育課程編碼學習法系列產品(以下簡稱“系統”),具體內容及服務如下:
獨家代理:
4.1、乙方向甲方交納獨家代理費元(人民幣大寫),乙方成為省市區縣鎮獨家代理商。享有該地區獨家代理權。甲方向乙方提供由甲方自主研發的博學教育課程編碼學習法系列產品萬,乙方銷售額向甲方返款30%。在兩個月內,應乙方要求中,甲方可以無條件將代理費退還給乙方。乙方需將甲方所鋪的貨返回給甲方。(見附件1)
4.2、代理商可以在授權區域招經銷商也可以直接采取連鎖經營。訂購產品名錄見附件4
4.3、可以使用課程編碼學習法開辦輔導班,公司提供技術與平臺,該項服務免費。
4.4、如乙方采用課程編碼學習法對學生進行輔導,甲方為乙方提供開辦輔導班所需要的各類輔助服務,如制定學習方案、提供階段試卷等。
4.5甲、乙雙方須遵守有關知識產權的`協議(見附件2)。
4.6甲方向乙方提供服務(見附件3)。
4.7博學教育課程編碼學習法系列產品將按照總公司規定的全國統一價格銷售。
5.違約責任
5.1乙方如違反國家有關政策法規,甲方有權終止合同,并由乙方承擔相應的責任。
5.2如因乙方原因(如未按交費標準和服務標準提供服務,付款不及時等)造成用戶爭議,由乙方負責。
5.3如因甲方技術原因給“博學教育課程編碼學習法系列產品”產品用戶造成損失的,由甲方負責。
6.免責條款
6.1由于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而影響甲方正常的服務和技術支持時,不視作甲方違約,乙方對此表示認同。“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克服且無法避免的客觀事件,如戰爭、自然災害、政府禁令等。“意外事件”指諸如海底光纜受撞船事件的影響而損壞,通信線路或服務器發生超出甲方防范與預見能力的故障等類似事件。
6.2甲方在進行“博學教育課程編碼學習法系列產品”服務器維護時,有時需要短時間中斷服務,或因internet上的通路的偶然阻塞造成虛擬主機訪問速度下降,乙方認同這是屬于正常情況,不屬于甲方違約。
7.合同解除
本合同在下述情形下解除,提出解除合同的一方應提前七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
7.1雙方協商一致解除本合同;
7.2本合同期限屆滿,雙方未續簽的;
7.3一方當事人主體資格消失,如被撤消或進入破產、清算程序,另一方有權解除合同,但進行重組、名稱變更、分立或與第三方合并等不在此列;
7.4一方未履行或違反依據本合同所應承擔的義務,經另一方給予一定期限仍不履行義務或不予采取補救措施,致使另一方依據本合同的預期利益無法實現或合同繼續履行沒有必要,另一方有權解除合同;
7.5一方明確表示其將不履行義務或以行動表示其將不履行義務,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7.6由于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使合同無法繼續履行或繼續履行沒有必要,雙方均可要求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雙方依據本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但一方在合同解除前應履行的義務仍需履行。除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致使合同解除的情形外,引起合同解除事由的一方應賠償因合同解除給另一方造成的損失。
8.附則
8.1本協議同時得到甲乙雙方的完全理解和認同,并替代此前的所有協議,不論是口頭的還是書面的。在打印或填寫過程中,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隨意更改本合同中的任何條款。本協議經雙方簽字蓋章生效后,任何更改均需雙方協商一致并以書面形式確認。
8.2本合同未盡事宜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提交沈陽仲裁委員會仲裁,仲裁費由敗訴方承擔。爭議的解決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相關法律法規及行業慣例。
8.3本合同由雙方代表簽字蓋章后生效,有效期一年。合同期滿若雙方均無異議,由本合同繼續有效;若續約期內甲方制定出新的合同條款,由雙方另簽新合同。
8.4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
8.5雙方未盡事宜可增加附頁,法律效應等同于主頁。
《簽字頁》
甲方簽字:乙方簽字:
甲方電話:乙方電話:
公司地址:沈陽市皇姑區崇山中路63號地址:
穗港馨都大廈1602室
郵編:110032郵編:
注釋1:“博學教育課程編碼學習法系列產品”“課程編碼學習法”為沈陽博學教育科技開發中心開發推出的第四代學習方式,會員可以在博學教育課程編碼學習法系列產品平臺進行學習。
附件1
博學教育課程編碼學習法系列產品獨家代理協議
一、獨家代理方式
省會城市獨家代理費5萬元,甲方給乙方鋪50萬元的貨(學習卡)。
市級獨家代理費2萬元,甲方給乙方鋪20萬元的貨(學習卡)。
縣級獨家代理費1萬元,甲方給乙方鋪10萬元的貨(學習卡)。
鎮級獨家代理費5000千元,甲方給乙方鋪5萬元的貨(學習卡)。
乙方每銷售一張卡,給甲方返點30%。
二、應乙方要求,在兩個月內,甲方可以無條件將代理費退還給乙方。乙方需將甲方所鋪的貨返回給甲方。
三、乙方在三個月內,銷售額達不到5萬元,甲方有權取消乙方獨家代理商資格。甲方需退還乙方獨家代
理費,乙方將甲方所鋪的貨返回給甲方。
附件2
博學教育課程編碼學習法系列產品產權協議
甲方:沈陽博學教育科技開發中心
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規定,甲、乙雙方就甲方使用甲方‘博學教育課程編碼學習法系列產品’‘課程編碼學習法’產權事宜達成以下協議:
1.乙方所使用‘博學教育課程編碼學習法系列產品’‘課程編碼學習法’的產權歸甲方所有。
2.未經甲方書面許可,乙方不得出租或許可其他機構或個人使用‘博學教育課程編碼學習法系列產品’。
3.不得以甲方未授權的方式對‘博學教育課程編碼學習法系列產品’‘課程編碼學習法’進行復制、解密。
4.未經甲方書面許可,乙方不得利用‘博學教育課程編碼學習法系列產品’的全部或部分制作、銷售任何形式的軟件。未經甲方書面許可,乙方不得轉讓‘博學教育課程編碼學習法系列產品’的代理權。
5.乙方若違反本協議上述規定或國家有關法律規定,均將被視為違約或侵權,甲方有權立即終止‘博學教育課程編碼學習法系列產品代理合同’,收回乙方代理權,不退已支付的服務費用。并依法追究乙方的法律責任。
6.乙方應要求本單位人員在使用該系統時遵守上述規定,限制或禁止違反者再次使用,并協助甲方追究其法律責任。
7.‘博學教育課程編碼學習法系列產品合同’期滿后,乙方仍可繼續代理本系統。除遵守國家相關法律和法規外,乙方必須無限期遵守本協議以上各項條款。
附件3
博學教育課程編碼學習法系列產品服務條款
沈陽博學教育科技開發中心(合同甲方)按本附件規定,向用戶(合同乙方)提供技術服務。
一.服務方式;
1.在合同期內,進行網絡以及電話咨詢
2.公司對給乙方發送相關資料;包括產品宣傳資料的電子版和培訓文稿。
二.服務標準;
1.公司為用戶提供服務,保障用戶對產品的正常使用。用戶可以根據實際要求,通過電話咨詢、郵件咨詢和網絡服務等服務方式來獲取相應的服務內容。
2.上門服務:乙方支付服務費用后,上門服務包括上門培訓、上門回訪和系統維護等服務形式;遼寧省以內地區,3天內解決;遼寧省以外(不設分公司或事務所)地區,如果乙方要求進行上門服務,甲、乙雙方協商解決服務費用以及是否進行上門服務。
3.電話咨詢:本公司設有服務電話(),為用戶提供國家法定工作日的12小時電話咨詢服務。電話咨詢即時響應,1小時內解決。用戶咨詢郵件3小時內答復。
5.定期回訪:公司每月向用戶提供一次電話回訪服務。
獨家代理合同[適用代理人] 篇3
甲方:
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廣告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甲方同意乙方作為其主辦的廣告運作的獨家代理商,為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經雙方協商,就廣告獨家代理事宜達成如下協議并承諾共同遵守。
代理性質:
甲方正式授權乙方獨家代理廣告運作。基于本合同授予的獨家代理權,甲方不得直接或間接地通過乙方以外的方式刊登廣告,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甲方應將來自其自身或收到的來自其他方的相關廣告詢價及訂單轉交給乙方。
一般條款:
一、甲方通過對乙方廣告經營資格及經營能力的認證,決定將廣告運作的獨家代理權授予乙方。
二、代理期限為:___
三、廣告代理額為¥ (大寫: 元)。
四、付款方式:
五、在合同期限內,廣告價位、廣告制作、廣告排期表等相關內容由乙方負責。
六、若甲方未依乙方確認的內容執行,造成乙方客戶損失則由甲方負責對乙方客戶進行補救。
權利和義務:
七、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甲方有權對乙方的廣告代理資格及其所代理廣告真實性、合法性進行審查。
2、甲方有義務向乙方提供開展業務所需的“代理委托書”等有關證明文件。
3、甲方應確保目前廣告播放形式、亮燈市場,并有義務及時解決廣告播放中出現的任何機器故障,以支撐乙方承擔的代理責任和相應的廣告效果。
八、乙方的權利與義務:
1、甲方必須嚴格執行雙方簽訂的廣告發布計劃,依約按時發布廣告;
2、乙方負責廣告發布的具體工作,包括:
① 空位查詢;② 廣告位安排;③ 監督廣告刊出情況。
3、乙方負責計劃發布廣告的基本制作。
4、廣告發布計劃確定后,若由于乙方客戶原因需要更改發布計劃的,乙方 須提前一日通知甲方。
5、乙方有義務在代理期間向其客戶竭力推薦甲方媒體。
其他:
九、甲、乙雙方應遵守職業規范,非經對方許可或公布,不得向第三方透露本合同內容以及雙方合作過程中了解到的對方資料及信息。
十、雙方在合作過程中,如有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或本合同有關條款的,履約方有權追究違約方的法律責任和經濟賠償的權利。
十一、本合同未盡事宜及本協議項下的任何不執行、變更,或有其他不能預見的事項,一方應及時通知另一方并協商共同解決;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合同履行地的法院提起訴訟。
十二、本合同經雙方授權代表簽字并蓋章,自簽訂日起生效。
十三、本合同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甲方代表(簽字):
乙方代表(簽字):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