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住宅轉讓協議書(精選3篇)
房屋住宅轉讓協議書 篇1
本協議雙方當事人:
轉讓方(以下簡稱甲方):
工作單位:
住址:身份證號:
受讓方(以下簡稱乙方):
工作單位:
住址:身份證號:
經自愿協商達成一致,甲方將自己合法擁有的一套房屋轉讓給乙方,雙方就房屋轉讓相關事宜達成以下合同條款,以資共同遵守:
第一條轉讓房屋的基本情況
轉讓房屋(以下簡稱該房屋)位于市區路號單元層室,房屋結構為,建筑面積平方米(包括臥室、客廳、衛生間、廚房、陽臺、及其附屬設施),實際使用面積平方米。
第二條轉讓價格
雙方商定該房屋轉讓價格為(人民幣)元整,大寫(人民幣)。
第三條付款方式
雙方一致同意購房款由乙方分期支付。
在甲方向乙方交付房屋全部鑰匙同時,乙方應支付購房款元(大寫);剩余房款元(大寫)在甲方將房屋產權證辦理到乙方名下后,在交付乙方房產證同時由乙方全部支付。
甲方在收款時應向乙方出具收據。
第四條房屋交付
甲方應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日內,將上述房屋的全部鑰匙交付乙方,并在雙方在場的情況下由乙方對房屋進行驗收,乙方如無任何異議,視為該房屋情況符合本合同約定,甲方完成房屋交付,上述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處分權歸乙方行使。
第五條房屋過戶
房屋交付乙方后,甲方應當在時間內辦理該房屋的過戶手續,將該房屋的產權證辦理到乙方名下,辦理產權證相關費用由甲方承擔。
第六條甲方的承諾保證
甲方保證自己對該轉讓房屋擁有處分權,轉讓該房屋不存在法律上的障礙。
甲方保證該轉讓房產不涉及第三方的權利,本合同簽訂前該房屋集資、購房款、天然氣管道安裝費、壁掛爐安裝費用、物業管理費及其他應當交納的費用已全部交清,如有尚未交納或拖欠的費用,由甲方全部承擔。
第七條違約責任
甲方違反本合同約定,未能在約定時間內交付上述房屋的,每逾期一日,甲方應按乙方已付購房款的萬分之二承擔違約責任;逾期超過三個月時,乙方有權單方解除本合同,甲方應承擔全部購房款20%的違約金。
乙方違反本合同約定,未能在約定時間內支付約定的購房款,每逾期一日,甲方按應付購房款的萬分之二計算滯納金,逾期超過三個月時,甲方有權單方解除本合同,乙方應承擔全部購房款20%的違約金。
第八條本合同未盡事宜,由雙方另行協商,并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和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條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
協商不成時,甲、乙雙方同意由仲裁委員會仲裁。
第十條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條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
乙方:
簽字日期:___年___月___日
房屋住宅轉讓協議書 篇2
賣方:__________________買方: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
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本市有關規定,雙方在自愿、平等和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房屋買賣一事達成協議,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交易房產情況。
賣方所擁有的房地產座落于深圳市__________區_______路_______小區_____房(以下簡稱該物業),建筑面積為______平方米(具體面積以政府有關主管部門的確認為準),房地產證號碼為________,其他情況_________________。
買方對該房地產情況已充分了解。
房地產內附著設施。
第二條 成交價格。
該物業之轉讓成交價為人民幣/港幣_______元(¥_______)。
第三條 付款方式。
1、買方在簽署本合約時向賣方支付人民幣_______元(¥_______)作為購房定金,賣方在收取定金后向買方出具收據。
2、人民幣_______元作為第二部分樓款,付款方式如下(買方只可選擇一種):
(1)一次性付款
①上述第二部分樓款民幣____________元(¥_______)須在簽署《深圳市房地產買賣合同(現售)》時或之前全部付清,且該合同須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或之前簽署。
②買賣雙方同意,上述第二部分樓款由買方先交予銀行做資金監管。
③國土局正式受理由買賣雙方簽署的《深圳市房地產買賣合同(現售)》,且過戶轉讓手續全部辦理完畢并領取新房產證后,監管銀行將第二部分樓款付清給賣方。
(2)銀行按揭付款(______)
①買方須于交納定金后_______天內首期款人民幣_______元(¥_______)(注;具體的首期款金額以銀行按揭承諾書為準)在指定銀行做資金監管帳;并前往銀行、律師樓等地簽署有關按揭的文件;依時交納由按揭而產生的律師、保險、公證、評估、登記費等,買方不得借故推托,否則視為違約。
②在銀行承諾貸款并出具承諾書后的三天內,買方須和銀行落實計清首期房款(補交或多退),即上述第二部分樓款總額減去銀行承諾貸款之金額,同時買賣雙方簽署《深圳市房地產買賣合同(現售)》并且辦理過戶手續。
③過戶轉讓手續全部辦理完并且買方領取到新房產證后,銀行將監管的房款付清給賣方。
第四條 繳納相關稅費
按政府有關規定,買賣雙方需付稅費:營業稅;增值稅;印花稅;城建維護稅;產權登記稅;契稅;所得稅;公證費;查證費;其它:______________。
其中買方支付上述_______項費用,賣方支付上述_______項費用。
第五條 交樓時間
買賣雙方同意交樓時間為______________
第六條 該物業是以現狀售予買方,買方也認可該物業之現狀,故買方不得以物業現狀為由中途拒絕此項交易。
第七條 在該物業交付給買方使用前、賣方須付清一切有關該物業之雜費(如水電、煤氣費、電話費、有線電視費及土地使用費等)。
相關轉名費用由買方支付。
第八條 賣方須保證對上述該物業享有完整所有權,能完全支配及處理。
有關該物業在本次轉讓之前己產生的按揭、抵押債務、稅項及租金等事宜,賣方應在轉讓完成前處理完畢,并保證轉讓后買方無須負責,否則賣方應賠償買方由此引起的一切損失。
第九條 違約責任
如買方未能履行本合約之條款以至本合約不能順利完成,則己付之定金將由賣方沒收,而賣方有權再將該物業轉讓予任何人。
如賣方在收取定金后不依合約條款將該物業售予買方,則賣方須返還買方雙倍定金予買方以彌補買方之損失。
第十條 于本合約之外雙方在談判中的聲稱理解、承諾以及協議之內容,如有與本合約不相符的,以本合約為準。
第十一條 本合約一式貳份,自雙方或代表人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雙方各持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條 本合約產生爭議,雙方協商無法解決時,可向深圳市仲裁委員會提直仲裁,該委員會之裁決結果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賣方:___________買方: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
房屋住宅轉讓協議書 篇3
為加強住宅區各類物業管理,保障本住宅區物業的安全與合理使用,維護住宅區的公共秩序,創造良好的生活環境,同意簽訂本公約,并共同遵守。
一、本住宅區情況
1.地點:________區______路。
2.總占地面積:_______________平方米。
3.總建筑面積:_______________平方米,其中:住宅____平方米,非住宅_____平方米(商業用房____平方米,其他_________平方米)。
4.樓宇____棟____套,其中:高層樓宇____棟____套,多層樓宇___棟___套。
5.業主數量:___個。
6.管委會財產:
(1)公用設施專用基金______元。
(2)物業管理用戶__________平方米,其中,管委會_______平方米,物業管理公司_____平方米。
(3)商業用戶_________平方米。
(4)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公用設施及公共場所(地)狀況:
(1)道路:車行道___平方米;人行道____平方米。
(2)園林綠化地面積:______平方米。
(3)教育設施:中學____所,建筑面積____平方米;小學____所,建筑面積___平方米;幼兒園___所,建筑面積____平方米。
(4)文體設施:文娛活動中心___個,建筑面積___平方米;網球場___個,占地面積___平方米;門球場___個,占地面積___平方米,游泳池___個,建筑面積___平方米;兒童游樂場所____個,占地面積____平方米。
其他:a. ____________________
b. ____________________
c. ____________________
(5)路燈___盞;庭園燈___盞;其他燈:a.__________ b. ___________
(6)污水檢查井___個,排污管___米;雨水檢查井___個,雨水管___米;化糞池___座;明溝___米;暗溝___米。
(7)消防水泵頭接口___個。
(8)停車場___個,總占地面積___平方米,車位___個。
(9)綜合樓___座,建設面積___平方米;其中a. ________b. __________
(10)肉菜市場___個,建筑面積____平方米。
(11)郵電局(所)____個,建筑面積____平方米。
(12)影劇院___座,建筑面積_____平方米。
(13)醫院___座,建筑面積____平方米。
(14)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上所有公用設施和公共場所(地)有______ 、_______ 、_______項已竣工交付使用,有_______、_______ 、_______項尚未竣工或交付使用,預計_____年___月可交付使用。
8.其他事項: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業主大會的召集和決定住宅區重大事項的方式
1.業主大會的召集:
(1)第一次業主大會在住宅交付使用且入住率達到百分之五十以上時,由區住宅管理部門會同開發建設單位或其委托的物業管理公司按法定程序和形式召集,選舉產生管委會。
a.由區住宅管理部門牽頭,與開發建設單位或其委托的物業管理公司組成業主大會籌委會(以下簡稱籌委會),籌委會可邀請市住宅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單位的人員參加。
b.籌委會根據有關法規規定,在充分征求業主的意見后提出管委會委員候選人名單,并作好大會議程、資料準備等工作。
c.籌委會在業主大會召開14天前將大會召開日期、地點、內容、方式、程度及管委會候選人名單等在住宅區內公告。
d.籌委會主任按規定的程序主持業主大會,選出第一屆管委員委員,完成大會各項議程。
e.第一屆管委會產生后,經市政府社團登記部門核準登記成立,依法行使各項權利。
f.住宅區所有有投票權的已入住業主,均應按籌委會公告要求,按時出席業主大會,參加投票,行使法定權利,承擔法定責任。
g.各業主明白如不出席業主大會并參加投票表決,將由自己承擔由此而產生的一切后果。
(2)管委會成立以后,負責召集此后的業主大會,并每年至少召開一次。
經持有百分之十以上投票權的業主提議,管委會應于接到該項提議后14天內就其所指明的目的召開業主大會。
管委會應于召開業主大會7天前將會議地點、時間、內容、方式及其他事項予以公告。 業主大會由管委會主任主持,如果管委會主任缺席,則由管委會副主任主持。
2.業主大會必須有已入住業主中持有百分之五十以上投票權的業主出席才能舉行;如經已人住業主中持有百分之五十以上投票權的業主決定,可以推遲召開業主大會。
3.業主大會的出席人數達到法定人數時,在會上提出的一切事項,由出席會議的業主表決,以過半數通過。表決可采用書面投票或其他形式。如遇票數相等,則會議的主持人除可投一票普通票外,還可投一票決定票。
4.大會投票實行住宅房屋一戶一票;一百平方米以上的非住宅房屋每一百平方米的建筑面積為一票,一百平方米以下的有房地產權證書的非住宅房屋每證一票。
5.在業主大會上,業主應親自或委托代表投票。委托代表投票,必須于會議召開前一天或管委會主任批準的時間內,向管委會出具授權委托書,否則該項委托無效。授權委托書必須有業主簽字。如業主為法人,則須蓋法人公章。
6.業主可以一棟或數棟樓房為單位,推選樓長,作為推選人的共同代表,參加業主大會,并行使業主的其他管理權利。
三、業主的權利、義務
(一)業主的權利:
1.依法享有對自己所擁有物業的各項權利。
2.依法合理使用房屋本體公用設施(樓梯、通道、電梯、上下水管道、加壓水泵、公用天線、陽臺、消防設備等)、住宅區公用設施和公共場所(地)(道路、文化娛樂場所、體育設施、停車場、單車房等)的權利。
3.有權按有關規定在允許的范圍內進行室內裝修、維修和改造。
4.有權自己或聘請他人對房屋自用部位的各種管道、電線、水箱以及其他設施進行合法維修養護。
5.有權根據房屋的外墻面、樓梯間、通道、屋面、上下水管道、公用水箱、加壓水泵、電梯、機電設備、公用天線和消防設施等房屋本體公用設施的狀況,建議物業管理公司及時組織維修養護,其費用從住宅維修基金中支出。
6.有權根據住宅區的道路、路燈、溝渠、池、井、園林綠化地、文化娛樂體育設施、停車場、連廊、自行車房(棚)等住宅區公用設施及公共場所(地)的狀況,建議物業管理公司及時進行維修養護,其費用從管理服務費中支出。
7.有權要求物業管理公司對住宅區內各種違章建筑、違章裝修以及違反物業管理規定的其他行為予以制止、糾正。
8.有權參加業主大會,并對住宅區的各項管理決策擁有表決權。
9.有權對本住宅區物業管理的有關事項向管委會、物業管理公司提出質詢,并在3日內得到答復。
10.有權要求管委會和物業管理公司按照市政府規定的期限定期公布住宅區物業管理收支賬目。
11.有權對住宅區的物業管理提出建議、意見或批評,可要求管委會對物業管理公司的違反合同或有關規定的行為進行干預、處罰。
12.有權會同其他業主就某一議題要求管委會召集業主大會。
13.有權就本住宅區的物業管理向市住宅主管部門和區住宅管理部門投訴或提出意見和建議。
14.有權要求毗連部位的其他維修責任人承擔養護,并按規定分攤維修費用。
(二)業主的義務:
1.在使用、經營、轉讓其名下物業時,應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
2.在使用住宅區物業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1)未經市政府有關部門批準,不得改變房屋結構、外貌和用途。
(2)不得對房屋內外承重墻、梁、柱樓、板、陽臺、天臺、屋面及通道進行違章鑿、拆、搭、占。
(3)不得堆放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物品,但自用生活性燃料除外。
(4)不得利用房屋從事危害公共利益的活動。
(5)不得侵害他人的正當權益。
3.業主如需對其住宅進行裝修,必須遵守《_______市住宅裝修管理規定》,并填寫裝修申請表,報物業管理公司審查批準后方可施工,接受物業管理公司的管理和監督。
4.房屋室內部分以及供電、供水、供氣等分戶表后部分(往用戶方向)和表前至第一個閥門部分由用戶負責維修養護。
5.凡房屋及附屬設施有影響市容或者可能危害毗連房屋安全及公共安全的,按規定應由業主單獨或聯合修繕的,業主應及時進行修繕。拒不進行修繕的,由管委會授權物業管理公司修繕,其費用由業主承擔。
b.業主應自覺維護公共場所的整潔、美觀、暢通及公用設施的完好。
業主不得在任何公共場所違章搭建任何建筑物或堆放、懸掛、棄置物品、垃圾,不得損壞、拆除、改造供電、供水、供氣、通訊、交通、排水、排污、消防等公用設施。
7.在住宅區內不得有下列行為:
(1)踐踏、占用綠化地;
(2)占用樓梯間、通道、屋面、平臺、道路、停車場、自行車房(棚)等公用設施而影響其正常使用功能;
(3)亂拋垃圾、雜物;
(4)影響市容觀瞻的亂搭、亂貼、亂掛等;
(5)損壞、涂劃園林藝術雕塑;
(6)聚眾喧鬧;
(7)隨意停放車輛和鳴喇叭;
(8)發出超過規定標準的噪音;
(9)排放有毒、有害物質;
(10)經營鍛造、鋸木、建筑油漆、危險品、殯儀業以及用住宅開舞廳、招待會等危害公共利益或影響業主正常生活秩序的行業;
(11)妨礙他人合法使用公用設施及公共場所(地);
(12)法律、法規及市政府的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8.對本住宅區物業管理公司人員在出示工作證(牌)或有關證明后,在合理時間內(上午11:45-12:45,下午6:00-7: 30)進人本住宅區任何樓宇內部及其公共部位進行檢查、維修、養護或檢查業主公約的有關條款是否得到遵守和實施的巡視行為,業主應提供方便,不得拒絕或阻擾。
9.按規定繳納應支付的管理服務費和住宅維修基金等。
10.業主應同時遵守下列城市管理法規、規定,并承諾接受管委會或物業管理公司據此而進行的管理和處罰:
(1)_____市住宅區物業管理條例及其實施細則;
(2)_____市公共衛生管理條例;
(3)_____市園林綠化管理條例;
(4)_____市環境噪聲管理暫行規定;
(5)_____市房屋租賃管理條例;
(6)_____市消防管理暫行規定;
(7)_____市人民政府關于禁止在市區飼養家禽家畜的通告;
(8)_____市人民政府關于禁止在特區內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的通告;
(9)_____市住宅裝修管理規定;
(10)其他有關住宅區物業管理的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
11.業主并承諾在自己與其他非業主使用人建立合法使用、修繕、改造有關物業的法律關系時,應告知對方遵守住宅物業管理規定和本業主公約中的有關規定條款。
四、業主應付的費用
1.業主應每月到物業管理公司繳交管理服務費。管理服務費的標準是,開發建設單位自行或委托物業管理公司管理期間,執行市物價主管部門和市住宅主管部門批準的收費標準;管委會成立后,由其根據本住宅區的實際情況制訂,并交業主大會通過后實施。管理服務費的用途:住宅區的道路、路燈、溝渠、池、井、園林綠化地、文化娛樂體育場所、停車場、連廊、自行車房(棚)等公共設施和公共場所(地)的管理、維修、養護。
2.業主應按月到物業管理公司繳交住宅維修基金。住宅維修基金的標準是:____元平方米。由物業管理公司以房屋本體為單位設立專賬代管,用于房屋的外墻面、樓梯間、通道、屋面、上下水管道、公用水箱、加壓水泵、電梯、機電設備、公用天線和消防設施等房屋本體公用設施的維修、養護。
3.業主如進行室內裝修,則應在辦理申請手續時按有關規定繳交裝修押金,裝修完工后由物業管理公司進行檢查,如無違章情況則予以返還,否則不予返還。
4.業主如請物業管理公司對其自用部位和毗連部位的有關設施、設備進行維修、養護,則應支付有關費用。
5.業主使用本住宅區內有償使用的文化娛樂體育設施和停車場等公用設施、公共場所(地)時,應按規定交納費用。
五、違約責任
1.違反業主義務中第2、6、7款規定的,物業管理公司有權制止,并要求其期限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進行強制恢復,包括采用停水、停電、停氣等修改措施;造成損失的,有權要求賠償。
2.業主進行室內裝修,如違反《____市住宅裝修管理規定》,按其中有關規定處理。
3.業主如延期繳交應交的管理服務費、住宅維修基金以及有關賠償款和罰款等費用的,處以每日千分之三的滯納金;無正當理由超過3個月不交的,物業管理公司可采取停水、停電、停氣等催繳措施。
4.業主無理由拒絕、阻撓物業管理公司對房屋本體公用設施和區內公共場所、公用設施的檢查、維修、養護及其他正常管理活動,由此造成損失的,應賠償損失。
六、其他事項
1.本業主公約由前期物業管理單位如實填充第一條“本住宅區情況”后印制,并在本住宅區入住率達到百分之三十后組織已入住業主簽訂。
2.本業主公約經已人住業主中持有過半數以上投票權的業主簽訂后生效。已生效的業主公約對本住宅區所有業主和非業主使用人具有約束力。
3.業主大會可以依法根據本住宅區的實際情況對本業主公約進行修改補充,并報市住宅主管部門和區住宅管理部門備案。修改補充條款自業主大會通過之日起生效,無需經業主重新簽訂。
4.修改補充條款不得與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規定相抵觸,否則區住宅管理部門有權予以糾正或撤銷。
5.本業主公約一式兩份,業主和物業管理公司各執一份。
業主(簽章):_____________ 物業管理公司(簽章):____________
簽約時間:_____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名下物業:住宅____棟____房
商業用戶:____棟____房(店、鋪)
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