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借款擔保人合同(精選3篇)
個人借款擔保人合同 篇1
合同編號:_________________
債權人:_________________
保證人: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簽訂地:_________________
簽約重要提示
為了維護您的權益,請您在簽署本合同之前仔細閱讀以下事項:_________________
一、請您在簽約前,再次檢查并確認以下事宜:_________________
(一)您有權簽署本合同,若依法需要取得他人同意的,您已經取得充分合法的授權;
(二)您已經認真閱讀并充分理解合同條款,并特別注意了其中有關責任承擔、免除或限制興業銀行責任,以及字體加粗部分的內容;
(三)您已經充分理解合同條款的含義及相應的法律后果,并愿意接受這些條款的約束。
二、興業銀行提供的合同文本僅為示范文本,合同的特別約定條款中留有空白行,并在合同尾部增設了“補充條款”,供各方對合同進行修改、增補或刪減使用。
三、如果您對本合同還有疑問,請及時向興業銀行咨詢。
保證人為債權人給予債務人的借款提供擔保。為明確責任、恪守信用,雙方經協商,訂立本合同以茲共同遵守。
第一條定義與解釋
除本合同另有約定外,下列術語具有如下明確含義:_________________
一、保證人,指為主合同借款提供保證擔保的自然人或法人。
二、擔保方式,本合同的擔保方式為保證擔保,保證人又稱擔保人。
三、債權人實現債權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訴訟費、仲裁費、財產保全費、申請執行費、律師代理費、辦案費用、公告費、評估費、拍賣費、鑒定費、差旅費、電訊費等。
第二條對立約方的說明
見本合同第十四條特別約定條款一。
第三條主合同
一、本合同擔保的主合同見本合同第十四條特別約定條款二。
二、主債務實際期限與前款約定借款期限不一致時,以借款憑證等債權憑證所記載的期限為準。
第四條保證范圍
本合同項下的保證范圍為借款本金、利息(含罰息、復利)、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及債權人實現債權的費用等。
第五條保證責任
一、保證人在本合同項下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債務人無論何種原因未按主合同約定按期償還借款本息(包括債權人因債務人或擔保人違約而要求提前收回的借款本息),保證人都應按照本合同約定履行清償責任。
二、主債務履行期間,債權人依照主合同約定,宣布主債務履行期提前屆滿的,保證人對提前到期的主債務及其他保證范圍內的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第六條保證期間
一、保證期間有以下兩種方式:_________________
1、全程擔保:_________________主合同約定到期一次付清借款本金時,保證期間為借款期限屆滿之日起兩年;主合同約定分期還清本金時,保證期間也分期計算,每期應還本金的保證期間為每個還款日后兩年。
2、階段性擔保:_________________保證期間為每筆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兩年。如本合同擔保的主合同還存在抵押擔保的,則:_________________以房屋作為抵押物并已辦妥房屋所有權證和以債權人為抵押權人的房屋抵押登記手續的,則自該房屋的抵押權利憑證正本等交由債權人收執之日起,保證人的保證責任解除;如以其他物品作為抵押物的,則自以債權人作為抵押權人的抵押權利憑證正本等交由債權人收執之日起,保證人的保證責任解除。但對于在該日之前已到期的債務人債務,以及該日之前發生保證人或/及債務人的違約而引起的本合同項下債務的,保證人仍應承擔保證責任和相應的違約責任。
保證期間的約定見本合同第十四條特別約定條款三。
二、債權人按照主合同或本合同的約定提前收貸,或發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情況下主債務履行期提前屆滿時,保證期間自債權人確定的主合同債務提前到期之日起兩年。
三、債權人與債務人就主合同債務履行期限達成展期協議的,保證人繼續承擔保證責任,保證期間自展期協議約定的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兩年。
第七條見索即付
保證人承諾在本合同項下的債務均為見索即付,即只要債權人向保證人提交列明保證合同號與主債務金額的借款催收通知文書,保證人應當在收到之日履行清償責任。同時,保證人在此不可撤銷地授權債權人在發出借款催收通知文書后,無須經過法律程序有權從保證人的任何賬戶中扣款。
第八條保證人聲明與承諾
一、保證人為法人的,則:_________________
(一)保證人是依法注冊成立并有效存續的合法實體,具有法律規定的保證人資格和代為清償能力,自愿承擔并履行保證責任。
(二)保證人簽訂本合同已依法得到上級主管部門或公司董事會等有權機構的批準,并取得所有必要的授權。
二、保證人簽署和履行本合同,不違反任何對其資產有約束力的規定或約定,不違反任何保證人與他人簽署的擔保協議、其他協議以及其他任何對保證人有約束力的文件、約定和承諾的內容。
三、保證人向債權人提供的所有文件、資料、報表和憑證等是準確、真實、完整和有效的。
四、保證人在此不可撤銷地授權債權人有權從保證人的任何賬戶中扣劃款項用以清償保證人應承擔的債務及其他費用。
五、保證人未隱瞞任何已發生或即將發生的有可能使債權人不接受其為保證人的下列事件:_________________
(一)與保證人有牽連的重大違紀、違法或被索賠事件;
(二)未結案的訴訟、仲裁事件;
(三)保證人承擔的各類債務、或有負債或向第三人提供的保證、抵(質)押擔保;
(四)保證人在與債權人或其他任何債權人的合同項下所發生的違約事件;(五)保證人經營虧損或經濟效益(收入)急劇下降;
(六)保證人改變經營機制,發生兼并、破產、股份制改造、承包、租賃、聯營、合資(合作)、分立、產權轉讓、解散等情況;
(七)其他影響保證人財務狀況或擔保能力的情況。
六、保證人按時向債權人提供真實的財務報表、經營情況報告、借款使用情況報告和債權人要求的其他資料,并積極配合債權人對債務人使用借款資金情況和債務人生產經營、財務活動、物資庫存、資產負債、銀行存款、現金庫存等情況的監督、檢查。
七、保證人履行了保證責任后,在不影響債務人今后償還債務的前提下,有權向債務人追償款項。但如果債務人同時面臨保證人的追償和債權人在主合同項下的任何支付要求,保證人同意債務人優先償付其對債權人的債務。
八、如債務人與保證人已經或將要就本合同項下的擔保義務簽訂反擔保合同的,則該反擔保合同不得在法律或事實上損害債權人在本合同項下享受的任何權利。
九、在本合同項下全部義務履行完畢之前,保證人如進行任何產權變動或經營方式調整(包括但不限于與外商、港澳臺商簽訂合資、合作合同;撤銷、關閉、停產、轉產;分立、合并、兼并、被兼并;重組、組建或改建為股份制公司、投資公司;以房屋、機器、設備等固定資產或商標、專利、專有技術、土地使用權等無形資產入股或投資于股份公司,以租賃、承包、聯營、托管等方式進行產權、經營權的交易;進行其他任何機構變更或改變經營性質),保證事先書面通知債權人。如債權人要求追加或更換擔保方式和主體,保證人保證落實為債權人所接受的新的擔保方式和主體。
十、在本合同項下全部義務履行完畢之前,保證人不以任何方式轉移、隱匿財產,或放棄、消極行使債權,或者以其他行為造成財產減少。
十一、保證人對在本合同項下及與債權人任何部門或機構、其他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或單位簽訂的合同、擔保合同或其他合同項下所發生的違約事件,保證立即以書面形式通知債權人。
十二、當債務人未依約履行本合同項下債務時,無論債權人對合同項下的債權是否擁有其他擔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證、抵押、質押、保函、備用證及其他任何形式的擔保方式),債權人均有權直接要求保證人承擔全部擔保責任,而無須先行行使其他擔保權利。
十三、保證人如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國家其他有關部門進行任何設立、變更或注銷登記,將于申請前通知債權人,登記后立即將有關登記副本送達債權人。
第九條擔保人義務的獨立性
一、本合同所設立的擔保具有獨立性,無論何種情況,本合同不因其所擔保的主合同的無效而無效。如主合同被確認無效,則保證人對債務人因返還財產或賠償損失而形成的債務也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二、債權人、債務人協議變更主合同,但是未加重債務人的責任的,無須經保證人同意,保證人仍應繼續按約定履行保證責任。但債權人與債務人變更借款期限的,保證期間為變更后的借款期限屆滿之日起兩年。
三、保證人保證債務人履行主合同約定的各項義務,如債務人違反主合同的約定(包括但不限于債務人未按主合同約定使用借款),均不影響保證人的保證責任。
第十條違約責任
一、保證人發生下列任一情況,均構成違約:_________________
(一)違反在本合同中所作的聲明與承諾;
(二)違反本合同的其他約定。
二、違約情況發生后,債權人有權采取下列一項或多項措施:_________________
(一)要求保證人限期糾正違約;
(二)宣布借款提前到期,要求保證人依約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三)要求保證人支付主合同項下借款金額一定比例的違約金(見本合同第十四條特別約定條款四);
(四)要求保證人賠償違約金數額不足以彌補的實際損失;
(五)要求依法撤銷保證人損害或可能損害債權人債權的行為。
三、如保證人經營狀況惡化,或喪失商業信譽,或因保證人以外的其他因素可能喪失保證能力的其他情形,債權人有權宣布貸款提前到期,要求保證人提前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第十一條通知
一、本合同項下的通知或各種通訊聯系按本合同第十四條特別約定條款一中記載的通訊地址和聯系方法送達對方。
二、如本合同任何一方的上述通訊地址或聯系方法發生變化,應立即通知對方。
三、任何通知或各種通訊聯系只要按照上述地址(通知地址變更的,則按變更后的地址)發送,即應視作在下列日期被送達:_________________
(一)如果是信函,則為掛號發出后5個銀行工作日;
(二)如果是電傳,則為收到對方確認回號之日;
(三)如果派人專程送達,則為收件人簽收之日。
四、保證人的名稱、法定代表人、住所等發生變化而未書面通知債權人的,債權人按本合同所載資料發送的所有通知或文書,視同送達。
第十二條管轄、法律適用及爭議解決
一、本合同的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及爭議的解決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二、爭議的解決方式見本合同第十四條特別約定條款五。
三、在訴訟或仲裁期間,本合同不涉及爭議部分的條款仍須履行。保證人不得以解決爭議為由拒不履行其在本合同項下的任何義務。
第十三條合同生效以及其他事項
一、本合同在下列條件成就后生效:_________________
(一)立約雙方已簽字或蓋章;
(二)債權人要求對合同進行公證的,則本合同公證手續已依法辦理完畢。
二、在本合同生效期間,債權人給予債務人、保證人的任何寬容、寬限、優惠或延緩行使本合同中享有的權益或權利,均不影響、損害或限制債權人依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和本合同約定而享有的一切權益和權利,不應視為債權人對本合同項下權利、權益的放棄,也不影響保證人在本合同項下的任何義務。
三、債權人有權對保證人的信用情況進行必要的調查。根據政府部門、銀行監管機構、中國人民銀行等關于建設個人征信工作的需要,保證人應允許債權人將有關本合同的信息和其他有關信息向上述部門、機構所建立或認可的信用征信系統報送信用信息,并允許相關信息被合法查詢。
四、如本合同經各方當事人自愿辦理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公證的,若債務人違約,則保證人愿意放棄訴權、抗辯權而直接接受人民法院的強制執行措施。
第十四條特別約定條款
一、對立約方的說明
(一)債權人:_________________
負責人[授權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________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傳真:_________________
(二)保證人: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授權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件類型:_________________證件號碼:_________________
二、主合同
本合同擔保的主合同為編號________________的《________________借款合同》,債權人向債務人提供(幣種)________________(大寫________________)元整的借款,借款期限為__________個月,自_____________至_____________止。
三、保證期間為________________(全程/階段性)擔保。
四、保證人違約的,債權人可要求保證人支付主合同項下借款金額___________%的違約金。
五、爭議的解決方式
本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與合同有關的糾紛或爭議,可以通過協商解決;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合同簽訂地點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六、本合同壹式__________份,債權人、保證人、________________各執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七、補充條款____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年 月 日
個人借款擔保人合同 篇2
貸款抵押人___,以下簡稱甲方;
貸款抵押權人:___,以下簡稱乙方。
甲方因生產需要,向乙方申請貸款作為___資金。雙方經協商一致同意,在甲方以其 所有的___(以下簡稱甲方抵押物),作為貸款抵押物抵押給乙方的條件下,由乙方提供 雙方商定的貸款額給甲方。在貸款期限內,甲方擁有抵押物的使用權,在甲方還清貸款本息 前,乙方擁有抵押物的所有權。為此,特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貸款內容
1.貸款總金額:___元整。
2.貸款用途:本貸款只能用于___的需要,不得挪作他用,更不得使用貸款進行違 法活動。
3.貸款期限:
在上述貸款總金額下,本貸款可分期、分筆周轉審貸。因此,各期貸款的金額、期限, 由雙方分別商定。從第二期貸款起,必須有雙方及雙方法定代表簽字蓋章的新的抵押貸款合 同,并將其中的一份送交__市公證處公證,作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 律效力。
第一期貸款期限為:__個月,即自__年__月_日起,至__年__月_日止。個人借款擔保合同4.貸款利率:本貸款利率及計息方法,按照中國__銀行的規定執行。
5.貸款的支。
各期貸款是一次還是分次提取,由雙方商定,甲方每次提款應提前__天通知乙方,并 經乙方的信貸部門審查認可方可使用。
第一期貸款__次提取。
6.貸款的償還
甲方保證在各期合同規定的貸款期限內按期主動還本付息。甲方歸還本貸款的資金來源 為本公司生產、經營及其它收入。如甲方要求用其它來源歸還貸款,須經乙方同意。 第一期貸款最后還款日為__年_月_日。
7.本合同在乙方同意甲方延期還款的情況下繼續有效。
第二條 抵押物事項
1.抵押物名稱: .
2.制造廠家: .
3.型號: .
4.件數: .
5.單件: .
6.置放地點: .
7.抵押物發票總金額: .
8.抵押期限:___年(或為:自本貸款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甲方還清乙方與本合同有
關的全部貸款本息為止)
第三條 甲乙雙方的義務
(一)乙方的義務:
1.對甲方交來抵押物契據證件要妥善保管,不得遺失、損毀。
2.在甲方到期還清貸款后,將抵押物的全部契據、證件完整交給甲方。
(二)甲方的義務:
1.應嚴格按照合同規定時間主動還本付息。
2.保證在抵押期間抵押物不受甲方破產、資產分割、轉讓的影響。如乙方發現甲方抵押物有違反本條款的情節,乙方通知甲方當即改正或可終止本合同貸款,并追償已貸出的全 部貸款本息。
3.甲方應合理使用作為抵押物的___,并負責抵押物的經營、維修、保養及有關稅 賦等費用。
4.甲方因故意或過失造成抵押物毀損,應在15天內向乙方提供新的抵押物,若甲方無法提供新的抵押物或擔保時,乙方有權相應減少貸款額度,或解除本合同,追償已貸出的 貸款本息。
5.甲方未經乙方同意不得將抵押物出租、出售、轉讓、再抵押或以其它方式處分。
6.抵押物由甲方向中國人民保險公司___分公司投保,以乙方為保險受益人,并將保險單交乙方保管,保險費由甲方承擔。投保的抵押物由于不可抗力遭受損失,乙方有權從 保險公司的賠償金中收回抵押人應當償還的貸款本息。
第四條 違約責任
1.乙方如因本身責任不按合同規定支付貸款,給甲方造成經濟上的損失,乙方應負責 違約責任。
2.甲方如未按貸款合同規定使用貸款,一經發現,乙方有權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貸款 ,并對挪用貸款部分在原貸款利率的基礎上加收___%的罰息。
3.甲方如不按期付息還本,或有其它違約行為,乙方有權停止貸款,并要求甲方提前歸還已貸的本息。乙方有權從甲方在任何銀行開立的帳戶內扣收,并從過期之日起,對逾期 貸款部分按借款利率加收___%的利息。
4.甲方如不按期付息還本,乙方亦可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拍賣抵押物,用于抵償貸款本息,若有不足抵償部分,乙方仍有權向甲方追償。直至甲方還清乙方全部貸款本息 為止。
第五條 其它規定
1.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時,乙方有權停止發放貸款并立即或即期收回已經發放的貸款。
(1)甲方向乙方提供情況、報表和各項資料不真實。
(2)甲方與第三者發生訴訟,經法院裁決敗訴,償付賠償金后,無力向乙方償付貸款 本息。
(3)甲方的資產總額不足抵償其負債總額。
(4)甲方的保證人違反或失去合同書中規定的條件。
2.乙方有權檢查、監督貸款的使用情況,甲方應向乙方提供有關報表和資料。
3.甲方或乙方任何一方要求變更合同或本合同中的某一項條款,須在事前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在雙方達成協議前,本合同中的各項條款仍然有效。
4.甲方提供的借款申請書、借款憑證、用款和還款計劃及與合同有關的其它書面材料 ,均作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六條 有關本合同的費用承擔
有關抵押的估計、登記、證明等一切費用均由甲方負責。
第七條 本合同生效條件
本合同系經___市公證處公證并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甲、乙雙方如任何一方不履行,對方當事人可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八條規定,直接向有管轄權的 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自公證書簽發之日起生效,公證費由甲方承擔。
第八條 爭議的解決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發生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雙方同意由___仲裁委員會仲裁(當事人雙方不在本合同中約定仲裁機構,事后又沒有達成仲裁協議的,可向人民 法院起訴)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公證處留存一份。
甲方: (章) 乙方: (章)
代表人: (簽字) 代表人: (簽字)
地址: 地址:
銀行及帳號: 銀行及帳號:
訂立時間: 年 月 日
訂立地點
個人借款擔保人合同 篇3
甲方(擔保人)
身份證號:
地址/住所:
聯系電話:
乙方(債權人)個人借款擔保合同身份證號: 地址/住所: 電話:
根據 (下稱借款人)與乙方 簽訂的編號為 年 [個
人借款]字第 號的《借款合同》的約定,乙方向借款人提供借款資金為(大寫人民幣) 萬元,期限為 個月,F甲方自愿以借款人的擔保人身份向乙方提供擔保,并明確以乙方為唯一受益人的、無條件的、不可撤銷連帶保證責任擔保。
現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定義與解釋
除本合同另有約定外,則:
1、《借款合同》中的定義與解釋均適用于本合同。
2、當援引本合同或《借款合同》時,應當包括經雙方同意修改、補充、變更后的合同或條款。
3、本合同項下的保證和擔保行為具有獨立性和完整性,不因其他相關合同的無效而無效。
4、本合同所稱“債務‘系指根據《借款合同》的約定,借款人應向乙方償還支付的全部款項,包括但不限于全部債務本金及利息(包括復息、罰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資金占用費、實現乙方債權及擔保物權的一切費用。
第二條 保證責任
為了保證借款人全面履行合同責任和義務,無論何種原因未按約履行,甲方均應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第三條 保證期間
一、保證形式為不可撤銷連帶責任保證,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間屆滿之日起另增加兩年即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本合同所稱主債務指乙方在前述《借款合同》中履行支付義務后,形成的對甲方追償之債務。保證期間內,乙方依法將其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甲方在原擔保的范圍內繼續承擔保證責任。
第四條 保證擔保范圍
本合同項下的擔保范圍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在《保證擔保合同》中約定的全部保證擔保范圍,以及《借款合同》中約定的借款人需履行的全部義務范圍。乙方凡因向甲方行使追索權、實現擔保權利而產生的一切支付均在本擔保范圍之內,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本金、利息、罰息、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以及乙方為實現債權的訴訟費用或仲裁費、財產或證據保全費、執行費、律師費、評估費、拍賣費、鑒定費、差旅費、調查取證費等各項費用。
第五條 有關保證的規定
一、本合同項下設立的擔保為獨立的擔保。本合同獨立于《借款合同》而存在,不因《借款合同》的無效而無效,也不受《借款合同》的終止或修改而受到影響。無論何種情況,甲方均須全面履行保證責任。
二、本合同的保證為不可撤銷的保證,不受借款人與任何單位簽訂的任何協議或文件的影響,也不因借款人破產、無力清償債務、喪失企業資格、更改組織章程等各種情況而有任何改變。
三、乙方修改、補充《借款合同》的,無需另行征得甲方同意,甲方應按修改后的相關內容承擔擔保責任。但乙方未征得甲方同意而擴大《借款合同》中約定的擔保范圍的除外。
四、任何時候,甲方均不得以乙方未積極行使對借款人的追索權等為由要求減輕或免除擔保責任。
五、擔保人特別保證:如乙方還同時享有由債務人或其他任何第三人提供的物的擔保或連帶責任保證擔保,不論乙方是否向上述物的擔保人或其他連帶責任保證擔保人提出承擔擔保責任的請求,甲方自愿優先承擔對乙方的連帶保證擔保責任,并承諾放棄一切抗辯權。本合同所擔保的債權同時存在債務人提供物的擔保的,乙方有權要求甲方先于物的擔保承擔保證擔保責任。
債務人提供了物的擔保的,乙方放棄該擔保物權、擔保物權順位或者變更擔保物權的,甲方同意繼續按照本合同的約定提供并承擔連帶責任保證。
第六條 聲明與保證
一、甲方向乙方聲明:
1、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所有文件和資料等都準確、真實、完整和有效,不含有與事實不符的任何重大錯誤或遺漏任何重大事實;
2、甲方對本合同的簽署和執行及任何與本合同有關的活動均出于自愿且意思表示真實;
3、若借款人已向乙方提供擔保物,則甲方承諾放棄按《擔保法》第28條及其司法解釋規定的保證人享有的權利,且不以該規定作為向乙方承擔擔保責任的抗辯理由。
4、甲方不存在已經發生或即將發生的有可能影響乙方接受其為擔保人的下列事件:
(1)與其主要負責人惡意串通、互涉重大違紀、違法或法律糾紛;
(2)存在未了結的重大訴訟案件、非訴訟法律糾紛、行政處罰、爭議;
(3)存在重大債務或有負債;
(4)存在尚未披露的向第三人擔保之情形;
(5)存在尚未披露的擔保財產的其他共有權人;
(6)其他業已影響擔保人財務狀況及擔保能力的情況。
二、甲方向乙方保證:
1、乙方在向貸款行履行了保證責任后有權向甲方追償款項。甲方保證在接到乙方書面通知后10日內即時支付乙方全部代償金額及應付費用;
2、甲方若同時面臨償付債務及乙方追償時,應優先償付乙方追償金額;
3、甲方如遇以下情形時保證在事項發生后5日內書面通知乙方:變更住所、通訊地址、聯系電話各類產權變更;涉訟或仲裁事項;對外資金借貸等一切影響乙方債權、債務的重大事項。
4、甲方保證本次擔保合法有效,任何影響或可能影響本次擔保的情形均已被依法排除;
5、決不以任何理由阻礙或變相阻礙、干擾乙方依本合同的約定實現債權;
6、不出現因甲方故意或過失而影響乙方行使權利的情形。
7、無條件接受乙方定期或不定期的檢查,并在《借款合同》簽署后按月向乙方報送上一月度財務真實財務報表及相關資料。
8、本合同保證期間內,甲方若對外提供擔保,則甲方保證在提供擔保10日前書面征求乙方同意,否則不能對外擔保。
9、當甲方提供的保證擔保與借款人或第三人提供的物的擔保并存時,保證責任與物保在實現順序上不分先后,乙方可不經物保的實現,直接要求甲方承擔全額連帶保證責任。
10、若乙方在保證期間依法將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則本擔保保證債權同時轉讓,甲方在原保證擔保的范圍內對受讓人承擔擔保保證責任。若在保證期間,乙方為借款人擔保的債務的履行期限發生延展或展期情形的,甲方同意繼續按照本合同的約定承擔連帶責任保證。
11、甲方愿以擁有的全部資產(包括家庭財產)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12、甲方同意向乙方提供全部資產清單,如乙方認為有必要,可對清單中所列財產進行評估,評估費用由擔保人承擔;
第七條 違約責任
甲方不承擔保證責任或違反本合同約定條款的,甲方應按擔保的債務本金的20%向乙方支付違約金。因違約給乙方造成損失且違約金不足賠償的,甲方還應就不足的部分予以賠償。乙方有權就違約金的收取向甲方要求實現債權,或采取其他救濟措施。
第八條 提前實現債權的情況
發生下列情況之一,乙方有權要求提前實現債權。否則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承擔違約責任:
1、甲方違反本合同約定的任何義務,或甲方明確表示或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本合同義務;
2、甲方違反本合同第二條的約定或出現涉訴或仲裁或受到行政制裁等任何可能加重乙方擔保責任的情況;
3、依照《借款合同》規定需提前履行債務但借款人未依約清償債務的;
4、在《借款合同》履行期間借款人出現被宣告破產、解散、擅自變更企業體制等情況致使乙方擔保義務即將形成,卷入或即將卷入訴訟(或仲裁)程序及發生其他足以影響乙方利益等的情況。
5、借款人發生其他違約行為。
第九條 合同的修改
1、任何一方提出修改本合同,應通知對方,并經雙方達成書面修改協議方有效。在書面修改協議未達成之前,本合同所有條款繼續有效。
2、《借款合同》修改時,乙方無須另外征求甲方的同意,甲方無條件地同意對原《借款合同》及變更后的《借款合同》繼續承擔連帶保證責任。但如果《借款合同》的修改使甲方的擔保責任得到加重的情況除外。
第十條 爭議解決方式
甲乙雙方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的,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向乙方所在地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一條 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簽約各方簽章時起生效。
第十二條 通知與送達
1、本合同在履行和爭議解決過程中的有關通知或送達均應以書面形式按本合同記載的地址或其他有效途徑送達對方;
2、如本合同任何一方的地址或其他聯系方式發生變化,應立即通知對方。
3、任何通知或各種通訊聯系只要按照本合同地址(地址變更的,按照變更后的地址)發送,即應視作下列日期被送達:
(1)如果是信函,則為掛號信或特快專遞發出后的5個工作日;
(2)如果直接送達,則為收件人簽收之日。
第十三條 其他約定事項:
第十四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另簽補充協議或依法律規定。
第十五條 本合同一式 份,甲方執 份、乙方執 份,每份
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簽字) (簽字)
簽訂時間: 年 月 日
合同簽訂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