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擔保長期借貸合同(精選3篇)
個人擔保長期借貸合同 篇1
甲方:—————身份證號碼:————住址:————聯系方式:————
乙方:—————身份證號碼:—————住址:————聯系方式:———
甲方向————申請借款,由乙方作為擔保方。為明確各方的權利和責任,甲、乙雙方經充分協商,就具體合作方式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乙方對主債務人————與甲方間已于————年——月——日所訂契約,主債務人向甲方以本金人民幣——元整為限度透支借款,乙立自愿應甲方的要求與主債務人負連帶保證責任是實。
第二條乙方應擔保主債務人將來所負首開最高限額的票據上債務的清償,及其利息遲延違約金實行擔保物權費用。以及因債務不履行而行的全部損害賠償。
第三條甲方如未經乙方的同意,縱對主債務人為超過第一條所約定、限度的、透支借貸時,乙方就超過額仍應負責任。
第四條甲方經同意主債務人將債權擔保物件之一部分先行解而拋棄抵押權,或調換其一部分或全部時,乙方的連帶保證責任并不因此而變更,仍應負責不得借口以擔保物權中途變更而主張免除其責任。
第五條主債務人如不含有約履行債務時,不拘擔保物件的多寡,乙方經甲方通知后,應即將主債務人所負的債務全部代為清償,并愿意拋棄先訴抗辯權。
第六條乙方的保證債務履行地約定為甲方所在地。
第七條乙方不依約履行責任時,其訴訟法院管轄悉聽甲方指定,乙方決無異議。
前項訴訟費用乙方應我連帶賠償決不推諉。
第八條乙方同意甲方得將對主債務人所有債權之一部分或全部,以及其擔保物權一并轉讓與他人。
本契約一式兩份,當事人各執一份為憑。
甲方:——————
乙方:——————
————年——月——日
個人擔保長期借貸合同 篇2
特別提示:借款人在簽訂本合同之前,請務必仔細閱讀本合同全部條款,特別是對黑體部分予以重點關注。如有任何疑問或不明之處,請及時向貸款人及專業人士咨詢。本合同一經簽訂,即視為各方理解并同意本合同全部條款。
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本合同特別條款所列各方當事人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本合同由XX條款和特別條款兩部分組成,XX條款和特別條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一部分 XX條款
借 款
第一條 借款
1.1借款金額:見本合同第15.1條。
1.2借款用途:見本合同第15.2條。
1.3借款期限:見本合同第15.3條。
1.4借款利率:見本合同第15.4條。
1.4.1 借款利率以貸款發放時適用的貸款人掛牌公告的同期限同檔次利率確定,據此確定的利率以借款憑證記載為準,并按下列公式換算:月利率=年利率÷12,日利率=年利率÷360。
1.4.2 貸款發放后遇貸款人利率調整,并適用于本合同項下貸款的按15.4.2條處理。
1.5 貸款人有權決定在本合同約定的利率基礎上為借款人執行優惠利率,亦有權根據情況調整上述優惠利率的執行期間,有權調減或取消利率優惠幅度。
1.6 本合同記載的借款金額、借款期限、利率等與借款憑證記載不一致時,以借款憑證記載為準。借款憑證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條 先決條件
未滿足下列任何一個條件,貸款人有權不提供本合同項下借款:
2.1 擔保人具有為本合同擔保所需的資格及/或取得合法有效授權。
2.2 借款人、擔保人根據貸款人要求提供有關文件、資料、單據并辦妥相關手續。
2.3 借款人按照貸款人關于支付管理的規定,如實聲明貸款用途、提供相關證明資料。
2.4本合同項下借款有抵押、質押擔保的,有關登記、交付、保險等法律手續已按貸款人要求辦妥且該擔保物權、保險持續有效。
2.5 借款人、擔保人、擔保物未出現影響借款安全的重大不利情形。
第三條 借款提取方式
3.1受托支付
3.1.1 受托支付是指借款人提出不可撤銷的申請并委托貸款人將借款通過借款人賬戶直接劃入借款人交易對象的賬戶。
3.1.2 如本合同訂立時借款人已明確交易對象,雙方應在本合同第16.1條中約定相關支付信息,同時借款人向貸款人遞交交易證明材料,經貸款人審核同意后發放借款。
3.1.3 如本合同訂立時借款人尚未明確交易對象,借款人應在本合同第16.1條約定的期限內,待支付對象確定后填寫《個人貸款資金支付授權委托書》,并向貸款人遞交相關交易證明,經貸款人審核同意后發放借款。
3.1.4 借款人對支付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借款人的支付委托申請存在與本合同約定不符、交易資料不完備或者不真實等情形的,貸款人可以不發放、不支付相應的借款;由此造成借款人對交易對象違約或者形成其他損失的,貸款人不承擔責任。因借款人提供的支付信息不準確、不完整導致貸款資金支付失敗或支付延誤,由此造成借款人對交易對手違約或者形成其他損失的,貸款人不承擔責任。
3.1.5 借款人承諾:貸款人將借款資金按本條約定進行劃款,即視同貸款人已依據約定向借款人發放借款,且借款人收妥借款資金。借款人了解并自愿承擔與本條約定相關的所有風險。
3.2 自主支付
自主支付是指貸款人將借款劃入第16.2條約定的結算賬戶,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給符合合同約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對象。
3.3 法律、法規、監管規定調整個人貸款資金支付方式的,貸款人將依據相關規定執行。
3.4 提款回轉
3.4.1 因本合同項下借款依據的、與用款相應的商務合同不能全部實際履行、被解除、被撤銷或無效等非貸款人原因,導致借款人已提取的借款超出借款人為相關交易實際支付款項的或者發生交易款項回轉的,借款人應當向貸款人歸還相應的貸款資金。
3.4.2 借款人未按約定方式進行貸款資金支付的,貸款人有權收回未按約定支付的貸款資金。
3.4.3 貸款資金按照本條約定歸還至貸款人前,按第1.4條約定計息、結息。
第四條 還款
4.1 還款方式、結息周期、結息日、還款周期、還款賬戶等見本合同第十七條。
4.2 借款人應于每期還款日前在第17.2條所述借款人賬戶內存入足以償還當期借款本息的款項,貸款人可直接從該賬戶中劃收借款本息。該賬戶內資金不足以清償當期借款本息,貸款人有權決定是否劃收。貸款人不劃收的,該期全部借款本金作逾期處理;貸款人劃收的,不足部分作逾期處理。合同履行期間借款人要求變更指定還款賬戶,須經貸款人同意。
4.3 貸款人依照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行使抵銷權的,借款人的異議期間為七個工作日,自貸款人以書面、口頭或者其他形式通知借款人之日起計算。
4.4 借款人的還款,除雙方另有書面約定外,按以下順序清償:
4.4.1借款人與貸款人之間存在數筆到期債務,且借款人的還款不足以清償全部到期債務的,借款人的給付所清償的債務及抵充順序,由貸款人確定。
4.4.2貸款人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本合同約定,對借款人行使抵銷權的,所抵銷的債務及抵充順序,由貸款人確定;貸款人依法行使代位權時,次債務人向貸款人的給付所清償的債務及抵充順序,由貸款人確定。
4.5借款人的還款不足以清償應付債務數額的,貸款人可以選擇將還款用于清償本金、利息、罰息、復利或實現債權的費用。
第五條 提前還款
借款人提前還款,應征得貸款人書面同意。貸款人同意借款人提前還款的,借款人在還款時對提前還款部分按照實際借款期限和本合同約定利率支付利息,并按提前還款金額的一定比例支付補償金,比例見本合同第十八條。
第六條 借款人的權利和義務
6.1 按照本合同的約定取得和使用借款。不得將貸款用于投資股市、期市或任何其他股本權益性投資。本合同第16.2條約定的自主支付賬戶若為借款人簽約借記卡,不得是第三方存管賬戶或購買基金及其他股本權益性投資使用的卡。
6.2 按貸款人要求如實提供與本合同項下借款有關的文件、資料和單據。采用自主支付方式的,借款人應保留用途證明材料。
6.3 借款人有義務配合貸款人進行貸后檢查及貸款支付核查。貸款人有權要求借款人定期向貸款人報告貸款資金支付情況,并在規定的時間內提供所貸款項的用途證明。借款人未按約定提供用途證明,或提供虛假用途證明,或貸款用途不符合約定的,貸款人有權隨時宣布提前收回借款,并按約定向借款人計收相應罰息。
6.4 按時足額還本付息。
6.5 住所地、通信地址、聯系電話、工作單位及收入狀況等發生變動時,應及時書面通知貸款人。
6.6 出現本合同第12.2條約定的重大不利情形時,應立即書面通知貸款人,并落實貸款人認可的債權保全措施。
6.7 借款人同意接收貸款人通過手機短信、電子郵件等電子渠道發送的與貸款相關的信息服務及相關通知。借款人如遇手機、手機號碼或電子郵箱等變更、暫停、遺失、被盜等情況,應及時通知貸款人,以免貸款信息泄露。若未來貸款人決定對信息服務收取費用,雙方將另行商定。
第七條 貸款人的權利和義務
7.1 有權了解并檢查借款人基本情況、借款使用情況、擔保人及擔保物情況。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貸款人有權通過賬戶分析、憑證查驗或現場調查等方式,核查貸款支付是否符合約定用途。
7.2 借款人出現本合同第12.2條約定的重大不利情形,貸款人可以停止發放借款或提前收回借款。
7.3按照本合同約定收回或者提前收回借款本金、利息、罰息、復利、違約金、損害賠償金以及訴訟(仲裁)費、律師費等實現債權、擔保權的費用時,貸款人均可直接從借款人在貸款人處開立的賬戶中劃收。
7.4 借款人未履行還款義務或者擔保人未履行擔保責任,貸款人可以就借款人或者擔保人的違約行為進行公開披露。
7.5 貸款人在辦理本合同項下相關業務及履行風險管理程序時,可根據需要向全國個人征信系統或其他數據信息系統查詢、打印和保存借款人的個人信息和信用報告;可按照有關規定向全國個人征信系統或其他數據信息系統提供借款人基本信息和銀行業務信息。
7.6 依據本合同約定按時足額向借款人發放借款。
擔 保
擔保擔保
p第八條 借款擔保
本合同項下借款的擔保方式見本合同第19.1條。
擔保的共性條款
8.1 適用于本合同項下保證、抵押、動產質押、權利質押的共性條款。
8.1.1 擔保范圍包括:本合同項下借款本金、利息、罰息、復利、違約金、損害賠償金以及訴訟(仲裁)費、律師費、保管費、處置費、過戶費等貸款人實現債權、擔保權的費用和借款人所有其他應付的費用。
8.1.2 擔保人承諾已按有關規定和程序取得本合同擔保所需的授權。
8.1.3本合同項下借款同時存在物的擔保(含借款人或第三人提供)和保證擔保的,貸款人可以就物的擔保實現債權,也可以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本合同項下借款同時存在兩個以上物的擔保人的(含借款人提供物的擔保),貸款人有權就其中任X或者各個擔保物行使擔保物權。貸款人已經選擇某一擔保方式/擔保物來實現債權的,也可同時主張通過其他擔保方式/擔保物來實現全部或部分債權。
8.1.4本合同項下借款既有借款人提供物的擔保又有其他擔保人提供擔保的,當貸款人放棄借款人的擔保物權、擔保物權順位或者變更該擔保物權時,其他擔保人承諾仍然按照本合同約定承擔擔保責任。
8.1.5擔保人、擔保物出現本合同第12.2約定的重大不利情形,或者擔保人住所地、通信地址、聯系電話、工作單位等發生變動的,擔保人應立即書面通知貸款人。
8.1.6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貸款人有權要求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貸款人可以與擔保人協議以擔保物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擔保物的價款優先受償。保證人支付的款項或者處分擔保物所得價款不足以清償本合同項下所擔保的債權的,貸款人可以選擇將該款項用于歸還本金、利息、罰息、復利或者費用等:
A.本合同項下債務履行期限屆滿,貸款人未受清償;
B.擔保人被撤銷、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出現其他解散事由;
擔保人被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或者裁定和解;
D.借款人、擔保人死亡、被宣告失蹤或者被宣告死亡;
E.擔保期間,擔保物被查封、扣押、監管或者被采取其他強制措施;
F.擔保期間,擔保物毀損、滅失或者被征收、征用;
G.借款人、擔保人違反本合同項下義務;
H.其他嚴重危害貸款人權利的情形。
8.1.7 擔保人為債務人(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項下借款人)與貸款人之間存有的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項下的數筆債務提供保證,且擔保人的給付不足以清償全部到期債務的,所清償的債務及抵充順序,由貸款人確定。貸款人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本合同約定,對擔保人行使抵銷權的,所抵銷的債務及抵充順序,由貸款人確定;貸款人依法行使代位權時,次債務人向貸款人的給付所清償的債務及抵充順序,由貸款人確定。
8.1.8擔保人以本合同項下的擔保物為一個或數個債務人(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項下的債務人)與貸款人之間存有的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項下的數筆債務提供擔保,且擔保物折價或者拍賣、變賣所得價款不足以清償全部到期債務的,所清償的債務及抵充順序,由貸款人確定。
8.1.9 擔保人已充分認識和理解利率風險,并承諾承擔因本合同項下借款利率變動而增加的擔保責任。
8.1.10 主合同借款合同全部無效、被撤銷或被解除,不影響擔保條款的效力,擔保人仍應按照擔保條款的約定承擔擔保責任。
8.2 適用于本合同項下抵押、動產質押、權利質押的共性條款
8.2.1擔保物詳細情況見本合同第19.2條。
8.2.2擔保物暫作價見本合同第19.3條。
8.2.3 擔保物權的效力及于擔保物的從物、從權利、附合物、混合物、分離物、代位物、加工物、孳息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財產或權利。
8.2.4擔保物為共有的,擔保人承諾已征得共有人的同意。
8.2.5 擔保物保險
A.如果貸款人要求,擔保人應對擔保物辦理保險,保險期限不應短于借款期限,保險金額應不得低于貸款金額,并指定貸款人為該財產保險的第一受益人,保險單據原件交貸款人保管。
B.擔保期間,擔保人應按時足額繳納保險費并履行保險合同(含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下同)項下的其他義務。擔保人未按時足額繳付保險費或者辦理保險(續保)手續的,貸款人有權代繳保險費或者代辦保險(續保)手續。相關費用由借款人和擔保人承擔,貸款人直接從擔保人在貸款人處開立的賬戶中劃收。
擔保期間,未經貸款人書面同意,擔保人不得單方或者與保險人協商變更、解除或者終止保險合同,不得放棄保險金的請求權或者向第三人請求賠償的權利。
D.擔保物發生保險事故,擔保人應立即通知保險公司及貸款人,并負責索賠事宜。因怠于通知或索賠,給貸款人造成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8.2.6 擔保期間,擔保物價值減少的,貸款人有權要求擔保人恢復擔保物的價值或者提供貸款人認可的與減少價值相當的擔保。
8.2.7擔保期間,未經貸款人書面同意,擔保人不得對擔保物作出贈與、轉讓、出租、再抵押、許可使用或者其他任何方式的處分。經貸款人書面同意處分擔保物的,所得價款應用于提前清償本合同所擔保的債權或者提存。
8.2.8 擔保期間,擔保物毀損、滅失或者被征收、征用等,貸款人有權就獲得的保險金、賠償金、補償金等優先受償。被擔保債權的履行期未屆滿的,貸款人有權要求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8.2.9 貸款人轉讓部分債權的,有權不轉讓相應的擔保物權。貸款人轉讓擔保物權的,擔保人應當協助辦理相應的變更登記手續。
擔保的個性條款
8.3 保證
8.3.1 保證方式為連帶責任保證。
8.3.2 一次性還款的,保證期間為借款到期日起二年;分期償還的,保證期間為每期還款日起二年。借款人與貸款人達成期限變更協議的,保證人繼續承擔保證責任,保證期間自期限變更協議約定的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二年。若發生法律法規規定或者本合同約定的事項,導致本合同債務被貸款人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證期間自貸款人確定的債務提前到期之日起二年。
8.3.3保證人未按本合同約定履行保證責任的,貸款人有權直接從保證人在貸款人處開立的賬戶中劃收相應款項用以清償,直至借款人在本合同項下的所有債務全部清償完畢止。劃收的款項不足以清償借款人所有債務的,貸款人有權決定清償順序。
8.3.4貸款人依照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行使抵銷權的,保證人的異議期間為七個工作日,自貸款人以書面、口頭或者其他形式通知保證人之日起計算。
8.4 抵押
8.4.1 抵押人應如實告知拖欠稅款、抵押物建設工程價款等款項及抵押物已設定抵押、已出租等情況。
8.4.2 抵押人應于本合同簽訂之日起五日內到有關登記機關申辦抵押登記手續;抵押物的他項權利證書、抵押登記文件或其他權利證書由貸款人持有,抵押登記事項發生變化依法需要進行變更登記的,抵押人應及時辦理變更登記。
8.4.3 抵押物由抵押人占管。抵押人對抵押物負有妥善管理和合理使用的義務。貸款人有權監督和檢查抵押物的管理和使用情況,抵押人應當予以配合。
8.4.4 關于抵押房屋拆遷的特別約定
A.若本合同項下的抵押房屋發生拆遷、征收或類似情形(以下統稱"拆遷"),借款人、抵押人應在知悉拆遷消息后的10日內通知貸款人。
B.若拆遷采用產權調換補償形式,借款人、抵押人應與貸款人協商提前清償債務,或以拆遷調換的房屋繼續為借款設定抵押并簽訂相關協議,配合貸款人為調換房屋辦理預告登記和抵押登記,并承擔相關費用。在新抵押登記辦理完成前,借款人、抵押人應當提供貸款人認可的擔保。
若拆遷采用貨幣補償形式,貸款人有權就獲得的拆遷補償款優先受償;借款履行期未屆滿的,貸款人有權要求提前清償債務,或要求抵押人將拆遷補償款通過開立保證金專戶或存單等形式為債務提供擔保并簽訂相關協議。
D.借款人、抵押人違反本條承諾或約定的,應按本合同項下借款本金數額的一定比例向貸款人支付違約金,具體比例見本合同第20.4條,同時貸款人有權宣布借款提前到期,并要求抵押人和抵押物共有人履行擔保責任。
8.4.5抵押物發生或可能發生毀損、滅失的,抵押人應及時告知貸款人,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損失擴大,并需及時向貸款人提供有關單位出具的毀損、滅失證明。
8.5 動產質押
8.5.1出質人于本合同簽訂之日起五日內將質物及貸款人要求的相關資料交由貸款人保管。需要辦理登記的,出質人應于本合同簽訂之日起五日內到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手續,相關權利登記證明材料由貸款人持有。
8.5.2 質權存續期間,貸款人應當妥善保管質物。貸款人可以自行保管,也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由此而支出的保管費由出質人承擔。因貸款人保管不善造成質物毀損、滅失,造成出質人損失的,貸款人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8.5.3 借款人歸還本合同項下全部債務,或者出質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本合同項下全部債權的,貸款人應及時返還質物。出質人應及時接收質物;出質人不接收的,貸款人有權提存質物及相關單證,費用由出質人承擔;出質人因未及時接收質物所造成的損失,由出質人自行承擔。
8.5.4質物價值發生了減損變動的,貸款人有權要求借款人或出質人補足質物價值或提供其他形式擔保的,借款人或出質人應在貸款人要求的時間內履行。
8.6 權利質押
8.6.1需要交付權利憑證的,出質人應于本合同簽訂之日起五日內將本合同項下出質權利相關的權利憑證交付貸款人。貸款人應當妥善保管出質人交付的權利憑證。需要辦理出質登記的,出質人應于本合同簽訂之日起五日內到登記部門辦理出質登記手續,相關權利登記證明材料由貸款人持有。
8.6.2 出質人聲明并保證:出質權利不存在被申請撤銷、啟動無效宣告程序、異議、查封、凍結、監管、提起訴訟或者仲裁、掛失、止付以及其他影響質權實現的情形。
8.6.3 出質人應按照有關規定及時繳納與出質權利相關的各項費用,履行各項法定義務,以保證出質權利在質權存續期間持續有效。
8.6.4 以匯票、本票、支票、倉單、提單、債券以及其他須背書轉讓的權利憑證出質的,應當背書記載"質押"字樣。
8.6.5 用于出質的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的兌現日期或者提貨日期先于本合同項下債權到期的,貸款人可以兌現或者提貨變現,所得價款用于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8.6.6 用于出質的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的兌現日期或者提貨日期后于本合同項下債權到期的,出質人同意貸款人提前兌現或者提貨,所得價款用于清償債務。
8.6.7 借款人歸還本合同項下全部債務,或者出質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本合同項下全部債權,質權人應當及時返還權利憑證。出質人應及時接收權利憑證。出質人不接收的,質權人有權提存該權利憑證,費用由出質人承擔。
違 約 責 任
第九條 違約責任
9.1在借款人、擔保人履行本合同約定義務的前提下,因貸款人原因未按期足額向借款人發放借款,造成借款人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9.2 借款人未按雙方約定期限歸還借款本金的,貸款人對逾期借款從逾期之日起在本合同約定的借款執行利率基礎上上浮一定比例計收罰息,直至本息清償為止,上浮比例見本合同第20.1條。逾期期間,如遇中國人民銀行同期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上調,自基準利率調整之日起罰息利率相應上調。
9.3 借款人未按約定提供用途證明,或提供虛假用途證明,或未按本合同約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貸款人對違約使用部分從違約使用之日起在本合同約定的借款執行利率基礎上上浮一定比例計收罰息,直至本息清償為止,上浮比例見本合同第20.2條。借款人不配合貸款人核查貸款用途或違約使用之日無法查明的,從貸款發放之日起計收罰息。在此期間,如遇中國人民銀行同期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上調,自基準利率調整之日起罰息利率相應上調。
9.4 對應付未付利息,貸款人依據中國人民銀行規定計收復利。應付未付利息包括借款期內產生的應付未付利息(含違約使用罰息)和借款逾期后產生的應付未付利息(含逾期罰息和違約使用罰息)。借款期內產生的應付未付利息,在借款期內按合同約定借款執行利率計算復利,自借款到期之日起,按逾期借款利率計算復利;逾期借款的應付未付利息,按逾期借款利率計算復利。
9.5 借款人、任X擔保人違反本合同項下義務,貸款人有權要求其限期糾正違約行為、停止發放借款、提前收回已發放借款,有權要求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有權宣布借款人與貸款人簽訂的其他借款合同項下借款立即到期,或者采取其他資產保全措施。
9.6 擔保人有下列行為之一,應向貸款人支付違約金,違約金按所擔保本合同項下借款本金數額的一定比例計算,比例見本合同第20.3條;給貸款人造成經濟損失的,應同時給予全額賠償。
A.未取得本合同擔保所需的合法有效授權;
B.未如實告知拖欠稅款、抵押物建設工程款及擔保物存在共有、爭議、已經設立抵押、已出租或者被查封、凍結、扣押、監管等情況;
未按合同約定辦理登記、變更登記、保險手續,未移交質物、權利憑證;
D.未按貸款人要求恢復擔保物價值或者提供相應擔保;
E.未經貸款人書面同意擅自處分擔保物;
F.其他違反本合同約定或者影響貸款人實現擔保權的行為。
其 他
第十條 費用承擔
與本合同有關的公證、登記、評估、鑒定、見證、運輸、保管等費用由借款人、擔保人承擔。
第十一條 爭議解決
11.1本合同履行中發生爭議,各方可協商解決,也可按以下方式解決。具體方式見本合同第二十一條。
A.訴訟。由雙方約定的人民法院管轄。
B.仲裁。提交各方約定的仲裁機構按其仲裁規則進行仲裁。
11.2 在訴訟或仲裁期間,本合同不涉及爭議的條款仍須履行。
第十二條 其他事項
12.1 本合同所稱"期限屆滿"或者"到期"包括本合同項下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以及貸款人依照國家法律法規規定或者本合同的約定宣布本合同項下債務提前到期的情形。
12.2 本合同所稱重大不利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借款人已全部或者部分喪失還款能力;保證人財務狀況惡化或者因其他原因導致擔保能力明顯下降;擔保物價值減少、毀損、滅失、被征用、被征收以及因附合、混合、加工使擔保物所有權歸屬第三人或者出現權屬爭議等影響貸款人實現擔保權。
12.3 本合同所稱擔保物包括抵押物、質物和出質權利。
12.4 貸款人依照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行使合同解除權的,借款人或擔保人的異議期間為七個工作日,自貸款人以書面、口頭或者其他形式通知相關當事人之日起計算。
12.5本合同未盡事宜或涉及業務術語的,各方同意依照貸款人有關業務規定和金融慣例辦理。
12.6 本合同項下《個人貸款資金支付授權委托書》作為本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12.7 其他約定見本合同第二十四條。
第十三條 合同的生效及份數
本合同自各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合同份數見本合同第二十五條。
第二部分 特別條款
特別條款用于確定前述XX條款的相關內容,各方當事人承諾嚴格遵守以下約定:
第十四條 立約人信息
立約人
個人姓名或單位全稱
貸款人(債權人)
借款人(債務人)
擔保人 (□保證□抵押□質押)
擔保人 (□保證□抵押□質押)
擔保人 (□保證□抵押□質押)
擔保人 (□保證□抵押□質押)
擔保人 (□保證□抵押□質押)
擔保人 (□保證□抵押□質押)
第十五條 借款
15.1 借款金額(大寫):人民幣 。
15.2 借款用途: 。
15.3 借款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15.4 借款利率。
15.4.1執行月利率為 ‰。
15.4.2貸款發放后如遇貸款人利率調整的,并適用于本合同項下貸款按以下第_______種方式處理:
A.貸款期限在一年(含)以下,執行本合同利率,不分段計息;貸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自借款利率調整后的次年1月1日起,貸款人按調整后相應期限檔次新的借款利率執行,不另行通知借款人和擔保人。
B.在貸款期限內不調整。
其他 。
第十六條 借款提取方式
16.1 受托支付信息
收款人戶名(姓名)
收款賬號
開戶行
金額
用途
(表中欄目不夠填寫而增加的附表,為本合同組成部分。)
如本合同訂立時借款人尚未明確交易對象,借款人應在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的期限內向貸款人申請資金支付。
16.2 自主支付賬戶信息
采取自主支付方式的,貸款人將借款劃入借款人在貸款人處開立的結算賬戶(戶 名 賬號/卡號 ),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給符合合同約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對象。
第十七條 還款
17.1借款人與貸款人約定按以下第 種方式還本付息:
A.實行利隨本清方式還款,到期一次性歸還借款本息。跨年度借款,借款人要在每年12月20日結清借款利息。
B.按 (月/季)結息,到期還本。結息日為每 (月/季末月)的20日。借款人須于每一結息日結息。如借款本金的最后一次償還日不在結息日,則未付利息應利隨本清。
分期還款的,按□季/□每 個月還款,還款日為每季末月或期末月的20日。借款人與貸款人商定采用以下第 種方式還款,計算公式如下:
(1)等額本息還款法:
每期還款額=
(2)等額本金還款法:
每期還款額=+(借款本金-累計已歸還本金額)×期利率
D.其他還款方式:
17.2借款人還款賬戶為以下第 項所列賬戶:
A.同本合同第16.2條約定的賬戶。
B.其他賬戶戶名 賬號/卡號: 。
第十八條 提前還款
貸款人有權要求借款人按提前還款金額的百分之 (大寫)支付補償金。
第十九條 借款擔保
19.1本合同項下借款的擔保方式為 (保證/抵押/動產質押/權利質押)。
19.2 擔保人同意以 提供擔保。上述擔保物詳見(清單名稱及編號) ,該清單為本合同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9.3 上述擔保物暫作價人民幣(大寫) ,不作為貸款人處分該擔保物時的估價依據,不對貸款人行使擔保權構成任何限制,其最終價值以實際處理擔保物所得價款為準。
第二十條 違約責任
20.1 對逾期借款從逾期之日起在本合同約定的借款執行利率基礎上上浮百分之
(大寫)計收罰息。
20.2對違約使用借款從違約使用之日起在本合同約定的借款執行利率基礎上上浮百分之 (大寫)計收罰息。
20.3對擔保人的違約行為, 按本合同項下借款本金數額的百分之 (大寫)收取違約金。
20.4對借款人、抵押人的違約行為, 按本合同項下借款本金數額的百分之
(大寫)收取違約金。
第二十一條 爭議解決
爭議解決按以下第 種方式執行。
A.訴訟。向 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B.仲裁。仲裁機構全稱: 。
第二十二條 權利保留
一方若未行使本合同項下部分或全部權利,或未要求另一方履行、承擔部分或全部義務、責任,并不構成該方對該權利的放棄或對該義務、責任的豁免。
一方對另一方的任何寬容、展期或者延緩行使本合同項下的權利,均不影響其根據本合同及法律、法規而享有的任何權利,也不視為其對該權利的放棄。
第二十三條 變更、修改與終止
本合同經各方協商一致,可以書面形式進行變更或修改,任何變更或修改均構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
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本合同在其項下權利義務全部履行完畢前不得終止。
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本合同任何條款的無效均不影響其他條款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四條 其他事項
第二十五條 合同份數
本合同一式 份,其中借款人 份,貸款人 份,擔保人各 份,
份,效力相同。
借款人、擔保人聲明:貸款人已依法向我方提示了本合同相關條款(特別是黑體字條款),應我方要求對相關條款的概念、內容及法律效果做了說明,我方已經知悉并理解上述條款。
貸款人(蓋章"公章或信貸業務合同專用章"):
負責人或授權代理人(簽字):
借款人(簽字、手印):
身份證件號碼:
送達地址:
郵編:
聯系電話:
擔保人(簽字、手印): 擔保人(簽字、手印):
身份證號碼: 身份證號碼:
送達地址: 送達地址:
郵編: 郵編:
聯系電話: 聯系電話:
財產共有人(簽字、手印): 財產共有人(簽字、手印)
身份證件號碼: 身份證號碼:
聯系電話: 聯系電話:
擔保人(簽字、手印): 擔保人(簽字、手印):
身份證號碼: 身份證號碼:
送達地址: 送達地址:
郵編: 郵編:
聯系電話: 聯系電話:
財產共有人(簽字、手印): 財產共有人(簽字、手印)
身份證件號碼: 身份證號碼:
聯系電話: 聯系電話:
擔保人(簽字、手印): 擔保人(簽字、手印):
身份證號碼: 身份證號碼:
送達地址: 送達地址:
郵編: 郵編:
聯系電話: 聯系電話:
財產共有人(簽字、手印): 財產共有人(簽字、手印)
身份證件號碼: 身份證號碼:
聯系電話: 聯系電話:
法人擔保人 法人擔保人
(負責人或授權代理人簽字): (負責人或授權代理人簽字):
公章: 公章:
送達地址: 送達地址:
郵編: 郵編:
簽約日期: 年 月 日
簽約地點:
個人擔保長期借貸合同 篇3
甲方:身份證號碼:地址/住所: 聯系電話: 傳真: 郵政編碼:
乙方:法定代表人:地址/住所:電話: 傳真: 郵政編碼:
鑒于甲方與借款出借人 ,簽訂了《 借款合同》,借款人民幣 萬元,期限 年/月。
現乙方根據甲方的申請,同意為甲方向借款人擔保金額為人民幣 萬元,期限為 月的擔保。
現甲乙雙方經過平等自愿、協商一致,就乙方有償向甲方提供借款擔保服務的內容、合同的生效條件及風險責任等實質性條款,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擔保范圍
1、乙方向甲方提供擔保的主債務的本金金額為人民幣 萬元。擔保服務期限為 年/月,從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2、乙方擔保的范圍是:主債務本金、利息、罰息、復利、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借款人實現債權的費用等全部債務,具體的范圍以乙方與借款人之間簽訂的保證合同或者其它擔保文件為準。
3、乙方為甲方辦理貸款擔保項目過程中所發生的公證費、評估費、鑒定費、保險費、抵押/質押登記費、見證費等費用均由甲方承擔。
第二條 反擔保方式
1、乙方在向借款人出具擔保函前,甲方必須向乙方提供下列反擔保措施:
2、甲乙雙方對上述反擔保措施將另行簽訂反擔保合同,并構成本合同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本合同的約定與具體的反擔保合同約定不一致的,以具體的反擔保合同內容為準。
3、甲方保證乙方為上述反擔保措施的唯一受益人,并享有排他的權利。
第三條 聲明與保證
1、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所有文件及資料均真實、準確、完整有效,不含有與事實不符的任何重大錯誤或遺漏任何重大事實。
2、甲方聲明不存在已經發生或即將發生的有可能侵害乙方權益的下列事項:
①與銀行或銀行主要負責人惡意串通、互涉重大違紀、違法或法律糾紛;
②存在尚未了結的重大訴訟案件、非訴訟法律糾紛、行政處罰或其他爭議;
③存在尚未向乙方披露的甲方向第三人擔保的情形;
④可能影響甲方財務狀況及擔保能力的其他情況。
3、甲方保證在法律上有資格簽訂和履行本合同,并保證有足夠的能力完全履行本合同。
需要股東會、董事會授權時,已經獲得其股東會、董事會的充分授權。
4、甲方如遇以下情形時保證在事項發生后十日內書面通知乙方:變更住所、通訊地址、聯系電話、各類產權變更;
涉訟事項;對外資金借貸;涉及任何工商及其他部門之變更、注銷登記情形;經營損失等一切影響甲方債權、債務的重大事項。
5、無條件接受乙方定期或不定期的檢查,并在借款合同簽署后按月向乙方報送上一月度真實財務報表、銀行對帳單以及乙方認可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資料。
6、甲方應當按照乙方反擔保操作規程和要求,向乙方提供用于抵押、質押的資產和權利憑證,提供反擔保企業的資信資料,以及便于乙方實現到期權利和保障的各種授權書、委托書,并協助反擔保單位與乙方簽訂反擔保協議。
7、甲方保證如借款人因有關資料或證明文件的真實性而索賠或涉訴時,乙方不負任何責任。
8、甲方向乙方保證按本合同約定的融資用途及范圍內使用融資款項。
9、為抵銷乙方向甲方追索保證合同或保函項下的債務,乙方有權處分抵押物或質押物。
10、甲方保證,未經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出租、出售、出借、轉移、轉讓財產清單上所列的財產。
11、在甲方未向乙方提供經乙方書面認可的足額抵押、質押反擔保情況下,甲方不得對外擔保或者與其他第三人作出任何影響乙方利益的行為。
12、甲方保證按《借款合同》的約定,按期足額履行還本付息的義務。
13、甲方在擔保期間,保證未經乙方同意不以任何方式處理其有權處理的各項資產、債權債務;如需舉借新債或實施可能影響乙方利益的其他重大經營決策時,應事先征得乙方的書面同意。
14、甲方或其他反擔保人保證提供給乙方的反擔保物不存在重復抵押/質押、轉讓、出租或其他任何影響乙方利益的行為。
15、甲方保證在擔保期間,發生合并、分立、合資、合營、重組、兼并、股份制改造、清算等情形或實行承包、租賃以及其他原因而改變經營方式時,均應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乙方,并得到方的同意,同時乙方有權參與上述各種情形下資產清算核定和有關協議,合同等法律文件的擬定。
16、甲方保證不因乙方向借款人出具擔保函而蒙受任何損失。
第四條 擔保費用及其支付方式
甲方保證在本合同生效時,向乙方支付下列擔保費、保證金及其他相關費用:
1、擔保費:
①擔保費以甲方的借款總金額 萬元為基數,按每年 %計收,共計 元;
②擔保費計費按年計算,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計算,甲方在簽訂擔保合同時一次性向乙方支付。
③甲方提前還清借款人借款的,乙方已收取的擔保費不予退還。
2、滯納金
甲方應按時支付擔保費、保證金等費用。
延遲支付的,每延遲一天,按應付費用總額的 %向擔保人支付滯納金。
3、其它費用
乙方因提供擔保服務而發生的咨詢服務、資信調查、檢查、公證、見證、登記等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費用,由甲方支付。
第五條 違約行為及責任
1、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甲方違約:
①甲方違反本合同第三條其中任何一項聲明與保證的;
②甲方未經乙方同意而將資產轉讓給第三人的;
③如甲方抵押、質押的財產或所有權憑證、反擔保資料不實,致使乙方無法實現債權的;
④在合同履行的過程中,如果甲方具有轉移、損害、拆卸、更換抵、質押物的重要部件的欺詐行為;
⑤甲方虛構事實,故意騙取擔保的;
⑥甲方在合同簽訂后,未按本合同的規定向乙方提供任何反擔保方式,或者甲方向乙方提供的反擔保方式不符合本合同的規定;
⑦甲方或其第三人未按本合同的'規定與乙方簽署抵押/質押合同;
⑧甲方或其第三人未按本合同的規定向乙方提供抵押物或質物;
⑨甲方或其第三人雖與乙方簽署了抵押或質押合同,但未辦理抵押物或者質物登記手續;
⑩ 在乙方擔保期間,甲方未經乙方同意而對外提供擔保行為的;
甲方未按照主合同的規定將乙方所擔保的借貸款項挪作他用;
甲方存在損害、危及或可能危及乙方權益的其他行為。
2、當甲方發生上述違約行為時,乙方可以采取以下部分或者全部措施,并依法追究甲方的違約責任:
①要求甲方繼續向乙方提供經乙方認可的反擔保人;
②要求甲方或其第三人按合同的規定與乙方簽署抵押或質押合同,繼續辦理抵押物或質物的登記手續;
③要求甲方或其第三人以其擁有的其他財產抵押或質押給乙方,并辦理相關抵押或質押登記手續;
④甲方違反本合同第三條其中任何一項聲明與保證時,乙方有權提前解除擔保合同,并要求甲方及其反擔保人承擔違約責任,同時要求借款人終止《借款合同》,提前收回貸款;
⑤甲方違約的,乙方有權以履約保證金抵償甲方所欠的貸款本息,以及造成乙方損失時充抵賠償金。不足抵償的,乙方有權以本合同第二條所約定的反擔保方式向甲方追償。
⑥當甲方出現逾期償付借款本息時,乙方有權直接接管甲方的全部經營項目,并將從中所獲收益用于清償甲方所欠的全部貸款本息及實現債權的一切費用,清償完畢后,乙方即時退出接管;
⑦乙方依法享有借款人的抗辯權,甲方放棄對債務的抗辯權,乙方仍有權抗辯;
3、如甲方未按其與借款人簽訂的《借款合同》履行義務,導致乙方向借款人承擔代償擔保責任,則甲方應當承擔以下責任:
①將應支付《借款合同》項下尚欠的本金、利息、罰息、復利、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借款人實現債權的費用等乙方所支付的一切代償款項,在乙方向借款人支付后3日內,甲方應當返還給乙方。否則每逾期一日,甲方應當向乙方支付代償款項總額千分之二的違約金;
②甲方應當按照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向乙方支付上述代償款項的利息;
③乙方為實現上述債權所支出的評估、鑒定、登記、公證、抵/質押物拍賣、變賣等費用、保管擔保財產的費用、訴訟費用、律師費用、交通費用等一切費用,均由甲方承擔;
④甲方有上述違約行為的,應當向乙方支付擔保的借款總額的20%作為違約金,該違約金不足以補償乙方受到的直接和間接損失的,甲方還應向乙方支付其損失超過違約金部分的差額;
⑤甲方違約的,乙方有權選擇甲方所提供的反擔保方式中其中任何一項或者全部,要求甲方或其反擔保人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條 提前還款情形
出現下列情況,甲方應無條件提前歸還借款,否則乙方有權按本合同第二條的約定主張反擔保權利:
1、甲方違反本合同或《借款合同》約定的任何義務,或甲方明確表示或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
2、反擔保人違反反擔保合同的約定,損害了乙方的利益或出現反擔保合同約定的提前實現反擔保權的事項;
3、甲方違反本合同第三條約定或出現涉訴或仲裁或受到行政制裁等任何可能加重乙方擔保責任的。
第七條 合同的變更或解除
合同任何一方需變更或解除本合同時,須事先書面通知對方,經雙方完全協商一致并簽訂書面協議后方有效。
第八條 爭議解決方式
甲乙雙方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的,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應向乙方所在地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訴訟。
第九條 合同生效及終止
1、本合同經甲方或甲方授權代表簽名,以及乙方和授權代表簽名、蓋簽后生效。
2、甲方全面履行了借款人的還款義務,乙方在接到借款人解除擔保通知后,本合同自行終止。
第十條 其他約定
第十一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另行簽定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二條 本合同一式 三 份,甲方 一份、乙方 二 份,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 法定代表人:
簽訂時間: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