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材料設備采購合同(通用3篇)
工程材料設備采購合同 篇1
甲方(購方)_________________
乙方(供方)_________________
經甲、乙雙方充分友好協商,就購買_________項目特訂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一、設備的名稱、規格型號、質量及數量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合同價格
設備總價為人民幣(大寫)_________
總價中包括設備金額、包裝、運輸保險費、裝卸費、安裝及相關材料費、調試費、軟件費、檢驗費及培訓所需費用及稅金。
本合同總金額不得做任何變更與調整。
三、合同生效
本合同經雙方簽字后生效。
四、付款方式
貨物驗收合格,設備安裝、調試運轉正常,乙方為甲方培訓結束、甲方無疑問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總價_____%貨款。
五、交貨、包裝與驗收
1.交貨地點:按甲方指定的地點。
2.交貨時間:合同生效后_________日內。
3.乙方將貨物一次運至交貨地點。并于到貨前_____小時將到貨名稱、型號、數量、外形尺寸、單重及注意事項等,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
4.設備包裝應符合國家標準,以保證設備在運輸過程中不受損傷,由于包裝不當造成設備在運輸過程中有任何損壞或丟失,由乙方負責。
5.設備由乙方負責送到施工現場,由乙方負責運輸、卸車。
6.設備到達現場,甲乙雙方均須在場并確認包裝的完好性后,由甲方驗貨。乙方應按甲方安排的時間派人到現場,對貨物進行清點驗收,并簽字確認。若發現貨物與裝箱單不符,乙方負責補齊或收回。如乙方不能按時到達,甲方有權開箱檢驗,并對缺件,損壞做出記錄,乙方應認可并負責解決。
7.乙方負責設備安裝及調試,直至設備正常運行。最終驗收在此之后進行。如設備不能通過驗收,乙方應退貨,退還甲方所有金額。
8.乙方應自帶用以安裝、調試過程中所需的各種工具、儀器儀表及易損件。
六、產品質量保證與售后服務
1.乙方應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和規定進行制造和檢驗,材料及零部件均為全新未用過的,且符合本合同附件中規定。以確保產品質量。設備須經技術檢驗,符合國家相關標準才能出廠。
2.乙方負責免費為甲方培訓操作及維修人員。包括:基本原理,操作使用和維修保養。
3.設備投入正常運行后,乙方應定期回訪使用方。
4.乙方應在附件中明確售后服務內容、響應時間、范圍、方式、收費標準等,并進行其他售后服務工作。
七、責任與義務
1.在設備安裝調試時,如乙方提出,甲方應為乙方人員的飲食提供方便,其費用由乙方自理。
八、違約責任
1.乙方不能按期交貨,除不可抗拒因素外,乙方應向甲方支付延期違約金,每日按合同總價的_____%金額計¥_________元計算。
2.甲方延期付款時(正當拒付除外)應向乙方支付該此延付款數額的延期違約金,每日按該此延期付款額的_____%金額計算,支付款辦理期為_____個工作日。
3.雙方必須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有關違約責任規定。
九、合同的解除和變更
1.當合同一方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時,在新協議未達成前,原合同仍然有效。要求變更的一方應及時通知對方,對方在接到通知15日內給與答復,逾期未答復則視為已同意。
2.如乙方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所造成的損失由乙方負責。
十、合同糾紛的解決
1.甲乙雙方若發生合同糾紛,應本著互諒互讓、互相尊重、和平友好的原則協商解決。相關的合同范本·辦公家具采購合同·水果(蘋果)采購合同·糧食競價采購合同·農副產品采購書·茶葉采購合同·食品采購合同·政府采購合同書·建材采購合同·木材采購(訂貨)合同2.本合同履約地為_________,若雙方不能通過協商達成協議,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有關規定,向_________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提起訴訟。
3.如果有附件,附件也是本合同不可缺少之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一、免責條款
本合同因不可抗力而無法履行時,雙方按國家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十二、其它約定事項
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甲乙雙方商定,并簽署書面補充協議。
本合同一式_________
甲方(簽字)__________乙方(簽字)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工程材料設備采購合同 篇2
采購方(以下簡稱“甲方”):
法定代表人:
營業執照號碼:
地址:
供貨方(以下簡稱“乙方”):
法定代表人:
營業執照號碼:
地址:
甲、乙雙方根據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_____項目》招標的結果(招標編號:__________)和“招標文件”的要求,經雙方協商就以下產品和條款達成一致,訂立本合同,以期共同遵守執行:
一、產品及項目
編號
產品名稱
品牌/產地
配置或參數
數量
單價
金額
產品金額合計
(大寫)(小寫)
其他部分
編號
項目名稱
項目說明
金額
安裝費
調試費
其他
合計
(大寫)(小寫)
合同總金額
(大寫)(小寫)
二、產品的交貨時間、地點和運費:
2、交貨地點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交貨驗收前的一切費用(包括包裝、運輸、_____、入關事宜、安裝調試等)、風險(包括損壞、滅失等)均由乙方承擔。
三、付款方式
1、本合同以人民幣進行結算。
2、經雙方協商,采取以下___種付款方式:
b、在本合同生效后十個工作日內,乙方須向甲方提交合同總金額____%(共計:人民幣____元整(大寫))的不可撤銷的銀行保函,作為本合同的履約保證金,有效期為____個月。
甲方收到乙方符合要求的銀行保函后十個工作日內,須以轉賬方式向乙方支付合同總金額____%的貨款,共計:人民幣____元整(大寫)。
3、乙方賬戶如下:
公司名稱:
開戶銀行:
賬戶:
四、產品質量要求:
乙方提供的產品必須是滿足合同配置的全新產品。國產產品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質量標準;進口產品必須符合產品的原廠標準及有關的國際標準。
五、產品驗收:
1、乙方完成全部項目的安裝調試并通過自驗和試運行測試后,由甲方組織項目的驗收。
2、乙方完成產品交付,在自驗、試運行正常后,書面通知甲方;甲方在接到書面通知后,經一個月試運行無異常,應在乙方出具的驗收或安裝調試報告上簽字確認。
3、驗收時甲乙雙方應于現場依據本合同規定的驗收依據共同對商品的數量、型號規格、技術性能指標進行驗證。
六、驗收的特殊要求
1、特殊標準:(需與用戶協商確定,如無特殊要求可填“無”)
2、計量要求:(需與用戶協商確定,如無特殊要求可填“無”)
七、驗收依據
驗收依照如下的文件、標準和要求進行:
1、合同中規定的產品名稱、型號規格、產地、數量等款項和相關的配置情況文件(附件1),以及相關的產品質量、技術性能要求文件。
2、生產廠的出廠標準。
3、本合同規定的'驗收的特殊要求。
八、保修和服務保障
1、乙方應保證所_____品是全新、未使用的原廠商產品,并對其提供的產品的質量問題負責包修,質保期為____個月,從甲方對驗收或安裝調試報告簽字確認之日的次日起開始計算。質保期期間產生的費用由供方負擔。
2、乙方對其所_____品應能提供質保期外的原廠商技術服務支持,負責維護維修。
3、乙方對其所_____品負責安裝調試并保證能正常運行使用,應對需方的使用人員進行相應的培訓。
4、乙方所_____品必須具有合法手續及相關的文件。如涉及知識產權,則必須是自己擁有或合法使用。
5、乙方須隨產品向需方提_____品的使用說明書和相關的資料。如所供說明書和資料是外文的,供方應為需方提供中文版或譯成中文文件。
九、違約責任
1、貨到并試運行一個月后,甲方應及時對產品開展驗收,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時驗收應向乙方說明情況,與乙方友好協商適當順延。
2、甲方應按期如數支付貨款,如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支付應與乙方友好協商延期支付,但須得到乙方的同意。甲方無正當理由拖欠產品款,乙方有權終止合同,隨時收回全部產品并向甲方索賠
3、乙方所交產品的品種、型號規格、產地、質量、性能指標、配置與本合同及所附附件不符或安裝調試不合格的,甲方有權拒收或拒絕在驗收/安裝調試報告上簽字。乙方應承擔全部責任并對存在的問題給予及時的圓滿的解決,原則上須在貳個月內給予解決,如遇特殊原因不能如期解決的應及時與甲方友好協商并須得到甲方的認同。
4、乙方對所_____品存在的問題不能如期解決,應給予換貨或退貨。因此給甲方造成損
失的應給予補償。
5、乙方過期或不能交付(過期達60天即視為不能交付)本合同所訂產品的,乙方須向甲方償付違約金。違約金的計算為,過期:每過一天乙方償付甲方該項合同價款的0.5%,但累計償付金額按慣例不超過本合同總金額的5%;經雙方協商不能交付的,供貨方除償付過期違約金外,還要按_____相關條例解決。
6、乙方應保證所_____品的質量和正常使用。乙方應對所_____品的安裝、使用所需的條件和環境要求等事項須事前向甲方說明。因未說明而造成本合同的產品不能安裝調試、正常使用,乙方應承擔責任并給予解決,所產生的費用由乙方承擔。乙方須保證該設備配套的完整,貨到既能正常安裝調試使用,如發生因缺少附備件或因配套不完整而造成甲方不能正常使用,乙方須負全部責任,應完全給予解決,由此產生的一切費用供方承擔。
十、爭議的解決
1、出現問題發生爭議時,甲乙雙方友好協商解決。
2、甲乙雙方不能協商解決時,由深圳市_____機構協調解決,協調解決未果,依法解決。
十一、未盡事宜
本合同未作明確約定,而又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從其規定。
十二、其他
本合同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
簽署時間:
乙方:
工程材料設備采購合同 篇3
1. 合同相對方的資格審查
資格審查也就是審查合同相對方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合同雙方是否具有主體資格,直接影響著合同的效力。(合同法第九條:當事人訂立合同,應當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當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訂立合同。因此應該對合同相對方企業的主體資格以及合同實際簽訂人的資格進行嚴格審查。)
對單位就是審查對方是否有從事相關經營的資格、資質、履約能力(注冊資本審查)和信用等級等;對公民就是公民是否屬于限制行為能力人、無行為能力人、是否對合同標的有處分權。
因此我方可要求對方提供相應的證明文件并在所提供的文件上簽名蓋章確保真實,文件包括:營業執照復印件、資質證明、授權委托書,詳細記錄其身份證號碼、住址(地址)、電話等。如對方是單位的要特別注意對方簽合同的工作人員是否有單位的授權,保存對方的授權委托書。在審查對方的營業執照時,應注意企業參加年檢的情況,有的企業因連續兩年不參加年檢,已被工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與其簽訂的合同也將因為對方沒有主體資格而失去效力。
在一般的商業實踐中,合同相對方一般委托其子(分)公司或相關業務人員作為代理人進行合同簽訂。因此我方在簽訂合同時首先應該對相對方的主體資格進行確認。第一,確認合同簽訂方不能為相對方的業務部門,如:業務部、銷售部等,應該由其上級的公司法人簽訂合同。第二,如果公司法人授權其分支機構簽訂合同,應當出示法人授權證明文件。也就是說先要了解對方是否具備法人或者代理人資格,有沒有簽訂合同的權利,并對代理人的代理權限進行確認,否則該合同往往會因為缺乏主體合法資格而無效或者由于代理人超過代理權限或者無權代理而使合同成為效力待定合同。 備注:對代理人代為簽訂合同時,應向對方索取《授權委托書》。
2. 合同條款審核
1) 設備的規格、型號、功能與價格的匹配性
在合同應盡量明確所購買產品的規格、型號以及設備的功能模塊,盡量避免使用過于模糊的產品質量標準,諸如“低壓配電柜GGD”,在情況允許下盡量在采購合同后附上技術協議,在主合同中以下文字約定“低壓配電柜GGD,詳細的參數標準請參見附件”,以避免糾紛。
備注:在設備采購中,經常會出現對設備的隨機備件約定不明確的現象,諸如“供方提供隨機備件一套(含易損件及關鍵件),詳見供方的產品說明書”,這種規定顯然使我方對供方提供的備件缺乏清晰的了解,而處于被動。產品說明書是供方制定的,我方無法準備了解供方所提供備件的種類和數量。供方可能會出現通過抽調核心備件或減少相關備件降低成本,這樣即使我方將價格談得很低,但實際上供方仍可以通過對備件提供的安排而折回成本,而我方在使用過程中,如果相關部件損壞無法找到合適的替代部件,又會再次向供方購買相關部件。總之,對于隨機備件的種類和數量的約定,盡量明確規定在技術協議中,防止供方通過抽調備件的手段來節約成本,損害我方利益。
2) 關于預付款與定金的約定
“定金條款”要慎用。大型設備采購合同中一般約定“預付款”條款,切忌與“定金”條款混淆。根據合同法第115條規定:“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這就是合同中所謂的定金罰則。因此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如果在合同中約定了定金條款,則我方如違約,則我方無權要回定金。如對方違約,將雙倍返還定金。關于預付款,法律上規定預付款為貨款的一部分,即使我方違約,我方仍有權要回預付款,因為依據《合同法》第97條和《物權法》第39條的規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我方有權要回預付款。
所謂定金是指簽訂合同的一方當事人,為證明合同的成立和保證合同的完全履行,在標的物價款或酬金的數額內(一般不超過20%,根據《擔保法》第91條及《擔保法解釋》第121條的規定:“定金的金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當事人約定的定金數額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百分之二十的,超過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預先給付對方當事人一定數額的貨幣。因此,即使雙方簽訂合同時約定了定金條款,也不能高于貨款的20%,否則我方有權要求將定金修改為“預付款”或者將定金金額修改為貨款的20%。
另,關于定金條款的認定,只有在合同中以“定金”字樣出現才會被認定為定金,否則將被認定為預付款。
3) 關于權利擔保條款的約定
關于權利擔保條款主要是指涉及到產品專利、實用新型、外觀設計等知識產權的擔保問題,其中主要是賣方提供的產品是否存在著侵犯他人知識產權的問題。根據《合同法》第150條和151條的規定:“出賣人就交付標的物,負有保證第三人不得向買受人主張任何權利的義務,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買受人訂立合同時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第三人對買賣的標的物享有權利的,出賣人不承擔本本法第一百五十條規定的義務”,也即賣方有義務保證任何第三人不得主張我方所買的產品或者貨物侵犯第三人的知識產權,但我方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對方將不再承擔權利擔保義務。因此當出現法律糾紛時,雖然我方可依據合同法第150條的規定向賣方主張權利擔保,但是我方還是不可避免的介入了法律糾紛,產生了相應的訴訟成本和經濟成本。因此,建議公司在簽訂涉及產品專利或實用新型等知識產品的采購協議中,要在合同中明確注明權利擔保條款及如若發生第三方主張權利給我公司造成損失時的違約責任。另外,建議公司的相關采購人員或者采購調研組在調研時也要著重對涉及知識產權的產品是否具有獨立的知識產權進行審查。
4) 關于質量條款、質保金的約定
質量條款是設備采購合同中的核心條款,直接關系到我公司購買的設備或產品能否滿足企業的需求。在設備采購合同中的質量條款主要分為兩個部分:第一部分為設備或產品的規格型號以及主合同后附的技術協議;第二部分為質量保證條款。設備或產品的技術指標部分,前面已經論述。下面,重點就設備采購合同中的質量條款及質保金方面進行闡述。
在合同簽訂過程中,應當著重對合同的質量條款進行審查,以避免合同標的物的質量存在瑕疵(質量不符合約定或法定標準)。為了防止質量瑕疵糾紛的發生,我們應當在合同中盡量明確產品的技術規格與指標,并在合同的質量條款中盡量明確、細化驗收的標準,防止出現諸如“質量要求技術標準:按有關標準執行。”等模糊約定;對于大貴精設備,建議單獨制定詳細的“質量保證協議”(可與技術指標及參數等包含在技術協議中),以防止糾紛發生時,我方維權無事實依據。
在質量條款或質量保證協議中應該明確規定以下條款:
A.質保期的約定:質保期的具體時間標準應與供方協商確定,并規定在合同中,一般來說設備的質量期為一年。在質保期條款中,質保期計算的起始期的確定也尤為重要。我方應要求在設備安裝調試合格后的次日為質保期的計算的開始時間,而非設備或產品交付后。另外,在質保期內,買賣雙方的權利與義務的約定也十分重要。一般來說,應強調供方在質保期必須保證設備質量,并且在質保期內向我方提供免費的設備維護與修理。對于合同約定的,由于我方原因造成的設備不能正常運轉的設備維護需我方支付相應修理費用的條款,我方也應盡量爭取優惠或確定維修費用的標準,以防止供方維修時故意刁難或漫天要價。另外,對質保期結束后的維修,也應盡量在合同中明確,盡量爭取免費維修,如若不能也應爭取優惠(備注:當然解決上述問題的最好的辦法,就是要求對方對設備適用和維護提供相關的培訓,以使我公司具備相應的人才直接維修,減少供方維修的概率。)
B.質保金的約定:在設備采購合同中應嚴格約定質保金,一般為合同標的額的10%,待設備的質保期結束后歸還于供方。對此,在簽訂合同中,相關的工作人員要予以重點審查。另外,對于合同中約定質保金條款的,應同時對質保金歸還的方式以及證明予以明確,以防止我公司雖然向對方歸還了相應的違約金,可是由于給付的對象不是簽訂合同的主體或者相對人,而出現法律糾紛。例,若合同的主體為母公司,而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作為授權代表代表母公司與我公司簽訂設備采購合同。在質保期結束后,我公司按照合同相對人(母公司)的授權代表的要求向子公司的賬號打回質保金,而同時由于子公司資不抵債宣布破產,法律對子公司的資產進行清算時,將我公司打回的質保金作為資產的一部分,而合同相對人(母公司)顯然在這個過程中存在著經濟損失,(因為根據《公司法》的規定,母、子公司分別為獨立的法人,母公司只是子公司的股東,股東對其所投資創立的公司承擔有限責任,即僅以其投資額對外承擔責任。而我公司歸還的質保金顯然屬于我公司與母公司發生的債權債務,因此我公司向其子公司歸還的質保金顯然是歸還對象錯誤,因此母公司有權要求我方承擔繼續歸還質保金的法律義務,對此我方將承擔法律風險。)因此,建議在規定質保金條款時,應同時明確質保金歸還的方式、歸還的對象及其賬號等相關信息,以避免卷入不必要的法律糾紛或風險。
C.質量驗收標準及方法的約定:首先,合同中應明確具體的驗收的時間、標準。驗收是合同履行中的重要部分,因為只要驗收完成后,即意味著賣方已經完成合同的交付義務(注:除非合同中明確規定,設備或產品安裝調試成功后視為交付完成)。如果規定不完善,就可能產生爭議。對于驗收,我們不僅要對產品及配件數量進行清點驗收,而且應著重對貨物的質量進行驗收,諸如產品名稱、品種、規格等技術規格,包裝是否有破損等等都要進行嚴格檢驗,因此,需要在合同中對驗收標準、驗收方法進行明確,以防止不必要的糾紛。驗收期限、驗收地點也同樣應該明確,但期限和地點條款對于賣方更加重要,如果賣方不在合同中明確,我方可以不主動提出約束我方的驗收期限和時間。在驗收過程中,應當著重對隱蔽性缺陷的風險的防范,因此在簽定合同時應當著重對諸如“對貨物質量的異議應于收到貨物起10天內向賣方提出,否則視為質量驗收合格”的條款進行嚴格審查。因為根據此約定貨物驗收完成后,所有的風險將轉移到買方,而有些貨物又是在使用過程中才發現存在缺陷,此時我方再以違約提起訴訟,要求對方承擔賠償責任,就非常的被動,勝算的把握也很小。因此在簽定合同時,建議約定“買方對貨物的現場驗收僅為感觀驗收(或非理化驗收),若貨物在使用過程中發生隱蔽性缺陷,賣方應承擔由此造成的一切經濟損失。”
備注:在質量條款中或者其他補充條款中,在有需求的情況下,應當對供方是否提供設計圖紙及相關資料,以及是否需要供方提供使用培訓進行規定。
5) 關于交貨時間、方式以及風險轉移條款的約定
在合同中,交貨時間及方式的約定也尤為重要,因為如果對交貨時間無明確的約定,則賣方可能無限期的拖延下去,雖然根據合同法第62條的規定:“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相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我方有權要求供方隨時供貨,但是由于這時一般來說,供方已經拖延很久,對我方的需求已經造成一定的影響,所以應在合同中盡量明確交貨時間及期限。
另根據《合同法》第142條規定:“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后由買受人承擔,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因此,除非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貨物的毀損、滅失的風險在交付后將由我方承擔,因此對于交付的約定或者定義也顯得尤為重要。同時對于運費的承擔也事關企業的相關采購成本及風險負擔,如我方負責運輸設備,并承擔相應的運費,則當供方將貨物交付給承運人(運輸商)則視為交付已完成,我方將承擔運輸期間的貨物的毀損風險及相應的運輸成本。因此建議公司在約定交付條款時,盡量規定為:“供方負責將貨物的運輸至買方所在地,并承擔相應的運費及裝卸費,設備經安裝調試完成后視為交付完成,運輸方式可以為汽車運輸或者鐵路運輸等”
備注:對于安裝調試條款,應注明供方為免費安裝調試。另外對于運費的條款的規定,我在審核以前簽訂的合同時發現存在著將運費包含在貨款中的現象,對此建議取替這種規定方式,因為根據我國稅法的規定,對于固定資產采購的費用和運輸費用的進項稅額扣除或抵扣率是不同的(一般增值稅含固定資產為17%,運輸費用為7%)。因此這樣就增加了我公司的稅務成本。另外,即使對方給予我方開出一張包含所有款項的設備采購發票,我公司將來仍面臨著稅務查賬偷減稅的處罰。
6) 關于法律適用條款(糾紛解決機制)及其他條款的約定
所謂法律適用條款就是當雙方產生糾紛時如何進行確定糾紛的解決方法和機制或者說選擇時間、地點以及爭議的解決方式和方法。一般來說,當合同雙方產生糾紛時,應就平等公平協商的原則解決彼此的矛盾或分歧。但當糾紛到達了雙方協商無法解決時就要利用法律手段維護彼此的合法權益,解決相應的糾紛。而法律手段無非就是仲裁和法律訴訟。而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在當事人無約定的情況下,采取原告就被告的原則,即如果當事人對訴訟地無明確約定,則誰起訴將前往被告所在地的法院進行起訴。因此如果我方主張對方產品不合格或者違約,則應向對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進行起訴,顯然這種方式對我方不利。因此在簽訂合同時,應盡量明確將爭議解決的法院確定我方。
根據《仲裁法》的規定,當事人只有在合同中明確規定采取仲裁方式作為爭議解決方式時,雙方產生糾紛才可以通過仲裁方式解決,當然雙方也可以在糾紛發生后協商確定仲裁解決,但此時對仲裁地的選擇將會產生爭議,因此為了避免諸如此類的法律風險,建議我方在簽訂合同時,對法律適用條款規定如下:“合同雙方發生糾紛時,應首先友好寫生妥善解決,如協商不成,可申請在需方所在的人民法院(或仲裁庭)進行裁決。
另外,一般在合同的最后,都要對合同的次要條款或者非主要條款進行規定。諸如合同生效時間、合同的有效期、合同附件的效力以及其他合同未盡事宜的補充規定辦法進行規定。以上條款雖然是合同的次要條款,但其作用卻不容忽視。
第一, 合同的生效時間。應規定為:“本合同經雙方代表簽字,加蓋公章后生效。”(注:不能為財務章,合同章也可)盡量避免讓供方提出“本合同經雙方代表簽字,加蓋公章,并在需方支付預付款后合同生效”等其他生效附加條件。
第二, 合同附件的效力。應嚴格規定為“本合同一式四份,需方二份,供方二份,《技術協議》二份,附件二份。本合同之附件是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后附具體的附件明細,如:
附件1:……
附件2:……